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中论文,对策论文,我国论文,银行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现状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银保合作逐步发展起来。加入WTO以后,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加剧,银保合作已经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银行保险业务量在银保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不断上升,截至2004年底,全国银行保险保费收入达到795亿元,银保合作日益加强,营销产品已经由单一的储蓄分红险发展到万能险、健康险、养老险等,营销模式由储蓄所柜面销售延伸到银行理财中心、电话直销等,保险已经成为银行客户理财服务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客户享受到更加专业化和人性化的金融服务。从总体上看,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起步晚、成长快,但近年发展步伐有所放慢,经营模式主要为松散型协议合作,银行主要充当兼业代理人角色,并从专属代理人转变为独立代理人,银行保险产品以寿险产品为主,且主要是分红和固定收益产品[1]。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拓宽经营思路,更新经营理念,改善经营方式和手段,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讨新的银保合作模式。
1)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内最早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在银行保险市场占比始终保持领先水平。中国工商银行自1992年起就积极利用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完善的服务网络、先进的技术手段与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广泛的业务合作。近年来,该行本着以客户为中心、满足客户需要的服务理念,与保险公司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拓展银保合作新模式,推动银保双方共同发展,为客户提供全能型、多元化的金融保险综合服务,先后与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业务合作协议,合作范围不仅包括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等传统银保业务,而且还涉及协议存款、基金代理销售、保险资产托管、电子商务、现金管理、深度融资、联名卡发行、保单质押贷款、数据库营销等新型业务领域。近年来,该行在银行保险市场的占比始终保持领先水平,而且率先在国内推出与保险公司数据实时连接系统,完成了代理保险业务从手工处理到电子化处理的实质性转变。截至2004年年末,该行代理保险业务量达到745亿元,其中代理销售保险业务量为297亿元,市场份额32%,居于市场首位;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业务量为448亿元。目前该行已经同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华泰资产管理、太平人寿等保险公司签署了保险资产托管协议,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客户开展全方位的业务合作,共同促进中国银行保险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2)中国银行积极支持中银保险向专业银行保险公司迈进,有资本纽带关系的银保合作日益成为发展趋势。中银集团保险公司(即中银保险)是一家外资财险公司,其前身是中银集团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2005年1月,后者通过“分改子”变身为中银保险,成为首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银集团保险公司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香港,是中国银行全资控股的子公司。该公司保费收入构成可分为中行系统内保费收入和其他中介代理保费收入两部分。2004年中国银行境内各分支机构的自有财产保险纷纷转向中银保险,其保费收入为5 623.54万元,来自股东方关联采购的保费收入在该公司保费收入中占60%;2005年1~8月份,中行系统内(含自有物业)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重为61.39%,而其他中介代理保费收入不足40%。中国银行积极支持中银保险向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发展。2005年中行总行向内地各分行下发《关于支持中银保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将发展保险业务作为该行多元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品牌、网络和客户资源优势,一方面优化资源配置,增强集团利润来源,满足集团利润最大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向银行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充分挖掘客户的边际效益潜力,稳定和扩大客户群。中国银行拥有庞大的分支机构和客户经理团队,代理中银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畅通,许多保险公司都希望与其合作。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曾为了争取在销售网点和销售品种上获得与中行的深度合作,曾将其在香港上市的主承销商业务交给中银国际。①中银保险与中行具有资本纽带关系,银行与保险公司携手分析客户需求,合作开发产品,通过银行渠道向客户销售银保产品,保险公司以承保公司的身份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中银保险的两大重点业务水险和大型商业保险与中行对接,水险业务流程相对固定,通过与中行国际结算系统对接,可以采用在线核保、远程出单的模式操作,而不必单设分支机构,从而绕开中银保险经营的地域限制。这种有资本纽带关系的银保合作将成为发展趋势,其他形式的银保合作将逐渐失去市场竞争能力。
