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斥台湾独立理论_台湾独立论文

驳斥台湾独立理论_台湾独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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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E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83—(2003)04—0041—06

所谓“台独”,就是国外反华势力及其支持下的一小撮民族败类,企图将台湾从中国 分离出去、实现“台湾独立”、并使之成为帝国主义附庸的一种思潮和活动。显然,“ 台独”是一股历史的逆流。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几个台籍民族败类在美日反华势 力的支持下开始从事“台独”活动。蒋氏父子统治台湾期间对“台独”严厉打击,“台 独”分子不得不流窜海外,苟延残喘。李登辉时代,“台独”在“宪政改革”的掩护下 死灰复燃,逐渐形成一股政治势力而猖狂作乱。当今,台湾当局仍推行一条“渐进式的 台独”路线,严重阻碍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和祖国统一进程。

由于“台独”本质的反动性和虚弱性,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理论。但是,为了蛊惑人心 ,欺骗群众,达到分裂中国的目的,一些所谓“台独理论家”,不惜歪曲历史和现实, 制造各种“台独”理论,为“台湾独立”提供依据。随着国际形势及海峡两岸关系的发 展变化,这些经不起历史检验的理论不断破产,但又不断被伪装、变幻或派生。时至今 日,仍有一小撮顽固“台独”分子,变换花招,为“台独”招魂。但是无论如何变换, “台独”本质是不会改变的。本文试图追根溯源,剥开其伪装,将“台独”谬论暴露在 光天化日之下。

一、荒谬的“台湾民族论”

“台湾民族论”的基本含义是,台湾经过几百年历史的发展变化,已形成一个有异于 中华民族的单一的“台湾民族”,因此“台湾人不是中国人”,台湾民族也不是中华民 族。这是早期“台独”运动的主要理论依据,并影响、支撑了“台独”运动几十年的发 展变化。

提出并解释“台湾民族论”的主要有两派人,一是在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廖文毅为代 表的“皇民化台独派”,其论点主要从血统、文化等方面寻找依据。首先,他们提出“ 混合血统论”,认为台湾人并非中国血统,在几百年特殊历史变迁中,形成一个由印尼 人、马来人、西班牙人、荷兰人、日本人、高山族人混合杂交的独特血统的民族,因此 台湾人根本谈不上与大陆中华民族同种。其次,以“文化同化”为论据,认为台湾因遭 受异族殖民统治,使得台湾在语言、文字、宗教、价值观上都不同于中国大陆。特别是 日本统治台湾50年,强力推行“皇民化”运动,使台湾文化为日本文化所“同化”。因 此,独特的“台湾文化”塑造了独特的“台湾民族”。(全国台联研究室编:《历史怪 胎——“台独”》,53页,北京,华艺出版社,1992)由于这两种观点的荒谬性,并有 依附日本军国主义之嫌,遭到台湾民众的普遍唾弃和反感,60年代中期即无市场而随之 消失。

70年代前后,“台独派”的另一主要代表人物史明对“台湾民族论”作了新的论证与 阐发。与前者不同的是,史明承认台湾人与中国人同种同文,同为汉民族,但是他又提 出了所谓“超越论”,认为在台湾与中国大陆相隔绝的地理条件之下,经过了三百余年 的殖民地性的社会发展与反殖民地斗争的结果,“到了日据时代,台湾社会与台湾人大 体上已超越(克服、扬弃)了这些跟中国相同的血缘、文化关系,并在与中国不同的范围 的社会基础上,发展为一个单独、唯一的台湾民族”。(史明:《台湾人四百年史》,6 88页,台北,自由时代周刊社影刊,1980)史明还以台湾历史的特殊性为由捏造了一个 不同于中国和中国人的“台湾人意识”。为了把台湾人描绘为单一的“民族”,史明还 编造“中国人侵略台湾”的论调,把郑氏、清朝、国民党说成与荷兰、日本一样,都是 “外来的殖民统治”,“‘唐山人’与‘本地人’虽然同属一血统,但在台湾史上已经 过一段统治与被统治的殖民地斗争过程,使本地人逐渐打定独特的发展方向,终于成为 今日的台湾社会和台湾人”。(史明:《台湾人四百年史》,746页)

