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中我国“汽车贷款保险”业务的现实思考_保险人论文

困境中我国“汽车贷款保险”业务的现实思考_保险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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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车贷险业务一波三折

车贷险业务自开办以来,成为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对推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短短几年时间里已经有数百万消费者以贷款形式购车。

然而,车贷险属高风险业务。“一是诈骗、挪用资金、恶意拖欠及经营不善引发的拖欠贷款问题较为严重,致使保险公司车贷险业务赔付率很高,经营风险很大;二是车贷险业务中涉嫌诈骗案件和法律纠纷较多,使保险公司陷入大量的刑事案件和诉讼纠纷中;三是为清理逾期贷款,保险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为此付出了很高的管理成本,经营压力很大。部分地区车贷险业务赔付率高达100%以上。为此有的公司停办此项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车贷险经营风险的日益显现,一定程度上暴露了车贷险业务在保险责任界定、条款设计及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为加强车贷险业务的规范化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进一步促进车贷险业务和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保监会于2004年1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各保险公司现行车贷险条款费率截至2004年3月31日一律废止”,同时要求各保险公司应根据该通知要求重新制定车贷险条款费率,规范车贷险业务。至此,我国车贷险业务全面萎缩。直到目前也未见起色。

二、我国车贷险风险迅速放大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近几年来我国车贷险风险的迅速放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借款人(购车人)经济收入不稳定、天灾人祸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借款人故意拖欠、恶意骗贷骗保等主观方面的原因;既有入世后车价迅速走低,国家宏观调控,银根紧缩等社会外在的原因,也有保险公司恶性竞争、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低等自身的原因。但最主要原因有三方面:

(一)车贷险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贷款人)之间利益、责任失衡,弱化了贷款人的风险管理,加大了保险人的经营风险

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本属于贷款人。车贷险本应是将贷款人的部分风险或全部风险有条件地转移给保险人。然而,在以往的车贷险模式中,贷款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和责任是极不对等的。银行往往要求借款人用车辆抵押后贷款,还要求借款人购买车贷险。“保险公司迫于竞争的压力,对银行承诺零免赔,结果银行的还贷风险完全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人的风险没有任何保证。银行自己不须承担任何风险,只要看到保单便放款,对贷款人的身份、资信等均不作考证,若出现贷款人骗贷、逾期等情况,就坐等保险公司赔偿。”

一个非常有说服力的例证是:2002年央行曾经公布国内汽车消费信贷的坏账率只有1%。因为开始时它们确实做得比较规范,调查也相当严。但是2003年有消息说中国汽车消费信贷的坏账率已经达到15%。

(二)保险公司内控风险意识薄弱,经营不规范,增加了风险隐患

为了争夺市场,获得更多的短期保费收入,有的保险公司承保时并不审查客户是否真正属于消费性购车。有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自行废除其总公司报保险监督部门备案的保险条款,甚至违背保险的基本原则,另行通过协议承保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业务。“许多保险公司的车贷险和车险都以‘打包’的形式销售,一些销售人员为了拉车险保费,大力承揽车贷险。急功近利导致内控失效,保险公司在审核保单时把关不严,承接了大量高风险保单;擅自提高手续费率,搞恶性竞争,增加经营成本;业务员前期资信调查不到位,导致资信失真;专业风险管控岗中期履约监控措施不力,导致逾期率上升;后期追偿工作乏力,致使损失难以追回等等。”

正是由于承保时审查不严,经营不规范,使得骗保大行其道。“据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介绍,2002年以来,广州地区陆续发生机动车消费抵押贷款保险诈骗案件,给保险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其中,方某某等4人团伙一个月内就涉嫌诈骗银行汽车消费贷款1693.2万元,使中国平安保险广州分公司面临巨额赔偿。案中方某等4人打着溢威、利红城、中佐等汽车销售公司的招牌,伙同平安保险业务代办员林某伪造了购车合约,虚构贷款供车事实,利用林某只求业绩,违规不审核车行资质、车辆实物、预付金及合同真伪的漏洞,由林某先假审核,骗取保险公司出具的个人分期付款购车保证保险单后,交给招商银行广州市某支行放贷经办人李某填写虚假审核,该支行在审核中违规操作只审核保险合同,不审核车辆实物及购车事实,使该团伙频频骗得巨额贷款,并在银行贷款到账后采取转账、套现等手段进行分赃。”

(三)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相关责任机制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助长了道德风险

在通常的车贷险业务中,借款人(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利用保险合同诈骗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借款人欠贷的,贷款人应积极清欠,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然而近年来我国汽车消费信贷中借款人故意拖欠还贷、骗保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车贷险合同订立以后,贷款人和保险人对借款人履约监控滞后,催收欠款工作不力,责任追究不彻底。对于违约者,特别是骗保者未给予应有的制裁,这无疑在客观上怂恿了骗保、骗赔事件的发生。

