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国籍”的放弃对于新中国外交的积极意义及其历史局限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局限性论文,新中国论文,外交论文,意义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朝鲜战争结束后,为了稳定周边,打破美国的孤立与遏制,改变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发挥政治大国的作用,新中国进行了外交战略和策略上的调整,开始了其至今仍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对亚非拉外交,而打开中国东南、西南方向的睦邻外交,尤其成为中国政府为保证国家安全而迫在眉睫的战略考虑。1954年至1955年,中国与印尼通过谈判,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宣布放弃“双重国籍”。这是中国自近代以来,将侨务与外交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最为重大的历史事件之一,是新中国在权衡周边安全环境和国家利益得失后进行外交战略和策略调整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佐证。
一、放弃“双重国籍”是中国外交上争取印尼等国家的一个突破口
反帝、反殖斗争是中国和亚非拉国家的共同目标和利益之所在,也是中国何以能跟亚非拉国家站在一起的根本原因。毛泽东曾经认为战后民族独立国家不是倒向社会主义一边,就是倒向资本主义一边,骑墙是不行的,第三条道路是没有的。但是日益兴起的第三世界国家的中立态度却证明了他们存在和壮大的可能性。(注:见徐成芳:《和平方略——中国外交战略研究》(时事出版社,2001年)第116页。)而且,处理好与他们的关系需要中国政府开展切实的外交努力。
中国开展对亚非拉外交首先表现为睦邻外交,主要是从三个方面展开的:解决边界问题、放弃“双重国籍”和经济援助。这既是中国为打破美国遏制和封锁,必须首先改善周边安全环境的需要,应该说也与亚非会议的召开不无关系。亚非会议是被排斥在联合国之外的中国继日内瓦会议之后跻身国际舞台的又一次机遇,也是中国开展对亚非拉外交的有利时机。参加亚非会议的29个国家中,仅有5个与中国建交,其余大部分国家都与台湾当局保持着“外交关系”。中国希望参加此次会议,打开外交局面。经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中国参加亚非会议的总方针被定为:“争取扩大世界和平统一战线,促进民族独立运动,并为建立和加强我国同若干亚非国家的事务和对外关系创造条件。”(注:曲星:《中国外交50年》,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66页。)为此,中国首先对亚非会议的主要发起国进行了一系列外交争取工作。五个亚非会议的发起国均为亚洲国家,且多是中国的邻国。
中国从解决西藏和边界问题入手,与印度(第一个与新中国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和缅甸(第一个承认新中国的非社会主义国家)分别发表联合声明,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则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争取印尼”的突破口。
印尼是亚非会议的首倡国,为此次会议得以召开多方奔走、协调。与印度相比,此时的印尼似乎更是中国“天然”的同盟者。印尼是拥有华侨华人最多的国家,有约300万华侨华人,也是当时共产党势力最强大的东南亚国家。印尼共产党人数号称200万,为当时的印尼第一大党。印尼还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最早开始武装反对殖民主义的斗争并取得独立的东南亚国家。苏加诺为平衡国内各派力量,特别是陆军的力量,也扶持和利用印尼共产党。此外,新中国内政外交的“独特性”及其成就,特别是“在经济上取得的成效和社会稳定”,对苏加诺时期的印尼也颇有吸引力,被视为“解决亚洲问题的亚洲处方”(注:刘宏:《中国—东南亚学——理论建构·互动模式·个案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16页。)。1952年4月,印尼韦洛波内阁组成后,开始调整对外政策,取消苏基曼内阁同美国秘密签订的《共同安全法协定》,拒绝参加美国策划的东南亚集体防御条约组织,支持尼赫鲁提出的建立和平区的倡议,积极推动亚非团结反帝反殖、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的事业。1953年10月,印尼派出首任驻华大使。1953年11月,印尼经济代表团访华,双方签订了第一个贸易协定。1954年6月,中国贸易代表团访问印尼,双方签订了贸易议定书和支付协定。印尼开始对华出口被美国禁运的橡胶。