事实上,台湾与大陆血脉相通、骨肉相连,以及文化传统的同根性,是任何人、任何 力量都无法改变的历史事实,宣扬“台湾民族论”者,无论是“混血论”还是“超越论 ”都是刻意歪曲甚至杜撰历史,都是荒谬至极的。

众所周知,台湾有文字记载的历史,是从大陆汉人到达台湾后开始的。从三国时代大 陆汉族赴台开始,大陆人民与台湾人民的交往便连绵不断。尤其是到了明朝,开始了汉 人与当地居民的融合过程。在郑氏统治台湾的22年中,大陆东南沿海的汉人更是大量迁 移台湾。到清朝统一台湾时,大陆移居台湾的汉人达10万人,到1811年编查户口时,汉 人增至200万,1887年达300万。从血缘上看,占总人口98%的台湾人,是从宋朝起近三 百年间,从福建、广东沿海陆续移民到台湾的。虽然历经几次外族统治,但与外族通婚 而带有外族血统的则极为个别,根本改变不了当地人民的汉族血统。据考证,占人口2% 的高山族大部分属于南亚蒙古人,而南亚蒙古人发源于亚洲大陆,其中一分支散居于大 陆东南沿海地区,被称为百越族。这就是说台湾的高山族与祖国大陆的古越族也有深厚 的血缘关系。因此,说“台湾人不是中国人”,台湾人是“混合血统”论者,简直就是 自欺欺人。台湾同胞对此从根本上予以抵制和批判。

从文化、意识方面看,据从澎湖、高雄、台盅出土的彩陶分析,台湾与中国的文化联 系至少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当汉民族大量移居台湾后,不仅与当地居民融合,而且 他们将大陆先进的农业、手工业生产技术和优秀的汉文化带到了台湾,在台湾生根发芽 。郑成功到达台湾后在台湾建立起当时在大陆普遍实行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如设 府县、尊孔崇儒、科举取士等,为中华文化在台湾传播奠定了基础。郑氏的子孙归顺清 朝后,台湾从此置于统一的清政府管辖之下。到19世纪中叶,台湾西部已开发地区的内 地化基本完成,不仅行政管理、科举制度与内地相同,民间的价值判断与社会习俗均以 儒家道德标准为主。1895年日本强行割占台湾后,却无法割断中国的文化传统和台湾同 胞的民族意志。在其开展所谓“皇民化”运动中,除极少数汉奸败类外,广大的台湾同 胞与日本殖民主义者进行了坚决斗争,以各种方式抵制其文化意识的“同化”。因此, 当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投降时,台湾民众张灯奏乐、欢声若雷,正如一些历史学家 所描述的:“抑郁50年之久的积愤,有如山洪爆发,发泄无遗”,“那50年间的皇民化 运动,仅只一天就被吹走了”,台湾同胞热烈欢庆回到祖国怀抱。这些充分说明日本“ 皇民化”的失败,而中华民族传统深深地扎根于台湾同胞的心中,中华民族的意识丝毫 没有改变。

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因人为因素,两岸同胞处于隔绝状态,但是代代传承的中华民族 的传统不可能因政治、军事上的对立而消失。1987年台湾当局开放大陆探亲,数百万台 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认宗、寻根祭祖,就是最有力的说明。事实充分证明,台湾同胞 与大陆人民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所谓“台湾民族论”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台湾民族论”有两个变种,一是“台湾命运共同体”,二是“台湾生命共同体”。 前者是另一个“台独理论家”彭明敏提出,后者则是李登辉自创。

