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农业保护研究_农产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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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领域农业保护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流通领域论文,农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际操作来看,对我国农业保护的着眼点重在农产品的生产领域。从长期来看这是由于我国农产品的需求在稳步上升,而供应难以跟上需求所致。然而,对农产品流通领域保护的研究决不可因上述原因就可“轻描淡写”甚至“一笔带过”。本文拟就农产品在流通领域中的问题及如何实施保护措施,促进农业持续发展作些粗浅探讨。

一、为什么要研究这个问题

用流通可以反作用于生产这个再生产的基本原理来回答这个问题过于笼统,现在需要认真研究这个问题的特殊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农业生产的需求约束已经产生 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农产品一直供不应求,农业生产过程始终是资源约束。但自1984年以来,这种状况已有改变。1984年我国生产粮食40731万吨, 当年产大于销2485吨,由此第一次出现了全国性的“卖粮难”、集市价格下降的现象。1989─1991年, 粮食一直供大于求, 其供求差额分别为477、3111、1182万吨, 国家的粮食储备也超过了国际公认的安全储存量。〔1〕由此“卖粮难”问题又变得严重起来。与此同时, 其他如生猪、棉花、羊毛、苹果等“卖难”也同时出现。上述情况表明,农产品流通问题相当严竣,有必要对之进行深入的研究并采取有效的措施。

(二)宏观调控缺乏力度 1994年粮价大幅度上升,城市居民反响很大,影响了社会稳定,有人认为这是粮食生产供不应求的结果。我们认为,这种分析欠妥。事实是粮食供求并没有失衡。这是因为至1991年止,国家拥有专储粮数量为4000万吨。1991─1994年间粮食生产虽然有增有减,但幅度均不大。即使稻谷在1993─1994年连续减产,两年累计相当于比1992年减少1900万吨。但国家专储粮的一半以上,即2000万吨以上为稻谷,这足够补稻谷的短收。因此,长达一年半的粮价持续上涨,简单地归因于粮食供求总量失衡,理由并不充分。在总量大体平衡的情况下,粮价出现大幅度上涨,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农资大幅度提价,引起粮价成本推动型上升;有粮食自给有余的省份禁止粮食外销,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更主要的是农民有惜售心理。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6万多农户的调查表明,1994年末农户人均存粮为541公斤。如果直接按乡村总人口8.55亿人推算,则存粮数为4.6亿吨, 与目前我国粮食年总产量相当。由于目前我国已有相当数量农户不种粮,因此,如果按种粮农户为70%─80%粗略估算,则1994年全国农户年末存粮大约在3 .24─3.70亿吨。如此高的存粮水平,恰恰是在1993年末形成的。 当年年末农户人均存粮比上年末增加75公斤多,净增加的存粮总数达到4480─5120万吨。而1993年当年粮食总产量仅比上年增加1388万吨。换句话说,农户存粮增长量超出增产量大约3897─3937万吨,与国家专储粮4000万吨属同一数量级。农户存粮的大幅度增加,表明农民预期粮价上涨而产生“惜售”心理,这种心理加剧了粮价上涨的压力。上述分析表明,1994年农产品价格的过度上涨,症结不在生产领域,而是在流通领域对农产品调节不力所致。

仅从上述两点就可看出农产品流通对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生活的深刻影响,所以研究流通领域的农业保护应该是农业保护研究中的一个重要“子课题”。

