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作品中的不恰当描写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文学作品论文,不恰当论文,青少年论文,不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509-(2006)04-030-06
一、文学作品中的不恰当描写会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文学作品①对读者道德行为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文学研究和伦理学研究所特别关注的问题。尽管像英国文学理论家安妮·谢泼德一类的艺术道德价值否定论者都认为“我们既无法确信艺术作品具有改善观众的道德品质的效果,也无法确信艺术作品具有使观众道德堕落的效果”[1](P211),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文学艺术对读者的品德和行为确实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文学作品内容的道德价值含量不均等,有的作品明显是在宣扬不健康、不科学和有悖公序良俗的内容,有的作品中包含了大量的不恰当描写,这些内容都很容易对读者产生影响。所谓不恰当描写是指文学作品中包含有以下几方面内容的描写:(1)宣扬封建迷信、反科学、反人类的内容;(2)违背人类共同认可的伦理道德准则;(3)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4)违背甚至歪曲、诋毁某一民族或国家的信仰和习俗;(5)对色情、暴力以及恐怖等行为和场面进行大量而细致的描写。
当然也并不是说这些内容就一定会对读者产生不良影响,但是有一点是自定的,就是它们会对青少年读者产生非常明显的不良影响。人和人的心理承受力是不一样的,尤其是成年人和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文学作品的受众分为“易感人群”和“非易感人群”两大类来分析。“易感人群”本是一个流行病学的术语,原本指对某种传染病缺乏免疫力而容易感染该病的人群,在这里我们用以指那些比较容易受文学作品道德内容影响的人。当面对文学作品中的不恰当描写内容时,青少年读者对这些内容的辨别能力就较成年人要差,其自我控制能力也不及成年人,所以对不良内容就缺乏应有的免疫力。一般而言,青少年群体基本上都属于“易感人群”,成年人中情感和心珲受到伤害处于心理不稳定期的人也属于“易感人群”,不过“易感人群”和“非易感人群”两大阵营也不是绝对对立的,在一定条件下是会相互转化的,比如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些原来处于“易感人群”的青少年就会转为“非易感人群”。
二、青少年为什么容易受不恰当描写的影响
在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中,影响其身心发展的因素很多,总起来看,主要有先天的遗传和后天的教育这两大类。遗传素质在人的身心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体现在它为人的身心发展提供了可能性,主要表现在通过人的素质影响其智能的发展和通过气质类型的因素影响人的性格和情绪特点。前者体现在神经系统的灵活性、敏感性、对外界信息反馈的速度等方面;而后者则体现在个体体验的强弱、快慢、隐显以及动作的灵敏与迟钝等方面。所以有些青少年天生就比较外向,善于交际,比较容易接受新的观点、产生新的行为方式,而有的人则相反。遗传素质是人的心理发展的自然基础,是一种心理发展的可能性条件,而真正能对人的身心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还是其后天所处的环境和所接受到的教育。所有这些教育都是通过对信息的获得与接受来进行的。在人的心理发展过程中,如果不能接受到好的信息,就会对他的身心都造成不良影响,有时甚至还会产生巨大的恶果,而这些不良信息绝大部分又都是通过书籍、报刊、影视、广播以及网络等信息传播渠道获得的,而这些不良信息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又是以文学艺术的样式出现的。