彭明敏的“台湾命运共同体”一说,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彭逃亡美国时所宣扬的观点 ,称:“现代国家的建立不是以种族、文化、语言或宗教等作为基础,而是以共同命运 和共同利益的信念,作为根基。”(彭明敏:《自由的滋味》,254页,台湾文艺出版社 ,1987)1992年11月,彭明敏返回台湾的第二天,在向台大法学院演讲时进一步发挥说 :“我们是坐在同一条船上,无论如何我们的命运相同,这就是我强调的‘命运共同体 ’。假如有这个意识的话,祖先、语言、风俗习惯并不重要”,并宣称:“命运共同体 ”是一种“国民意识”,是“构成国家的基础”。(台湾《民众日报》,1992年11月3日 )显然,“命运共同体”已超出台湾本土意识的范围,是其“独立建国”政治纲领的新 的理论诠释,也是“台湾民族论”的翻版。

无独有偶,李登辉也是从1992年开始构建“台湾生命共同体”的概念。李登辉提出, 要由社区来进行“唤起国人建立‘生命共同体’的共识”。(台湾《中国时报》,1992 年7月17日)又说:“我们不能孤立在台湾小岛上,我们一定要走出去,有信心,有尊严 地走入国际社会,我们有‘生命共同体’的体认”。(台湾《中央日报》,1992年12月5 日)在此后几年里李登辉一有机会就强调要“凝聚以台湾为主体的生命共同体”。李登 辉“生命共同体”的实质是要在思想、文化乃至民族感情上斩断与祖国大陆的情结,与 政治上“独立政治实体”相适应,在思想、文化上建立“独立实体”。难怪彭明敏特意 提到,李登辉的“生命共同体”就是他说的那个“命运共同体”。

当代“台独”谬论的“经典”则是“远亲近邻”论,是为“台湾民族论”的又一派生 物。2000年4月台湾“大选”结束不久,吕秀莲便大放厥词,称“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 的国家”,台湾与祖国大陆是“远亲近邻”的关系。其荒谬的逻辑是:因为“我们的祖 先来自大陆”,台湾与祖国大陆就成了在“血缘方面,在历史上是远亲”,“在地理上 是近邻”的关系。(《人民日报》,2000年4月8日)该论潜台词就是:海峡两岸是“两个 华人国家”。从而否认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否认台湾同胞是中国 人民、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对于这一违背历史、罔顾事实的谬论,岛内舆论哗然, 纷纷谴责。而明眼人一看便知,吕秀莲此论的目的就是为搞“台独”服务。

二、杜撰的“台湾地位未定论”

这一论调的中心含义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放弃了对台湾的主权,但是因为没 有任何条约明言日本已将台湾归还中国,所以台湾就变成了一块“无主之地”,其“国 际地位尚未确定”,要重新确定这块土地的归属。

“台湾地位未定论”,是50年代初首先由美国炮制出来的,是美国企图霸占台湾、干 涉中国内政的产物。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积极作解放台湾的准备。1950 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美国为保持台湾这一远东战略的重要环节,使之不致落入共产 党之手,便以朝鲜战争的爆发为契机,悍然下令其海军第7舰队侵入台湾海峡,“实行 台湾中立化”政策。美国总统杜鲁门于6月27日发表声明称:“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 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或经联合国考虑”。这就是“台湾地位未定 论”的出笼。为控制台湾这一“不沉的航空母舰”,美国于1951年9月又导演了一场既 无中国政府又无国民党当局参加的所谓“旧金山对日和会”,所签订的和约声言“日本 放弃对台湾和澎湖列岛的主权”,却没有明确台湾的归属。1952年4月,在美国的要挟 下,台湾当局同日本签订的“日台和约”也没有改变“旧金山对日和会”的立场。就这 样,美国以分离台湾为目的而制造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便有了“依据”。