印尼之所以热衷于倡议召开亚非会议,不仅因为此前在新德里召开的一个亚洲会议上曾动员各国支持印尼的独立要求,证明了这样的会议对推动民族独立运动有积极作用,还因为当时的印尼总理沙斯特罗阿米佐约提出了“亚洲人必须自己决定自己的前途,不要西方世界来干涉”的主张(注:曲星:《中国外交50年》,第158页。)。这一具有明显反西方色彩的主张与中国的外交战略方向是不谋而合的。这一时期,中国亦有类似关于“亚洲是亚洲人的亚洲”的表述。1950年春,周恩来发表声明指出:“亚洲人民自己的事情,应该由亚洲人民自己处理”(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第10页。)。毛泽东亦在1950年6月召开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指出,“亚洲的事务应由亚洲人民自己来管”,反对美国对亚洲国家内政的干涉。1955年10月15日,毛泽东在会见日本议员访华团时强调:“这里是我们的地方,这里的事情应当由我们来管。”1959年3月18日,毛泽东在会见日本社会党书记长浅沼稻次郎时再次指出,“我说西太平洋的国家自己来管”,一切外国势力都应撤走。(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137、220、371页。)
在这样的背景和指导思想下,“中国和美国在争取印尼方面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斗争”(注:参见杨公素:《当代中国外交理论与实践(1949-2001)》(香港励志出版社,2001年)第147页;另可参见《东南亚学刊》(1997年第3期“东盟国家内外关系研究专辑”:《印度尼西亚同中国的关系》)第95~97页。)。中国为争取印尼做了大量的外交工作,“双重国籍”的放弃便是一个重要方面。1954年中国筹备一届人大会议,酝酿从海外华侨中选举代表参加。印尼对此表示了极大的关注,并请尼赫鲁转达了印尼的忧虑。(注:参见Donald E.Willmott,The National Status of the Chinese in Indonesia(1900-1958),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1961,p.45。)正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最早产生于印尼,也最早从印尼开始解决。1954年8月,中国和印尼开始关于“双重国籍”谈判的筹备工作。谈判工作要求必须保证周恩来总理于1955年4月参加亚非会议时正式签约。(注:据笔者对前国务院侨办副主任彭光涵访谈(2002年4月15日),彭当时参加谈判筹备工作,主要负责收集和整理有关双重国籍问题的国际法及条约等资料,供谈判时作依据或参考。)
二、放弃“双重国籍”有力地促进了华侨华人社会向“落地生根”发展
新加坡学者廖建裕曾经分析了从1949年至80年代中期的中国外交政策,认为这些外交政策中无论是“较为缓和的”还是“较为激进的”,都有着五个共同的主要目标。保护华侨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第六个目标。(注:这五个目标为:第一是国家安全,第二是领土完整(包括台湾与大陆的统一),第三是经济发展与中国的现代化,第四是国力的强大,第五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和第三世界方面的胜利。参见Leo Suryadinata,China and the ASEAN states:the Ethnic Chinese Dimension,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1985,pp.27~28。)这六个方面构成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它们相互关联,但当“国家安全与领土完整”这一最高利益与意识形态等较低的目标追求发生冲突时,维护最高利益通常会占上风。(注:Leo Suryadinata,China and the ASEAN States:the Ethnic Chinese Dimension,pp.32~33.)的确,如上所述,“双重国籍”的放弃,是中国打开外交局面,争取印尼等国家的一个突破口,是实践其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示范。虽然它更多地反映出中国政府的一种主观需要,但应该说对华侨、对其他国家而言,也是有其必要性的。