战国时的告子说“性无善无不善也”,“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告子给“性”下的定义是:“生之为性”,并认为:“食色、性也”,也就是说,饮食、性欲等自然欲求是人的天性,是无所谓善恶的。在告子看来,所谓的善恶,都不过是后天教化的结果。对此孟子曾提出了尖锐的驳斥:“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欤?”[2]这一批驳是切中了告子的要害,告子确实将人性混同于兽性,有些人兽不分,但他提出的“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的后天影响观却是有着积极意义的。的确,一个人初生时犹如一张白纸,是后天通过各种教育所接受的信息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体系和道德体系。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知识在本质上既非发生于客体,也非发生于主体,而是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发生的。皮亚杰的这一理论中止了几千年来关于心理是由遗传决定还是由环境决定的绝对化的、无休止的争论,从而也使后人对认识的发生研究有了一个新的理论平台。根据这一理论,我们可以肯定,个体道德体系的建立和行为产生的思想基础也都是后天所接受的各种信息影响的结果,一个青少年的心理与行为的变化与发展,必然会受他的成长过程中所接受的各种信息的影响。
现代社会学习理论认为,青少年平时通过对电影、电视、小说、以及网络游戏中所描写的色情、暴力与恐怖情节的观察,虽然当下并没有导致他们直接的自发模仿行为,但也并没有阻止他们的对这些信息的接受。即使是描写中有对这些反社会行为和反伦理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的描述,也不能阻止他们对这些行为的无意识模仿和学习。只要在他们的生活中出现类似于影视、小说中类似的情境,他们就可能进行模仿和学习。青少年对这些行为的观察学习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他们并不是单纯地重复示范者的行为,而是在这种模式的影响下,学习和回忆他所见过的所有类似行为,经过对这些行为进行抽象和归纳,形成一种新的行为范式,然后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3](P361-362)受到类似的不良影响的青少年,其道德体系是不完善的。一个人的道德体系包括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以及道德行为。道德观念是一个人对道德行为准则以及执行意义的认识;道德情感是人的道德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而引起的一种内在体验;道德意志是人运用自己的意识,通过理智去解决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矛盾的内在力量;道德行为是实现道德动机的行为意向及其外部表现,是一个人道德品行的重要标志。青少年如果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受到不恰当描写的影响,就会有意无意地模仿他们所观察习得的行为,接受这些作品中所传播的价值观念,进而就会损害他们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感,破坏他们的道德意志,最终对他们的道德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三、文学艺术中的不恰当描写与色情暴力文化
就青少年受众而言,文学艺术中的不恰当描写对他们影响最大的是色情和暴力信息。色情和暴力是文学艺术中的古老主题,是人们对自身欲望的一种文化确认方式。性和暴力都是人内心潜藏着的一种动物本能,前面提到春秋时的告子就曾有句名言:“食色、性也”。在告子看来,饮食和性欲就是人的自然本性。另据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20~23个月的婴儿在游戏争执中就已经显示操作性攻击行为”,[3](P364)可见崇尚暴力也是人类的天性之一。
当原始人还没有进化成人的时候,或者说当人类还处于蒙昧状态时,并没有产生道德感和羞耻感,性欲是不受限制的,呈现出一种乱婚状态。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自我认识的进一步才入,人类逐渐认识到了这种乱婚状态的危害性,于是就出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产生了社会最小的细胞——家庭。性对象于是便固定下来,不再频繁地交换性对象,性被纳入了文化的轨道,出现了性禁忌、性习俗、性道德、宗教戒律和现代的法律,人的自然性欲也就被文化规范起来了。但是这种被压制下去的自然欲望却并没有因此而消失,而是像一条地下的暗河一样,在不断地冲击着约束它的河岸。弗洛伊德称这种无意识的性欲为“里比多”(libido),他认为这就是人类一切行为的根本动力。但是人的性欲本能不能被压抑过度,只能加以合理的疏导,否则人的身心健康就会受到伤害或者反抗。为了减轻这种被压制着的性欲本能,人们便选择了艺术,通过对性的刻画和描写而达到“性补偿”的目的。所谓“性补偿”就是已经接受了性规范,并被这些规范压抑了自然本能的人类,通过运用内容与性爱密切相关的艺术样式来给人类以精神上的补偿和满足。因为人不问于动物,动物的性欲只在特定时期和受到异性的直接刺激才会发生,而人不但没有发情期的制约,而且可以对描绘异性以及性爱行为的语言、文字、图像产生反应,引起性兴奋。所以文明人可以通过艺术而达到“性补偿”,而文学中的性描写就是这些可以用来作为“性补偿”的一种主要的艺术形式。