“台湾地位未定论”成为“台独”分子谋求“台湾独立”的一个主要理论支点。彭明 敏就曾说,“从国际法的观点来说,自从1895年台湾割让给日本以后,直到现在,并没 有任何条约或其他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将台湾重新划归中国”。其理由是:《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宣言》虽宣称台湾将归还中国,但无法律约束力,“只不过是盟 军战争目标的声明而已”;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投降书接受上述两项宣言,“这最 多也不过是日本承诺将来愿意放弃对台湾的主权而已”;1951年日本与盟军所订和约和 1952年日本与国民党当局所订和约,都仅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主权以及其他一切权力, “但并未指明日本放弃台湾以后,谁取得台湾主权”。所以“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 ,台湾的国际地位一直未曾确定”。(彭明敏:《自由的滋味》,252页)另一个老牌“ 台独分子”王育德则说:“开罗宣言的决定先未与台湾人商量,因此台湾人不受其拘束 ”。(王育德:《苦闷的台湾》,局版台字第5421号,148页)

一些眷念对台湾殖民统治的日本右翼反华分子和一些“皇民化台独”分子还据此妄加 演绎,甚至推论出台湾“自古是无主之地”、台湾是“化外之地”、台湾人是“化外之 民”等谬论。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谬论是不值一驳的。

第一,台湾自古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是无可争辩的历史事实。《马关 条约》是日本通过发动侵略战争强加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不平等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 ,战后理所当然地应将台湾归还中国。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在对日宣战文告中声 明,废除一切涉及中日间关系的条约、协定,《马关条约》当然在废止之列。从国际法 意义上看《马关条约》也是非法的。早在18、19世纪就有不少西方学者强调,通过侵略 战争强加于别国的不平等条约是非法的无效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缔结的国际联盟盟约 和《非战公约》,不仅认为侵略战争是非法的,而且还是一种国家罪行。1934年国际法 协会通过的对巴黎和约解释性条款写道:“缔约国通过违反本公约的手段事实上取得为 任何领土或利益,无权被承认为法律上的取得”。1974年第九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 “侵略定义”的决议中,就有“由侵略行为而取得的领土或特殊利益,不得也不应被承 认为合法”。战前,日本将台湾强行掠夺而去,战后当然应归还中国,这是不容置疑的 。当历史推进到20世纪五六十年代,反而说台湾是“无主之地”,真是咄咄怪事,只能 暴露美国分裂中国,企图永久霸占台湾的图谋。

第二,《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1943年12月1日,由中美 英三国举行的“开罗会议”所发表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 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这一言简意赅的规定,不仅十分准 确地表达了日本占领台湾的非法性质和中国对台湾拥有主权的合法性,而且记载了美英 两国对台澎归还中国的承诺,是处理台湾问题的重要国际法依据。1945年7月26日,以 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的《波茨坦公告》(苏联于8月8日对日宣战是时加入)重申“开罗宣 言之条件必将实施”。作为处置发动侵略战争的战败国和安排战后国际秩序的这一国际 性文件,经中、美、英、苏四国同意和签署,对四国都有约束力。依此,日本于9月2日 发布投降书,表示完全接受并遵照执行,无条件接受并履行两个文件中必须将台湾归还 中国的规定。这样,《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便成为中、美、英、苏与日五国共 同认定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件。1945年12月25日,中国政府依据两文件赋于的权 利,接受驻台日军投降,收回台湾主权,并设立省行机构,依中国法令施政。台澎不但 在法理上而且在事实上已恢复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对此,没有任何国家公开表示异议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奥本海国际法》指出,“由国家或政府首脑签署、以会议公报 形式发表的正式声明和其中所达成的协议,依照协议规定的明确的行为准则之程度,可 认为对有关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上卷第二分册,306页 ,商务印书馆,1981年译本)由此可见,《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是 不容否定的。不仅如此,这两个文件还为世界各国所肯定。英国外交部于1950年4月和1 954年8月先后声明英国政府对台湾前途所持的态度是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 》中台湾应归还中国的规定。美国总统杜鲁门于1950年1月5日的声明中也明确表示,遵 照宣言承认中国对这些岛屿行使权力。因此,《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台湾归 还中国的国际法有力的依据。