3)中国农业银行努力提升银保合作层次,力争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建立银行保险股权结构合作关系。近年来,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良好,截至2005年10月末,农行已与33家保险公司开展了合作,代理保费比年初增加408亿元,其中代理新单保费220亿元,代理产、寿险保费规模均位居同业前茅;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比年初增加6.59亿元,综合效益显著。银行保险要得到较好的发展,建立密切的资本联系非常必要。该行根据银保合作发展趋势,积极提升银保合作层次,除了强化与保险公司的多方位合作、抓住代理业务这个龙头外,还考虑与重要合作伙伴建立资本合作关系,加大合作力度,争取更大程度的双赢。该行积极努力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现股权结构合作,使保险公司成为银行的战略投资者,实现银行保险股权合作的战略突破。尽管目前通过股权纽带加强银保合作之路还不通畅,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不久前指出,银监会积极支持综合经营的试点工作,但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进行审慎的监管,强调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强调科学的、健康的“防火墙”制度。由此可以看出,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包括银保合作在内的综合经营的限制有松动迹象。
4)中国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分别与有关保险公司签署全面合作协议,标志着银保合作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随着中国加入WTO,金融市场竞争不断深化,银行与保险公司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合作形式和层不断提高。2003年6月,中国招商银行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在深圳签署全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招商银行将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销售代理、保险费收取和保险金支付、资金网络结算、电子商务、综合理财、客户服务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共同为广大客户提供保险保障和金融理财服务。招商银行与生命人寿保险开展全面合作,顺应银行保险发展趋势,从而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以达到银行、保险公司和客户多赢的局面。此外,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与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达成银保全面合作协议。②合作内容包括双方将进行捆绑业务宣传、利用对方销售与结算网络共同开拓市场和实施制度化的培训交流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早于1982年就在深圳设立了分公司,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虽成立时间较晚,但业务发展迅猛,两个“民”字号金融机构的银行保险合作有助于实现银保双赢。中国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分别与有关保险公司签署全面合作协议,标志着银保合作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
5)银行保险的发展,使银行获得代理费收入和各种潜在好处,保险公司承担了较高的代理费,却节约了人员与网络成本,抢占了市场。对银行而言,银保代理费收入是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各家保险公司给银行的代理手续费一般为3%左右。但在一对一的谈判中,由于银行握有大量客户资源,既有公信力又有庞大的销售网络,急于寻找代理商的保险公司处于被动地位,为了争取到合作协议,有的保险公司不得不进一步提高代理费。但这还只是看得见的好处。由于银行保险产品对银行储蓄会产生分流作用,因此在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中,往往规定有保费收入的一部分必须在该银行存款的协议条款。此外,银行代理保险产品,既增加了金融服务功能,又解决了部分员工分流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些中小银行现在办理银保业务可以为其未来发展可能涉足保险业积累人才和经营管理经验。对保险公司而言,借助银行密集的营业网点来销售保险产品,节省了人员、网络等方面的销售成本,业务量不断上升,带来大量客户和保费收入,但有的保险公司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份额,给银行的代理费过高,保费收入总额增加很多,但扣除代理费后却所剩无几。为抢市场向银行支付过高代理费,“赔本赚吆喝”,这种情况清楚地说明,靠高代理费来维持银行保险合作是难以长久的。我国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必须避免无序竞争、恶性竞争,而应该探讨新的银保业务合作模式,向着长久合作的方向发展。
2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5年6月3日举行的“银行保险深层次合作与发展论坛”资料显示,我国银行保险业务自2004年开始下滑并进入持续低迷状态,整个业务增长速度放缓。2003年我国银行代理的寿险保费收入达765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6%;2004年是795亿元,与2003年比,从总量上来说略有增长,占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为25%,下降了1个百分点;2005年一季度银行代理的保费收入是205.5亿元,同比下降了19.5%。历经7年发展的银保业务走到了十字路口,正在面临转型。如果转得好,银保市场会发展得更加健康,成为整个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新利润增长点,它将扩大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扩大利润新增长点。反之,高速发展的保险业会因银保业务滞缓而逐步丧失前进的动力[2]。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着银保合作的进一步发展。
2.1 银保合作受到金融法律法规、分业经营体制的制约。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决定了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制度,决定了我国银保合作的模式。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保险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指出: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分业经营。《保险法》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这些法律规定和分业经营体制限制了银行与保险之间的资本融合,限制了银行投资保险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成立专门经营银行保险业务的公司、或以银行名义销售保险产品。银保合作主要采取兼业代理的形式,银行方面认为银行保险业务毕竟是保险公司业务,对银行来说只是一项收取手续费的中间业务,不是银行自己的主要业务;有些银行认为银行保险业务所带来的收益少,开展积极性不高,不利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与银行应该探索更高层次的合作模式和利益分享方式。