首先,没有外交关系的建立和对外交关系的积极维护,护侨一说几乎无从谈起。1950年以来,自英属马来亚、泰国、缅甸、越南等地返国的难侨、归侨约有5万人(注:国务院侨办政研司编《侨务课题研究论文集(2000-2001)》,2001年(京准字2001-192),第306~307页。)。而中国政府对排华暴行的抗议,“从效果上看,与其说是一种外交努力,尚不如是为了激励当地华侨对祖国的向心力。”(注:庄国土:《新中国政府对海外华侨政策的变化(1949—1965)》,《南洋问题研究》,1992年第2期。)对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甚至连照会和抗议都难以呈达。不能护侨,亦有损国家形象。因而,新中国政府对国外华侨的保护,主要不是体现在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当地国对华侨的态度,而是主要体现在不断接纳和安置回国难侨。这使得安置大批难侨的生活成为新中国初期侨务工作的一大课题。为此,自1952年起,中侨委开始用国家拨款划地,在海南、广东、福建、云南、吉林等地建立国营华侨农场。至1960年代初已建成40多个(注:见孙仪:《侨务知识讲座》(内部刊本),1998年,第218页。),但“欢迎华侨回国定居”的提法也最终于1962年调整为“希望华侨在居住国长期生存”。1957年12月30日,周恩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八十九次会议上解释关于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主张时,就认为华侨只有加入当地国籍,才能更好地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且加入当地国籍,就可以参加当地政治活动。当然,“参加当地政治活动”也被理解为具有双重含义(注:指还可以参加当地的政治斗争,乃至武装斗争。据笔者2002年10月25日对前福建省侨办副主任黄猷的访谈。)。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周恩来对于东南亚邻国及其华侨华人问题所采取的方针是既开辟睦邻外交,又维护华侨华人权益,而且希望华侨华人成为中国外交中的积极因素。“中国人到外国去,就是婚出,结亲戚……与周围国家结成亲戚姻缘,和平共处这一条就增加了积极因素。”(注:周恩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89次会议上的讲话”,见国务院侨办《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和秘书行政司档案室编《党和国家领导人论侨务》(1992年12月),第12页。)从根本上说,为维护华侨华人权益,必须先建立睦邻友好关系。
其次,避免华侨华人成为意识形态斗争的牺牲品。意识形态的因素,是中国在这一时期放弃“双重国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华侨华人之特殊性根本就在于意识形态。至今仍有人对“华侨问题有碍邦交”、“把华人问题当作两国关系中的问题来处理”等的看法和做法提出异议。(注:据对原中国侨联副主席萧岗的访谈(2001年4月10日)和对原福建省侨办副主任黄猷的访谈(2002年10月25日)。)因为,当时多数华侨还是希望保留中国籍。的确,民国时期,北京政府的1912年国籍法和南京政府的1929年国籍法均继承和发展了以血统主义为原则的《大清国籍条例》,并未导致华侨华人成为中国外交中的突出“问题”。但是,战后东南亚新兴民族主义国家的纷纷独立和东西方冷战格局的严峻对峙,使华侨华人成为了民族主义和意识形态的“双重”攻击目标。当时印尼右派散布的敌视中国的主要言论就是:华侨经济是“殖民主义经济的残余”、华侨是“第五纵队”,诬指中国政府“干涉印尼内政”、进行侵略。
1955年4月,中国和印尼政府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注:条约规定:凡属同时具有中国和印尼两国籍的人,应在条约生效后两年的期限内,“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对具有双重国籍的已婚妇女,也做了同样选择一种国籍的规定。条约规定凡属具有双重国籍的人,保留其中一种国籍时,必须向有关当局宣告放弃另一种国籍。条约对在条约生效时尚未成年的具有双重国籍的人,以及在缔约双方任一国境出生的儿童的选择国籍和取得国籍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梁英明著的《战后东南亚华人社会变化研究》(昆仑出版社,2001年)一书较为全面地收录了该条约文本、实施办法等8个附录。)主持签订此约的周恩来总理曾在印尼华侨中广泛做工作:“这是一个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问题”,“过去中国弱,那时虽也存在着双重国籍问题,但没有人拿这个来制造国际间的纠纷。现在中国强起来了,有的国家就从中挑拨,说你们这样的大国,有一千多万华侨呆在海外,是不是想搞颠覆活动”。因此,“不论从我们国家的对外政策上,还是消除误会,解除怀疑,改善我们两国的关系上,都须解决这个问题”(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第136页。)。如以台湾当局的侨务作参照,时至今日,此言仍可谓是一言中的。
