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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近年来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在中央领导下,继承了党长期以来形成的优良传统,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任人唯贤,注重公论,积极培养和大胆选拔了一大批坚持改革开放路线、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进入各级领导岗位,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必须充分肯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主流是好的。形成了良好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环境。但是,少数地方和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监督不力,基本上处于“空档”,影响和制约了选任领导干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进程。主要表现在:
——监督观念淡薄,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的领导和组织部门对干部监督工作特别是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摆不上议事日程。有的认为,组织部门的职责是选拔任用干部,监督工作应该是执纪执法部门的事,开展这项工作是“种了人家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揭了自己的短”。同时,认为自己对自己监督是同体监督,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监督职责不清,监督机制运行单向。一方面,在组织部门内部,干部工作监督与干部选拔任用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增加了干部选任中监督成果运用的难度。干部工作监督如何介入干部任免等问题,至今还无具体的界定。监督职责不清,致使监督工作游离于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之外,与干部管理工作脱节。另一方面,从监督工作运行上看,只有自上而下的垂直型监督体系,而无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这种单向运行机制,对下较容易实行“无所不纠”,对上则难以做到疏而不漏,“虚监、弱监、失监、禁监”的现象容易产生。
——监督制度不健全,监督系统弹性较大。从总体上看,目前的监督制度仍然不够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和深度,影响了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制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十不准”纪律,同时对违反“十不准”纪律作出“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的规定。但无具体的处理标准,很容易导致选任干部工作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对违纪的事件和人的处理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弹性较大;往往只能凭经验及上级和外地通报的典型案例进行处理,其结果必然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监督内容单一,监督的程序不规范。从干部监督工作的内容上看,目前各级组织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偏重于事后的监督,偏重于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这在党内不正之风和干部队伍存在腐败现象比较突出或蔓延时是必要的。但组织部门的监督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各级领导干部实施监督。二者构成了干部监督工作的整体,缺一不可。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只注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而忽略了对选任干部工作的监督,其结果监督工作容易出现堵不胜堵、防不胜防的现象。作为监督工作的执行者,如何参与干部管理,如何寓监督于干部考察、选拔、使用之中,使干部监督工作与干部管理工作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到目前仍无统一、规范的工作程序,在工作权限和监督手段上也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监督严重滞后的现实,既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主要是:
——从监督的意识看。由于长期以来缺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效监督,使不少地方的领导乃至组织人事部门,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缺乏明确的认识,把工作摆不到应有的位置上。认为搞不搞监督问题不大,干部考察的过程就是监督的过程;还有个别领导甚至认为,监督是对自己的不信任,是对自己权力的一种限制,因而对监督反感;也有的同志感到监督工作难搞,认为这是得罪人的事,搞不好就要遭人怨恨,甚至遭到打击报复,因而不愿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等等。
——从监督的方式看。由于目前监督意识弱化,以及品位等级、官贵民贱、权力崇拜、人身依附等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人们把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往往视为畏途。这既有体制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又有个人素质低的问题。由于立法、执法的不健全、不逗硬,使一些干部群众对行使监督的权力失去信心,认为一般群众、干部的所谓监督不过是徒具形式、走走过场。还有的认为,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稍有不慎就要得罪领导,弄不好还要遭报复,是费力不讨好的事。由于一些地方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的监督没有角色意识,有的听命于主要领导的所谓“推荐”,把干部的考察、培养、选拔任用演绎成“履行手续”,没有把选人、用人的监督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这在客观上为一些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讨好主要领导、投机钻营者提供了机会。有的监督仅仅局限于书记碰头会,在常委会上单纯以票数过半决定干部的任用。有的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对选人、用人的监督,是自己监督自己,缺乏被监督的意识,以为党管干部就是组织人事部门管干部,对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被监督的认识还未转过弯来。
——从监督的客体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监督的对象,一个是领导干部,另一个是组织人事部门。在监督的实践中,我们明显感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常常因监督对象的错位而导致监督的弱化。比如,作为监督对象的从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组织人事部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受到相关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监督的重点主要是组织人事部门是否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规范运作选拔任用领导的全过程,而对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的监督,构成组织人事部门有关处室的业务,它的重点是审查干部是否具备领导干部的六项基本条件和七个方面的资格。因此,作为被监督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党政干部的监督只构成其被监督的内容之一。从目前看,这种由监督客体变为监督主体的现象比较普遍,需要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尽快加以扭转。
