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独立运作中的合作问题及对策_协会论文

行业协会独立运作中的合作问题及对策_协会论文

行业协会自主运作中的合作难题及其求解,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业协会论文,难题论文,自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行业协会主要是协会成员通过自愿合作提供他们的公共(或集体)物品的组织。在社会科学中这是典型的集体行动情形,并存在着相应的集体行动难题:在公共物品的提供中如何促成成员的合作。[1]在过去依赖政府权力对企业合作行为进行控制的时代,合作难题的类型、具体表现、对管理组织的内在要求等方面都被掩盖到了政府的权力控制之下,而在目前,由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行业协会权限的接管,强制性的外在控制退出了日常管理的范畴,通过成员的自愿合作来解决问题的方式占据主导位置,难题的解决也在理论上与实际运作的协会组织中表现出来,需要我们加以应对。本文在鉴别出两类难题的基础上,致力于找出两类难题的各自解决方案,并引出相关的政策含义。

一、理论背景与研究思路

1.关于行业协会

行业自律是一种古老的传统。这起源于其作为经济治理机制的功能,即协调对外行动和实施内部管理的功能,行业性协会则是行业自律的主体。行业协会介于公共性组织的“公域”和经营性组织的“私域”之间,因此又被看作是中介组织的一种。企业自愿加入行业组织是为了寻求仅靠单个企业自身无法获得的利益,或者说是企业的公共(或集体)利益。

行业协会属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中的经济类社会团体,它们既不同于政府,又不同于营利组织。对此,人们有两种不同的强调:一是强调它不是代表政府管企业的另一个“婆婆”,而是位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因而具有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有关论述大量出现);二是它的民间性,是自下而上形成的、通过会员的自愿合作而为所有会员提供服务的行业自治性组织,其职能在于表达同行企业的共同愿望、进行民主协调、建立行业自律。[2]两种强调方向实际上代表的是民间组织的两种不同的本质特征:自治性与自愿性。这两种特征是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所提出的非政府组织5个特征中的两个,另外3个特征是: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我们这里关注后者,即会员的自愿合作问题。

行业自律作为一种会员自愿合作、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的方式,它比政府管理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更直接,更能体现出一种民主化基础上的自主治理的特征,并且在企业为了自己利益而进行的自律性管理中,可以体现出更高的效率性;[3]与松散的社会网络或社会监督相比,它的组织化、制度化程度较高,能够更有效地协调会员的行为。[4]但是,正如以下要分析的那样,因为这也是会员的自愿合作行为,所以,必定也存在着公共物品与私人提供的矛盾,即会员的合作行为如何有效保证问题。[5]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协会组织的合作难题的表现又与协会规模密切相关,在跨越较小地域范围的地方性协会组织中,由于它们得到较少的正式授权,因此,集体行动难题表现得较为典型。[6]

2.关于合作行动中的集体行动理论

集体行动含义的通俗表达就是在提供公共物品或集体物品的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协调与合作的行动。在这种行动中,如果各行动者之间缺乏协作的努力,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将采取对其自己最为有利的做法,即不提供贡献。所以,集体行动的含义已经与其字面含义有别,不再指一群人追求共同目标的行动,而是与社会困境的含义十分相似:自利的个人追求它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违背了群体的目标,因而其核心问题是大家从协作行动中共同受益的可行性。[7]显然,集体行动问题对于行业协会的研究具有针对性。

3.基本思路

依据目前政府职能的转型趋势,行业协会组织的运作具有越来越自主的地位。但是,在政府的外在控制解除后,如果要避开“二政府”(其实质是协会进行管理与服务依据的是行政性权力,而不是来自会员的认同)的误区,就会出现合作的难题,在市场经济的各微观主体间尤其如此。其难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本身对会员来说的合法性问题:协会组织能够代表企业的合作愿望吗?具体表现为协会组织能否吸引会员和收上会费;二是即便存在一个组织,即便会费足够,但它能够通过会费解决会员的恶性博弈难题吗?在需要所有会员的行为配合场合下的合作问题怎么解决?为了解答这些问题,就需要将集体行动理论运用于两种场合下,分析各自的规律,找出解决出路与政策含义。