二、已有的保护措施及其效果

对农业流通领域的保护既有投入资金如各种补贴的直接保护,也有通过建立规章制度规范交易规则等的间接保护。近几年来国家已建立的主要的保护措施有:(1)建立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以及副食品风险基金。目前的粮食储备主要是1993年以前市场粮价较低时建立的,1994年和1995年为平抑市场粮价抛售了一部分,今后将主要依靠进口补充。粮食风险基金是利用粮食销售体制改革后节省下来的补贴资金建立的。主要目的是为政府的调控行为提供资金保证,如储备费用、补贴粮食进口等。(2)建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专门为农副产品收购提供资金。为了解决多年来收购资金不到位、给农民打“白条”的问题, 国务院决定于1994年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该行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拔入, 专门用于农副产品收购,出售农副产品后的回笼资金也必须进入该行,实行资金的封闭运行,以确保资金的到位和归位。(3)制定了市场管理规则。包括:制定了粮食批发企业的登记条件;规定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出省采购粮食,必须到产区县以上批发市场购买,不得直接到产区农村抬价抢购粮食;规定国有粮店在粮食零售市场中起主渠道作用,并对一定人口范围按一定的价格供应一定数量的粮食;与此同时,建立了多层次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目前全国已有2100多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84000 多家集贸市场以及分布城乡的副食品店、菜店、超级市场等经营网点。(4)转换了粮食定价机制。经国务院批准,1992年起开始放开粮价,改变了长期以来粮价由国家确定的做法,实行粮价的随行就市。鉴于放开粮价的改革中存在一些问题,国家确定在1994年继续对一部分商品粮实行定购,定购粮的收购价格和相当于原统销粮食的销价由国家控制。(5)有计划地提高粮食收购和销售价格,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和粮价偏低问题。该项措施分三步走。第一步,从1991年5月1日起,提高粮油统销价格,粮油统销价格提高后,3种粮食平均购销价格仍倒挂0.05元多, 食油实现了购销同价,国家只补贴经营费用。第二步,从1992年4月1日起,提高粮食定购价格,同时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实行购销价格联动。粮食销价提高后,仍给居民以补贴。第三步,1994年进一步且同时提高粮食购销价格。以上措施使剪刀差有所缩小。

以上各项流通领域的保护措施,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市场、增加农民收入起了积极的作用。表现在:(1)近5年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有所缩小,农产品的贸易条件得到改善。 全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以1990年为基期计算,1995年提高了92.7%,同期农村商品零售价格提高74.4%,农产品收购价格相对提高10.5%,年均提高2%。同期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提高了59.8%, 工农业产品综合交换比价(以农产品价格为100)减少17%。〔2〕(2)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八五”时期全国农业增加值增长21.4%,年均增长3.95%。(3)新的农产品价格机制初步形成。改革以前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几乎都是由国家制定的,农价改革后的1993年,按国家定购价收购的农产品金额只占当年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的10.4%,按国家指导价收购的占2.1 %,而由市场形成的价格收购部分占87.5%。(4)国家价格补贴减少。国家价格补贴由1990年的最高峰380.8亿元,下降为1994年的314.7亿元。

虽然流通领域的若干保护措施已产生了相当大的正面效应,但其自身的缺陷也不少。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购价与市场价差距偏大,影响着定购任务的完成和储备的建立 据调查,综合100个县小麦、 稻谷和玉米的定购价与市场价相差的平均结果表明,1995年,农民平均每交售100公斤小麦、早稻、 中晚稻和玉米,就意味着分别少收57元、48元、77元、65元,平均每100 公斤减少收入62元。〔3〕如此大的价格差距, 农民和产粮大县表示难以接受。

(二)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偏低,与农业持续稳定发展不相适应

发展农业生产, 有力的价格支持是其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1979─1986年的8年,农产品收购相对价格水平提高37%(年均递增4%),农业总产值增长67%(年均增长6.6%),主要农产品供应充足, 市场繁荣。1987─1992年的6年, 农产品收购相对价格水平实际降低3.3%(年均递减0.6%),农业增长速度放慢到34.5%(年均增长5.1%),一些主要农产品处于紧平衡状况。