——从监督的主体看。各监督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交叉、重复的现象,一般都是在决策部门或执行部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权,如人大、政协、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这里的纪检、组织既要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又要对下级党委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由于职责交叉,职能重复,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目前运行的监督机制及《条例》中规定的监督机构还没有形成一闭合的系统,如《条例》规定“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调查审理机构承担有关调查监督的职能”。同时又规定“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这里没有对党委组织部门的干部调查审理机构、纪检机关(监督部门)各自的职能进行具体划分,容易引起职权上的交叉、混乱,容易产生执纪执法部门一边审查,组织部门一边提拔任用,或提拔任用不久、又被立案查处等问题,容易出现用人失察,查用脱节的现象,也会给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可乘之机。
二
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委管干部,要全面负责,把发现、培养、选拔、任用、教育、监督这几个环节都管起来,真正管好”。《条例》中已把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监督列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调查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并作了原则的规定。今后的关键,是要狠抓这项工作的落实。
——切实解决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监督的思想认识问题。加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组织部门的一项重要日常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必须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抓好抓落实。应当看到,我们的绝大部分单位和绝大多数领导干部是欢迎监督的。但是,在少数单位和一部分领导干部中,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还缺乏正确的态度,没有摆到应有的位置上。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原因还在于思想上有障碍,认识上有偏见。
——正确处理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与对领导干部监督的关系。对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是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两大任务。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辅相成的。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保证干部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才能保证干部队伍的质量;干部素质提高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做好了,又能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现在一些地方部门,干部工作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往往与领导干部的素质不高有关。因此,对干部工作的监督不能单打一,不能只重视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正确处理这个关系,把两个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把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看一个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怎样,不仅要看其政治立场、思想作风等方面,还要看其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并把领导干部队伍的素质状况,作为衡量干部工作监督成效的依据。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监督工作。同时,注意把握好两个环节:一是领导推荐干部。内容主要是领导干部包括退下来的老同志,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正式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否则组织部门不予考察;领导干部不能向组织部门推荐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不能带工作人员上任。二是干部考察责任制。应明确干部考察档案,对每次干部考察人员、考察时间、考察对象、考察结论都登记归档,记录在案,对考察严重失实的要严肃处理。
——着力做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监督的四个结合。
1.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一方面,干部调查审理部门作为组织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存在着对内部自身选择任用领导干部工作进行监督的问题,通过参与本部干部工作考察、任免干部的会议等,达到监督的目的;另一方面,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又必须扩大透明程度,接受外界方方面面的监督,即公开监督。因此,组织部门既要加强与执纪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还要注意加强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加强同各民主党派、人民政协以及新闻单位的联系,进行定期的协商对话,倾听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把两者很好地统一起来,同步进行,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2.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是指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检查;群众监督是指群众(包括下级组织、社会舆论等)对上级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两种形式缺一不可。
3.软性监督与硬性监督相结合。软性监督是一种只具有定性的原则式要求,而不带有量的和强制手段的监督行为。它主要是通过教育等功能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按照《通知》和《条例》等有关原则性规范,予以遵守,是一种自觉的约束行为。硬性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行为。对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必须严肃处理。二者统一于监督工作的实践中,同等重要,不可偏废。
