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激励调节机制 切实保障基本生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切实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全世界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的社会“安全网”与“减震器”作用。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不仅直接影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而且涉及国家财政和企业单位的承受能力,甚至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大局。所以,当今世界各国都在深入探讨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改革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现行依据工龄长短,按职工退休时标准工资的60~75%计发养老金办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不适应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存在许多弊病,亟需进行改革。那么,如何改革我国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有几种不同的看法。笔者主张,设计新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必须从我国人口多、老龄化速度快、现行养老费用开支大、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弱的实际出发,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准则,既要考虑现行待遇状况及养老金标准具有易上不易下的刚性特点,又要照顾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确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再分配职能。关键在于建立利益激励机制、相应调节机制和费用约束机制,使劳动者享有的养老保险金,与其所尽劳动义务挂钩,但又不致过于悬殊,并能随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水平提高相应增长,从而逐步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为此,本文拟结合广东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对改革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形成利益激励机制
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收入保障制度,是国家根据劳动者的体质和劳动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允许劳动者在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养老保险属于法定纳费制度,不能像商业保险那样随投保人的意愿而定,也不同于社会救济那种不讲权利义务的单方给付,而是实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强调劳动者在有劳动能力时必须对国家和社会尽劳动义务,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才能获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个人不交费的“劳动保险”,并将经费完全由国家和企业统包,看作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其实,这种个人不交费,依工龄长短按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的60~75%计发养老金的办法,不能客观反映职工在职期间所尽义务的大小,模糊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易助长职工对国家和社会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劳动者从个人物质利益上关心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而且掩盖了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于劳动者自己的劳动即属于必要劳动范畴的实质,造成“以新养老”、“企业负担职工”等等误解,致使一些企业在缴费时讨价还价,故意拖欠,甚至拒不缴纳,妨碍了养老保险的正常运作。因此,设计新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必须贯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赋予其促进效率提高的利益激励机制。
广东省在多年改革实践、研究并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于1993年开始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结构式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养老保险基金采取部分积累模式。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社会共济基金,属于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全体职工共同所有,用于调剂保障养老待遇的给付和储备积累。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开始按个人工资收入的2%计征,以后每两年递增1%,最高只达8%,实行强制储蓄积累, 而所积累的养老金则按下列办法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离休的按35%)计发,并随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而增长。(二)附加养老金:按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的一定比例计发,缴费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满一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 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每满一年计发1.2%。以后随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按1比0.6至0.8的幅度增长。 (三)个人专户养老年金:在职工退休时,将个人帐户储存金额连同利息一并转为养老年金,作为养老保险金的一部分按月支付。
这种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结构式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强调为每个职工建立属于个人所有的专户,并强调附加养老金的给付与缴费挂钩,使“缴费工资”成为职工工资与养老待遇的纽带,改变了过去养老金直接由标准工资决定的连锁关系,形成了“缴费跟工资走、待遇跟缴费走”的约束关系,在享受养老金的权利与履行缴费的义务间建立了相对应的利益激励机制,体现了效率原则。既反映了劳动者在职期间所尽义务的大小,又能满足不同经济条件和不同负担能力的企业和职工对养老待遇的需求。尤其是能让职工从直观上感觉到个人交费与养老待遇的利益关系,有利于激发职工产生获取权利的参与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调动职工和单位的缴费积极性,形成职工督促单位缴费和职工、单位共同监督社会保险机构加强基金管理的内在约束机制。
从广东实行新办法的情况看,激励机制已开始发生作用:一是观念发生了变化。许多单位和职工从过去认为是为别人、为外单位缴费而有意少报、瞒报缴费工资额的消极观念转变为积极要求多报,树立了缴费为自己服务的新观念。二是形成了职工对单位的监督机制。如某市汽车运输公司、玻璃厂等单位的几千名职工认为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偏低是对职工的侵权行为,向单位提出强烈要求并向上举报,督促单位如实申报了缴费工资。三是促进了基金收缴。一些过去未参加或少交、欠交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在实行新办法后,主动到社会保险局补交过去漏交、欠交的保险费。
二、充分体现再分配职能,促进公平与效率统一
