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行为与语言博弈:哈贝马斯对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接受与批判_哈贝马斯论文

交往行为与语言博弈:哈贝马斯对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接受与批判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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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继承德国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传统,主张社会科学的任务不仅要研究社会现状,还要对社会现状进行批判。社会进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种批判。但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有新的特点。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社会批判的立足点是“批判的意识”,而哈贝马斯的社会批判的立足点是“坦诚的交往行为”。哈贝马斯试图把实证的方法与诠释的方法结合起来,把理解与说明结合起来。他主张社会学的研究不应单纯地观察社会现象和寻找其规律,也不应只考察人的主观意识现象。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的要点是:理性置于人的言说和行动中,而不置于纯思的意识中。人的社会行为的意义体现在人的交往中,把交往行为作为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

法兰克福学派的创始人霍克海默(Max Horkheimer)给批判理论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寻求从奴役人类的一切环境中解放人类。”①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理论来源之一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社会,通过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揭示出社会发展的历史唯物主义规律,主张通过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解放无产阶级,从而达到解放全人类的目的。早期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克海默、阿多诺等继承马克思的这一社会批判传统,但他们认为,人之受奴役不仅在于经济体制的问题,还在于人的思想意识的异化。他们从马克斯·韦伯有关现代社会的“合理化”趋势的理论中获得启发,认为“合理化”导致“工具理性”的泛滥,把追求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当作最高目的,这不仅造成“劳动的异化”,使劳动失去了创造性,成为简单的重复,而且造成人的意识的异化,使人成为单向度发展的人。为克服这种异化,他们认为等待生产力的发展无济于事。因为,为提高生产效率所推动的生产关系“合理化”和社会组织“科层化”只会加速人的异化。为此,他们反对实证主义的社会学,反对把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等同于实证主义的社会发展史观,而提倡意识形态的批评,希望通过提高人的思想觉悟来克服异化。

哈贝马斯认为,批判实证主义和工具理性固然重要,但早期法兰克福学派对它们的批判却使自己又回到了笛卡尔、康德、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意识哲学的路线上去。他们为克服异化,强调人原本是自主、积极、能动的,这种自主性、积极性和能动性在于人的主体意识。人能通过自己内在的理性认识什么是真正合理的社会,而不被外在的生产和经济体制中发生的所谓“合理化”即实质物化的趋势牵着鼻子走。哈贝马斯认为,这条意识哲学的路线经维特根斯坦等当代哲学家的批评,已经式微。因为不可能存在脱离生活形式的语言,也不可能存在脱离语言的理性的思想意识。所谓本真的人性、绝对自主的意识和形而上学的理性,都是不存在的。人的理性实际上是在生活世界的交往行为的过程中发展的。现代社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物质利益的功能主义的“合理化”趋势,导致把工具理性当作唯一的理性,挤压了交往理性,弱化了人们在生活世界和公共领域中对有关人生的目的和价值问题的关注和交流。因此,物化问题不能单靠意识形态的批判来解决,而必须结合生活世界的合理化,通过健全公共领域中的“程序民主”和发扬“协商伦理”的方式来解决。哈贝马斯写道:“因此,物化问题与其说是源于为了维持自身而走向极端的目的理性,与其说是源于已经失去控制的工具理性,不如说是源于以下方面:即为了维持系统而释放出来的功能主义理性对交往社会化过程中所需的理性要求视而不见,从而使生活世界的合理化不起作用。从卢卡奇到阿多诺对韦伯合理化理论的接受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社会合理化始终被认为是意识的物化。但由此而导致的悖论又说明,用意识哲学的概念模式并不能妥善处理这个主题。”②

哈贝马斯主张通过弘扬交往理性来处理这个问题。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的一个重要思想来源是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哲学。这主要是有关语言与生活形式的关系的理论、交往行为与语言行为的关系的理论、背景信念与常识的确定性的关系的理论。当然,哈贝马斯的这些思想并非完全直接来自维特根斯坦,更多地是通过奥斯丁、塞尔、温奇等这些与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有着密切关系的哲学家的中介,而且是经过哈贝马斯的改造,为他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所用。

一、生活形式和生活世界

维特根斯坦主张哲学研究的出发点是“生活形式”。他写道:“须得接受下来的东西,给定的东西——可以说——是生活形式。③彼得·温奇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这一论点及其深远影响是近年来哲学研究中的“一次真正革命”④。

