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字判断句名词宾语的指称形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宾语论文,名词论文,形式论文,判断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引言
“是”系现代汉语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词。按照朱德熙(1982:105),接在“是”后边的词或短语是宾语成分。该宾语虽然可以是谓词性的,但最常用的却是体词性的。体词作宾语可以用光杆形式,也可以用不定形式(还有其他形式)。而且有时只能用光杆形式,不能用不定形式,或者只能用不定形式,不能用光杆形式。同一个名词性成分,用光杆形式或用不定形式所形成的“是”字判断句,有哪些相同或不同的地方?什么情况下用光杆形式?什么情况下用不定形式?语法学界最早注意到这些问题并作专题研究的是张伯江、李珍明(2002)。他们从词汇、句法、篇章三个平面考察和分析了“是NP”和“是个NP”的某些不同之处。在词汇层面的分析中,他们假设,自身个体性很弱的名词可以通过加上“(一)个”来获得个体性,而自身个体性很强的名词将排斥个体化手段“(一)个”;在句法层面的分析中,他们认为,首先,“是NP”可以实现关系化,充当定语,而“是个NP”则不能关系化充当定语;其次,带有描写性定语的名词有强烈要求“(一)个”出现的倾向。由此,他们得出结论,“(一)个”未必纯粹是句法的要求。在篇章层面的考察中,他们发现存在四个方面的明显倾向:第一,“是(一)个NP”与心理、认识动词共现;第二,“是(一)个NP”与假设、推测动词共现;第三,“是(一)个NP”中的“NP”带主观评价性修饰语;第四,“是NP”具有客观性。
此后,就该课题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的有刘安春(2003)和唐翠菊(2005)。时贤们敏锐的发现和精到的分析大大促进了人们对此类问题的了解和认识。受切入角度和侧重点的限制,有些问题尚未涉及,需进一步探讨。原则上说,带光杆形式宾语的“是”字判断句与带不定形式宾语的“是”字判断句有不同的句式语义。之所以在有些语境中两可,有其内在原因。另一方面,一部分句子只用光杆形式宾语,或只用不定形式宾语,也是有理据的。比如有的与名词本身的语义特征密切相关,有的跟整个句子的某种语法范畴乃至语用等因素有关。本文拟在时贤们开拓性研究的基础上,从多个角度继续考察和探讨这一课题。
二 “是”字判断句的基本语义类型
Lyons(1977:185)在讨论名词的指称时曾举过这么一个例子:
(1)Giscard d'Estaing is the President of France.
他认为,该句中的系词“is”表示两种语法意义,一是等同(equative),二是陈述(或曰说明)(predicative)。“is”作“等同”理解时,前项成分“Giscard d'Estaing”和后项成分“the President of France”可以互换位置。这意味着“the President of France”跟“Giscard d'Estaing”一样,也表示一个指称个体(individual);“is”作“陈述”理解时,前项成分和后项成分不能调换位置,这时的后项成分“the President of France”不表示指称个体,而是表述前项成分“Giscard d'Estaing”的某种性质(property)。这说明,在“ is ”这个句式中,后项成分既可以表示指称的个体,也可以表示指称的某种性质。
现代汉语的“是”虽不完全等同于英语的“is”,但在作为判断谓词这一点上,二者基本相同。对于现代汉语来说,表示指称的个体,典型的是用专有名词,或在普通名词前面加指示代词之类的限定成分;表示指称的某种性质,一般是用类指形式,亦即名词的光杆形式(刘丹青,2002)。在“是”字判断句中,如果宾语是专有名词或其他定指性的名词短语,则句子表示人或事物之间具有等同关系,这样的判断我们称之为个体指认判断;如果宾语是名词的光杆形式,则句子表示对人或事物的身份、职业或性质等的判断,可称为属性说明判断①。例如:
以上三例“是”字判断句宾语涉及的名词分别是专有名词(“张艺谋”)、定指形式的名词短语(“这位警察”)和光杆普通名词(“警察”)。即使不考虑更大的语境,根据这三个例子本身就能判定,例(2)和例(3)是个体指认判断,例(4)是身份说明判断。对此,一般不会有异议。实际语言运用中,“是”字判断句宾语并不仅仅限于这三种形式,不定形式的名词短语亦可充当“是”字判断句的宾语,而且这种用法更为常见。例如:
例(5')、(6')删除了不定标记形式“个”、“一名”,使宾语名词变成如例(4)一样的光杆形式(“警察”),结果仍能正常表义,也看不出有什么不当。有鉴于此,我们不将带不定形式宾语的“是”字判断句简单地归入个体指认判断或属性(身份)说明判断。从整体上看,“是”字判断句构成一个连续统,带定指形式和类指形式(即光杆形式)宾语的“是”字判断句分处两端,带不定形式宾语的“是”字判断句处于中间地带。图示如下:
当然,说带不定形式宾语的“是”字判断句处于连续统的中间地带,并不一定就意味着这种句式的所有例子都像上面例(5)、(6)那样有两可的说法。比如下面各例:
这些“是”字判断句中的不定标记“(一)个”如果不用,则主词与宾词之间的语义搭配明显不当,从而导致句子不可接受。因此,可以说它们靠近个体指认判断。
三 类指宾语、不定指宾语与名词的语义类型
类指宾语和不定指宾语只涉及普通名词,因此,这里只考察普通名词的情况。首先,将普通名词分为表人和表物两大类。在现代汉语中,表人的普通名词大致可分为四种。(一)称谓名词。指表示亲属关系(包括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名词。如“爷爷、妈妈、儿子、姐姐、弟弟、伯父、婶婶、岳母、姐夫、外甥”等。(二)职衔名词。指表示某人在党、政、军、学、商等方面的职务、职衔或职称等的名词。如“主席、省长、局长、大使、司令、班长、队长、校长、教授、博士、主编、会长、经理”等。(三)职业名词。指用来指称从事某种职业的人的名词。如“工人、商人、教师、编辑、作家、医生、警察、教练、演员、歌手、裁缝、保姆”等。(四)其他指人名词。有的跟以上三类中的某一类有某方面相似的特征,如“歌星、影星、球星、小偷”等;有的是通过其他特征来界定的,如“朋友、好汉、至交、男人、女人、疯子、无赖、流氓”等;有的则只是一般的表人名词,如“人物、汉子、好手、书虫”等。(王灿龙,2010)
物质名词是不可数名词,不能带“(一)个”这样的不定标记,因此,这里的表物普通名词主要是就可数物来说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体事物,如“房子、车子、桌子、钳子、篮子、电脑、尺子、铅笔、刀子、足球、球拍、礼包、面包”等;另一类是抽象事物(包括对某类事物的概称)等,如“问题、计划、机会、借口、名额、信条、启发、启示、强项、品牌、善举、善行、秘方、秘密、密令、格言、饭局、礼品、名称、名单、东西”等。表示动物的名词除少数集体名词(如“羊群”)或后补式复合词(如“马匹”)之外,一般都可以带“(一)个”之类的不定标记③,故表示动物的名词也一并归入这一类。
下面逐一考察这些名词充当宾语时的形式表现。
先看亲属称谓名词。亲属称谓名词是关系名词,它们在社会语言生活中的运用,对于明示人物关系、表示尊卑长幼至关重要。相对于其他名词来说,亲属称谓比较复杂。从亲属称谓名词所指的个体数量来说,有两类情况。一类所指是唯一的,即一般情况下数量为一,如“爷爷、奶奶、父亲、母亲、丈夫、妻子”等;另一类所指可能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如“叔叔、姑姑、舅舅、儿子、女儿、哥哥、姐姐、侄子”等。所指唯一的亲属称谓名词不能以不定形式充当“是”字判断句的宾语。比如下面句子一般情况下都不成立④:
潜在的指称对象可能有多个的亲属称谓名词则没有上面这样的限制。即这类名词既可以类指形式、也可以不定形式充当“是”字判断句的宾语。例如:
上面例子中,不带参照项的不定形式所形成的“是”字判断句可接受性较差⑥。不过,在某种特定的语境中,它们的不定形式是可以充当“是”字判断句的宾语的。例如:
例(18)、(19)跟例(14)、(15)标问号的句子主语上有所区别,这说明例(14)、(15)的情况跟例(18)、(19)不尽相同。例(16)、(17)成立的原因详下。
职衔称谓名词也有两类。一类所指是独一无二的。如“主席、总理、委员长、外交部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等;另一类所指是非惟一的,如“省长、市长、乡长、军长、师长、连长、校长、教授、厂长、经理、组长”等。需指出的是,这里对职衔称谓名词指称对象的计量是就特定的社会语境来说的。第一类职衔称谓名词不能以不定形式充当“是”字判断句的宾语,第二类职衔名词既可以类指形式,也可以不定形式充当“是”字判断句的宾语。例如:
一国之内只有一个总理和一个国防部长,故例(20)、(21)带不定形式宾语的“是”字判断句都不成立。例(22)、(23)之所以既可是类指形式,也可是不定形式,是因为“省长”和“教授”在一国之内都是群体,潜在指称对象不止一个。下面变换式可印证:
这两例是由例(22)、(23)加限定性成分所得。一省之内,“省长”是独一无二的,故例(22'b)不能成立,而一所大学里的“教授”则不止一个,故例(23'b)可说。
当然,有时候,即使是指称对象唯一的职衔称谓名词也可以让不定形式出现在“是”字判断句的宾语位置上。比如下例:
(24)他当年不过是,许多事他也不见得就能说到做到。这其中另有原因,后面再讨论。
总的来说,职业名词用作“是”字判断句的宾语,既可是类指形式,也可是不定形式。涉及到具体的句子,会有三种可能的情况。有些情况下,用类指形式和不定形式都能成立,虽然可能有某种语用差别,但一般不是特别明显;有些情况下,一般只用(或强烈倾向于用)类指形式;有些情况下,一般只用(或强烈倾向于用)不定形式。例如:
b.他不骄傲,也不谦卑,他只是个战士,充实,坦然,心中有些形容不出的喜悦。(老舍《蜕》)例(25a)、(25b)分别用的是光杆形式和不定形式。如果调换一下,即例(25a)用不定形式,例(25b)用光杆形式,则这两个句子仍然可以成立,而且一般感觉不到语义有什么变化。例(26)“是”字宾语用的是光杆形式,例(27)用的是不定形式。如果反过来,例(26)用不定形式,例(27)用光杆形式,则句子的可接受性将大打折扣。
其他名词用于“是”字判断句,大多既可用类指形式,也可用不定形式。例如:
上面各例的a、b两句出自同一作者,而且所用名词相同,但一为类指形式,一为不定形式,而且相互调换一下,都不会影响语义的表达。这颇值得玩味。
当然,也有少数名词一般只能用不定形式。如果用类指形式,则“是”字判断句都不为人所接受,主要原因是这类名词既不表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不表示职衔和职业等身份信息。它们只有通过加不定标记“(一)个”,使其转而表示某一个体(大河内康宪,1985),激活“是”字判断句的“个体指认”句式义,从而使主语和宾语的语义能够协同一致。例如:
现代汉语中表示具体事物的名词用于“是”字判断句充当宾语时,一般来说,既可以用类指形式,也可以用不定形式。不再举例。下面重点考察对某种行为、事件进行概括的名词(不妨暂且称为事件名词)。比如“暴行、暴政、暴动、变态、吵架、超脱、幻觉、流放、内讧、行贿”等。作为对行为、事件的概括,这类词主要是强调事件内在的某种本质特征,因此,它们用作“是”字判断句的宾语时,一般采取类指形式。例如:
以上这些例子严格地说,是对事件(有主语部分的“这”、“那”或“这样做”为证)属性的一种判断,它们并非要做等同关系的个体指认,所以带不定形式宾语的句子都不成立。
但是,也有少数事件名词用光杆形式还是用不定形式,取决于语义表达的侧重点。比如“嘲讽”这个词,如果强调其事件的行为意义,则只用光杆形式;如果强调事件的结果意义,则只用不定形式。当然,这两种情况都需要主语成分与之协调。例如:
四 对名词宾语特定形式的分析
大多数名词在充当“是”字判断句的宾语时,对类指形式和不定形式是“兼收并蓄”的,也就是说,这两种形式的宾语都时常见到。但是有些名词在用作“是”字判断句的宾语时,任何情况下(就某一特定义项来说)都强烈倾向于只用某一种指称形式。例如:
上面各例“是”字宾语b句用的是光杆形式,可接受性很差。这是为什么呢?