4.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监督作为一种运行机制,始终贯穿于整个选拔任用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监督三个环环相扣的监督统一体。丢掉其中任何一环,都会造成干部工作可能的失误或偏差,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
——努力抓好组织部门与工作部门之间的配合。
组织部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和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目前,在工作中要理顺与执纪执法部门、与部内干部部门、与市地州县、省直各部门的关系,搞好配合,把着力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
1.加强组织部门与执纪执法部门之间的配合。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监督,组织部门负有牵头抓总的责任。这就要求,组织部门要加强配合,疏通和扩大监督的信息渠道,主动与执纪执法部门沟通情况,配合执纪执法部门共同开展调查,摸清问题,及时结论,更好地为干部管理服务。各级执纪执法部门也要把查处案件与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监督结合起来,主动配合组织部门搞好监督工作,通过加强联系,做到监督于事前、事中,防患于未然。
2.加强组织部门内干审部门与各干部部门的配合。干部调查审查工作是干部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干审部门的职能领域扩展以后,干审工作与干部考察、提拔、使用的联系更密切,作用更明显。目前,要进一步明确组织部内干部监督工作的职责,干审部门主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规定,承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检查监督的职能。干审部门要把监督信息及时予以通报,使监督工作的结果能够转化为干部任免、使用和奖惩的依据和参考。其它干部部门也要在干部考察中注意吸收干部调查审理部门掌握的情况,并在干部考察中将了解到的新情况及时向干审部门通报。这样,通过任前把关和任期监督,就为提高干部工作监督乃至干部管理工作的整体效应奠定了良好基础。
3.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干部监督部门的配合。纵向上,要切实加强省、市、县各级组织部门干审工作联系,互相配合,提高监督质量。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要主动配合干部监督部门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监督和审查,这是单位和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此外,还要依靠党内与党外、干部和群众各方面的力量,推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监督的落实。
——着力建立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监督的有关制度。当前,应着力建立实施四项制度: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部门定期召集纪检、监察部门和人事部门,检查分析执行《条例》,加强干部宏观管理的情况,发现问题,抓好典型,特别是抓好违反《条例》规定的典型事例,予以处理或通报。二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级组织部门要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干部管理的工作情况,并及时请示、报告重要工作、突发性问题,保证干部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三是建立定期检查干部工作制度。主要检查各级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遵守党的人事纪律的情况。四是建立宏观监测制度。组织部门通过干部统计、各种调查,以及下级组织部门的工作情况报告,及时收集、整理重要信息,综合、分析干部队伍的发展趋势,以及干部工作中带倾向性的问题,并以此评估、完善现行干部政策,制订干部工作计划,确定干部工作阶段性重点,从宏观上把握干部工作全局。
——认真落实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监督的途径问题。在干部管理这一系统工程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监督是一个具有自身特点的运行规律系统。其中,监督这个子系统承担着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咨询、决策和决策的执行的检查督促,对整个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运行情况进行必要的调节、控制和监测,发现问题,反馈信息,完善决策,纠正偏差,解决干部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通过有效的途径,逐步建立起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科学的检查监督体系。方式上,可通过双向监督的形式,即通过自上而下的下行监督和自下而上的上行监督来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当前应把监督工作的突破口,放在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如何进行检查上,在此基础上,制定出切合各地实际的定期检查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的制度。
——切实加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监督的组织领导。
1.进一步加强干部调查审理机构和干审队伍建设。随着干审工作任务的转轨换型,具体工作的逐步展开和深入,使新形势下的干审工作呈现出涉及面宽,工作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的特点。仅就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这一任务,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的状况就很难适应。在干部调查审查机构的设置上,针对我省目前各级组织部门的干审机构不健全、人员相对偏少的情况,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干审机构和干审队伍建设,明确各市地州干审机构已经撤并的要尽快恢复和分设;机构设置上,应将干部调查审理部门比部内其它处室高半格进行设置,人员配备上不得少于3人。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地州直属机关各部门应配备至少1名专职的干审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专门的机构,从力量上保证选拔任用干部检查监督工作正常进行。根据监督职责要求,可在省、地、县委组织部设置专职的干部监督工作督查员,专司其职。
2.进一步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检查监督的宣传。充分利用报刊等宣传工具加大检查监督宣传力度。通过召开研讨会,下基层检查工作,发表专题文章等多种形式,形成我省检查监督良好的舆论环境,取得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形成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检查监督良好的运行格局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
3.进一步提高组织部门干部调查审理干部的素质。干审部门全体干部承担监督职责,必须发扬干审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主动积极工作,大胆研究新方法,创造新经验,勤于思考,勤于探索,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素质和工作业务能力,以更快适应新形势对这项任务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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