第三,“对日和约”是片面的、非法的,不具法律约束力。1951年9月,美国公然违背 二战期间盟国商定的程序,一手策划操纵了旧金山对日和会的筹备和召开,强行缔结了 一项完全适应美国需要的单独对日和约。该和约对台湾问题只规定“日本放弃对台湾及 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权利根据与要求”,而未对台澎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以为“台 湾地位未定论”提供依据。然而,对日和约却是一个片面的、非法的条约,不具法律效 力。

中国,作为战胜国之一——既是对日作战的最主要的国家,又是日本侵略战争最大的 受害者——却被排斥在和会的准备及和会之外。这一行径严重破坏了战中和战后盟国签 署的一系列有关缔结和约、处理战败国的协议。如联合国家共同宣言、开罗宣言、雅尔 塔协定、波茨坦公告和协定以及1947年6月19日远东委员会所通过的对投降后日本之基 本政策的决议等重要国际协定。由中英美苏等26国于1942年1月1日签署的联合国家共同 宣言规定:“签字国保证不同敌人缔结单独停战协定或和约”。1945年8月2日通过的波 茨坦协定规定:“和约的准备工作”应由在敌国投降条款上签字之会员国进行。(《人 民日报》,1951年8月16日)但美国为延长对日本的占领,对日和约一直拖延至朝鲜战争 爆发。此时,美国又借口同中共在朝鲜处于交战状态而不顾苏联、英国、印度等国的反 对,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和会的资格。因此,和会本身违背了盟国协议,是单独对 日和会。这样的和约只能视为片面的、非法的。正因如此,印度、缅甸及南斯拉夫拒绝 出席旧金山对日和会;苏联、捷克斯洛伐克、波兰拒绝在和约上签字。对此中国政府亦 于1951年9月18日发表声明严正指出:旧金山单独对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中国政 府“绝对不能承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周恩来年谱》上卷,180页,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台湾地位未定论”者企图以此取代《开罗宣言》和《波茨坦 公告》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至于1952年国民党政权与日本签订的“日台和约”并非出自 缔约双方的自由同意,而是美国施加影响和压力的产物,这样的“和约”不具有效力, 早已失去存在的意义。

以上有力说明了“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虚妄性。而上世纪70年代,随着中美、中日关 系正常化,美国、日本均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个 省。“台湾地位未定论”则不攻自破。

然而,对于这一已扫进历史垃圾堆的谬论及其变种,现代“台独”分子却重新捡起来 视为至宝。1994年3月李登辉与日本史学作家司马辽太郎进行了一次题为“生为台湾人 的悲哀”的对谈。在这次推心置腹的对谈中,李登辉附和司马氏的“台湾自古是无主之 地”之说,称台湾是中国可要可不要的“化外之地”,“到目前为止掌握台湾权力的全 都是外来政权”,并把郑氏政权、清政府和国民党政权与荷兰、日本对台湾的殖民统治 同等看待。以此来描述“生为台湾人的悲哀”,从而否认台湾自古就是中国的领土,否 认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最后,李登辉以《圣经》“出埃及记”中的摩西自诩,暗喻要 带领台湾人“迈向新时代”,建立一个“公”的国家。(台湾《自立晚报》,1994年4月 30日)李登辉此论遭到岛内外舆论的强烈谴责。到90年代后期,连美国也认为李登辉是 “麻烦制造者”,多次表示对台湾实行“三不政策”,即不支持“台湾独立”,不支持 “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不支持台湾参加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性组织。 李登辉不仅没有达到欺骗群众的目的,反而被民众轰下了台,其搞“台独”直至闹得个 身败名裂。

三、毫无依据的“住民自决论”

“住民自决”是在“台独”理论一个个破产后,在七八十年代经过改头换面又流行起 来的一个重要的“台独”理论依据。“住民自决”的含义即“台湾前途应该由全体台湾 住民自己来决定”,“台湾住民有自决独立的权利”。一般“缓和渐进台独派”持此论 点。