(三)农产品市场发育水平低 我国现阶段的农产品市场,特别是肉、鱼、蛋、菜、果等副食以及粮食等农产品市场,基本上处于“集贸市场”水平,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大都如此。我国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只不过是规模扩大的从事批发贸易的“集贸市场”。由于这样的“集贸市场”交易十分分散,透明度差,形成的价格权威不够,每个市场的辐射和影响力都不大,包括价格在内的信息传递速度慢,集市贸易对农产品规格没有统一规定,增加了各地信息交流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政府对集贸市场、价格宏观调控的难度。农产品的期货市场也很不成熟。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开展期货交易,主要目的应当是形成权威性价格,套期保值,分担风险。但现在期货市场中的会员结构不合理,有时少数大户操纵市场,过分投机,妨碍市场形成权威性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四)农产品销售价格还没有完全理顺 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粮食的零售价格还没有完全理顺。同时还存在流通费用过高,要求的差价过大的问题。(2)省际之间、省内产销区之间的粮食调拨价格不够合理,有的连储存费用都不够,致使粮食调出省和调出地区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产粮区经济发展。(3)部分鲜活副食品流通不畅,流通环节多,费用大,利润高,产生了生产者收入不高,消费者负担重,经营者赚大钱的怪现象。

(五)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和价格秩序混乱 以主要的生产资料化肥来讲,目前的问题有二:(1)化肥出厂价格偏低,生产企业叫苦,限制了化肥的生产。导致一方面化肥供不应求,另一方面有的化肥企业设备闲置。(2)化肥流通环节购销秩序混乱,利润过高,价格猛涨,农民负担重。据安徽省安庆石化总厂反映,1994 年9 月以前, 每吨尿素出厂价格490元,低于成本,而销售价格涨到1000元/吨, 流通环节获得了过多的利润,严重加重了农民的负担。

三、完善流通领域农产品保护措施

农业流通领域的保护从大的方面讲,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市场体系的建设和交易规则的完善

1.在市场主体方面,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在条件成熟时放开全部农产品价格,由市场自由调节,改变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生产者对价格无发言权的状况。(2)通过供产销一体化,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农民自己的或真正能够代表农民利益的流通组织,从而把小生产与大市场联系起来,帮助农民进入市场。(3)对不同的农产品根据其各自不同的特点,实行不同的经营办法。对棉花、蔗糖等则应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只允许符合条件的经营者进入市场。

2.完善市场规则。由于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基本上是初级市场,市场运行规则极不健全,这是目前农产品市场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当务之急是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制度、反暴利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促进公平竞争,控制中间环节利润,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采取有力措施打破农产品的地区封锁,使货畅其流。

3.加强农产品现货市场建设,继续做好期货市场的试点。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在这方面大体需要做好两项工作:(1)完善农产品的集贸市场。要形成以批发市场为龙头、初级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在农产品的集贸市场方面,主要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发展集贸市场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农产品的批发市场,迅速改变布点过少的状况。(2)继续做好农产品期货市场的试点,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和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

(二)进一步提高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理顺农产品的价格体系 虽然1994年以来较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棉花价格,但这并不意味着农产品收购价格无需进一步提高。其原因在于:(1)目前农业比较效益仍然较低。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1993年农户家庭经营的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投入与产出的比例为:第一产业1:1.80,第二产业1:2.94,第三产业1:3.94。第一产业的单位投资效益只相当于第二产业的64%,第三产业的46%。而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主要表现在粮、棉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上。农业效益低不但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制约着农民的资金收入。(2)自1988年以来,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没有缩小,换言之,农产品收购价格相对于农村商品零售价格而言没有提高。下表是1989─1995年全国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和工农产品交换比价变化情况。〔4〕

1989─1995年全部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和工农产品交换比价变化情况(1988年价格=100)

农产品收 农村商品 农产品收购 农村工业 工农产品

年份 购价格总 零售价格 相对价格品零售价 综合交换

指数 指数 指 数

格指数

比价指数

1989

115.0 118.8

96.8 118.7 103.2

1990

112.0 122.6

91.4 124.2 110.9

1991

109.8 125.1

87.8 128.0 116.6

1992

113.5 129.9

87.4 132.0 116.3

1993

128.7 146.3

88.0 147.6 114.7

1994

180.1 179.4 100.4 173.0 96.1

1995

215.9 213.8 101.0 198.4 91.9

从中可以看到,这7年农产品收购价格的相对水平,前5年是降低的,后2年提高的也很少。如果算总帐,这7年中,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增加农民收入约11669亿元,扣除农村商品零售价格提高13414亿元的影响,实际受损1745亿元。这表明农产品价格是提高了,但农民的实际收入减少了。

