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城镇化;保障房;建设
一、城镇化进程与保障性住房之间的关系
1.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保障性住房的问题更加突出。城镇化进程对土地的刚性需求,以及城镇规模的不断扩大,推高房价,使得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难度加大,此时保障性住房有效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负担,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
2.保障性住房有利于迁移人口快速融入城镇,人口迁移到城镇,不仅提高了常驻人口城镇化率,也提高城镇化发展质量,这些人口融入城镇的前提条件就是解决住房问题。
3.城镇化水平与质量的提高为保障性住房发展提供支持。良好的城镇化进程有利于政府对城市的规模性扩张,有力于吸引高智能人才落户,发展壮大地方经济,从而向保障性住房提供更多的资金,改善城镇居民居住面积、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促进保障性住房的高质量发展。
4.城镇化进程加快对保障性住房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城镇化质量的不断提升,就需要城镇住房体系健康发展,保障性住房作为我国住房建设体系的一部分,发展的更好,也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位置不合理,配套设施不齐全
保障性住房作为各级政府的“硬任务”要求相关部门必须要在土地指标划拨、建设进度等方面给予优先权。由于我国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考核主要以开工率、竣工率、入住率为标准,在全国建设红线不断逼紧的形势下,部分地区政府将一些相对地理位置偏远的建设用地地块,用来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指标,道路、医疗、学校等公共服务配套不完善,居民出行、就医就学不便利,地方政府对后续配套服务缺乏重视。
2.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来源单一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安居工程资金来源中只有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与公租房并轨后的统称)、棚户区改造由中央、省、市、县(区)政府按照一定比例的列入财政专项补助计划,拨付项目单位。但近几年建筑材料、人工费用上涨,补助标准未调整,一些欠发达地区的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单一而且没有保障,基层财政比较困难,难免形成了一些工程债务。
3.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不健全,运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部分地区保障房退出机制大都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有的地方规定如果租户经济条件改善,不在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应主动腾退,让其他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入住。如不腾退,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处以经济处罚。此项规定,对于大部分住户可以有效执行,但一些租户存在收入与支出不稳定,处于保障对象“边缘户”,就不具有操作性。一是部分承租户收入可能在一年内超出了租住条件,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长时间来看又符合租住规定;二是虽然其收入水平已高于保障性住房入住条件,但因有重大疾病等家庭重大变故情况不能够支付租金,导致保障房腾退处于进退两难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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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障性住房建设与营运管理水平需要提升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由于在审批、建设、运营管理等不同的时期分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指标划拨、出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则负责保障房的建设与运营管理,民政部门则负责对低收入困难家庭进行资格审核,租赁型保障房资产管理单位。因此部分地区先后成立了相关临时协调议事机构,实行部门会商和项目建设报批“绿色通道”,着力解决多头管理的难题,但仅重视了建设阶段的统筹协调,对后期保障房资格审查、租金收缴、资产运营等整体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三、城镇化下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1.合理规划土地,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一方面自然资源部门应该充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首先在土地供应规划中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并按照年度住房建设计划提前储备、及时供应位置、地段较好的建设地块,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奠定基础条件。另一方面住建部门要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户型及其建设面积。相关部门应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人群进行详细了解,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对其入住人数、户型、面积、功能进行准确定位。
对于保障房配套设施建设的推进,继续完善建设考核机制,将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及完善程度提高考核占比,既要对水、电、气、暖、网络、路等“三通一平”进行考核,还要包括教育、就医等生活配套服务、公共服务进行考量,保证保障性住房不仅建得起,而且能够住得下、还能稳得住,使保证对象有幸福感和归属感。
2.构建多元化的资金筹集渠道,丰富保障性住房资金投入
我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资金渠道,已初步建立了以政府财政补助为主体,充分吸收社会资金和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房建设为辅的筹融资渠道。要进一步健全以国家政策性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为配套的多元化融资体系,充分利用各项政策杠杆,如优惠相关税收、积极发行专项债券、低利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等等再融资作用,不断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有力解决项目资金瓶颈制约。
3.完善大数据信息对比,严把进入退出环节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保障性住房管理进入信息化管理新时代,要建立完善的保障对象收入征信系统,建议在完善立法的基础上,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整合银行系统的房贷、车贷、存贷款记录,继续加强公积金、社保、不动产、车辆、市场监管等部门保障资格联合审查,并将结果纳入征信管理体系,将不同部门信息相互融合、大数据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有效预防有房以及各种超标准者违规申请保障性住房。
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的入住对象在固定时间内定期审核资格,对于出现收入超标且家庭腾退困难的保障家庭,可给予一定时间合理上浮租金,施行柔性退出。对于在规定的相对稳定时间内不再符合入住要求,即应通知腾退住房。在执行房屋清退时,应该建立常规性的联合执法单位,对拒不退房的,在个人征信体系重建档立案,令其在银行、就业以及各项社会保障中都没有享受资格,使其感受到步步为难的压力,营造社会舆论,保证房屋的及时清退。
4.统一整合管理职责,实现建设与管理的大一统归属
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议事机构,健立健全各级保障性住房日常运营管理机构,对保障性住房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及时研究,拿出对策,做好宏观管理。同时要加强人员和队伍建设,制定发展规划、推进日常建设和运营、受理各种申请并审核,公开公平公正有效地实现权力协调运作,保障其建设进度和后续管理,推进保障性住房持续健康发展,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结语:我国的每位公民都应该享有住房的权利,也是人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应该受到法律保护。通过对新型城镇化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逐步建立“低端有保障、中段有支撑、高端有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平稳有序高质量发展,对我国住房保障有着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闫斐.浅析新城镇化背景下的保障性住房[J].山西青年,2017(24)
[2]朱德莉.保障性住房保民生,后期服务管理如何跟上[J].人民论坛,2017(17)
[3]董倩.保障性住房建设方式的思考[J].调研世界,2017(4)
论文作者:宋锐
论文发表刊物:《城镇建设》2020年 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3/17
标签:住房论文; 城镇化论文; 城镇论文; 部门论文; 家庭论文; 人口论文; 安居工程论文; 《城镇建设》2020年 1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