本文在理论分析的主线索下,引用了一些实证数据。这些数据除注明出处的之外,都来自于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受国家经贸委中小企业司委托所从事的一个研究项目。该项目于2002年1月至12月进行,其中问卷调查时间为2002年6月至7月。调查对象的选取不具有精确的概率抽样性质,但具有一定的随机性,被调查企业共658家。

二、行业协会自主运作中的两类难题

1.两类合作难题

(1)协会本身对会员缺乏吸引力

目前的行业协会即使除却政府的干预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控制,也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其中一类问题的表现是对会员的吸引力低下。一方面,许多企业不愿意加入协会;另一方面,已加入协会的会员不愿意缴纳会费,会费拖欠现象严重。

本次调查的对象是中小企业,但考虑到全部企业的99.9%都是小企业,所以,可以忽视其“中小”特性。被调查企业的构成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占30%,集体企业占11.7%,股份合作制占34.2%,合伙制占6.3%,中外合资企业占4.8%,独资企业占13.0%。在调查对象中未参加行业协会的企业比例为40.8%;已参加行业协会的企业中,有18.6%的不按时交纳会费;在交纳会费的企业中,又有24.4%的认为所交会费并不值得。加入了行业协会、按时交纳会费且认为所交会费也值得的企业,只占全部被调查者的38.0%。

如果允许协会相互竞争的话——或者在国外协会大量涌入之时,这种低吸引力的协会如果不改变自身状况,最终将会被淘汰出局。仅仅是政府职能的下放并不能解决问题。

(2)会费之外的难题

常敏将行业协会的作用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行业维权、信息交流、行业培训等服务,其二是以价格自律为核心的难度更大的活动方面[8]。其中,前者可以通过会费收取加以完成,除了作者所说到的方面外,还可包括一个行业的市场开发、产品推广、作为反倾销申诉中的提诉人以及帮助企业应诉等。这些行为可以依靠协会组织本身来完成,只要有会员的经费支持就可以;而企业间的协调、自律行为却无法单单依靠会费收取得到解决。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是,它在会费之外又涉及到了会员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是说,会员之间并非完全一致的利益关系,它们实际上是真正的利益对立者,它们之间的价格竞争除了保证自身的利益之外,还具有挤跨竞争对象的目的。

显然,企业间的竞争程度对行业协会的建立有着不良影响,在我们的问卷调查数据中,二者间呈负相关关系。在那些地区间同行业恶性竞争较为严重的企业,人们对自己组建协会的能力评价也较低,反之则较高。这种能力评价并不是针对收取会费的难度,而是协调会员行为的难度。有关数据见下表:

表:无外界干预时,企业对自己建行业协会的能力评价(单位:%)

企业对自己能力的评价总

很低较低一般较高很高 计

本地区

严重15.524.450.28.9 0.9 100

争严重 不太严重 4.6 26.455.713.00.3 100

程度不严重

7.7 25.658.713.51.0 100

2.两类合作难题的理论表述

以上两类难题又可以加以深化,抽象地表达为以下两种情形。

(1)典型的集体行动难题

集体行动难题的核心在于谁都不愿提供行动成本。举一个数据化的例子:假如某群体一共有100个成员,如果每个成员都提供5分的成本,群体就可创造10分的价值;将这些价值平均分配给每一个会员,那么每个会员可得到10分的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成员会主动提供成本吗?未必。因为,假如有一个成员不提供它的成本,那么,群体少收入10分价值,而平均到他本人头上只有0.1分。在5分的成本与0.1分的收益之间比较,其结果可想而知。

但是这类难题还是相对容易解决的,其条件就是存在一个既有的协会组织,并且它能够正常收取会费。在这里会费的本质就是用于公共物品提供的成本,或者说,集体行动中的成本提供难题早在会费收取之时就得以解决。

(2)囚徒博弈的困境

企业间恶性博弈的难题无法通过会费加以解决,其原因在于,这里的合作要求已经不是行动的成本提供问题,而是将行为规则体现到行为细节上。但实际上,在行动环节上,每个会员又都受着不合作的报酬激励,一旦他人遵守规则(称为合作)而自己违背之(称为背叛),那么自己将受益;相反,他人背叛而自己合作,则自己利益受损。这是一种囚徒博弈的形式。

