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委会制度之完善论文_

浅谈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委会制度之完善论文_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

摘要: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对我国检察工作及法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检察委员会工作面临诸多新挑战,现行检委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深入开展,检委会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从而激发检委会制度的效能,提升检委会的工作效率和决策权威。本文从现行检委会制度存在的问题、应对举措等方面加以阐述,以其能够在改革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方面进行相关探索。

关键词:检察委员会制度;问题;对策

一、我国检委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检委会委员组织结构不尽合理。委员组成一般是院领导班子人员多,主要科室负责人少、具有较高法律水平的业务骨干少,年龄结构普遍偏大,而且没有任期限制,只进不出,缺乏活力。

2.检委会的办事机构不健全。按照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规定,检委会日常管理工作实质上基本由检委会办公室承担,但基层检察院由于受人员不足、机构设置不宜过繁等因素制约,一般不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而是采用挂靠或者合并办公的办法,一般由研究室或办公室等部门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负责从事收集讨论材料、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决定执行反馈监督等事务性工作,由于大多是兼职,用于研究、分析检委会工作的精力很有限;再者,由于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触案件少、专业素质还不够高等问题,因此所提的咨询意见和审核意见水平不高;另外,由于检委会办公室缺乏与各业务科室建立业务探究和沟通交流的平台,只是做文字记录、保管材料等表面工作,严重偏离了检委会办事机构应有的协调作用。

3.检委会议事范围具有片面性。检委会议事范围应为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目前基层院检委会议事往往仅限于按规定拟作不诉等案件,讨论决策问题和执行问题少,重案件、轻事项;实际法律应用研究少,法律实务议案多,重大事项、决策议案少。一些检察业务中的重大问题由党组会研究决定,混淆了职能范围,使检委会议事范围的全面性得不到充分体现。

4.检委会的议事程序不规范。绝大多数基层院在实践中并未实行例会制度,会议召开往往具有临时性、随意性;被动提交上会多,主动发现上会少,即有关科室和个人就重大案件和事项申请检委会,经检察长批准再召开,不定期,具有被动性。

5.检委会议事责任不明确。对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谁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无论是组织法还是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议事规则 》都没有作出规定,造成检委会讨论决定事项责任不明确。

6.检委会决议执行缺乏督办和反馈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检委会制度的举措

1.完善对检委会委员的组织管理,改革检委会委员的人员配置。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建立检委会委员任职资格制,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学历、办案年限、办案数量、理论水平、道德修养等任职条件,要避免形成只有担任一定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才能进入检委会的思维定式,淡化行政色彩,注意吸纳没有行政职务,但政治、业务素质较高且具有较深法律功底和实践经验的优秀检察人员加入,使检委会成为名副其实能够担当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2.健全检委会办事机构。设立专门的检委会办事机构,规范其工作职责和程序。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业务决策机构的日常事务管理部门,不仅要承担会议事务性职能,而且必须实现从单一的案件讨论到全方位管理的职能转变。要充实高学历、有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进入检委会办公室,打造交流的平台,加强业务部门与检委会办公室的联系沟通,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增强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委会办公室人员的业务素质,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

3.明确检委会议事范围,实现检委会职能的转变。为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需要,检委会必须重新定位,一方面是将讨论案件的重点放在解决定性或适用法律政策方面的疑难问题上,使其从繁重的个案讨论中解脱出来;另一方面要实现其从单一的案件讨论服务职能向全方位的检察业务管理职能的转变,坚持议案、议事两手抓,将事关基层检察工作发展方向、总结检察规律和编撰检察工作指导意见等检察业务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职能统一划归检委会,从而使其在检察业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个案讨论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4.规范检委会议事程序,完善检委会例会制度。检察委员会必须检察和完善例会制,以半月至一月举行一次为宜。除有特殊情况经检察长同意更改检委会例会会议时间外,应严格执行年初制定的检委会议事计划和学习计划,在时间和人员上绝对保证检委会例会制度的落实。通过及时组织检委会委员学习讨论最新司法解释,组织旁听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案件质量讲评活动等,不断提高委员们的法律水平和议事议案能力,提高检委会议事的计划性和科学性,也敦促全院各部门加强对业务工作的提炼和总结。

5.明确检委会议事责任,切实落实检委员责任制和承办检察官责任制。建立科学的检委会委员责、权、利一体制度,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和特殊津贴享受制度,既可避免不负责任、人云亦云、违心表态的现象发生,又能激发委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对非因客观性原因而造成检委会决策上的错误时,既要追究集体责任,更要追究影响正确决策的检委会委员的个人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以此增强委员的责任感和危机感。同时,检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把关,依法严格限制个案讨论数量,以确保提请检委会的议案质量,坚决杜绝某些案件承办检察官和业务部门将检委会的决定视为回避问题、推脱责任的手段和方式,并由承办检察官对提请讨论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另外,由于检委会委员较其他干警工作责任重大,他们除了要搞好本职工作之外,还要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对本院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负责,应当给予检委员特殊津贴,以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6.强化对检委会决定的督办和反馈。检委会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坚决予以执行,具体到实践中就是要建立健全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检委会决定执行督促催办制度和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检查制度,即由执行部门及时填写《执行情况部门反馈表》,将议决事项的每一步执行情况反馈给检委会和检察长。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检委会和检察长报告,按其决定通知存在问题的部门予以纠正,并对问题的纠正和解决跟踪检查和督促。对拖延执行、擅自改变检委会决定或拒不执行决定的干警,应当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参考文献:

[1]胡捷.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研究[J].人民检察,2010(12).

[2]张晓元.检察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与作用研究[J].人民检察,2010(07).

论文作者: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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