哈贝马斯把“生活世界”作为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的出发点。他写道:“在此,我能首先引入生活世界的概念,作为沟通过程的相关项。交往行为的主体总是在生活世界的视野内达成共识。”⑤在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晚期维特根斯坦和哈贝马斯思想间的共同点:他们都反对“意识哲学”,反对把意识现象作为直接给予的东西,作为知识的起点,而把“生活形式”或“生活世界”视为必须接受下来的东西,视为人类交往的背景知识。人类的认识和语言都是在人类的生活中发生的,人类生活是人类认识和交往的基础。哈贝马斯写道:“交往行为最终立足于其所处的语境,而这些语境又是互动参与者的生活世界的片段。借助维特根斯坦所激发的对背景知识的分析,生活世界的概念可以成为交往行为的补充概念,并由此确保这一行为理论与社会理论的基本概念的关联。”⑥

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的概念是从胡塞尔和舒茨(A.Schütz)那里继承下来的,经过他自己的改造,与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的概念有所差别,但有一个基本点是相同的,即都把它看做是人的周围世界和人的实践活动的统一体,人的意识和语言发生在这一统一体之中。以“生活形式”或“生活世界”为出发点,既可以避免主观唯心主义的“唯我论”和“怀疑论”的困境,又可以避免机械唯物论的那种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错误。人所生存的世界是继承了一定的文化传统和社会规则的世界,是人与人共存和交往的世界,人不免在这些继承下来的社会环境中按照已有语言游戏的规则思考和行动。当然,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也将推动现存的社会体制和规则的变化。

维特根斯坦主张,语言游戏是与生活形式联系在一起的,有多少种生活形式就有多少种语言游戏;生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语言游戏也是多种多样的。学习一种语言,意味着参与一种语言游戏和相关的生活形式。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给出了许多这方面的例子。有关描述的语言游戏,可以设想这样的一种生活形式,在那里建筑工A和他的助手之间进行交流。A用各种建筑石料盖房子:有石块、石柱、石板、石梁等,B必须按照A的要求把这些石料递过去。为此,B学习“石块”、“石柱”、“石板”、“石梁”等名称,并通过传递的石料是否正确,来检验他对这些名称所命名的对象的理解是否正确。有关命令和服从的语言游戏,可以设想一种军队中的生活形式,在那里军官发出命令,士兵服从命令。军官说“冲锋”,士兵冲锋;军官说“卧倒”,士兵卧倒。有关数字的语言游戏,可以设想一种购物的语言游戏。某人对店员说:“我要买5个苹果。”店员从1开始,一边念一个数,一边从苹果箱里拿出一个苹果给他,直至5为止,等等。

现在,维特根斯坦问:有没有一种脱离生活形式的“私人语言”,它只描述我的内在经验且只有我自己才能理解?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样的私人语言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语言涉及遵循语言用法规则。遵循规则意味着(至少在原则上)存在检验是否遵循规则的可能性,这种检验必须是外在的和公共的。否则,自己认为在遵循规则就等同于在遵循规则了。为什么私人不可能在自己纯粹意识的领域内自己制定语言规则和自己来检验这样的规则呢?因为这必然涉及记忆,即自己必须记住自己制定的规则。但如何才能检验自己的记忆正确呢?这不能再靠记忆,而必须有外在的检验标准。为此,维特根斯坦设想了如下思想实验:

我们来设想一张图表,有点像本字典,但只在我们的想象中存在。人们可以靠字典来论证X一词应该译作Y。但若我们只在想象里查这张表,还该不该称为论证?——“那好,那它就是一种主观论证。”——但论证却在于人们可以诉诸某个独立的裁定者。——“但我的确可以从一个记忆追溯到另一种记忆。例如,我不知道我当时是否正确地记下了火车的发车时间,于是我在记忆里唤起列车时刻表里相关页的图画以便检验。这里的情况不是一样吗?”——不是;因为这种活动必须实际上唤起正确的记忆。假使时刻表的意象图画是否正确本身就不能得到验证,它又怎么能够担保第一个记忆的正确性呢?(就好像有人买了好几份今天的同一种晨报来向自己确保报上所说属实。)在想象中查图表,并不是查图表,就像对想象的实验得到的结果的想象并不是实验结果。⑦

维特根斯坦通过批驳“私人语言”,论证从纯粹的意识现象出发的“意识哲学”是不能成立的,唯我论是错误的,批判了那条在意识中寻找确定性和规律性的唯心主义哲学路线。哈贝马斯赞同维特根斯坦的这一观点,认为维特根斯坦等当代哲学家通过对语言的意义与生活形式的关系的研究揭示了意识哲学的种种困难,导致笛卡尔以来的意识哲学范式在当代的式微。

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的概念和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的概念还存在一些值得关注的差别。