从中外文学史来考察,文学艺术中的性描写曾经取得过辉煌的成就,阿里斯托芬、薄伽丘、拉伯雷、亨利·米勒、D·H·劳伦斯、甚至曹雪芹这些名字,都是文学史上的里程碑,《十日谈》、《查太莱夫人的情人》、《北回归线》、《金瓶梅》、《红楼梦》等作品,都已经成了文学史上的经典之作,是各民族性文化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文学作品中的描写却总是和“色情淫秽”牵挂在一起,比如D·H·劳伦斯的《查太莱夫人的情人》、亨利·米勒的《北回归线》直到20世纪60年代还不能在美国合法出售,直至今天,《金瓶梅》以及其它一些有艺术价值但内容包含有色情描写的古典小说的全本还不能在中国内地地区公开出版。这里涉及到了一个性描写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虽然1988年12月新闻出版署对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作了“暂行规定”,但规定中有许多地方语焉不详,或存有较大的争议,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强。我们不赞成将色情描写看成是十恶不赦,当然也不赞成认为色情描写没有任何社会危害的看法。色情描写应当属于性文化的一个部分,在难于准确判断性爱行为描写是否属于色情淫秽的情况下,我们倾向于将其界定为“不恰当描写”,这一称谓在这里是一个不带有价值判断的说法,可以将这种“不恰当描写”看成是隶属于性文化的色情文化,它对文学的发展和满足成年读者的性补偿是有一定的价值的,不能简单地予以排斥,但是对于青少年受众而言,就应当出于保护的原则,对此加以限制,甚至是严格控制。
除了色情描写,暴力情节的过多展示对青少年受众的影响也不应小觑。1985年10月颁发的《国家出版局关于严格控制描写犯罪内容的文学作品出版的通知》指出:“专事描写详细过程的‘奇案’、‘案例’,以及根据这种内容改编的连环画,出版社不得出版。”这一规定中提到的对“各种凶杀、强奸、偷盗、淫乱等犯罪活动”的描写,也属于“不恰当描写”之列。国家新闻出版部门虽然未曾对文学作品中的暴力描写作过规定,不过我们所说的“不恰当描写”中也包括暴力描写的内容。对暴力的向往是人类天性中的一部分,“在人类漫长的史前时期,具有报复本能的人会比其他人更加趋向于在生存竞争中获胜,所以,对于真实的或想象的伤害复仇而不算计复仇时的净收益,这样的愿望已经成为人类基因构成的一个组成部分”。[4](P65-66)对复仇暴力的向往只是人类喜爱暴力的一个原因,人性中恶的一面在许多时候是在对暴力的欣赏中层现出来的,无论是古罗马斗兽场中的狂热观众,还是今天武侠小说的忠实读者,他们从暴力和血腥中所获得的快感是一样的。基于这样的心理本能,文艺作品中的暴力描写千百年来同样经久不衰,特别是在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下,文学作品(尤其是影视作品)中的暴力展示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暴力手段不断升级,暴力场面愈加逼真,给人带来的愉悦也就更加强烈,可以说形成了一种“暴力文化”。“暴力文化”的存在并非坏事,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总会有些不满,轻者通过牢骚、咒骂可以发泄,但重者在潜意识里往往希望用暴力来加以发泄,但社会的法律、规范又对人的行为进行着约束,不能通过暴力来发泄心中的不满,在这种情况下,“暴力文化”在想象的层面上就可以使人们受压抑的心理得到宣泄。但是和“色情文化”一样,两者都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是被“易感人群”所接触,就很容易造成不良后果。根据青少年的心理特征,他们由于精力旺盛,情绪不稳,自控能力差,再加上社会阅历浅,分析问题、判断是非的能力有限,一旦接触文学作品中的不恰当描写,往往很容易被其中的信息所影响,进而产生不良的后果。所以说,从社会的整体和谐出发,出于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保护,应当对文学作品的不恰当描写加以严格控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文字出版管理和影视播出管理,将其控制在一个合适的度,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为人类发挥作用。
四、不恰当描写对青少年的影响