历史经验表明,银行与保险之间进行资本融合,建立有资本纽带关系的银保合作模式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2.2 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善对银保合作发展的影响。我国目前实行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监管体制,中国银监会曾表示将切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银行业与保险业拓宽经营思路、更新经营理念、改善经营方式和手段,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新的业务合作模式。虽然监管机构明确表示鼓励银保合作、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但是金融法律法规未加以修改并做出具体规定,监管机构的工作界限难以划分,银行或保险公司可能会受到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双重监管、得到不同指令而无所适从,或通过内部的业务转换规避金融管制,加大金融监管的难度。监管机构对这种新型经营模式缺乏监管经验而可能导致监管失效、加大金融风险,或由于监管空缺导致业务交叉、损害客户利益的现象。保监会曾发文规定,兼业代理机构只能与一家寿险公司合作。银行通常是以支行作为独立的兼业代理人,各个银行的支行数量毕竟有限,银行网点成了稀缺资源,多数银行网点已经与资金较为充裕的中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平安保险等)签约,新进入的保险公司签到的代理网点很少,使他们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公平竞争的基础和条件。近几年来银行兼业从事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非常迅速,据统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增量对保险公司人身险增量的贡献比例已达46.21%,部分寿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业务占公司全部业务的比例已经超过50%,有的甚至达到80%左右,在合作中银保双方出现了“长险短做”、“团单散做”、“恶性”竞争和“误导”宣传等种种问题,对银行保险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3]。
2.3 银保合作层次比较低,在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我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大多数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营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的运行机制。银保合作关系按有无资本纽带关系分为3类,一是完全资本关系,如中银保险是中国银行的全资附属公司;二是部分资本关系,如信诚人寿、招商信诺、太平保险等;三是完全无资本关系,目前我国大部分银保合作都属于这种类型。从银保合作的方式来看,主要采取协议合作的方式,这种合作方式是一种低层次的合作,双方的合作基础主要靠收取代理费用;从银保产品来看,多为三五年期的短期储蓄类分红产品,合作期间短;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还处于卖保单、拿手续费的初级阶段,远远没有达到银保双方业务互补、整体联动、股权互相渗透、互动双赢的战略伙伴关系。另外,在一些不发达城市,在银行贷款业务放量、需要大量储蓄支撑时,代理费收入对银行吸引力不大,银保产品的销售不受重视,甚至不被接受。
2.4 银保合作行为短期化,业务处理手段比较落后。目前银保合作关注的焦点是手续费的高低,特别是保监会出台一家银行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产品的政策规定以后,许多银行将大量保险资金存款和追求高额的手续费作为银保合作的筹码,看重的是短期的中介收入,不重视制定具体的长期合作规划,重规模、轻管理,重形式、轻服务,表现出明显的急功近利的特点。银行在代理保险产品时,缺乏营销策划,产品宣传主要依靠保险公司,利益分配缺乏激励机制。银行和保险公司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平台不统一,难以为客户提供方便、高效、快捷的金融服务。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各个网点无法全面联网,信息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从投保到承保所需时间较长,影响客户购买保险的积极性。此外,银保双方还没有真正做到双方的客户资源共享,双方原有的老客户资源还没有得到充分利用,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在银保合作过程中,缺乏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高素质人才,银行柜台人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培训,银行中拥有保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远远不能满足代理业务发展的需要,开发与销售的产品主要是比较简单、易于操作的银行保险产品,对保险业的法律、法规不够熟悉,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掌握不够熟练,误导问题较为突出,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将保险与储蓄相比,盲目套用银行“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了银行的产品。某些基层银行不顾实际下任务,导致一些银行业务人员在宣传上存在片面性、欺骗性,在代理保险业务时发生纠纷,损害了银行保险的声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银行保险产品销售,也不利于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5 银保双方缺乏沟通,产品缺乏个性特色。虽然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在签署全面合作协议时,通常都表示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共同进行开发产品,但实际上双方很少互通信息,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往往不向银行征求意见,而银行也不将客户的保险需求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这样就使得适合银行特点的保险产品缺乏,影响银保合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此外,银保双方资源共享的意识差,在银行保险产品开发方面缺乏互动沟通,没有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并且细分市场,造成目前银行保险产品种类少、缺乏个性特色,业务竞争成为无差异的竞争,银行保险产品基本上没有能够与银行产品形成互补,各保险公司未能实现产品的差异化,不能发挥其技术优势,只能采用拼手续费等较为低级的竞争手段。在银行柜台上推出的产品绝大部分为简易型人身保险产品,保障功能设计不足。产品单一带来价格的恶性竞争。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条件下,分红型产品占比过高,势必造成过高的资本运用和分红压力。