华侨华人在二战以后成为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华侨华人是所谓意识形态的最大牺牲品。在冷战的格局下,为解除东南亚国家担心华侨成为“第五纵队”的后顾之忧,中国政府试图通过放弃“双重国籍”来表明“不会利用人数众多的华侨来为自己谋利”(注:陈敦德:《周恩来飞往万隆》,中国青年出版社,1998年,第231~239页。)。中国签订“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之后,在外交和侨务中提出的一些目标和方针,进一步表明了中国确有解决华侨问题的良好主观愿望。1957年,中国提出“10至15年解决华侨问题”,并酝酿要动员和引导华侨“由商转212'’,以更好地适应当地经济的发展。“由商转工”是中国从政治上着手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后,作为解决华侨“经济问题”的国外侨务工作方针提出的。(注:据对黄猷的访谈(2002年10月25日),动员和引导华侨华人“由商转工”最早由黄镇提出。黄镇认为华侨华人主要都是商人,而华侨华人所在国家将要走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商人将属于被消灭之列,而发展工业,将会受到当地的保护。另见《侨情参考资料》第488期(第42页)、《侨务报》1958年第10期和1960年第8期的有关讲话和介绍。)
此外,中国放弃“双重国籍”,也是二战以后民族主义兴起、反帝反殖形势的必需。可以想像,若不如此,新加坡的独立就无从谈起。因而,中国后来与涉及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东南亚国家建交时,在建交公报中都重申了放弃“双重国籍”的原则(注:见中国同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三国建交联合公报,《新华月报》(1975年第4期、1975年第6期)。),并从“强调自愿”转为突出“自动丧失”,最终通过1980年国籍法予以确认。(注:上述建交公报中都明确指出,凡是已取得对方国籍的中国血统的人,即自动失去了中国国籍。中国原希望同有关国家分别通过谈判解决这一问题。参见1956年8月和10月,周恩来与新加坡前首席部长马歇尔的两次谈话,见王棠:《侨务春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第8~10页;国务院侨办《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和秘书行政司档案室编《党和国家领导人论侨务》,第60页。另据对彭光涵的访谈(2002年4月)。)
从华侨华人角度而言,对中国籍的保留要求,与其说是新中国的吸引力,不如说是“两个世界”才是他们更本质的需求(这一需求并非今日才有)。(注:Li Ming-huan,We Need Two Worlds:Chinese Immigrant Associations in a Western Society,Amsterdam:Amsterdam University Press,1999.)虽然华侨办理脱籍有种种不便,但在印尼采取“被动制”办法解决印尼华侨国籍问题时期,保留中国籍的仍占多数,约70%(注:见蔡仁龙:《印尼华侨与华人概论》(香港南岛出版社,2000年)第208页。)。中国与印尼签订双重国籍条约后,随着中国对出境审批的放宽,侨眷出国人数却又逐年增多。1955年仅广东侨眷出国赴港人数就有36552人(注:见广东省华侨事务委员会编《广东省侨务资料统计汇编》,转引自冯元:《建国初期广东侨汇浅析》(载于《东南亚历史学刊》第4期,1987年12月)。),1956年出国人数也多达4万人(注:卢海云、权好胜:《归侨、侨眷概述》(中国华侨出版社,2001年)第62页。)。在此前的1950年至1955年,历年回国的人数都是超过出国人数的。1949年至1958年,香港人口净增130万,其中留港侨眷达60万。(注:见中侨委资料室编印《侨情参考资料》(1958年4月24日,第543期)第8页。)但这种对于“两个世界”的“双重需要”也确实容易成为对其忠诚怀疑的口实。如,反对印尼和中国签订双重国籍条约的玛斯友美党议员就指称华侨“有利时站在印尼一边,无利时则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注:1957年11月苏·丹·芒姑多在国会辩论中的发言,转引自蔡仁龙:《印尼华侨与华人概论》,第194页。)。加入意识形态因素后,华侨更有中国开展国际共运的“第五纵队”之嫌。因而,从根本上说,中国放弃“双重国籍”是符合二战以后华侨华人社会“落地生根”这一发展方向的,是有利于华侨华人社会发展的。
