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不同内涵辨析_初次分配论文

一次分配与再分配过程中公平与效率的不同内涵辨析_初次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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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事业都有了很大进步与发展,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困难。其中之一就是收入分配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由于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发展、人民安康与社会稳定,因此处理好分配领域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问题是我们紧迫且现实的任务。为此,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论述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解决我国当前贫富过分悬殊,解决低收入人员生活困难,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领域都存在着公平与效率及对两者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的问题,然而,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和再分配的公平与效率是两种不同的公平与效率,与此相关的两次分配中公平与效率的实现手段和方式以及所要实现的目标也有差异。只有对两种公平与效率在理论上做出甄别,分清各自的内涵,才能避开人们在两者及其关系认识上的误区,才不会在思想上引起不必要的混乱,从而制定出合乎实际的,能促进在分配领域两者互相建构的政策,为在实际中解决和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持。

马克思认为,没有抽象的公平和权利平等,权利公平是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的,“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在谈到消费资料如何分配时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同上,第306页)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在初次分配阶段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具体体现为“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这里的分配制度和具体参与分配的要素,只能是初次分配的分配模式和方法及规定。初次分配的公平应当是同劳动,同资本,同技术,同管理等相同的生产要素要获得相同的收入。我国现实的初次分配中,分配的不公平主要体现在,同劳动、同资本、同技术、同管理等相同的生产要素不能得到相同的收入;以及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所占的比重相对其他要素过低。像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与外资资本在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不能享受相同的待遇,即使资本经营者有着同样的管理和经营能力,也必然导致同资本不同收益。当前,我国初次分配最大和最突出的不公平体现在“同劳不同酬”和劳动参与初次分配获得的份额过低,这是我国当前损害公平与效率相互建构,损害绝大多数劳动者物质利益和其他利益,导致人们心理上难以承受的分配不公的主要因素。因为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人收入的主要来源是靠个人的劳动报酬。“同劳不同酬”具体表现为:第一,由于劳动者的身份不同,在同一地区的同一部门、同一行业,甚至是同一岗位,付出相同的劳动,劳动者所得到的报酬会有几倍甚至上百倍的差别;第二,即使劳动者的身份相同,在同一地区的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付出相同的劳动,而劳动报酬相差很大;第三,不同地区的同一行业同一部门,由于多种原因,同劳不同酬;第四,城乡收入差距过大等方面。导致“同劳不同酬”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现实、社会的原因,也有制度和政策(包括历史、现实制度和政策)的缺陷,还有劳动者自身的因素。实现“同劳同酬”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既需要政府、社会的参与,又要靠劳动者个人的自觉和努力。必须在制度的设置、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做出既符合我国实际的又有利于促使“同劳同酬”实现的安排。至于劳动要素参与初次分配份额过低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已经将其作为需要解决的问题予以提出,主张应“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问题虽被提了出来,但在现实世界中如何解决还需要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结合我国实际,以对社会发展和民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初次分配领域的公平体现为财产性收益的公平分配,最终可以以货币衡量。较之而言,初次分配的效率则具有杂多性。因为参与初次分配的社会成员并不仅限于经济领域的劳动者,而是所有为社会工作的社会成员和以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社会成员。通过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所要刺激和促成的不仅仅是物质生产领域的效能最大化和最优化,还有整个社会效能最大化和最优化。这里的效率不仅仅是生产的效率或者是经济的效率,还包括政务的效率,司法的效率,文化的效率以及社会管理的效率等等。经济效率的提升是社会物质丰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社会发展的根基。但没有其他领域效率的提升,经济效率也很难提升,即使有所提升或许也是昙花一现,难以持续。各种效率的提升互为支撑,互为条件。只有各种效率“有机地协同”提升才是社会整体效率提高的基础,才会有社会财富的丰富、政治的民主、文化的繁荣、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康;才能在社会各个领域实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初次分配公平是以实现各个领域的效率为目标的,而不仅仅是经济效率的提高。从现实性和可能性方面来看,效率可分为“潜在效率”和“显性效率”,效率本身是两者的统一。初次分配中要实现分配的公平以及所要实现和追求的效率,总体上来说是显性的效率。我们并不否认其有实现“潜在效率”的功能和意义,但主要还是要促成现实、可感效率的实现和提升。

再分配的公平,不同于初次分配的公平,也不可能用初次分配的分配模式和手段来实现再分配的公平。

在现实的分配中,即使是实现了上面所说的初次分配的分配公平,但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先赋性因素”不同(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以及“后致性因素”的差异等原因,社会成员中仍将有部分人收入低于甚至极大地低于社会平均水平;另外,由于劳动者进入劳动收益分配前或过程中个人财产积累的不同,加之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多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模式,以及不同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即使劳动者“在提供的劳动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基金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同上,第305页)因此,单靠初次分配的公平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价值目标。为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创造出符合人类所向往的生活条件,我们必须在努力实现初次分配公平的同时,在再分配阶段也应实现分配的公平。目前我国再分配阶段实现分配公平所要坚持的原则应当是使“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通过采取“差别原则”,使社会中不能在初次分配中受益或受益较少的成员得到一定的补偿,缩小社会成员过分悬殊的收入差距。具体手段主要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保障,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平衡和协调不同区域社会发展,使不同社会成员尤其是经济弱势群体得到应有的经济支持和帮助。再分配公平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初次分配公平的实现。在我国还不能实现充分就业的现实状况下,加之有些劳动者生存的需要是其紧迫问题时,他们维护自己劳动权益(或者叫讨价还价)的能力必定会受到抑制,通过实施再分配的公平,可以提高这些劳动者的经济能力,使他们能够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在这方面促使“同劳同酬”的实现。

再分配中的效率不同于初次分配的效率,它所追求的是一种“潜在效率”,是储备的效率。通过再分配实现的公平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安康,社会的稳定。因为“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不可能有社会的发展,更没有效率可言。在这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显性效率”,但总的来看,再分配阶段还是以追求“潜在效率”为主。这里的效率不是初次分配中的效率,如果完全以初次分配所追求的效率作为再分配的目标,就没有扶持社会经济弱势群体的必要和可能。政府与社会对无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社会成员实行救济,对贫困大学生经济上的扶持和希望工程的实施,要完全以追求经济的效率这一“显性效率”为目标,这些行为看起来将是“荒唐”和无意义的,也是“没有价值”的。但事实正好相反,对贫困大学生的扶持和希望工程的实施,是社会的智力投资,有利于全民族素质的提高。这些再分配措施可以为未来社会效率的提升打下基础,因此,这里追求的主要是未来效率或者叫“潜在效率”。据此,二次分配对初次分配所要实现的效率在一定条件下甚至可以忽略。

总之,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存在着追求公平和效率的要求。但由于两个阶段公平和效率的内涵不同,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目标和价值诉求亦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选择实现两种不同公平和效率手段和方法上,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不能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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