农产品价格保护与农民利益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产品论文,利益论文,农民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306(2000)03—0052—04
由于农业是一个弱势产业,农产品价格保护和农民利益保护似乎也就成了经济学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农产品价格保护和农民利益保护具有一致性,即农产品价格保护肯定是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但反过来,农民利益保护就不完全等于农产品价格保护。
由权力机构制定农产品价格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但以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利益为主。在有关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的《罗马条约》中,对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第39条第一款规定:(1 )通过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合理发展和所有生产要素特别是劳动力的最佳利用以提高劳动生产率;(2 )由此并特别是通过提高农业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来保证农业人口享有公正的生活水平;(3)稳定市场;(4)保障食品供应; (5 )保证以合理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食品。 (注:Notes et Etudes documentaires,Documentation Francaise,No,4766,juin 1984,P147.)显而易见,共同农业政策利益保护的首要目标不是农产品消费者而是农业生产者。在我国,政府制定了农产品保护价格,却往往不制定农产品最高价格,其用意也在于重点保护农民的利益。世界各国几乎都不约而同地使用“农业保护”的政策术语,这也表明,农民的利益需要保护,这一点是各国政府的共识。当然,这并不是说消费者的利益就不需要保护,而是由于农业产业所处的劣势地位等等众所周知的原因,农产品在交换过程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故需要对农产品价格和农民的利益加以特别的关注。
我国一向都比较注意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自改革开放以来更是如此,农产品价格多次大幅度提高,这对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增加农民的收入并抑制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尤其是对于调整农产品与非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以及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体系来说,农产品价格提高的作用更为明显。
农产品与非农产品比价关系变动情况非常清楚地表明,由于国家对农产品价格和农民利益的一贯关注,1950年以来,从整体情况和总的趋势来看,这一比价关系变得对农产品越来越有利。假定1950年用100 农产品能够交换100工业品的话,那么,到1997年,28.5 的农产品就可以交换到100的工业品,即交换同样多的工业品所用的农产品越来越少; 反过来,交换同样多的农产品所用的工业品却越来越多,假定1950年所用的工业品为100,那么,至1997年,所用的工业品则增至350.6(程致平,1998)。当然,这是一个整体情况,一个总的趋势,实际情况是,有的农副产品在交换中所处的地位会差一些,而有的农副产品所处的地位会好一些。尽管如此,比价关系变动总趋势良好,应当得到肯定。
但是,我们不应该过高估计上述比价关系演变的作用,而应该看到这种比价关系演变可能掩盖着一种更深层次的、甚至相反的东西。
首先,虽然农副产品的价格在不断提高,但农副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在不断增加。这就意味着,农产品价格提高的好处部分甚至大部分为非农产品价格的上升所抵消,因此,农业纯收益的增长速度远非是农产品价格提高所显示的速度。
其次,基期比价是否合理,是否大致反映了农产品和非农产品各自的价值?如果基期的比价就很不合理,农产品就已经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其后的比价关系还能说明多少问题,还有什么太大的意义?这就是说,如果基期比价已经将农产品置于极其不利的地位,那么,其后比价关系变动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甚至可能不足以扭转过去的不利趋势,农产品在交换中所处的地位尽管得到了改善,但是,却仍然处于不利的地位。
再次,即使基期比价是合理的,农产品和非农产品在交换过程中都实现了各自的全部价值,但劳动生产率的变动如何,或者更准确地说,农业劳动生产率与非农业劳动生产率之间比例关系的变动如何,也会直接影响到基期之后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交换比例的合理性。这里,劳动生产率是指广义的劳动生产率,它是资本生产率、中间消费生产率以及活劳动生产率或狭义劳动生产率三者的加权平均数,它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商品价值的变动。为避免歧义,我们在这里把广义劳动生产率称着生产率。生产率的变动必然引起商品价值的变动,从而引起商品价格的变动。在基期以后的几十年里,假如农业部门生产率的增长慢于非农业部门的生产率,那么,这就意味着单位农产品的价值比单位非农产品的价值下降得慢,或者单位非农产品的价值下降得比农产品快,理所当然,农产品的价格就应该比非农产品的价格下降得更慢一些或上升得更快一些。但是,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农产品的价格不仅是是否上升得更快,而且是否上升得足够快。如果应该上升得更快却上升得不足够快,农产品在与非农产品交换时仍然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显然,我们在分析研究农产品与非农产品比例问题时,还必须考虑农业部门生产率和非农业部门生产率之间的比例关系,而且还必须要在运动中来考察比价问题和生产率比例问题,也就是要把生产率变动的比较引入到价格变动的比较中来。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生产率的比较是可以引导到价格比较中来的:
A部门价格指数=B部门价格指数×B部门生产率指数/A部门生产率指数(注:其详细的数学推导部分,请参见《价值、价格和价格体系——关于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定量化研究》一文,《经济学家》1995 年第5期,第107页。需要说明的是, 这个公式可以用于也只用于价格和劳动生产率长期运动的研究,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价格只能是在长期的运动中与价值相符。)