2.6 银保双方地位事实上存在不平等导致合作基础不够稳固。国际上银行保险主要有3种模式:一是银行代理模式,保险公司提供产品,银行提供销售渠道,收取手续费;二是战略伙伴关系,银行与保险公司建立密切的联系,签订较为长期的合同,银行除收取手续费外,还分享保险业务的部分利润;三是银行入股保险公司,通过股权纽带参与经营保险业务。发达国家基本上都采用第3种模式,我国现在主要采用第1种模式。在银行保险合作中,银行占据主导地位,银行网点成为稀缺资源。银保合作的方案往往由保险公司首先提出来,保险公司为了充分利用银行的客户资源,对一些大中型银行展开强烈攻势,希望与其合作,使银行产生优越感。银保双方地位事实上存在不平等。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主要是为了增加中间业务收入,银保合作的关键因素是手续费高低。手续费过高,形成保险公司的高额成本支出,手续费过低,银行为了更有效利用网点资源,会更换合作对象,保险公司随时可能失去网点,不愿意进行长期性的投入,技术优势不能得到有效发挥,银保合作的基础不够稳定,合作行为存在短期化和随意性,带来较大的风险。
3 促进我国银行保险持续发展的对策
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保险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银行保险是金融一体化下混业经营的产物,是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同一客户群提供银行与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一种安排,需求变化、竞争加剧、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是推动银行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银行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加入WTO后金融发展趋势,结合国内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对我国银行保险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地研究和解决,以推动我国银行保险的健康发展[4]。
3.1 推进银保合作法制建设,为银保合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金融业的改革与发展,银保合作必然会向纵深方向发展,而银保合作在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金融风险。如果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制作保障,将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和金融风险的加大。因此,我们必须推进银保合作法制建设,对明显滞后的金融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以满足银保合作发展的要求。同时,应根据银保合作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一些有利于促进银保合作发展的金融政策。应当明确规定允许银行与保险公司进行股权式合作,通过资本融合,建立起有资本纽带关系的银保合作模式;应明确规定在不同银保合作模式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客户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所有落后于实践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修改,为银保合作金融业务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银行保险资源利用效率,增强其创新能力,降低金融风险,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3.2 完善银保合作监管体系,促进银行保险持续、规范、健康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为争夺市场可能采用提高手续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代理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强制客户参加保险,使得承保质量难以控制,承保风险加大,如果不加以及时预防和处理,会对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2005年6月3日“银行保险深层次合作与发展论坛”上指出,银行保险在中国已经到了发展的关键时刻,银行保险何去何从,需要保险监管部门深入研究,需要保险公司、银行积极探索、加强合作。同时,要解决银保合作中存在的产品同质、无序竞争、宣传误导等问题。因此,必须完善银保合作监管体系,加强对银保合作业务各个方面进行规范监管。银监会与保监会应加强合作与协调,保护金融产品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监会要给予保险公司更为明确的操作规程和指引,规定手续费的最高限额,以避免各公司之间的无序竞争。对于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要给予足够重视,建立动态的风险监督管理机制。要加强银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信息交流,制定银行保险的统一规范,把防止金融风险蔓延、防止银行保险产品搭配出售、防止银行保险双方联手规避监管、防止同业恶性竞争作为未来监管合作的重点,促进我国银行保险持续、规范、健康发展,
3.3 强化宏观政策导向,促进银保长期全面合作,合理调节利益分配,充分调动员工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国家应该对人寿保险产品的保费和给付提供税收优惠,金融管理当局应当加强宏观政策引导,促进银保合作向更深层次发展。银行保险经营管理者应当树立正确的经营观念。从银行来说,要充分认识到银保合作是银行自身发展、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机构和人员效率、拓展利润空间的重要途径。从保险公司来说,要认识到银保合作是降低网点和人员销售成本、实行业务创新、扩大市场规模、提高经营效益的重要手段。银行保险双方必须共同努力,将银保合作推向长期全面合作,建立战略联盟。银行保险双方应当共同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经营战略和配套措施。在业务启动初期,适当提高手续费,以扩大业务规模。对经办人员的利益分配,要考虑保险产品的推销难度,不能把它视为一般的中间业务,要将手续费或佣金按适当比例分配给经办人员,以充分调动员工展业的积极性,促进银保业务的发展。有条件的银行可成立银保业务的专业销售团队,专门从事银保产品系列销售,实现资源整合,提高经营效率。