显然,放弃“双重国籍”并没有使中国彻底失去华侨华人这一资源。极力主张放弃“双重国籍”的周恩来总理在参加万隆会议期间,仍然得到海外华侨空前热烈的欢迎与严密的自发保护,情形感人至深。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是中国政府与华侨华人两方面的“共性”与“双重”需求使然。对于华侨华人,既有“两个世界”的需要,亦有难以摆脱的“根”意识和“血浓于水”的天然亲情。从这个角度来认识,虽然中国认为“采取血统主义就会犯大国主义”(注:王棠:《侨务春秋》,第10页。),但可以说放弃“双重国籍”亦是其基于文化、国力发展和意识形态的自信而采取的决断。从积极的意义理解,那就是中国仍希望华侨华人成为中国开展外交活动中的积极因素,特别是在中国外交力度不够时,成为中国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益补充。周恩来的“亲戚说”是中国这一意图的最好表达。因而,中国的侨务工作此后仍继续在“意识形态”和“统战目标”的冲突中一度有所发展,在具体的侨务工作中也有所保留(注:如一些已入籍所在国的华人,回国仍按华侨接待。甚至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接侨”这一前所未有的举措,也曾一度被赋予了“接是为了不接”的含义,即“强大的祖国是华侨的靠山”,鼓励华侨在当地同反动派作斗争,斗不过就接回来。据对黄猷的访谈(2002年10月25日)。),并因此而给邓小平主政后,在百废待兴的局面下,恢复和完善侨务系统,通过开展侨务工作而使华侨华人更好地帮助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留下了余地和依据。
三、“双重国籍”的放弃是中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下追求大国地位的新起点
血统主义国籍法的颁布,是清朝政府在从“华夷秩序”转入“条约体系”的过程中,不甘其没落衰亡,也是不得不顺应当时的民情呼声,为维护大国地位而做的最后一搏。从此,为后人留下了为之扼腕又不得不继承的遗产。然而,“双重国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大国地位的放弃。
不少研究新中国外交的学者都探讨了“三个世界理论”与“中间地带”概念之间的关系,认为“三个世界”的划分是以“中间地带”论为基础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中间地带”概念的重提以及“两个中间地带”最初表述,却是在1954年,而这正是中国外交战略和策略开始调整的时期,也是提出和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际;放弃“双重国籍”是中国宣传和实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大举措之一。(注:参见程希:《中国放弃“双重国籍”的历史背景和国际环境》,提交“东南亚民族关系学术研讨会”论文,该研讨会于2003年9月在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举行。)
1954年8月24日,毛泽东在中南海会见英国工党代表团时首次提出了“两个中间地带”的概念。也就在这一个月,中国与印尼开始了关于“双重国籍”的谈判。有的人认为中国以发展同第三世界国家关系为其外交基本立足点似乎是与“弱者为伍”的做法一样,“双重国籍”的放弃也似乎是对于晚清维护大国地位战略认识的一种倒退。清末以来失去或已半失去的许多地缘战略优势,如朝鲜、越南、西藏,新中国政府都不惜以武力“拼争”,惟有令晚清时期的中国获得一定外交优势的“双重国籍”却被放弃,这似乎是一种颇有意思的反差。其实不然,可以说,中国正是在放弃“双重国籍”的同时,也开始了谋求地缘政治安全和大国地位的新的追求。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放弃“双重国籍”是中国在强调“主权”、突出“人权”、承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背景下,卸下了谋求地缘政治安全和大国地位追求的包袱。
毛泽东提出“三个世界”的主要动因,是要在急剧动荡的世界格局中,为中国找到一个与国家利益相符合的战略地位,即中国属于“第三世界”。这是一般学者都能达成的共识。但是,有学者认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毛泽东谈论“中间地带”时,“中国却置身其外”,亦即未能明确中国在其中的定位,因而是“中间地带理论”的一个重要局限。(注:见李捷:《世界多极化趋势与毛泽东的三个世界划分理论》,刘山、薛君度:《中国外交新论》(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第31页。)其实不然,虽然“三个世界”理论的正式提出,是在中美关系开始正常化以后,但实际上这个战略思想已在毛泽东的头脑中酝酿已久,是毛泽东在将其“观察世界的思考”上升为“世界革命的战略”过程中深思熟虑的结果。(注:杨公素:《当代中国外交理论与实践(1949-2001)》,第236页。)“中间地带”观点,是毛泽东观察分析国际形势的一个重要依据,它不仅是制定中国对外政策的依据,也是促进世界革命运动的战略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放弃“双重国籍”的同时,也是毛泽东从“中间地带”到“三个世界”的划分理论开始日臻成熟,对中国大国地位的定位日渐明晰的时期。