文学作品中的不恰当描写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影响的程度也深浅不一,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第一,影响青少年确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青少年的可塑性很强,他们非常容易受到来自学校、家庭和社会的种种信息的影响,所以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一生中确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在过去,学校教育是青少年获得知识和信息的重要渠道。在这方面学校教育做得已经尽力了,但是学校教育在这方面所能给青少年提供的信息很有限,据调查,生活在信息时代里的青少年,有70%甚至更多的信息都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获得,但是现在的书刊和影视甚至网络游戏中充斥着的却是大量的与主流价值观相违背的信息,其中特别是色情和暴力文化的媒介污染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形成最为有害。
现在的文艺作品中处处是走私贩私、帮派行会、偷盗抢劫等有组织或无组织的犯罪,情节中动辄出现枪战、凶杀、绑架、搏斗等场面,对涉世不深、是非观念不强又缺乏自控能力的青少年来说,这些信息极容易产生误导,认为“强力即正义、强权即真理”,使他们认为动用武力是解决问题、调停纠纷的唯一办法。所以生活中每遇问题,总是通过武力来加以解决。“据北京市少管所有关人员介绍,该所关押的97名犯有抢劫罪、伤害罪、盗窃罪的成年犯中,有63%喜欢看电视暴力节目,喜欢看凶杀打斗的书刊录像。管教人员深有感触地说:青少年精力旺盛,模仿能力强。但辨别是非能力差,遇事容易冲动,不计后果。因此在不良环境及电视暴力的影响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5](P5)
在不恰当描写中,大量的杀人场面降低了人们对侵犯他人行为的抑制能力,形成了一种崇尚暴力、轻视生命价值的价值观。在屡屡发生的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绝大部分青少年犯对自己的行为严重程度缺乏应有的认识,2001年上海某郊区发生的一起未成年的绑架杀人案中,两个中学生绑架并杀害了他们的同学,然后将尸体抛进大海企图灭迹。当警方在审讯中间及罪犯知不知道杀人的严重性时,他们竟然认为自己的父母赔被害人父母一些钱就可以了结此事。生命在他们心目中是有价的,对他们来说,杀掉一个人就像杀死一只小动物一样,因为所有的文艺作品中哪个英雄不是手起刀落,人头就落地了,华山派也好,嵩山派也罢,哪个江湖英雄为自己的杀人行为负过法律责任?特别是水泊梁山的好汉们,哪一个不是因为杀了人才成就了一生的英名,流芳千古!这样的艺术形象被青少年当成了人生的楷模,而忽视了这些人物作为艺术形象,其背后深厚的时代背景和文化内涵。
青少年往往比较重感情,讲义气,这种心理本来是中华文化的历史积淀,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对青少年来说,如果进行积极的引导,就可以帮助青少年形成健康向上的人生观,有效改变现代青少年自私、懦弱、以自我为中心等心理。但是义气不应当盲目地讲,而是应当在正义、公正、合法、合理等基本的社会学和法学的基础上,以理性的分析和判断为指导,否则就会走向正义的反面,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窦洪涛在报告文学《灵魂风景线》中写到过一个十分典型的案例:某中学5名学生因团伙盗窃被司法机关收审,消息传到学校,老师、同学都颇感震惊,因为他们在校都表现很好。原来早在五年前,他们在一本书上读到了一个结义行侠的故事,于是便照葫芦画瓢地秘密结成了“英雄帮”。起初只是利用假日在一起欢聚作乐,后因寻欢作乐没钱便先向同学“敲竹杠”,胆子越来越大,后开始盗窃,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作案11起,总额近10万元。据警方介绍,他们整个的作案过程与一本叫做《行侠万里亦风流》的小说情节如出一辙。[6](P57-58)
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同其它有关部门的研究人员对武汉市1973年出生于武汉的未成年人所做的跟踪调查显示,81位被调查的未成年罪犯中,表示追求享受的有59人,占72.8%;追求金钱的有57人,占70.3%;追求权势的48人,占59.2%;而表示愿意追求知识的只有7人,仅占8.6%。其中有人明确表示,接受“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等人生哲学。还有的青少年认为:“人生不吃喝玩乐,青春白过”。[7](P5)可见,不恰当描写已经形成了对主流价值观的冲击,严重影响了青少年正确价值观和人生观的树立。