因此,从车贷险出现的问题来看,人为道德风险已成为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风险。车贷险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由于目前国内的个人和企业金融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缺乏信用等级监督和对失信者进行惩罚的机制,部分消费者信用观念淡漠,道德风险日益突出。而且汽车易于隐匿和移动,作为抵押物品较难保全,所以道德风险非常难控制。购车人有钱不还、不催不还、催了还想拖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建立比较完善的客户资信评价体系迫在眉睫。

三、正视风险,重振我国车贷险业务的现实思考

据了解,保险商进入汽车消费信贷在国外很普遍,国外80%的汽车都是通过贷款的方式进行消费。我国在2003年前几年新增的私家车中,有1/3的消费者是通过贷款购买。

然而,2004年我国通过贷款购车方式销售的车占汽车总销量的5%,远远低于前两年30%以上的水平。这除了有宏观调控后的银根缩紧因素外,车贷险业的全面萎缩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为了推动我国汽车业的发展,便利汽车消费,一方面,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应当改善和加强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改变过度依赖保险公司的车贷险的现象;另一方面,我国保险业应该正视车贷险的风险,科学、合理地分散风险、化解风险,而不是因噎废食,逃避风险,完全停办车贷险。

事实上,保监会在2003年紧急叫停的只是旧款车贷险,而并没有规定停办车贷险。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根据该通知要求重新制定车贷险条款费率,规范车贷险业务,并鼓励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不断完善现有的车贷险产品,开发出更多、更好满足客户需求和市场需要的新产品供广大消费者选择。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制度设计,合理平衡贷款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与责任

1.适当提高保险费率,可由购车人与贷款人共同投保。

笔者认为,由于借款人和贷款人对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均存在保险利益,因此,如果将借款人(购车人)单独投保改为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共同向保险人投保,则借款人和贷款人均成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受保险合同约束,因而均负有最大诚信义务。保险人可以就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条件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未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责任而造成的骗贷、套贷、挪用贷款、恶意拖欠等风险免除保险责任。

此外,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共同向保险人投保,可以减轻借款人(购车人)的经济负担,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费收入,进而提高保险人的保险赔付能力,促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良性开展。

2.逐步淡出车贷履约保证保险,着力发展车贷信用保险,改变车贷险纯担保性质。

车贷险流程是借款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保证借款人的信用,如果借款人不能按约定还款,由保险公司负责银行的损失。它属于保证保险。而保证保险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不是一种保险,而是一种担保。这对于保险人来说,如果没有相应的反担保措施,其风险较大;对于借款人(投保人)来说,如果保险公司代为还款后可以就全部代为清偿的款项向借款人追偿,借款人的债务没有任何减免,那么投保这种车贷险实际上增加了借款人的经济负担。

而如果由银行就自己所投放的购车贷款投保信用保险,虽然保险标的也是借款人的信用,但它是与车贷履约保证保险完全不同的一个险种。信用保险的合同是典型的保险合同。在信用保险中,保险人与贷款银行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能够通过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通知义务等条款直接约束贷款银行;能够根据保险合同协助和督促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能够要求贷款银行建立标准规范的贷款审批制度,提供贷款的标准,建立和规范例行的检查制度,建立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体系,建立预警体系等等。

3.通过明确“差额保证保险责任”、提高免赔率、合理设置除外责任,强化银保双方的风险防控意识。

根据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应明确保险责任为差额保证保险责任,即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后差额部分提供保险保障。对投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尽最大义务依法先行使担保权,在依照法定程序实现担保权后,不足以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部分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时保险公司应与被保险人就抵(质)押物处置的原则和方法做出约定,应对赔偿金额设定不低于10%的绝对免赔率。各保险公司在车贷险条款中应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条件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要针对车贷险风险特点,科学、合理设置除外责任,有效防范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认真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责任而造成的骗贷、套贷、挪用贷款、恶意拖欠等风险。

(二)加强监管,规范车贷险经营行为,维护车贷险市场的公平竞争

为了避免车贷险市场再度出现恶性竞争,推动车贷险市场健康、协调发展,保监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车贷险市场的事后监管,对违规经营、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险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加大处罚力度,为车贷险业务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尽快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强化贷款人对借款人信用的尽职审查义务和责任

我国目前信用体系极不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罚机制,失信者不会受到应有的制裁,这是我国车贷险风险放大的一个重要因素。笔者认为,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研究建立车贷险客户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的同时,当务之急是应强化贷款人对借款人信用的尽职审查义务和责任。贷款人应严把贷前审查关,对借款人的资金来源、收入与贷款后的月偿债比率、抵押物价格减值因素、借款人驾驶记录、治安记录等等都要严格审查,否则免除保险人的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也应加强督促被保险人切实落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通过事前抽查和事后检查,了解被保险人资信调查的真实性、贷款手续的完备性、程序的合规性和贷款逾期追踪的及时性,并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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