有学者认为1954年“中间地带”论的提出,是以更高的智慧,弱者对强者的孤立(注:见郑剑等:《跨越太平洋——中美首脑外交50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98年)第69页。)。70年代中国外交“一条线、一大片”的战略,直接来源于“两个中间地带”的概念。从这一意义上说,与清政府以貌似主动的被动态势宣布实施血统主义国籍法,并力图借华侨之力以挽帝国之颓势相比,此无疑是一种明智的积极举措。中国秉承“先谈判后建交”的原则,通过双边谈判缔约的形式放弃“双重国籍”,意味着中国彻底抛弃了清末以来借助华侨“以利外交,以维国势”的地缘政治和地缘经济之谋——退可作为抵御列强侵犯和中外交涉中的筹码、进可作为争夺在东南亚利益的“屏障”和“缓冲”之力,体现了中国既正视不得不纳入“条约体系”的现实,又力图利用该体系中有利于己的规则,在该世界体系中重新建立大国地位和“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全新思维。
正因如此,才会出现“三个世界”理论一经提出,便被别有用心地指责为“中国的目的是在发展中国家内进行活动,充当领袖”(注:见前苏共中央联络部第一副部长奥·鲍·拉赫马宁化名奥·鲍·鲍里索夫和特·科洛斯科夫合写的《苏中关系》。该书在国际上有很大影响,被西方视为研究苏中关系的“难得的文献”。1975年美国根据该书第一版出版了英译本,1980年苏联又出版了增订第三版。)。当然,中国对此的回答是“决不称霸”。然而,“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又是社会制度先进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它不是(第三世界中)普通的一员,在第三世界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人类作出较大贡献便成为它义不容辞的责任。”(注:徐成芳:《和平方略——中国外交战略研究》,第197页。)尽管“中国这种特殊重要的地位不是用来称王称霸的”,但中国对于自己大国地位的认识和追求应该是毋庸置疑,也是无可厚非的。(注:1971年时周恩来就曾援引一些人的话,谈到过世界格局中的五种力量,即美国、苏联、欧共体、日本和中国。在谈到中国的时候,他表示:“我们承认,我们可以在几十年后发展成为一个强盛的国家。但我们声明,无论如何我们不做超级大国,现在不做,将来也不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外交文选》,第490~491页。)这是毛泽东为抗衡美苏“两极”格局而以超人的胆识提出的挑战。这一战略决策既反映了毛泽东对世界多极化趋势的敏锐把握,也表现出中国对这一趋势发展的积极推动。它表明中国的国际战略和外交方针“努力超越意识形态的局限,重新回到以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最高原则的务实轨道”(注:见李捷:《世界多极化趋势与毛泽东的三个世界划分理论》,刘山、薛君度:《中国外交新论》,第33页。)。正如邓小平所说:“所谓多极,中国算一极。中国不要贬低自己,怎么样也算一极。”(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53页。)
从外交上说,日后的事实证明,这是一个富有远见卓识的战略预见。它无疑为日后中国与美苏抗衡(形成“大三角”关系)、成为世界多极化发展趋势中的“一极”奠定了基础。对战后“两极”格局形成强有力冲击的,正是迅速崛起的广大“中间地带”,而美苏争夺的重点,也正是包括欧洲在内的广大“中间地带”。从1956年至1965年,中国出现了第二次外交高潮。这一时期同中国建交的有24个国家,除法国外全部是亚非拉国家。从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末,中国对亚非拉的外交,在支持被压迫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斗争方面取得了巨大胜利,推动了世界反帝反霸反殖事业的发展,中国也从中获得了巨大的政治回报。最直接的收获,就是中美关系的正常化、中国国际战略地位的提高和中国外交新格局的出现。(注:见李捷:《世界多极化趋势与毛泽东的三个世界划分理论》,刘山、薛君度:《中国外交新论》,第33页。)
以中国加入联合国为例。主要是在第三世界国家的支持和努力下,中国于1971年10月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和权利。这是中国回到国际舞台的一件大事,这是中国外交的巨大胜利。
