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宪法视角下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读《江泽民文选》三卷札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选论文,重要思想论文,札记论文,宪法论文,视角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6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8—4444(2007)03—00122—05
对于搞宪法学的人来说,学习研究《江泽民文选》中关于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反映了时代要求,体现了党依法执政的理念
1982年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四项基本原则,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确定为国家的指导思想。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完善,把邓小平理论载入宪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2004年修改宪法,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充分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始终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正如胡锦涛主席指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1]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思想,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21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提供了共同的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2](P54) 中国共产党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所肩负的历史任务决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执政党的指导思想,也必然是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的行动指南。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一个民族的强大凝聚力来自包括理想、信念、文化传统等在内的强大精神力量,一个国家的强盛需要以科学的理论作为立国强国的行动指南。在当代中国,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中华民族凝聚力的坚实思想基础,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行动指南。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确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从而具有崇高的宪法效力和宪法权威,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对于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依法坚持我国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都是根本保证。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法律保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修改宪法转变为国家意志,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成为执政党必须遵循的国家意志,就能更加有效地改进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对执政党行为的判断和监督,从而确保执政党不改变自己的宗旨、不脱离群众。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地位,体现了我们党依法执政的理念,使我们党执政的理念更具有时代的特点,执政的目标更加明确。依照宪法和法律化了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治国理政,就是要依照宪法和法律化了的人民意志来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各项权利,就是要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相统一的宪政领域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切实践行“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根本宗旨。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技术上要求人大启动宪法解释程序
我们现在所处的是“成文法”时代,文字是立宪或修宪的媒介,只有立宪或修宪的理念,还不能完成立宪或修宪的创制过程,立宪或修宪的抽象思维只有见诸于文字、使用特定的法律语言表述时,立宪或修宪的抽象思维才能通过宪法文本传递给执法者和守法者。再则,宪法是根本法,是母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其语言文字技术应当为其他法律制定提供范本。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写“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如果对其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概念中的每一个概念都没有形容词,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有一个“重要”的形容词来修饰“三个代表”思想,如果“三个代表”在某一文本单独使用,人们就会很自然用“重要”一词予以强调,但如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列起来的情况下,人们就容易想“三个代表”思想比之前的三个概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否更重要。
另外,“三个代表”不能代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个代表”是“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代名词,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指中共第三代领导集体创立的思想理论体系,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外交等各个领域;“三个代表”的要求则是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集中概括。“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是: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于这些区别,看来宪法修正案本身是不能解释清楚的。