考察这些句子所用的名词,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原来这些名词在句子中都是隐喻用法。现代认知科学已经证实,隐喻的认知基础是:首先,本体和喻体是两个互为独立的不同实体;其次,本体和喻体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认知域;第三,本体跟喻体具有某方面的相似特征。(Lakoff & Johnson,1980)既然要求喻体为另一独立的实体,那么就必须使表示喻体的名词是非类指形式,由于隐喻的目的是用喻体的某种内在特征来说明本体,而不是要在本体和喻体之间建立某种等同关系,故喻体就不能用定指形式,这样,不定形式就成了最佳选择。
隐喻是人类思维和认知的一个基本手段,语言中的许多单位和表达都与它密切相关,但是并非所有“是”字判断句的隐喻用法其宾语都采取不定形式。比如下面例子:
上面三个例子也都是隐喻用法。按照前面的分析,这里的喻体没有采取不定形式,句子应不成立,可事实上这三个句子在表达上都没有问题。这是怎么回事儿呢?是否意味着前面的分析是错误的,或者这三句属例外情况呢?非也。原来,这另有原因。首先,这三个名词都不是可数名词,它们所表示的事物不能进行简单的自然数计量,它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加“(一)个”这样的不定标记。其次,虽然这种个体的实体性受到抑制,但是另一种实体性却得到激活——它们各自表示一类事物,该事物跟其他事物相比,可以看作是一个“类”个体,具有相对独立的实体性;只要本体与该实体具有某种相似性,则隐喻的条件仍然具备。正是这一点保证了带类指宾语句子的合法性。
影响“是”字判断句宾语形式的除了名词自身的语义特征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比如用来修饰限定判断词“是”的副词成分。本小节重点考察副词“只”对“是”字判断句宾语形式的影响和制约。从总体上看,受“只”修饰的“是”字判断句其宾语既有用类指形式的,也有用不定形式的。例如:
这说明,“是”字判断句带副词“只”作状语之后,宾语形式的选择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制约宾语指称形式的主要是主语的指称形式及其所指的生命度等级等。分述如下:
(一)当主语是表人名词(生命度等级高),且用的是定指形式时,“只是”的宾语一般需要用不定形式。例如:
以上四例“只是”的宾语都不能改为相应的类指形式。
(二)当主语是表物名词(生命度等级低),“只是”的宾语一般用不定形式,偶有用类指形式的。例如:
(三)当主语为“的”字结构,用于指事物时,“只是”的宾语主要用类指形式,间或也有用不定形式的。例如:
用类指形式还是用不定形式,与名词本身的语义特征也有关,有的本身就是不可数名词,自然不能用不定形式。比如下面两个例子中的“饲料”和“海水”由于是不可数名词,就不能用“个”构成不定形式(其他可度量的量词例外⑦):
五 个体指认判断与身份说明判断的双向蕴含关系对宾语指称形式的影响
前面的分析曾指出,“是”字判断句有两种基本语义类型:一是表示对某人身份或事物性质的判断,二是表示对人或事物个体同一性的判断。就“是”字宾语来说,属性(身份)判断的基本形式是表示类指的光杆名词,个体指认判断可以用不定指的非光杆形式(即前加“(一)个”这样的标记形式。这里不考虑专名和其他定指形式)。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是”字宾语用类指形式或不定形式似乎是两可的。请看A、B两组例子:
以上A组例子“是”字宾语用的是类指形式,句子表示对主语指称对象的身份的判断。B组例子“是”字宾语用的是不定形式,句子表示对主语所指对象与另一对象具有同一关系的判断。然而,这两组例子“是”字宾语如果变换一下指称形式,即A组用不定形式,B组用类指形式,则原句仍然成立,而且表义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化。例如(各举两例):