总之,在短短20多年时间里,中国就实现了从赢得国家独立到在世界格局中赢得重要战略地位的历史性飞跃。这种战略地位,既不是苏联给的,也不是美国给的,而是毛泽东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战略取得的最大成就。继这一外交战略思想后又由邓小平根据新的形势进行了辩证的继承和扬弃,其被称为著名“政治遗言”——关于中国外交战略的表述之一便是“中国永远站在第三世界一边,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也永远不当头”,但同时又“韬光养晦,有所作为”(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63页。)。
四、放弃“双重国籍”的历史局限性
大力支持和争取亚非拉国家是新中国外交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中国开展对亚非拉外交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同样,“双重国籍”的放弃,近年来在侨务领域也不时被旧话重提,出现了不同看法,如:“华侨华人问题与外交工作是两码事,不能把华人问题当作两国关系中的问题处理”(注:据对黄猷的访谈,2002年10月25日。);“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是正确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操之过急的问题,为了一揽子‘解决华侨问题’而急于把已在国外的华侨‘推’出去,华侨付出的代价太大”;“华侨是世界移民的一部分,只要移民的问题解决不了,华侨的问题就解决不了”(注:据对萧岗的访谈,2001年4月10日。),等等。此外,由于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大陆大量“新移民”的出现,甚至在一定层面上又出现了要求中国政府恢复“双重国籍”的呼声。
的确,“双重国籍”的放弃在当时似乎更多地具有策略性的意味,更多地表现为中国政府的主观愿望,是中国为宣传和实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而采取的措施和进行的努力。因为,当时“占世界华侨华人90%以上的东南亚华侨华人所遇到的问题的实质”并不是“国籍问题”,“也不光是如何与当地人相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当地原住民排斥、迫害华侨华人的问题。”(注:庄国土:《华侨华人与中国的关系》,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61页。)1959年,还未等“双重国籍”条约批准生效,印尼政府便先后颁布了违背条约精神的监督外侨居住和旅行条例以及第十号总统条例,使数十万华侨华人顿时生计无着落。仅1960年一年内,中国政府就不得不派船接运约10万难侨回国。(注:Leo Suryadinata,China and The ASEAN States:the Ethmic Chinese Dimenwion,p35.)因而二战以后,“更根本的,是一个做出贡献的民族参加一个新兴国家在独立后的新社会情境结构建设的权利与义务问题,一个少数民族和多数民族建立新的关系形态的问题,一个公民权利和基本人权的保障问题”(注:黄枝莲:《东南亚华族社会发展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第223页。)。“双重国籍条约”在印尼的实施情况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这一点。1955年6月,中国和印尼两国总理在北京签订了实施这个条约办法的换文。但直到1960年1月20日两国才互换了条约批准书。条约虽于互换批准书的当日即开始生效,但由于印尼国内出现反华排华浪潮,迟至1960年12月24日才被两国同时公布。之后,该条约在印尼也并未得到全面贯彻执行。1966年5月,印尼宣布暂停允许华侨人印尼籍,冻结华侨入籍申请;11月,苏哈托政府宣布停止根据双重国籍条约规定办理1962年以前出生的人的入籍申请。1969年4月,苏哈托政府公布第四号法令,单方面废除该条约。
二战后,随着新兴民族主义国家的纷纷独立,东南亚各国民族主义情绪高涨,对华侨华人的排斥,比之殖民政权有增无减(注:参见周南京:《战后东南亚排华运动探索》,见周南京:《风雨同舟——东南亚华人问题》(中国华侨出版社,1995)第432~437页。)。但“中国未察觉事件的微妙与错综复杂之处,因而其发言权和采取某些纠正行动的权利随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承诺和双重国籍的放弃而宣告消失”(注:黄枝莲:《东南亚华族社会发展论》,第224页。)。从而使华侨华人在东南亚各国都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甚至是十分危险)的地位,甚至导致了无国籍“海外孤儿”的出现和华侨华人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的隔阂和疏离。