1971年,台湾长老教会发表的第一篇政治性宣言《台湾基督教会对国是的声明与建议 》,声称“台湾住民的人权是上帝所赐,台湾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李达:《 李登辉与台湾》,117页,香港,广角镜出版社,1988)80年代后台湾党外人士开始提“ 台湾的前途应尊重台湾地区1800万人民的意愿决定”的主张。1986年9月民进党成立, 其党纲明列“台湾的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以自由、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 同决定”。(转引自全国台联研究室编:《历史怪胎——“台独”》,24页)李登辉主政 后,则以“主权在民”为“住民自决”作论证。1995年李登辉“访美”时在康奈尔大学 演讲的题目就是“民之所欲,长在我心”,大谈“主权在民”论。而陈水扁上台后则直 接以“公民投票”相包装,是为“住民自决论”的沿袭。

“住民自决论”者的主要依据是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公约中有关“自决权”的规定,如 “民族自决”,认为国际上有些国家通过自决(公民投票)而独立,因此,台湾也应通过 公民投票实现“独立”。

国际上有关自决的规约确有不少,如《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发展国际 间的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1960年15届联大决议《给予殖 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指出:必须立即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 ,“所有人民(Peoples)都有自决权”,“他们运用此权,自由地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 ,自由地追求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1966年12月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重 申了上述原则。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把“各国人民平等及自决原则”列为国际 法的基本原则之一。1974年联大通过决议将“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作为指导各国经 济关系的基本准则之一。由此看来,自决原则确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国际法中的 “自决权”是指“民族自决”(Peoples或All Peoples),而非“住民自决”。自决原则 有其产生的特定历史条件及其适用范围,不能滥用,也不能任意曲解。

民族自决是随着殖民地人民民族解放运动的产生发展而形成的。20世纪初,民族解放 运动开始在全球兴起。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美的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民族独 立运动风起云涌,这些正义的斗争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与承认。这样,民族自决便 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和殖民体系的瓦解而逐渐成为一项法律原则。联合国宪章及一 些国际法条文对此都作了相关阐释和规定。从国际法的规定看,民族自决的原则应为: 第一,民族自决的首要原则是被殖民国家和民族及托管地和非自治领土摆脱殖民统治、 建立独立的国家。目的是为了给予有关民族自由表达意愿之权,加速殖民主义早日结束 。因此,民族自决适用的地区必须是被外国殖民者占领和统治下的国家和民族的领土, 或是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其他未取得独立的领地,而不是在一个统一国家的某一区 域,如省、州等进行“民族自决”。民族自决决不赞成或支持任何主权国家的分离运动 。关于这一问题,1960年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第六条特别指 出,“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实权的企图都是与联 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1970年10月联大通过的《赫尔辛基公约》中明确规 定,该公约支持的是殖民地国家的人民自决独立,但决不能损害国家的主权独立与领土 完整。第二,民族自决权的适用对象是“民族”,是殖民地、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中的 “被压迫、受不公正待遇的民族”,不包括在主权国家中享有宪法保障地位的少数民族 。

而“台独”分子所持的“住民自决”的概念在国际法上从未被承认过。“住民”和“ 民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住民本身是个含混不清、缺乏确定性的概念,大到一个

省份,小至一个乡村都有其“住民”。因此,住民并不构成民族,更不代表全体人民。 所谓“主权在民”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某一部分人。如果一个国家允许 “住民自决”,就会破坏国家的统一,造成民族分裂、国家分裂,这本身是违反民族自 决原则的。

“住民自决论”在国际法中找不到任何依据。首先,台湾早已从日本帝国主义统治下 解放出来,不是哪一国家的殖民地,而是中国的一个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下的一 部分,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公认。另外,台湾人民也不是“被压迫民族”,是中华民族 大家庭中的成员之一。“台独”分子企图以“住民自决”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实现 “台湾独立”,不仅没有任何国际法为依据,而且是与国际法的有关规定相背离的,其 行径在国际上也不断遭到正义国家的谴责,同时也遭到中国人民包括绝大多数台湾同胞 的反对和唾弃。

