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劳动关系初探_体育论文

美国职业体育联盟劳动关系初探_体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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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投入到体育发展中,投资渠道呈现多元化格局;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用工制度初步形成,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以及价格机制正逐步成为职业体育人力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由于高水平运动员十分稀缺,职业体育俱乐部相互争夺,导致职业运动员身价上涨,其工资待遇一路攀升。这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职业化的质疑,认为职业运动员的收入超越了中国国情,不利于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现阶段,个别单项运动协会正在酝酿实行工资封顶政策,以遏制运动员收入日益攀升。本文以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作为研究对象,剖析其中的劳资关系及职业运动员收入的决定因素,试图为中国体育的职业化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1 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的商业化运作特征

职业体育是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将职业运动员高水平体育竞赛及相关产品作为商品来经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种体育经济活动[1]。运动员把参加体育竞赛看成是自己的职业,其运动技能是决定他们身价的主要资本。在考察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关系时,首先要把职业体育联盟的组织结构、营销策略、联盟成员之间的关系作为分析变量,才能解析清楚。

1.1 职业体育联盟是经济上的卡特尔

当今美国有四大职业体育联盟:棒球(MLB)、篮球(NBA),橄榄球(NFL)和冰球(NHL),每项运动都有悠久的历史。尽管各项运动之间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但这四大职业体育联盟却有着相似的组织结构。一般情况下,单个俱乐部或运动队由私人或合伙经营,作为运动队所有者的企业家雇佣俱乐部经理、教练员和运动员,租借或建造运动场以及出售门票和运动队的转播权,体育俱乐部所有者最终负责俱乐部日常运营的经济决策。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核心产品是运动竞赛,提高球队的竞技水平是任何一个俱乐部老板追求的目标。作为娱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俱乐部所提供的产品与其他产业有着本质的不同。体育产品(竞赛)的生产过程也就是消费过程,生产与消费是同时进行的;运动竞赛的生产必须要有对手的合作才能完成,单个运动队的队内教学比赛是不能吸引观众的,这就使俱乐部之间的合作显得至关重要。如果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各个俱乐部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进行旨在争夺球迷的竞争,必然会使强队越来越强,弱队越来越弱,竞技场上的比赛激烈程度会大为下降,球迷再也不会对这样的比赛感兴趣,所有的俱乐部利益都会受损。

为了使俱乐部在市场条件下获得利润,职业体育俱乐部必须避免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职业体育俱乐部通过合作成立职业体育联盟,由联盟负责运动竞赛产品的生产。职业体育联盟联合各运动队,协调并约束会员俱乐部之间的经济竞争,使各俱乐部在规则和章程的制约下进行商业化运作。职业体育联盟就像经济上的“卡特尔”,为了实现各俱乐部经济上的利润最大化,在协调体育产品的生产和定价决策方面达成正式协议,共享垄断。联盟办公室控制比赛的生产,确定每个赛季的竞赛日程。所有运动队在打完比赛后获得正常赛季总收入的相同份额,以防止中小俱乐部的利益受损。通过职业联盟,各俱乐部获得了在当地的垄断力量,并共同维护卡特尔,共享垄断收益。

1.2 职业体育联盟的“一揽子”营销策略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经营渠道主要有三个:门票和特许权销售、运动队纪念品和新奇小物品的推销权以及广播电视的转播权[2]。职业体育俱乐部在这三个领域通过各自归属的联盟组织相互合作。联盟从各俱乐部的整体利益出发,对部分产品的开发进行整体营销,俱乐部负责运动队所在地的商业开发。

每个职业体育联盟有相应的规定,对主队与客队的门票收入进行分配,并且规范对带有运动队标记或商标产品的商务推销。近年来,大多数俱乐部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出售电视和广播的转播权(见表1)。职业体育联盟将全国电视和广播的转播权以“一揽子交易”方式出售给出价最高的市场购买者,所获得的收入在成员俱乐部之间平均分配,保证了位于小城市俱乐部的利益。

表1 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的收入构成

经营项目 MLBNFLNBANHL

门票 38.9% 29.1% 40.6% 60.5%

媒体转播 38.2% 55.4% 36.9% 14.9%

赛场经营 19.1% 9.8%

13.1% 18.9%

其他 3.8%

5.7%

9.4%

5.7%

职业体育联盟通过达成协议,由联盟而不是单个的俱乐部统一出售电视转播权,就像一个企业进行整体运作。每个俱乐部不再以自己的成本和需求表来确定利润最大化产量,而是接受总体市场份额的一部分。职业体育联盟通过生产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的产量水平使其利润最大化。如果没有联盟的“一揽子交易”,利润的市场分配只有利于运动成绩好的俱乐部,容易造成俱乐部之间收益不平衡;通过共享垄断,每个俱乐部都均等地获利。