在制定1982年宪法时,人们都熟知“四项基本原则”很重要,应当写入宪法,为了避免将来对其误解,在宪法中直接明确了具体内容,没有在宪法中用代名词“四项基本原则”,也避免了之后对其作出宪法修改或宪法解释。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已经把“三个代表”写入了宪法,如果是等将来再作修改,显然不合适,在技术上怎么操作,人们在思考。其实,目前比较好的技术是尽早启动宪法解释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专门作出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制定者或者根据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精神和原则,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所做的解释和说明。[3](P139) 宪法解释具有宪法效力,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发展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为了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加之宪法修改的程序比较复杂,不可能经常采用修改的方式发展宪法,而宪法惯例又往往需要经过长期实践才能形成。因此,宪法解释就成为宪法发展的重要方式。宪法解释对于保证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宪法具有重要作用:一是阐释宪法精神;二是补充宪法缺漏;三是适应社会的发展;四是保障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五是判定违宪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的建立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954年宪法对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但监督宪法的实施,必然包含对宪法的解释。从广义上说,解释法律也包括解释宪法。实际上,1954年宪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以法令的形式作过宪法解释。1975年宪法是在国家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下制定的,它删去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只保留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权力。1978年宪法总结了这方面的经验教训,不仅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而且把解释宪法和法律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明确规定下来。1982年宪法在确认1978年宪法规定的同时,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从而使我国宪法解释制度进一步具体化和完善化。因此,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的规定,应尽早启动宪法解释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一个《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解释案》,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出解释说明。这不仅是依法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的要求,也是发展和完善我国宪法和宪政制度的需要。
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需要漫长的法律化和程序化过程
党中央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针对中国共产党而言的,把其写入党章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是很自然的。但把“三个代表”写入宪法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要求就高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政治上的领导党和法律上的执政党,在宪法上,使“三个代表”从“应然”变为“实然”就难了。另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宪法、宪政的目标应该说是一致的,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为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可能需要漫长的法律化、程序化过程。执政为民是为民的什么?执政为民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脚点就是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利益从法律上讲应当是人民的权利,从政治上讲是人民的利益,从法律的理论来讲是使人民有权利。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人民权利,人民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人民的利益要靠法律上的权利来实现。如果人民的权利在宪法和部门法上得不到保障,谈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空话。因此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从法律上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用法律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要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然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宪法上,一方面它是建立在尊重每一个公民个体利益基础之上的,没有个体利益、个人人权,也就没有人民整体利益。另一方面人民的利益不是空洞的,是由每个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人权体现出来的。再者,人民的利益也不是铁板一块的,人民的利益有整体的,也有部分的;有全局的,也有局部的;有总体的,也有分层次的;有眼前的,也有长远的等等。特别需要指出,人民除了其经济利益外,还有政治的、文化的利益等,过去人们对后两者往往忽视。人民的经济利益在法律上靠宪法对人权主要是财产权的保障来体现的;人民的政治利益在法律上靠宪法对政治权利,特别是对选举权保障来实现的;人民的文化利益在法律上主要是靠宪法对文化权的保障来实现的。
(一)人民经济利益的宪法保障
人民的经济利益在法律上靠宪法对人权主要是财产权的保障来实现的。执政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需要靠法律上的权利来实现,需要通过一系列宪法条文表现出来,包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因为,“有恒产者方有恒心”,国家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目前中国财产权关系的变化要求其上层建筑(包括法律、政策和意识形态)作相应的调整,有产者要求政府从法律、制度上为他们的合法权益减少法外干预,并为他们提供更充分的支持与保障。
在宪法和法理学界,学者们普遍认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在人权范畴内,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财产权则是实现生命权的保障和工具,同时,财产权也决定着自由权。在宪政体制下,侵犯公民个人的财产就是侵犯个人的自由与尊严,一旦公民的财产权失去了,其他的权利和自由都无从谈起。人们如果没有占有、使用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也就失去了维护其生命的正当途径。财产权同样决定着自由权。对财产权的发现和对个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发现是一致的。财产(权)的安全度是自由的安全度的指标,财产权是其他一切自由的防火墙,一旦这道墙失守,其他的权利和自由就保不住了。财产权是生命权和自由权的物质基础,构成了全部人权的基础。学界这一普遍共识源自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他说,人们要求实现的基本目标是,“互相保全他们的生命、自由和不动产,我用一个总的名称来称呼它们,叫做财产。”“没有财产权就没有公正”是洛克对财产权作过的最坚定的结论。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使私有财产权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上升到宪法权利。明确“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突出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对人权的完善。通过宪法来保障人民的财产权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宪法上的体现。