这个等式的涵义是:假定国民经济由两个产业部门组成,即由A 部门和B部门组成,那么,合理的价格体系应该是,A部门产品的价格指数与本部门的生产率指数成反比,而与B部门价格指数和B部门生产率指数的乘积成正比;或者说,假定B部门产品的价格指数是合理的,那么,A部门产品的价格指数应该等于B部门价格指数和B部门生产率指数的乘积除以A部门生产率指数所得之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A部门产品的价格指数才会是合理的,从而整个价格体系才是合理的。如果国民经济不是由两个产业部门而是有更多的产业部门组成,上述等式的基本涵义仍然不会改变,亦即:其价格体系也只有在符合上述四因素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才是合理的。符合四因素相互关系的价格运动轨迹就是价值的运动轨迹。应该指出的是,根据上述原理得出的价格是理论价格,即等于价值的价格,而由此建立的价格体系是一个理论价格体系。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我们没有必要要求商品的价格一定要等于其价值,但建立理论价格体系却是十分必要的。没有这个理论价格体系作参照,我们就可能知道商品价格离开其价值有多远,就永远不知道现实的价格体系是在多大的程度上不合理,也就无从知道如何调整价格体系。(注:作为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建立理论价格体系的意义远非止于此,但由于与本文没有太大的关系,我们将在别的地方详加论述。)
没有劳动生产率比较的价格比较只能得到一个形式剪刀差,就象人们通常所做的那样。形式剪刀差是一种表象,只能让人看到价格的变动,却不知道这一价格变动是否合理,因而容易产生误导作用。与此相反,引入劳动生产率比较的价格比较,可以帮助我们透过价格变动的迷雾,看到价值变动的真实轨迹,判断价格变动是否是以价值变动为基础。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的。因此,只有符合价值变动轨迹的价格变动才是合理的。符合价值变动轨迹的价格可以称着理论价格,是等于价值的价格,理论价格与现实价格之间的差距,即为实际剪刀差。根据实际剪刀差,我们可以看到在不等价交换中价值转移的真实情况。
最后,我们不能过高估计比价关系演变的作用,还因为存在着收入方面的并非容易解决的问题。现实的情况是,从总体上看,从收入水平的长期演变趋势来看,工农差距和城乡差距,无论是绝对差距还是相对差距,是趋于不断扩大的。1978年至1997年的20年间,全国城镇人均生活费收入从316元增加到5160元,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6.2%;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从134元增加到2090元,扣除物价因素,年均增长5.5%。(注:参见《光明日报》1998年12月24日第7版。 )他们之间收入的绝对差距从182元扩大到了3070元,其相对差距从2.36 倍扩大到了 2.47倍。我们不能据此说明农产品提价没有丝毫作用。 如果农产品价格没有多次地大幅度地提高,工农收入差距或城乡收入差距,无论是相对差距还是绝对差距,无疑都会比在农产品价格提高的情况下要大得多。收入差距的长期变动趋势只是向我们表明,农产品价格的调整对于比价关系和整个价格体系调整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当农产品价格提高而其它部门产品的价格不变时,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才可能得到更好的调整,不合理的价格体系才可能得到更为合理的改革。可惜情况不是这样,也不太可能是这样。我国和其它国家历来的情况几乎总是这样:当农产品的价格提高时,其它部门尤其是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那些工业部门便会跟着走,以成本增加为由顺势提高甚至过度提高本部门产品的价格水平,我们把这称之为搭便车,这意味着农产品价格提高的好处部分地被各部门分享了。事实上,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之间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之间,存在着极其复杂的联系,国民经济就是由这样一个纵横交错的复杂网络构成的。价格的任何变动,价格体系的任何调整,由于涉及到国民收入的分配问题即利益问题,都必然是困难重重,难度甚大。
应该看到,改革开放20年来,农民收入的增长主要依赖于发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和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改革以及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如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就发生在生产领域,市场化改革和价格调整就发生在流通领域。毫无疑问,农业科技新的进步、农业生产领域和农产品流通领域的进一步改革,都是农民收入继续增长的一些重要因素。但是,在当前情况下,这些因素对农民收入的继续增长很难再单独地、稳定地发挥作用。
同样的因素,为什么不能继续发挥象过去那样的作用?这是因为背景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以及稍后的时间里,过去兴建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还继续发挥着作用。但20年后的今天,那些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由于没有得到足够的维护,其作用已发挥殆尽;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已有巨大发展的农业生产需要有更多更好的水利等基础设施,而投资新建的农业基础设施又显不足,这就使得整个农业的基本生产条件相对来说变得更加落后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在基本上还是靠天吃饭,真要风不调雨不顺,我们立即就会面临吃饭问题。因此,目前的粮食过剩只是一个暂时现象,应该冷静对待。限制产量是一件容易的事件,可要让农业产量上去却是十分困难的。只有当农业基础设施真正建设好了、农业的生产条件彻底改善了的时候,我们的总量政策才能运用自如、得心应手,农业产量才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这是农业生产条件的情况。农产品的销售情况也在恶化。产品生产出来以后就得有销路,有市场,否则,生产就会难以为继,生产者的收入就更谈不上了。