3.4 加大银行保险产品开发创新合作力度,不断推出新的银行保险产品。我国的银行保险由于起步较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和不足。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现有的保险产品中适合银行销售的产品太少,而且产品类型单一、雷同,缺乏特点,如果产品创新的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势必会对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和银行应该积极配合,联手创新,开发出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这是银行保险业务得以发展的关键[5]。要进一步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开发多样化的银行保险产品。针对银行客户的保险需求,开发多样化的、与银行产品形成互补的保险产品。首先,对投保终身寿险特别是年金型保险、投资联结保险和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期限较长,除非到期领取或退保,否则难以领取保险金,为满足其临时资金需要,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可联合推出保单质押贷款,不仅给银行现行小额质押贷款增加新内涵,增加利息收入,而且也有利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的营销,客户亦可以灵活运用资金。其次,个人消费贷款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重点,为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各商业银行迫切需要保险公司提供配套保险和保证服务,保险公司可以开发与此相关的个人消费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第三,拓展集保障性、投资性、储蓄性于一体的适合银行柜台销售的银行保险产品(如投资联结险、分红险、年金险),发展与信用卡有关的小额免核保寿险产品(如保险公司为银行信用卡持有人提供一定金额的免核保寿险保单,按照投保自愿的原则,持卡人可以通过信用卡支付保险费,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参与银行资产证券化等)。要防止误导客户,规范销售行为,对复杂的保险产品,可以利用银行理财室等销售新模式。要采取有利于合作模式创新、产品开发创新、渠道拓展创新的举措,实现银保双方互相渗透、相互依存、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3.5 加快技术开发步伐,完善信息技术手段,建立高效运行的网络系统,提高银保合作营运效率和效益。银行保险的发展需要信息技术强有力的支持。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实现联网才能提高业务能力和营运效率,这是银保合作的基础和保证。因此,要加快技术开发步伐,完善信息技术手段,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建立统一的操作平台,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实现银行保险业务电子化。银行电脑网络与保险公司电子商务网站应进行连接,双方的客户能直接从网上获得包括银行、保险和证券在内的各种金融服务。银保双方还应及时互相传递和反馈信息,加强信息网络系统的安全维护,保证其正常运作。大力发展网上业务,通过网络实现保单生成、保费交付、赔款或给付金的领取等,减少中间流转环节,节省时间,提高效率。对由此产生的新问题,如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及其有效证据问题、银行和保险公司资料的安全与保密问题、客户的个人隐私保护问题等,必须采取相关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予以解决,以解除后顾之忧,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3.6 积极探索发展专业代理模式,设立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促进银保双方合作深化,实现银行与保险的双赢。商业银行在进行兼业代理保险业务时并不十分重视业务承保质量,主要重视业务数量,追求代理手续费。为了使银行更加积极主动地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务,增强对保险产品销售的责任,提高承保质量,银保双方应当在产权关系方面进一步加强渗透融合,积极探索发展专业代理模式,由银行出资或者由银行与保险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专业代理公司或专业银行保险公司,通过产权利益上的强化,充分利用银行资源优势和品牌效应,积极推广银行保险产品,加强员工保险知识培训,采用有效措施鼓励员工销售保险产品。银行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发新的银行保险产品,银保双方合作更加深入、更加紧密、更加注重沟通和协调,加强售前、售中、售后服务,形成银行与保险的良好信誉和市场形象,实现银行与保险的双赢。也可以采取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即在银行、保险公司之上建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子公司的股权控制来对于公司进行资本调度,在公司发展战略规划下实现各子公司资金、人才、技术上的合作,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整体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下的各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所从事业务较单一,银行和保险监管部门能对其分别进行有效的监管,不会对现有监管体制造成冲击,与现阶段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已具有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雏形[6]。
总之,银行保险要得到更好的发展,不仅要积极推动产品创新、丰富产品类型,提升银保产品的技术含量、巩固信息和网络基础,建立银行和保险共享的网络信息系统,而且要使银行保险合作逐步从分销协议、战略联盟过渡到资本合作和组建金融集团。只有使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变得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参股、相互融合,合作双方成为利益共同体,才能真正解决制约银保合作发展的“瓶颈”,推动我国银行保险持续、快速、良性发展。
注释:
①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在香港注册的全资附属子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②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是香港中保集团旗下重要成员,具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在香港诸多财产保险公司中居领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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