囚徒博弈也是人们之间的合作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它实际上与集体行动难题等价。[10]但是,通过这里的详细勾画可以看出,虽然囚徒博弈表达的也是人们之间的合作问题,但它与上述第一种集体行动的情形还是存在差异的。

囚徒博弈是发生在市场主体间的典型情形。例如在生产厂家合作限价行为中,大家都遵守规则将使所有厂家受益,这比降价竞赛要好得多。但是,在别的厂家都限价之时,某一厂家降低自己的产品价格,将使它卖出比别人更多的产品,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回报。

这种情形的发生频率往往超出人们的预料,虽然其结果对每个企业的长期利益都不利。其背后的原因是,实际监督很难完备,一些急于追求短期利益的企业会抓住监督不到位的机会捞取自身利益。对他人背叛的担心又会促使每一个厂家竞相违背规则,因为这时谁遵守规则对谁不利。

三、解决两类难题的对策

1.第一类难题的解决

如果协会组织是大家真正自愿结成的合作组织,那么会费的收取应该不成问题。在收取足够的会费之后,该类难题也告解决。但现实中的行业协会并非完全意义上的民间组织,它可能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存在,而实际上对会员缺乏吸引力。这时的会费收取必然存在困难。会费收取不到位,就降低了协会的服务能力,因而对会员的吸引力进一步降低,如此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对此的解决对策应当是增加协会组织对企业的吸引力。一种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就是发现并培育真正由企业自发形成的协会组织。在市场机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感到建立行业协会的必要性,一些具有生命力的新的协会萌芽越来越多,对此,应当注意发现它们、扶持它们、促进它们的发育。由此又可追索到现有的政策环境这里:目前的政策不是鼓励与扶持性的,而是限制性的。主要表现在新协会成立时的严格的登记审批程序、对挂靠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等。

另一种解决办法是,对于那些覆盖范围合理、有发展潜力的既存“协会”给予一份“启动”的能量,投入资金或优惠政策等对企业有吸引力的资源,让企业愿意加入进来,解决吸引力不足、参与动机不强的问题。

2.第二类难题的解决

这类难题更难以解决,在各种需要企业加以合作的场合下,许多因素都会影响合作的达成。据集体行动理论,影响合作达成的一些关键性的因素有,企业间的沟通状况、企业在合作组织中的参与状况、协会组织的民主决策机制、以及在企业诚信的基础上,是否具有制裁背叛者的措施等。以下分别对之论述。

(1)企业会员面对难题时的相互沟通

沟通有利于合作的达成,这方面已有众多的研究,例如,Sally在归总了由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所进行的100余次、包含5000名以上被试者的实验研究结果后发现,在一次性实验中,面对面的沟通可以将合作率平均提高45个百分点,在重复性实验中则可提高40个百分点。[10]对于沟通促进合作的原因有多种解释,一些具有可信性的解释包括:①交换相互承诺;②增加信任并因此而影响对他人行为的预期;③强化既存的规范价值;④产生群体认同等。[11]面对合作难题时,协会内成员之间相互沟通的条件并不难满足,但是,如果需要的合作期限较长,情况可能会有所改变。

(2)民主决策机制

民主决策的实质在于所有成员企业的参与和意见被尊重,而这两者都具有促进合作的作用。

在一些合作问题的研究中,社会科学家们发现,参与可以培养人们合作的技巧以及对于集体努力的共享责任感[12];另外一些研究发现,当群体成员认为是他们自己、而不是精英或政府创造了规则时,他们就会更积极地看待这些规则,并对其他成员的规则遵从抱有乐观的态度。[13]

Dragonor对此早就有过一个明确的表达:人们通过加入对有关问题的讨论而卷入决策的程度越高,在执行这一决策时的参与积极性就越大,因为他们感到自己是联合决策者中的一员。作者进一步将影响成员参与执行决策的因素分为:①在公共讨论中参与的程度;②与管理者群体的认同程度;③决策方案进入人们视野的方式;④使决策表达成主要执行群体语言的程度和专门性。[14]