第二,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影响。青少年大都处于青春期,正是生理上性征已经出现、心理上性欲开始萌动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应当让青少年接受一定的性教育,使他们能够科学而且全面地认识和了解性。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禁欲主义思想的影响,青少年大都不了解性,在各种性禁忌影响下,使青少年觉得性很神秘。但是各种文艺作品中却充斥着大量的带有性挑逗的情节和场面,对青少年又构成了巨大的诱惑力。青少年本来就想象丰富,但自控能力极差,在面对不恰当描写的时候,往往要么精神和心理受到伤害,要么因不能抵制其诱惑而走向犯罪的道路。受到不恰当描写信息影响的青少年极容易出现性早熟现象,往往容易发生早恋,还有不少青少年过早地有了性行为。进而学习中不易集中精力,成绩下降,不少学生产生过不健康的性心理,有的还有手淫等不良习惯。
有的小说、影视作品为了吸引读者和观众,往往充斥着大量的暴力、凶杀、恐怖等血淋淋的场面,而且这些场面的刻画都十分逼真,很容易使青少年受到惊吓。据窦洪涛调查,“有的学生已经意识到:我们的伙伴动不动就抡起拳头,更有甚者拿刀弄棒,这不能不说是受了书中人物的影响。有的人说:很恐怖,总是杀人,有时吓得睡不着觉。”[6](P58)有研究表明,接受较多暴力内容的受众,把社会看得比实际要危险,他们把自己的安全问题看得比接受暴力内容少的受众要严重得多。经常看暴力内容的青少年对暴力的恐惧感会上升,因为他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弱,这些不恰当描写对他们会产生强烈的心理刺激,导致他们的心理失衡和情绪失控。因此经常接触不恰当描写,会使青少年对社会产生了不信任感,不少作品对司法腐败的描写令青少年对司法公正、社会正义以及司法人员都产生了怀疑,对社会失去了信心,使他们时刻都感觉到生活在一种不安全的环境中。
第三,诱发青少年犯罪。不恰当描写和青少年犯罪之间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理论和实践的关系。青少年的接受能力和模仿能力都很强,不少作品中对犯罪情节的描写又十分详细、逼真,极容易成为青少年犯罪的“蓝本”,1985年颁发的《国家出版局关于严格控制描写犯罪内容的文学作品出版的通知》中就曾经指出了当时有一批“单纯以盈利为目的,以‘宣传法制’为名,出版各种专事描写凶杀、强奸、偷盗、淫乱等犯罪活动详细过程的‘奇案’、‘案例’等以招徕读者,在社会上特别在青少年中引起了恶劣影响。”也就是由于这样的作品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人们才“称这种粗制滥造的所谓法制文学为‘犯罪文学’、‘教唆文学’”。
在现代有关法制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中,以刑事案件的描述居多。反映刑事案件的作品往往情节跌宕起伏,惊心动魄,远较描写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的作品更能吸引人。但是描写刑案的作品却是一柄“双刃剑”,受众在看到法律惩处那些“罪恶”的同时也“认识”了这些罪恶,作家通过那些“引人入胜”的作案方法吸引了读者的同时,也教会了一些人掌握这些作案手段。不恰当描写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主要产生于两个方面:
首先是情节的诱惑力。有不少未成年罪犯当初都是一些品学兼优的好学生,但是由于偶然受了不恰当描写的“启发”,之后便走上犯罪道路。前面提到的“英雄帮”盗窃团伙中的五个少年,原本都是好学生,如果不是受了书中结义行侠故事的影响,他们也许还是刻苦努力的好学生,而不会成为少年犯。“据山西省榆次少管所的调查,该所关押的400名少年犯,其中性犯罪罪犯100%是由于受到‘黄毒’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的。”[6](P58)
其次是情节的指导性。不少青少年犯罪往往都是在不恰当描写“指导”下实施的,他们在作案时往往根据不恰当描写中所展示的犯罪过程实施作案,同时还根据警方侦破案件的过程和方法,熟练地运用反侦察手段,把现场处理的干干净净,不留下任何蛛丝马迹,有的还伪造现场,干扰警方的破案视线。一位曾经审理过一起青少年杀人案的法官认为,许多未成年人拜影视为师,从中学会作案手段,并动辄以暴力解决问题。他呼吁说,影视媒介大量充斥的暴力镜头对未成年人行为模式产生的恶劣影响,应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重视。[8]这样的悲剧近年来还在不断上演,而且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犯罪手段却是日趋成人化。这都是文学作品中(当然也有一部分是新闻作品)不恰当描写所带来的不良影响,应当引起研究界的注意。
[收稿日期]2006-06-10
注释:
①本文所指文学作品是泛指,除小说外还包括影视等艺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