那么,以上这种两可的情况是否意味着前面对属性(身份)说明判断和个体指认判断的分别是没有意义的呢?答案自然是否定的。之所以会有这种两可的情况,主要原因还在于语言的内部。一般而言,当我们说一个人具有某种身份时,同时就意味着他(她)是具有这种身份的人所组成的集合中的一个成员;反过来,当我们说一个人是某个集合中的一个个体,那么就意味着这个人具有该集合体中的成员所拥有的身份特征。这就是说,个体总是具有某种属性的个体,属性总是依附于个体的属性,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因此,判断一个人是某个个体,也就间接地肯定了他的属性;同样,判断一个人具有某个属性,也就间接地肯定了他是一个具有该属性的个体。在某个特定的语境中,如果“是”字判断句的上下文并不要求它必须明确表示身份说明判断或个体指认判断,那么,此时“是”字的宾语是用类指形式还是用不定形式,就是两可的了——主要取决于作者的偏好和习惯。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所有的情况下,身份说明判断句或个体指认判断句都可以变换为相应的个体指认判断句或身份说明判断句。能不能变换,还受制于句子本身的有关情况以及句子所处的语言环境。具体一点说就是,如果句子对某个人的“身份”要加以强调、突显,或句子本身的某些语义特征、因素等对“身份”有一种明显的要求,则此时就只能用名词的类指形式,使整个句子突出对身份的说明。相反,如果要求强调、突显某个人的个体特征,则只能用不定形式,使句子表示指认判断。虽然这两种情况下,句子都不能作相应的变换,但在解读时仍然能由身份衍推出某个具有这种身份的个体;同样,由个体衍推出某个个体所具有的特定身份特征。请看下面两组句子:
C组各例“是”字宾语用的是类指形式,句子表示身份说明判断。D组各例“是”字宾语用的是不定形式,句子表示个体指认判断。但是,跟前面A、B两组不同,这两组不能进行相应的变换,即C组不能用不定形式,D组不能用类指形式。具体分析如下:
例(73)说的是“妈妈”不在了,做“姐姐”的必须担当起“妈妈”的责任。为了强调“姐姐”的“妈妈”角色,只能说成“姐姐就是妈妈”,而不能说成“姐姐就是个妈妈”;例(74)是一种发誓、赌咒的话,旨在强调“孙子”这种身份、特征,说的不是“孙子”这个集合中的一个个体;例(75)“柏拉图是始作俑者”是个内嵌成分,表示它是罗素攻击柏拉图时说的话。由于这样的句法关系,这里的“始作俑者”就不能用不定形式。这可看作是语境因素的影响⑧。
再来看D组。例(76)强调的是一个特定的个体,这从后面的补说内容“一个胖胖的非洲姐妹”即可看出,作者需要在“我说的(那个人)”与特定个体之间建立等同关系,故不能用类指形式。如果用“我说的是黑人”这个形式,则有跟“白人”区别对待的意味;例(77)、(78)基本上属于同类。一般而言,“老头儿”和“陌生姑娘”都不是典型的身份名词(短语),因此,它们用于指人的时候,通常都是指某个特定的人,这就需要使用非类指形式。用这样的类指形式来表示人的身份一般都不太合适⑨。
下面再举一个例子。同一句话之中既用类指宾语,又用不定指宾语:
这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前一小句否认“她”不是“计算机”,紧接着应该用类指“人”与“计算机”相区分,在确认了她“人”的身份之后,再将“她”与某个特定的“人”(一个大人)联系起来,确定二者的等同关系。这就是由一般到个别,体现了认识的深化和语言表达上的递进。试想,如果反过来说成下面的形式,则明显不是很好: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的宾语是否可以由类指形式变为不定形式,或由不定形式变为类指形式,身份说明判断与个体指认判断的区别总是存在的。即使是那些可以相互变换的实例,“是”字判断句的语义类型与宾语指称形式的对应关系仍然没有改变,只不过在特定的语境中,身份说明判断或个体指认判断的构式语义不需要强调和突显。一旦上下文(或更大的语境)要求强调或突显其中的某一种构式语义,则“是”字宾语的形式就只能是某种唯一的形式。例如:
很显然,例(80b)、(81a)都不成立⑩。它们跟各组例中的另一句相比,差别只是“是”字宾语的指称形式。从例(80)表达的意思,大致可以推测出交际的背景:有人因事要找校长。这种情况下,说话人在接待对方时,明确亮出自己的“校长”身份才最切合当时的情境。例(81)与此不同,对权力大小的怀疑一般只能针对特定的某个人而言,我们不能通过某个人的身份来怀疑具有该身份的整个集合体。因此,像例(81b)这样的个体指认判断才是符合情理的表达。当然,对这个句子的解读还需要联系更大的语境。将学校的主管部门(比如教育局)考虑进来,“他就是个校长”的言外之意是“上面还有教育局的领导管着呢”。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评说“校长”这个群体,因此,下面句子用类指形式则又是能成立的:
(82)就是校长,又能有多大权力?