沟通与民主决策机制显示了一种协会内部的民主机制。这一机制在那些会员数量不是很大、但在相互利益冲突十分尖锐的协会中,会显示出独特的效果。

(3)对背叛者制裁的保证

这也许是一个最为重要的方面。合作的失败并不都在于行动者的自利倾向,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对他人背叛的担心,只有存在一个能够保证他人不背叛的制度,才能保证自身合作的效果,这种制度就是对背叛者实施制裁。

对于制裁措施在达成合作中的作用——包括在企业合作中的作用——已有较多的研究与论证。Ostrom的研究结论是,在不存在制裁措施时,高诚信得分者合作得很好,但低诚信得分者却不然;而当制裁措施到位时,大多数低诚信得分者也能解决困境,诚信群体与不诚信群体的合作比例差异显著减少;[15]Das与Teng在研究企业间的战略联合组织时指出,合作伙伴的合作信心来自于两个因素,其一为控制,其二为相互信任;[16]Bachmann使用权力取代控制来表达同样的思想,并认为,权力的控制有利于相互信任的产生;[17]Gallivan甚至认为,如果控制到位的话,可以不需要相互信任就可以保证合作的达成。[18]

制裁权力的来源包括两个方向:一是自下而上所产生的制裁规则(措施),并最终形成组织规则;二是借助于外在的制裁力量。在行业协会的情形下,后者一般基于行业协会的“二政府”性质;而前者则来源于会员本身,并且在所有企业都深受不合作之害之后,成员就更加要求对不合作者的惩治规则的出现。在多大程度上给予协会处罚的权力是这里的关键。

以上三个方面将民主决策与制裁的保证都包含了进去,实际上,这也是任何一个政体都要求具有的治理条件。行业协会有时被作为“私益政府”看待,因此,得出以上结论自然合乎正常的逻辑。但现实状况却是,一方面民主决策机制并不存在,另一方面,制裁的措施也难以得到保证。虽然在形式上行业协会有权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包括取消资格、降级降誉及相关会员的责任株连制等方式,但在目前阶段,这近似于虚设。因为如果协会对会员不具备吸引力的话,降级、开除等处罚方式也不具有实质性意义。如果要进一步追索的话,就会发现其根源是:一方面,政府权力的介入与业务主管部门制度,使得行业协会自身的权限微乎其微;另一方面,在自主运作的初始阶段,行业协会首要的任务是吸引会员和建立自己的威信,在此基础上的处罚才有威慑力。

四、政策含义

1.政府的作为方式

在行业协会建设方面政府可以或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①放宽对协会的审批登记制度,放宽对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一个宽松的政策法规环境;②以协调人的身份,为一些协会的建立提供一个合作平台,直到协会能够拥有自身的权威并健康运作为止;③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协会,使之对会员产生吸引力,打破前面所分析的协会与成员之间的恶性循环问题;④允许协会拥有基于内部民主决策基础上的更大的权力,如在会费收取数额上,应给予协会更大的自主决定权;当由不合作所造成的后果危及所有成员乃至整个行业的生存时,甚至可以在政策与法律上给予协会更大程度上的处罚会员的权力,如罚款的权力。

2.行业协会自身的建设

第一,协会的真正出路不是“二政府”,原来不能由政府解决的问题,也不能由“二政府”来解决。如果一个“协会”组织只代表内部小群体的利益,那么,就成了依靠外在的强制方式来管理所有会员的形式上的组织,而背离了自愿合作的本意。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就是民主决策机制,落实到每一个会员那里则是在组织中的参与和意见被尊重,真正实现会员的自主。

同时,协会组织也要求有基于一致同意基础上的制裁的权力。鉴于其社会团体的性质,要具有制裁权,当务之急是明确协会的应有权限,形成协会自身的权威,使成员产生向心力。常敏在这方面的考虑是将企业的市场准入、生产许可、商标认定、税收评议等权限向行业协会转移[19]。但是,在行业协会名副其实之前,这种转移也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因为这种纯粹的权力又容易导致协会组织向着“二政府”演变。更好的对策应当是基于会员企业一致认同基础上的制裁规则,且随着协会组织的发展,而将权限逐步赋予到位。

民主决策与制裁措施主要是针对第二类合作难题而得到强调的,第一类难题的解决要求相对要低一些,但是,在将像沟通、参与、民主决策、制裁措施的保证等条件用于第一类困境的解决时,也将更有利于第二类难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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