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由于农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因此,农产品不存在市场问题。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得到迅速发展,农产品的供给状况得到根本改善,这个时候,农产品仍然还有销路,市场问题自然还不会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但近年来的情况却不同了。农产品销售市场前些年就已显得有些不景气,故有农民增产不增收之说;而近两年来,形势更为严峻,农产品流通不畅,农产品市场变成了买方市场,尽管国家为此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搞了大批仓储,却仍不能扭转农产品的销售颓势,农民的收入增长面临着巨大的障碍。也只是到了这个时候,人们才会真正重视农产品的市场问题。其实,与非农产品不同,农产品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产品,供不应求也好,供大于求也好,不论其程度如何,都会引发市场价格不成比例的大幅波动,因而,农产品市场的供求状况,在任何时候,都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也就是相对于非农产品市场来说,要更重视农产品市场供求的细微变化。即使是在总体上供不应求的年份,农业偶然的丰收也会造成农产品的市场问题,使农民的收入遭受到损失;在总体上供求相当的年份,农产品的市场问题就会变得越来越突出,农民的增收问题就会越来越尖锐。等到将来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彻底改观,农产品供给超过需求的情况可能随时发生,市场问题就会变成一个经常性的问题。所以,我们不仅要高度重视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的改善,而且也要以同样的程度重视农产品的出路问题即市场问题。如果农业生产两头的问题不解决,即使农业部门的改革再深入,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农业生产也很难再有大的发展,农民的收入更难再有大的提高。因此,农民收入的提高,不仅在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更是在于生产条件的改善和产品销售渠道的顺畅。假如农业部门也存在着瓶颈问题的话,那么,瓶颈就同时存在于两端,一端是农业的基本生产条件,另一端是农产品的出路;唯有打通两头,完善中间,农民增收的道路才可能畅通无阻。
当然,增加农民的收入,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来看,确实存在着一个产业结构方面的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也就是国民收入分配在各个产业之间的均衡关系问题,即国民收入在各产业之间的均衡的、公正的和合理的分配问题。在我们看来,国民收入在各产业部门之间的分配,主要与价格管理体系和价格体系有关。这是我们在考虑农民收入问题时应该加以重视的一个方面。不过,尽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但它毕竟只是解决农民收入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在农业这个产业的内部,还有一个分工、专业化、商品化、规模经济、资源有效分配等有关产业组织方面的问题,这对于增加农民的收入来说,也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由于农民赖以增收的整个农业生产过程的两头都有问题,使得农民增收的目标有时难以实现。一方面,唯有大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起防旱抗涝的坚实屏障,农业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促使农民增收的其它因素才能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必须解决农产品当前的出路问题。只有增加生产,农民才可能增加收入;而农民遇到的实际情况却往往是增产不增收。由于农产品仓储和加工能力不足,农业一旦丰收,便会立即出现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局面,农产品滥市,其价格不成比例地跌落,导致农民的收入遭受损失。单纯依靠增加仓储能力并不能消除这种情况,因为国家不可能无限地增加仓储或长时间仓储。这就使得农产品加工成了解决农产品出路问题的一种必然的选择。农产品加工不仅能够发挥仓储的部分作用,而且还可以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这后一点也是特别重要的,它与前者一道发挥作用,非常有利于农民收入的提高。
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提高农民的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我们在上面谈到了三条重要途径:一是提高农产品价格的方式,用以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二是建立农产品加工体系,使农产品销售渠道更加畅通,以确保农民增产增收;三是国家、地方、农民个人共同投资,大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降低农产品生产成本,这既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又可以达到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使农产品和非农产品之间的比价趋于合理这样一个目标。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长期存在,因而农产品价格的任何提高总是有道理的,哪怕是超过世界市场上农产品价格水平。但是,我国是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比较落后,我们还需要农业部门为非农业部门的发展提供部分积累。适当的剪刀差不仅对非农业部门的发展是必要的,而且从长远来看对农业部门的发展来说也是必要的,因为只有整个经济上去了,国家才可对农业进行更多的投入,经济不发达,国家对农业不可能投入很多,农产品价格的提高不会有太多的余地。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保护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来说,第二、第三个途径,即搞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立我国农产品加工体系,也就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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