从条约本身来看,首先,该条约只是与印尼签订的双边条约,而且为期仅20年。因而,该条约的签订在当时并未引起足够的共鸣,甚至给人以“不作永久性解决”的印象,“以致可成为种族歧视的理由”(注:蔡仁龙:《印尼华侨与华人概论》,第195页。)。与中国和印度一起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缅甸,亦于1954年4月向中国政府提出华侨“双重国籍”问题。在吴努总理于1954年底访华,与中方交换了意见后,缅甸政府也曾表示,可采纳中国和印尼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但不久,缅甸就改变主张,坚持按其国内立法单方面解决。1956年底,缅甸又表示,要待两国边界问题解决后,再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注:见李宝俊:《当代中国外交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54页。)中国从尊重两国友好关系出发,未再提签订条约,而是鼓励华侨选择缅甸国籍。到1961年3月,入籍华侨才6279人,保持外籍者仍有91156人。(注:见吴丹盛在众议院的讲话,《仰光报》1961年3月7日。转引自庄国土:《华侨华人与中国的关系》,第258页。)中国虽然一再对新加坡表示中国解决“双重国籍”问题的有关精神同样适用于新加坡,但它仍然是同中国最后建交的东南亚国家。
其次,“条约以减少华裔印度尼西亚公民人数为目的”(注:周南京:双重国籍问题,《华侨华人百科全书·总论卷》,中国华侨出版社,2002年,第7页。),也是有违中国政府希望在放弃“双重国籍”的基础上鼓励华侨加入所在国国籍的初衷的。后来虽通过换文,缩小了“条约没有明文规定根据过去印尼有关国籍法令已取得印尼籍的华裔是否当然成为印尼籍民”的消极影响,但仍有数十万印尼华人的国籍“得而复失”,使他们在做生意、入学和日常生活各个环节方面遇到困难。
另外,正因为“双重国籍”的问题,并不是海外华人的实质问题,因而,已入籍的华人,也并没有完全获得平等的公民权。这已是尽人皆知的事实。它使得认为放弃“双重国籍”、鼓励华侨加入所在国籍,“就不会受到歧视,不会被分别对待”(注:周恩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9次会议上的讲话”,见国务院侨办《侨务工作研究》编辑部和秘书行政司档案室编《党和国家领导人论侨务》(1992年12月),第13页。),成为中国政府一相情愿的良好愿望。而且二战以后华人未能享有平等待遇,是东南亚一些国家的普遍现象。从这一角度来看,二战以后民族主义的兴起的确是一把“双刃剑”。中国放弃“双重国籍”既迎合了这一时代潮流,也为其所伤。
此外,新中国“双重国籍”的放弃,无形中使台湾扩大了“国际生存空间”。对台湾来说,无异于继朝鲜战争之后,又获得了一味“强心剂”。冷战初期,台湾在动员侨社及联合所有海外华侨共同“反共复国”时,基本上采取了不惜工本的姿态,并配合一系列的宣传行动,使得其侨务工作有声势,有规模。“政府迁台后,普遍紧缩机关、人事。而侨务委员会因当时海外环境特殊需要,员额及业务却逐年见长。”(注:(台湾)“侨务委员会”、华侨通讯社编《携手走过的岁月—中华民国侨务发展历程》,曾广顺序文,1991年,第4页。)从50至60年代,台湾当局实际上主导着海外华侨华人社会。海外侨社“亲台北”的旗帜鲜明,“亲北京”的直到1970年代初随着国际形势的缓和以及“中国热”的兴起才得以显现。如菲律宾华侨就深受台湾影响,大多持台湾护照,不愿入籍。由于这一时期奠定的基础,它使得侨务工作至今仍是台湾所谓“务实外交”的主要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关系。
五、结语
中国通过谈判缔约的形式放弃“双重国籍”,无疑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身体力行,标志着它彻底抛弃了清末以来因“天朝上国”观念和“朝贡体系”而遗留的被动维护大国地位的思维,是中国正视二战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现实,并力图打破这一不平等、不合理现实,对于地缘政治和经济安全环境以及大国地位采取积极主动维护和追求态势的开始。如果说后来的加入世贸组织(WTO)意味着中国在经济和贸易上积极融入“条约体系”的开始,那么,可以说放弃“双重国籍”则是中国在国际政治事务上自主地加入“条约体系”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举措对于海外华侨华人最根本性的影响,就是促使了他们由“落叶归根”向“落地生根”的转化,但是,中国又并未因此而完全失去华侨华人这一资源。从这一点说,“双重国籍”的放弃无论对于新中国的外交还是侨务而言,应该说都基本达到了预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