当前,台湾当局领导人将“住民自决”贴上“公民投票”的标签,也大谈“主权在民 ”,企图利用台湾人民当家作主的良好愿望,以“公投”来作为对抗祖国大陆“和平统 一、一国两制”的筹码,实现其“台独”野心。对此,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坚决反对以 公民投票方式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中国政府强调,首先,台湾是中国领土一 部分的法律地位,无论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已经是明确的,不存在用公民投票的方 式决定是否应自决的前提。其次,“主权在民”是指主权属于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 不是指属于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区的人民。对于台湾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 体中国人民,而不属于台湾一部分人。第三,历史上台湾从未成为一个国家。1945年以 后,台湾既不是外国的殖民地,又不处于外国占领之下,不存在实行民族自决权的问题 。总之,自1945年中国收复台湾之后,根本不存在就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地位举行 公民投票的问题。台湾的前途只有一个,就是走向与祖国大陆的统一,而决不能走向分 裂。任何人以所谓公民投票的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其结果必然把台湾人民引向 灾难。

四、强词夺理的“事实主权论”

“事实主权论”是说1949年以后海峡两岸已经分裂分治且互不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也从来没有统治过台湾,因此,事实上台湾具有独立的“主权”和“国际人格”,台湾 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这一谬论成为上世纪90年代后,台湾当局推行“独台”路 线的依据,是“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滥觞。

首先公开提出“事实主权论”的是民进党。1988年4月,民进党召开“二大临时全代会 ”,其通过的“417决议文”称:台湾“主权未属于任何一个国家”,“台湾国际主权 独立,不属于以北京为首都之‘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台湾国际主权之地位变更必经 台湾全体住民自决同意”。(台湾《新新闻》,1988年4月24日)1990年10月7日民进党召 开四届二次全代会又通过“事实主权案”,即“1007决议文”进一步说:“我国(台湾) 主权事实不及于中国大陆及外蒙古。”(台湾《中国时报》,1990年10月10日)将台湾“ 主权”从中国独立出来。以“事实主权论”为阶梯,民进党终于于1991年10月召开的“ 五大”上,明确地将“建立台湾共和国”的主张写进党纲,公开了其“台独”主张。

李登辉接过了民进党“事实主权论”的接力棒,“创造性”地提出“中华民国在台湾 ”的概念,成为其搞分裂、搞“台独”的出发点。上世纪90年代初,李登辉先是转弯抹 角地提出要研究“一个中国”的内涵。1992年8月当“国统会”将“一个中国就是中华 民国,其主权及于整个中国”(台湾《中央日报》,1992年8月2日)的研究结果提出后, 李登辉对此阐释并不满意,指示要进一步研究。继而,李登辉打出“先总统蒋公”作挡 箭牌,发表了他自己的看法,称:“本人曾很认真地查阅过去的资料,先总统蒋公没有 讲过‘一个中国’字眼,从来没有。我们只讲中华民国,目前中华民国在台湾……,‘ 一个中国’就是指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在台湾是合法的”。(台湾《中央日报》,1992 年11月12日)李登辉一方面抹杀“一个中国”,另一方面抽去国民党对“中华民国”的 传统内涵,而仅与台湾相重叠。最后他终于讲明白了,说:“中华民国目前统辖台、澎 、金、马,拥有绝对而且完整的主权与治权,这就是为什么我要说‘中华民国在台湾’ 的原因。”(台湾《中央日报》,1993年10月2日)接着他又宣称:“目前的中国属于分 裂,是一项不容否认的事实;中华民国在台湾,中共在大陆。应属平等的政治实体”, “中华民国在台湾拥有完整、绝对的主权,而中共则都没有在台湾享有主权”。(台湾 《中央日报》,1993年11月5日)