养老保险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和劳动政策,属于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其实质是劳动者一部分必要劳动的预先扣除和储备的返还,或者说是“预提积累”的社会化延迟支付。但是,这种一部分必要劳动的“扣除”与“返还”,对每个劳动者不可能是完全的等量,即不可能是完全的“自己养自己”。因为,社会养老保险不仅具有保障职能,而且具有再分配职能,必须遵循“风险分担、互济互助、所得再分配”等社会保险基本原理,在劳动者之间进行调剂和再分配,以解决“事实上的不平等”及竞争中优胜劣汰等风险因素所造成的养老问题,特别是帮助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达到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所以,在权利与义务关系方面,养老保险虽以对社会履行了劳动义务(按规定缴费)为前提,却不同于商业人身保险“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而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在待遇分配上,养老保险虽与按劳分配有一定的联系,却不是按劳分配的“继续”或“延伸”,也不是按需分配,而是依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进行的再分配。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发挥社会保险的“安全网”与“减震器”作用,采取按工资收入高低等级“累退”办法计发养老金,工资收入越高者计发养老金的比例越低,工资收入越低者计发比例越高。如原苏联低收入者的养老金为本人原工资的100%,中收入者为75%,高收入者为50%; 美国低收入者为72%,中收入者为43%,高收入者24%。这样,照顾了低收入者,缩小了养老金的差距,维护了社会公平,有利于提高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符合社会保障原则。而在广东,实行的是结构式计发办法,基础养老金是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平均分配,体现了公平原则,能有效保障“最需要帮助的人”的基本生活,有利于保护竞争能力弱的劳动者。附加养老金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为依据计发,个人专户养老年金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含本金和利息)按预期平均余命平均计发,维护了高收入者的利益,体现了效率原则。同时,因计发附加养老金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由职工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乘以其退休时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来的,适当限制了高收入者的工资替代率,提高了低收入者的工资替代率,体现了社会保险对社会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利于缓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分配不公、贫富过于悬殊问题,促进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三、建立相应调节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从宏观上控制好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使之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能逐步提高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是设计新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必须认真研究的关键问题。按照国际劳工组织102、108号公约规定,缴费满30年者,其养老金一般不低于其在职时平均收入的40—50%。按我国1978年颁布实施的规定,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者的养老金为本人标准工资的75%,当时标准工资占工资收入的86%,养老金相当于工资收入的64.5%。但改革开放以来,标准工资占工资总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到1990年广东职工的平均标准工资已下降到工资总额的42 %, 按标准工资计发的退休金只相当于工资总额的35%左右,且养老金一经核定就不再变动,缺乏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长相应调节的机制,不能适应物价变动和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难以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从退休费的工资替代率看,我国目前法定养老金加平均发放的各项补贴占原工资总额的80%左右,若长期保持这种较高的工资替代率,既不符合保障基本生活原则,也不符合中国国情,以后可能因保障水平过高影响社会经济发展。
有的主张将我国养老保险待遇改为三个层次,总水平维持原收入的80%,亦即将法定养老待遇的工资替代率降为60%,另20%分别由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维持。可是,我国目前尚处于低工资状态,恩格尔系数高,即基本生活费开支占工资收入的比重大。据对广东城镇居民1993年生活费支出的调查统计, 要维持基本生活, 每人每月需205.45元(其中:食品153.94元,衣着22.33元,居住29.18元), 占当年度月人均工资443.89元的46.28%,若加0.6的供养系数则需基本生活费328.72元,占月人均工资的74.05%。 而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短期内难以普遍开展和起作用,退休人员的生活只能靠法定养老待遇保障,若立即将法定养老保险金的工资替代率降至60%,既维持不了现有水平,又保障不了基本生活,职工难以接受。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不应该也不可能把养老保险金的水平搞得太高,主张将总水平控制在工资替代率60%左右。但在目前情况下,设计新的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应以保障基本生活为准则,不能一下子将法定养老待遇的工资替代率从80%降至60%,只能在维持现有待遇水平的基础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收入的增加和企业补充、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开展,通过建立相应调节机制和费用约束机制,逐步调整,实现平稳过渡。
广东实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结构式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考虑到个人帐户在近期内积累不多,将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计发总水平设计为职工平均工资的70%左右(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累计满30年的基础养老金与附加养老金之和相当于职工平均工资的66%),并规定基础养老金每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而增长,附加养老金每年随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按1比0.6至0.8的幅度增长; 按结构养老金办法计算的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待遇,按原水平补齐;当职工社会平均基本生活费占工资收入比重发生较大变动时,再统一调整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比例;根据职工缴费工资变动和个人帐户积累情况,统一调整附加养老金的计发比例(并设想相应抵消附加养老金)。
这种结构式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好处:一是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随职工平均工资和平均缴费工资的增长相应增长,改变了过去养老待遇“一次定终身”的固化状态和追加补贴的随意性、随机性,形成了养老保险金随经济发展有规律地变动的相应调节机制,体现了离退休人员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原则,有利于不断提高生活水平,从长远和整体上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根本利益。二是养老保险金的总体水平在维持现有水平的基础上逐步调整,既可避免因实施新的计发办法造成待遇水平降低而影响职工的既得利益,使现行办法向新办法平稳过渡,又由于附加养老金的增长比工资收入的总增长率低0.8,具有费用约束机制, 能在待遇给付相应增长的同时防止增长过快。三是可以根据基本生活费用、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积累变动情况,适当调整基础养老金和附加养老金的计发比例,通过此升彼降逐步调整,控制总体给付水平与工资水平间的比例关系,使养老保险金的工资替代率随着基本生活费占工资收入的比例的下降,逐步向60%左右的目标过渡。这样,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变化,养老保险也形成了待遇自动调节与费用约束的良好机制,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运作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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