然而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此时“是”字判断句须用零形式主语表泛指才恰当。
六 从名词体范畴的角度看“是”字判断句宾语的使用
最近二三十年来,关于名词体范畴(nominal aspect category)的研究越来越受到重视。Rijkhoff(1991)将名词的体分为四类:概念体(conceptual aspect)、物质体(mass aspect)、个体体(individual aspect)、集体体(collective aspect)。在许多语言中,体标记与数量标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体标记是由数量标记演变而来,有的体标记本身就是数量标记。而数量标记又跟不定形式密切相关,这样一来,名词的体实际上就跟名词的指称形式联系上了,不同的指称形式关联着不同的体范畴。既然名词的体联系着名词的指称形式,那么我们就可以从体范畴的角度来考察“是”字判断句宾语的指称形式。
按照名词体范畴理论,现代汉语“是”字判断句类指形式的宾语对应的是概念体,不定形式宾语对应的是个体体。从语言的本质上来说,汉语的名词首先都是概念名词,每一个名词都是因需要建立某个概念范畴而产生的。因此,基本上可以说所有的名词都可以光杆形式作“是”字判断句的宾语。这方面的情况比较简单,就不再举例了。倒是概念名词的复杂形式(带“(一)个”之外的其他修饰限定成分的形式)情况比较复杂。比如下面例子:
以上例子除a组之外,其他各组斜线左边的句子都不成立或可接受性很差,但斜线右边与之对应的句子却无一例外地成立。每组左右的区别只在一个“个”。这是为什么呢?这些判断句的宾语从形式上看,都是概念名词的复杂形式,前面有形容词修饰语,有的带了“的”,有的没带“的”。考察发现,这些名词短语实际上应该是两种。“聪明人”和“漂亮妞”是一种,余下的属一种。前一种为黏合形式,从语义上来看,它们跟一般概念名词一样,也是表示一个类。这就是说,虽然形式上它们像短语,但本质上其实还是相当于一个概念名词(王灿龙,2012),因此,它们可以直接用于“是”字判断句。其他无论是带“的”还是不带“的”的形式,一般都不再具有普通概念名词的语义功能,带“的”的描写性比不带“的”的描写性更强(陆丙甫,2003)。因此,它们都不适合直接用于“是”字判断句。斜线右边各句之所以成立,是因为名词短语前加上“个”之后,原来的短语变成了不定形式的缘故。那么,为什么不定形式就可以成立呢?这正是下面要探讨的问题。
现代汉语典型的不定形式标记是“一个”,其中“一”为数词,“个”为单位词(classifier(12)。在某些语言中,数词“一”作为个体体标记的一个来源,已得到语言调查和研究的证实。(参Rijkhoff,2002:120)关于单位词,Aikhenvald(2000:13)有如下论述:
单位词(classifier)是指在某种特定条件下使用于表层结构的一种语素,它表示相关名词所指人或物的某种可感受到的明显特征,限用于某个特定的结构,可称之为单位词结构(classifier construction)。单位词结构可以看作是形态句法单位(可能是不同种类的名词短语、动词短语或小句),它要求有某个特定的语素,而该语素的选择又受制于名词短语核心所指的人或物的语义特征。
按照Aikhenvald(2000)的理论,现代汉语中类似于“(一)个+NP”这样的形式就是单位词结构。当一个名词通过单位词变成单位词结构(在用作非宾语时需要带数词)时,已经由表示概念转而表示个体。如果一个名词用于表示某一个个体,那就意味着它由语言层面进入言语层面,联系的是某一个特定的事态。联系名词体范畴的理论来看,这样的单位词结构实际上就是名词短语的体范畴形式,其中“(一)个”之类的不定形式就是个体体标记。
尽管我们可以通过丰富概念名词的内涵来表示该概念的下位概念(如“经济”与“农业经济”),但对于表人的概念名词来说,许多以描写方式来丰富概念内涵的语言形式实际上不再具有概念名词的功能,不管它的修饰限定性成分描写的是本质性的永恒特征,还是一种与具体事件、情景有关的暂时特征,实际上这种描写做的是一种锚定的工作——将个体锚定在特定的时空之内,使该个体变成特定时空里的“这一个”,该名词的体随之由概念体变成个体体,因此,在进入“是”字判断句的时候,必须带上“(一)个”这样的体标记,否则句子就不成立。例如:
以上诸例核心名词之前都有修饰限定成分,如果不用单位词“个”(例(87)用的是“位”),则句子都不能成立。由此可以说,对于“是”字判断句,如果宾语不是概念名词(或表概念的黏合语),而是表示个体的名词或名词短语,除专有名词和指示短语之外,一般都必须用“(一)个”(口语中可以单用“一”)(13)。