(二)人民政治利益的宪法保障
人民的政治利益在法律上靠宪法对政治权利特别是选举权的保障来实现的。民主社会有两项最重要的原则,即竞争和选择。竞争不只是指市场经济的竞争,也包括政治竞争,市场经济竞争的普遍化必然要求政治上的平等竞争。选举就是公民有理性地认识、判断和作出决定的权利,对选民来说,选举就是要推选出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因此,选民能充分获得被选举人的信息并分析信息慎重投出自己庄严的一票是当家作主的体现。选举制度是宪政社会的三个重要制度之一,不断完善选举制度是宪政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选举作为一项政治制度,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选择自己利益代表的一种程序。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行使权力,组织政府,并且监督和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是人民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最根本的政治利益。实际上,历史上许多进步思想家都主张政治领导人必须代表人民的观点。英国思想家洛克就说过:如果有人使用专断权力改变了选民权威或选举方式,那么当选者就不是人民所任命的立法机关。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也曾说过:“权力永远属于人民。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并且在某一特定的期限内,人民的权力交给他们选举的代表。无论什么时候,如果这种权力的执行违背了他们的利益,或者不符合他们的愿望,他们都可以毫无疑问地罢免他们的仆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进行历史性选择的结果,但中国共产党要始终如一地担任领导党和执政党,就要始终如一地代表人民的利益,始终如一地取得人民的监督和支持。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得很清楚:“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马克思说它表明了“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的发展方向”[4](P382) 恩格斯对此也认为,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为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应实现选举制撤换制和对公职人员只支付给其他工人同样工资的办法。[4](P335) 十月革命以前,列宁也曾设想过建立巴黎公社式的直接民主的制度。他说:“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实行民主。不仅仅需要民主形式的代表结构,而且需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全面管理国家的制度,让群众有效地参与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5](P281)
毛泽东在建国前夕进驻北京时就说:我们去进京赶考,迎接考验。民主选举对于执政党来说,应该成为一场考验。执政党、领导党要勇于面对选举的考验,如果连这一点都做不到,就是失去自信心的表现,选举就是为人民提供表达民意的渠道,民众在选举中必然会衡量执政党的施政绩效。其结果检验执政党是否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从而使“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落到实处。公平的竞选机制将清除营私腐败分子,使能力低下的干部淘汰,使勤政、廉政干部走向更重要的岗位,使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队伍不断更新,并使防止腐败制度化,给社会一个吐故纳新、自我更新的机制。
只有通过建立新的民主化的选举制度框架,使机会均等原则更充分地体现在选举领域,并逐步适当地扩大选举范围,公民的意愿表达和政治参与才能纳入制度轨道。当然,选举这种形式,要与它的目的、效果相一致。和任何其他制度一样,它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要在选举过程中教育选民,提高选民民主意识,使民主的选举层次逐步放开,使选举的民主实质越来越增强,因为选举搞得好,有助于社会稳定与进步,选举搞得不好,也会导致不良后果,甚至导致无政府主义、社会对抗和动乱。这在国际社会中是屡见不鲜的事实。
(三)人民文化利益的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所以,根据宪法,我国公民文化权利包括四个基本方面:一是公民享受文化成果的权利;二是公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三是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四是公民的文化成果受到保护的权利。
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同等重要和相互联系的。如果公民的文化权利缺失了,就会成为愚昧、灾难、疾病、经济落后和社会动荡的根源之一。世界银行《知识与发展》的报告指出:在45个发展中国家,当母亲们缺乏任何教育时,婴儿死亡率为14%,当她们掌握中学程度的知识和文化时,婴儿死亡率降为6.8%,其他流行性疾病也相应减少。所以,重视和实现公民文化权利,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呼声。1966年,第21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XXI)号决议就通过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它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即于1997年10月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决定,2003年6月27日,中国政府首次向联合国提交了该公约的履约报告。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对公民文化权利的高度重视和逐步实现,对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对人类文明的进步,都具有重大的意义。狭义的文化包涵了思想、伦理、审美、个性、创意、体验等要素,成为一种以精神价值为目标的人类创造活动,成为人们超越了物质生存状况的自觉追求。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既有赖于物质财富的积累,更有赖于制度的先进性。虽然目前中国的人均GDP不足2000美元,能够调动来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人均资源,如政府投资、基础设施、个人财富等,还远远少于发达国家的人均水平,但是,如果我们突出了制度和机制的创新,缩小了各种社会群体在实现公民文化权利方面的差距,就有可能更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后来居上,而达到公民文化权利的较高水平,最终实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目标。
收稿日期:2007—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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