1.3 成员俱乐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在资本主义市场竞争条件下,职业体育俱乐部由私人资本通过独资或合伙形成经营,资本投向职业体育,追求投资回报是理所当然的。每个俱乐部老板都在想方设法谋求利润最大化。他们不仅要聘请职业经理人及工作人员经营俱乐部,而且要挖掘具有天赋的高水平运动员,从而确保其票房号召力及相关产品的开发。一方面各俱乐部在联盟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各种围绕体育竞赛及明星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另一方面还要与其他俱乐部进行广泛的合作,这是由竞赛产品的特性所决定的。如果各俱乐部之间的竞技实力参差不齐,比赛失去应有的悬念,球迷失去观赏的兴趣,各俱乐部利益都会受到损害。

职业体育联盟对各队的经营范围有着严格的规定,违反联盟规则的俱乐部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联盟采取措施保证各队竞技水平大体相当,使比赛更加精彩激烈。如NBA选秀,按联盟规则采取“倒摘牌”制,由联赛成绩最差的队先选,使这些队能够有高水平的选手加盟,以保证联赛的每一场比赛都能充满悬念。各俱乐部正是认识到相互之间的合作是获得利润的保证,因此都愿意在职业体育联盟的协调下进行运作。

2 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关系

作为投资者,俱乐部所有者必然要追求利润,这是由资本趋利避害的特性所决定的。如果投资得不到应有的回报,投资者必然“用脚投票”,寻找利润率更高的产业。因此,雇主总是想方设法限制职业运动员的工资上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于职业运动员来说,他们的高超技艺确实为俱乐部带来了巨大的利润,既然球迷付费观看比赛,他们理所应当获取俱乐部收益的一部分作为补偿。美国有2亿多人口,而四大联盟雇佣的球员总数不到3000人。职业运动员是十分稀缺的人力资源,并且职业生涯非常短,他们所提供的体育劳务应该获得高薪补偿[3]。

2.1 职业体育联盟与运动员的雇佣

在美国,每个大的职业体育联盟都采取严格的措施控制俱乐部雇佣运动员以及对运动员的解雇,任何一个俱乐部都必须在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则允许范围内与运动员签订工作合同,这样使成员俱乐部不能通过雇佣运动员而获得竞争上的单方面优势。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各俱乐部竞技实力的相对均衡,提高运动竞赛的激烈程度。

根据职业体育联盟的规则,当俱乐部选择了一名球员后,该俱乐部就拥有了与这名球员签约的排他权,即美国职业体育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保留条款”。除非该俱乐部事先卖出或交换出这名球员的排他权,其他俱乐部不得与这名球员签约[4]。运动员一旦签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就不能单独与其他俱乐部签约,这就使俱乐部在球员的就业与工资待遇上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为了限制运动员高薪影响到雇主们的利益,职业体育联盟推出“工资封顶”政策,规定旗下的俱乐部发放球员工资的最高额度,如果俱乐部违反联盟规定,就要向俱乐部征收“奢侈税”。

对于职业运动员来说,专业技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并且个人不可能在多个项目上成为高水平运动员,这就使他们在就业时只能面对某一个职业体育联盟。这样,运动员就业市场成为明显的买方垄断市场,运动员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其流动性受到很大的限制,他们不能轻易地投奔出价最高的雇主。根据经济学理论,运动技能具有资产专用性,不易转用于其他用途。反过来看,一旦投资职业体育,老板们也只能雇佣具有高超运动技能的球员,否则其投入即成为“沉淀成本”,难以收回[5]。这就解释了俱乐部老板们和球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双方既共同需要,又彼此存在利益冲突。

2.2 运动员工会与集体谈判

职业体育俱乐部的雇主们把大部分权力都委托给职业体育联盟,联盟负责涉及全体俱乐部事宜的处理,如集体谈判、电视转播费的转让以及球员合同的签订程序等。球队老板们保留了在部分关键事务上的自主权,如球队管理、与单个球员签订合同以及雇佣员工等。