总之,农产品价格尤其是粮棉的收购价格仍需进一步提高,而且提高幅度应该高于整个市场物价总水平的上涨幅度,才有成效。根据“九五”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年均增长速度保持在8%─9%之间,物价总水平上涨幅度从两位数上逐步降下来,到本世纪末降到6 %左右的水平上的规划,农产品收购价格总水平年均提高7%─8%为宜。

(三)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运用经济手段对农产品市场进行调节是近几年来的新举措。根据已经运行的各种制度的缺陷,我们认为应作如下改进。

1.扩大农产品风险基金的征集范围,增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目前粮食和副食品风险基金规模较小,不足以承担应负的职能。建议对批发市场上成交的农产品征收风险基金。另外,可以从经营农产品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征收的外贸基金中,划出一部分专用于农产品价格调节。

2.改进粮食储备调节制度。(1)要创造条件把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职能集中到中央。国内粮食市场的调控者只能有一个,不能多个调控者同时起调控作用,否则全国统一市场不能形成。在相应的财权没有集中到中央以前,省级政府的储备调节职能可继续保留,但中央对省级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的运作应加强协调与统筹,使中央与地方两级储备形成一个统一体,以避免市场发生波动时中央、地方互相推诿的现象。这包括:根据各省的粮食需求量及耕作制度、交通运输条件等因素,测定各省的合理储备规模;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等因素,确定中央和各省储备在各省合理储备规模中的份额,确定中央储备的地区布局;当粮食市场波动幅度大,需要动用储备粮进行干预时,中央储备与省级储备应按同一比例抛售。(2)要改进粮食储备调节制度的运作办法,即使将来储备调节职能全部集中到中央,中央也没有必要建立一个从上到下,遍布全国的政策性垂直网络来履行职能。中央储备调节部门可以结合最低收购干预价和最高抛售干预价的制定,委托有资格的粮商进行收购或在批发市场上抛售,代理者通过市场竞争选择确定。对于其他较次要的农副产品可由地方政府负完全的调控责任。

3.改革补贴机制。作为流通领域农业保护措施之一的财政补贴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改革。改革的重点是实行三个转变。(1)变价差性补贴为调控性补贴。近几年来,我国绝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这样价格补贴的前提已不复存在,补贴方式应及时进行改革。对农产品补贴是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国农产品短缺,补贴是长期趋势。适应市场经济的补贴是调控性补贴。(2)变普遍性补贴为特殊性补贴。在品种上,今后要将补贴逐步向粮食集中;在时间上,变连续补贴为间断补贴,即由过去按时间计算补贴(如储备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改为按调控次数补贴,吞吐一次,补贴一次,平日发生的利息、费用由财政垫付。(3)变混合性补贴为纯政策性补贴。过去,粮食企业既是商品经营者又是国家调控政策的执行者。经营性亏损与政策性亏损难以分清,财政对粮食企业的补贴实际上成为混合性补贴。今后,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粮食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经营的政策,把粮食企业的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彻底分开,国家调控政策由政策性单位执行,财政补贴根据政策性业务量与适当的标准确定。

4.加强法制监督力度。对于那些胆敢截留、挪用、倒卖宏观调控物资、钱财以及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加惩处,对触犯刑律的必须绳之以法,使宏观调控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具体品种的实施办法,应公布于众,以便群众监督。

注释:

〔1〕《经济研究》1992年第5期第51页。

〔2〕《经济研究参考》1996年第125/126期第39页。

〔3〕《经济研究参考》1996年第19期第21页。

〔4〕《经济研究参考》1996年第125/126期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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