此外,像“人”这类概念名词还有些例外,除强调用法外(14),即使是不带修饰限定成分的光杆形式,一般也必须带“个”。请比较:
(90)虽然你还未到法律规定可以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年龄,但你仍是个人,从一生下来就是个人。(王朔《我是你爸爸》)
(90')*虽然你还未到法律规定可以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年龄,但你仍是人,从一生下来就是人。例(90’)“是”字判断句不用“个”,句子就显得毫无意义,这样的表达完全是一种赘疣,因为“你是人”为默认信息,没有说出来的必要。加上“(一)个”就不同了,它表示“你”是特定的个体,有自己的“内涵”和“权利”、“义务”等。
名词体标记的使用,实际上与句子的谓语类型以及时范畴状况都有密切的关系。事件谓语(stage level predicate)句表达的是一个有界、暂时性的事件,它关涉的人或事物一般多为某个特定的个体,涉及的时间一般是某个时刻或某一时段;属性谓语(individual-level predicate)句表达的是一种状态或活动,多是无界的,一般不针对某个特定的时间,多以泛时为主。就“是”字判断句来说,虽然我们无法从谓语的形式上来区分它是事件谓语还是属性谓语,但是通过上下文和相关的语境因素,一般还是能够分清这两种情况(15)。总的来说,如果是属性谓语,则“是”字宾语名词的体就是概念体;如果是事件谓语,则“是”字宾语名词的体就是个体体。前者如例(91),后者如例(92)、(93):
(91)毫不利己,专门利人,是圣人;面对利益,先人后己,是君子;危难当头,舍己为人,是英雄。(易中天《聪明的自私与愚蠢的自私》)
(92)你在认识我之前十足就是个流氓!(王朔《过把瘾就死》)
(93)要能当着你的面前还这么坚决,这么不妥协,二爷是个英雄。(老舍《残雾》)例(91)是就一般情况来说的,完全是一种泛时意义上的表达,同时也不涉及某个特定的人(“是”字判断句的主语为零形式这一句法特征也是一个旁证),所以只需用概念体;例(92)、(93)说的都是一个特定的人。前者在时间范畴上做了严格的限定,后者的判断是有条件的,因此,这两个句子具有广义的事件性,宾语名词的体为个体体。以上三个例子换过来说都不成立(至少可接受性很差)。
七 个体体标记“(一)个”的主观性特征
在有些具有单复数标记的语言中,数量标记在表数的同时,还表示事物的体积、形状等方面具有“小”(smallness)的特点。比如阿斯马特语(Asmat)有两个后缀“-nakáp、-nakás”(16),它们既表减量(diminutive),又分别用作个体体标记和集体体标记,表示单数和复数。例如(转引自Rijkhoff,1991:302):
(94)a.cem (95)a.cémnakap
house/houses small house
b.pok b.póknakas
thing/things little things
在Rijkhoff看来,语言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小”(smallness)与个体体标记相联系,“大”(bigness)与集体体标记相联系。(参看Rijkhoff,2002:118)按照认知语言学的观点,这种倾向符合语言的相似性原理,因此,应该具有一定的普适性。
现代汉语没有单复数的形态变化标记,但个体体标记“(一)个”可以看作是表数量的词汇标记形式。由于它仅限用于表示数量“一”,而“一”在自然数里属于最小的数,因此,“(一)个”以个体体标记的语法身份出现于“是”字判断句中的时候,在有些情况下目的就是为了突出主观小量,从而表达一定的主观性。例如:
以上三个例子中的“个”都不能省略,不是因为句法上的原因,而完全是语用上的要求。前两个例子“是”之前用了一个副词“不过”。按《现代汉语八百词》“把事情往小里或往轻里说”的解释(参看吕叔湘主编,1999:99),“不过”显然是一个表达言者主观性的词语。既然是这样,那么充当“是”字宾语的名词就不能不加以配合,以使整个的语义表达协同一致,所以“个”的使用就是必不可少的。例(98)没有用“不过”(可以加上)。如果独立出来,完全可以不用“个”,说成“我就是演员”。但是在这个特定的语境中,如果没有这个“个”,整个表达的语义和文气就很不连贯。在这段话里,说话人是想尽量降低自己的社会身份(往“小”里说),表示自己的真诚,不以势压人,以增强说服力。
个体体标记“(一)个”用于“是”字判断句表示主观小量这一功能,还可以通过考察它对副词“才”的反应情况,给予更有力的证明。请比较:
在分析这对例子之前,我们不妨先看看《现代汉语八百词》对“才”的阐释,“表数量少,程度低”。比如“一共才十个,不够分配的”、“这孩子才六岁,已经认得不少字了”等;“主要强调程度高”。比如“昨天那场球才精彩呢”、“他不知道才怪呢”等。(参看吕叔湘主编,1999:107-108)很显然,“才”既可以表程度低,也可以表程度高。
先看例(99),跟“副总理”比起来,“局长”的级别无疑是很低的,言者为了强调这个事实,并表达自己不屑的主观情感,使用了“个”;再来看例(100),跟“副处长”相比,“局长”自然是高级别的职务,即言者要表达的是主观大量。由于“(一)个”只跟主观小量联系,因此被排斥,只能说“他才是局长”(用光杆形式)。这两例的变换式如下:
主观小量一般只能跟低职级的名词相联系,对于职级很高的名词,不能通过个体体标记“(一)个”来表示主观小量。例如:
但是再低的职务也毕竟是有职级,故相对于没有职务的人来说,还是“高人一筹”。例如:
张伯江、李珍明(2002)在讨论“是”字判断句时,认为“是(一)个NP”“倾向于主观表达”。这一结论是符合语言事实的。本文的考察和分析进一步论证了这种主观性主要落实在“主观小量”上。“是(一)个NP”不能用来表示主观大量。对于主观大量,可以利用带光杆形式宾语的“是”字判断句(即“是NP”),再结合有关的主观性标记词(如某些情态副词等)来表达,具体的例子就不再列举了。
八 结语
本文根据名词宾语的指称形式,将“是”字判断句分为属性(身份)说明判断(类指形式作宾语)和个体指认判断(定指形式作宾语),然后指出这两类判断为“是”字判断句连续统的两极,由不定形式充当宾语的“是”字判断句处在两者之间,兼具二者的某些属性。文章在这个框架之内比较全面地考察、分析了“是”字类指宾语和不定指宾语的使用情况。一方面,挖掘和揭示了以往的研究未曾注意的语言事实和规律,另一方面,分析和解释了相关事实和规律背后的动因与理据,既充分验证了以往的某些结论,又进一步深化了相关的分析和研究。
本文曾在第17次现代汉语语法学术讨论会(上海,2012.10.13-15)上宣读,张伯江教授和张谊生教授等多有教正。会后又承蒙审稿专家提出宝贵的修改意见。谨此一并致以诚挚的谢意。
①关于人的属性说明判断,实际上就是“身份说明判断”。故以下举例分析涉及人时,为表述更准确,径用“身份说明判断”一语。
②本文例句凡没有标注出处的,均为笔者自拟。
③不一定要用“个”这个量词。具体用什么量词,则由名词所表示的动物来确定。
④符号“*”表示句子不成立,“?”表示句子可接受性较差,符号“??”表示句子可接受性很差。
⑤这个句子在多妻制社会是可接受的。
⑥“她是一个女儿”在有些情况下是可说的,但“他是一个叔叔”则很难找到适宜的语境让它成立。
⑦比如可以说“发现的只是一堆饲料”、“需要的只是一杯海水”。
⑧单独使用的时候,完全可以说“柏拉图是个始作俑者”。
⑨“老头儿”和“陌生姑娘”一般是不能这样用的。例如:“*他是老头儿。/他是老人。”“*她是陌生姑娘。/她是个陌生姑娘。/她是(个)姑娘。”有些方言里说“她是姑娘”,意即“她”尚待字闺中,这样用的“姑娘”是“黄花闺女”的类指,无疑是表身份的用法。
⑩例(81a)如果作为让步句来说,则是可以接受的,相当于“他就是校长的话,又能有多大的权力”。
(11)这个句子加副词“就”,有时能说。比如导演选演员时想要找“漂亮姑娘”,有人指着一女孩说“她就是漂亮姑娘”,这种情况下句子是可接受的。不过,此时其焦点成分是“漂亮”,而非“姑娘”,从而使得“漂亮姑娘”具有身份名词的功能。
(12)这里不用“量词”这个术语,是因为从跨语言的角度来看,这类词的核心语义不是计量,而且它也并非总是与数词搭配使用。即使在汉语中,许多情况下数词都可以略而不用。
(13)张伯江、李珍明(2002)通过一般的观察和测试,发现“描写性定语有强烈的要求‘一个’出现的倾向”。他们的这一结论为我们的理论分析所证实。
(14)比如可以说“他是人,不是神”。
(15)就“是”字本身来说,是不能作“属性”和“事件”的区分的。这里之所以借用“属性谓语”和“事件谓语”这一对概念来分析,主要是想利用二者在时范畴上的对立来说明带光杆名词宾语与带不定形式名词宾语的不同。因为从时范畴意义来看,“是”带光杆名词宾语具有“属性谓语”的特性,“是”带不定形式名词宾语具有“事件谓语”的特性。
(16)阿斯马特族是新几内亚的一个族群,居住在印度尼西亚巴布亚省西南岸、毗邻阿拉弗拉海的岛屿上。
(17)当“才”和“局长”重读时,该句可成立。不一定要用“个”这个量词。具体用什么量词,则由名词所表示的动物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