这里不难看出,李登辉提出“中华民国在台湾”的目的:一是尽量淡化、回避并否定 一个中国”原则。二是以“中华民国在台湾”区别于“中华民国”,并以之取代“一个 中国”,其逻辑推理就是:“一个中国”就是“中华民国”,“中华民国在台湾”,中 共在大陆。“中华民国在台湾”就表明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李登辉用偷梁 换柱的手法,将“事实主权论”演绎得“完美无缺”。进而,李登辉大谈“主权在民” ,“台湾应属于台湾人的台湾”等。在此基础上,李登辉大行分裂之道,大搞“务实外 交”,拓展“国际生存空间”,去体现台湾的“主权”。1995年公然访美,到国际上去 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1999年公然提出“两国论”,其“台独”真面目暴露 在光天化日之下。

现在的台湾当局领导人,又沿袭了李登辉的分裂主义行径,仍然奉行“事实主权论” 。2002年5月陈水扁在接受美国《新闻周刊》采访时,竟声称“台湾适合当一个独立的 国家,这是事实(真理),不管人家同不同意,接不接受,台湾已经是一个独立的国家。 ”(《两岸关系》,2002年第7期,10页)他上台后,拒不承认一个中国原则,否认“九 二共识”,大搞“去中国化”活动,企图在思想、文化、历史上割断台湾与祖国大陆的 联系,推行一条“渐进式台独”路线。因此,对于“事实主权论”必须彻底批判。

“事实主权论”的要害是否认一个中国原则,以海峡两岸暂时处于分裂尚未统一为由 ,割裂中国主权和领土的完整;利用台湾民众期望当家作主的良好愿望,蒙蔽民众,行 分裂中国之实。“事实主权论”就是搞“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其谬论不值一驳 。

首先,国家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在一个国家的领土上,只能有一个代表国家行使主权 的中央政府。1949年中国人民通过革命手段推翻了旧政权,建立了新中国,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国民党当局已丧失了代表中国 人民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已经享有和行使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虽然 国民党残余势力撤退台湾,与大陆形成对峙局面,但是台湾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从 未改变,由此,中国拥有对台湾的主权也从未改变。“事实主权论”企图分裂国家主权 是没有任何法律的和事实的依据的。

第二,国际社会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 国的惟一合法政府。新中国一建立就遵循着一条与外国建交的原则:即外国承认世界上 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 府,并与台湾当局断绝或不建立外交关系。这是中国与其他国家建交的先决条件。至今 ,中国已与世界上近170个国家建立外交关系。中国早在1971年就恢复了联合国席位, 并成为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在国际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李登辉之流为了体现台 湾的“主权”,从1993年开始就大搞所谓“参与联合国”的活动,但是年年提,却年年 败。这些无可辩驳地说明“事实主权论”在国际上是根本行不通的。

第三,从20世纪40年代末到80年代末的40年间,蒋氏父子虽然打着“中华民国”的旗 号,坚持其“法统”地位,但他们却是一个中国论者,坚持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立场 ,反对制造“两个中国”和“台湾独立”。而到了90年代,当中国人民致力于发展两岸 关系,加快祖国和平统一步伐之时,却出现“台湾主权独立”、“中华民国在台湾”的 谬论,只能说明“台独”分裂势力对国家民族的背叛,是其拒绝统一、对抗统一的伎俩 。

第四,台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主要是外国势力干涉和台湾分裂势力阻挠的结果。 海峡两岸尚未统一,这种不正常状态的长期存在,并没有赋予台湾在国际上的地位和权 利,也不能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目前的问题是台湾分裂势力和某些国外 反华势力要改变这种状况,而这正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反对的。(《一个中国的原则 与台湾问题》(白皮书),载《人民日报》2000年2月22日)

国家要统一,民族要复兴,这是任何力量也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台独”分裂势力 的谬论不论如何变换、伪装,最终都要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目前,在岛内顽固坚持“ 台独”的只是极少数,广大的台湾同胞是不赞成“台独”的,台湾的主流民意仍然是求 和平、求安定、求发展。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祖国的和平统一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在。 中共十六大再次郑重声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 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对任何旨在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 ’的言行,我们都坚决反对”,“我们坚信,通过全体中华儿女共同努力,祖国的完全 统一就一定能够早日实现。”(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 业新局面》,45~4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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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斥台湾独立理论_台湾独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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