针对职业体育联盟所制定的“保留条款”,球员们意识到他们的工资低于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可能获得的水平。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球员们组织起来成立运动员工会,通过“集体行动”增加自己的谈判砝码,共同与雇主或职业体育进行斗争。职业棒球运动员至少联合过5次。1885年,他们就成立了“职业球员兄弟会”,试图抵制并废除“保留条款”,随后他们又组织过3次类似的活动。1954年,他们成立起“棒球大联盟运动员联合会”,并于1966年获得工会地位,开始卓有成效地与雇主们谈判。1935年,《联邦劳工关系法》赋予了工会集体谈判的权力,雇主们必须与代表大多数雇员利益的球员工会谈判。在该法颁布之前,球员联合会只是自愿组织,球员是否参加纯属自愿。该法公布后,各大体育联盟纷纷成立起了球员工会。

通过集体谈判,球员工会成功地在各自的联盟中达成了球员最低工资水平,并且对养老金支付、新加盟球员工资等问题进行了磋商。这些问题在1966年以前一直深受职业球员们关注,但在很长的时间里都未能有效解决,是《联邦劳工关系法》给予了他们法律武器,合法地保护了自身权益[6]。

2.3 劳资纠纷的仲裁

面对俱乐部老板们的工资封顶办法以及职业体育联盟的“保留条款”,球员们依托球员工会,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斗争。劳资双方讨价还价,往往能够达成共识,最终形成集体谈判协议。在美国职业体育发展史上,有时劳资双方相持不下,互不让步,球员罢工或老板们“停业”也是常事[7]。在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中立第三方进行调解、仲裁,解决劳资双方的纠纷。因为职业体育已经发展成为庞大的产业;一旦球员罢工、赛事暂停或取消,就会引起相关产业的停滞与衰退。

1985年,职业棒球运动员自由转会市场格外萧条,没有俱乐部愿意聘用自由转会球员,后经法院调查,原来是俱乐部老板们私下合谋,共同约定不得聘用自由转会球员。1985~1987年,自由转会球员由于无法得到工作,共承受了大约2.8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1993年,随着职业棒球集体谈判协议即将到期,自由签约球员每赛季的薪水已经达到了120万美元。雇主们要求在新的集体谈判协议中增加球员工资封顶协议,他们坚持,为了使联赛继续下去,就必须对球员工资有所控制。球员们拒绝了工资封顶协议。1994年赛季末,当老板们威胁要单方面实行工资封顶时,集体谈判陷入僵局。1994年8月12日,球员们拒绝参加余下的比赛,开始罢工。同年9月14日,俱乐部老板们宣布取消所有的比赛。经过长达数月的谈判,没有取得任何进展。老板们认为,如果球员工资不封顶,职业棒球在市场上就没有竞争力。球员工会则坚持,如果球员和俱乐部在工资上不能达成协议,应有权与其他俱乐部签约。直到1995年,美国地区大法官苏尼欧根据《联邦劳工关系法》相关条款,在纽约签署强制令,禁止俱乐部老板实行工资封顶及其相关细则。随后,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否决了老板们暂缓执行强制令的请求。球员工会宣布罢工结束,并着手准备1995年的联赛。

俱乐部老板与球员之间既有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冲突。共同利益使他们联合起来,共同努力打好比赛,利益冲突使双方在利润分享上讨价还价。事实上,职业体育的发展史就是劳资双方既斗争又联合的真实写照[8]。时至今日,利益冲突仍然存在,只不过不同的历史时期程序不同而已。

3 结论

3.1 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通过垄断经营保证了各个运动项目的持续发展,如果通过完全市场竞争反而不利于职业体育的发展,这是由体育产品的特性所决定的。

3.2 政府不直接介入职业体育管理,而是通过法律等手段进行间接管理,只是在职业体育联盟与球员之间出现重大的劳资纠纷并且矛盾难以调和时,才出面进行调停。政府介入只是为了保障劳资双方的力量平衡,最终劳资纠纷还是通过双方的集体谈判解决。

3.3 职业体育联盟有统一的章程制约成员俱乐部的竞争,严厉的惩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机会主义行为。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利益冲突。运动员所有的专用性资产是稀缺资源,高额薪水反映了他们对俱乐部的贡献。

3.4 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工人的工资都一样,对雇主的贡献越大,他获得的报酬就越多。运动员的工资不是由他们对全社会福利的增进决定的,而是由他们对雇主的贡献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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