首先,维特根斯坦的“生活形式”的含义较广,人的日常生活活动、生产活动、科学研究的活动、娱乐活动、政治活动、军事活动、宗教活动等都可以视为人的生活形式。尽管维特根斯坦没有直接谈到生活形式究竟包括哪些类型,但我们可以从他所举的例子中看到这些不同的生活形式。他所强调的是生活形式的多样性。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的含义较窄,主要是指人的日常活动的世界,由家庭生活、朋友聚会、教育、媒体等构成。但这个日常的世界中也积淀来自人类长期的生活经验和文化传承的基本共识,它们为人类的基本行为提供习以为常的、默认的参照系。

其次,维特根斯坦没有刻意划分不同的世界,没有把“生活形式”当作一个与“物理的世界”、“观念的世界”、“科学的世界”相对峙的概念。他引入生活形式的概念是为了说明语言用法的多样性,语言的描述用法不是语言的唯一用法,尽管某些跟随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学者,如彼得·温奇,从他的论述中引申出自然(物理的世界)与社会(社会生活的世界)相对峙的概念,并主张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描述性的说明,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依据生活形式中的规则对人的行为的意义进行解释。哈贝马斯则划分不同的世界。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的概念来源于胡塞尔。胡塞尔划分“生活世界”、“客观的和观念化的科学世界”、“先验主体的意识世界”。相对于“客观的和观念化的科学世界”和“先验主体的意识世界”,在生活世界中,主观和客观、观念和实在、理论和经验还没有被明显地分隔开来。生活世界还没有被主题化和理论化,而是一个前概念的、在活生生的经验中直观地给予的世界,具有直接自明性。生活世界离我们的实际体验近,科学的世界离我们的实际体验远。生活世界可亲知,科学世界不可亲知。科学的理论和实践起源于生活世界,并为生活世界服务,以生活世界为归宿。与此同时,科学世界中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也会冲击生活世界中的常识观念,以一种逐步形成共识的方式积淀到生活世界中去。哈贝马斯非常重视胡塞尔的这一思想,他写道:“大家知道,胡塞尔在其后期著作中曾力图在‘生活世界’的标题下揭示直接可信的东西和无疑的确定性的基础。他试图用现象学的方法阐明日常生活实践和世界经验中的隐含的知识的领域、前谓词和前范畴的领域、被遗忘的意义基础的领域。我在这里不想使用胡塞尔的现象学方法和介绍他的生活世界概念的语境,但我吸收了胡塞尔研究的实质性内容。在我看来,交往行为也置于这样的一个生活世界中,它关心如何依靠大量背景共识吸纳风险。交往行为的那些确定的沟通成果是在共同无疑的信念的境域中获取的,而经验和批评带来的不安宁则冲击着看起来坚不可摧的、由公认的解释模式、忠诚和成熟构筑起来的大堤。”⑧

哈贝马斯研究社会学。他不像温奇那样,简单地把自然与社会对立起来,并由此简单地区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而是主张社会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生活世界”和功能化、系统化的社会机制(简称“系统”)。前者是交往理性的领地,后者是工具理性的领地。他认为,在生活世界中人与人间的沟通较为容易,因为在生活世界中呈现在人们面前的事情具有直接的确定性,凝聚许多共同的背景信念,它们来自人们长期直接的生活经验,来自文化的传承。人们对人的行为意义的文化解释总是联系到生活世界中的经验。在生活世界中,事实与价值、真实性与有效性还没有明确地区分开来,但是人们凭生活世界中通行的规范和常识知道什么是可行的,什么是不可行的。哈贝马斯写道:“我们可以认为,生活世界的各个部分,如文化模式、合法制度以及个性结构等,是贯穿在交往行为当中的理解过程、协调行为过程以及社会化过程的浓缩和积淀。生活世界当中潜在的资源有一部分进入了交往行为,使得人们熟悉语境,它们构成了交往实践知识的主干。”⑨与生活世界相反,功能化和系统化的社会机制是高度专业化的。哈贝马斯写道:“这种系统机制操控继续依赖于规范和价值的社会交际,即,按照韦伯的诊断,那个目的理性的经济和管理行为的系统已经凌驾于它的道德—实践的基础而自立。”⑩在这种系统机制中,把追求物质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地位当作目标。可以说,这种社会机制是通过货币和权力来编码的,人在这种社会机制中成为货币和权力的筹码。人一方面追求货币和权力,另一方面又屈从于货币和权力。社会生产高度分工,社会组织高度职能化,国家通过法治和税收等手段对社会加以有效控制。这就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现代社会经工具理性的谋划达到高度“合理化”。这也是法兰克福学派老一代的理论家霍克海默和阿多诺所批判的社会的合理化所导致的人的物化。

维特根斯坦研究生活形式与哈贝马斯研究生活世界的目的也是不同的。维特根斯坦提出生活形式的概念是为了批判一种错误的语言观,进而批判形而上学。这种语言观的一个特点是脱离语言的语境谈论语词的意义和事物的本质,这导致了形而上学。为了克服形而上学,必须使人认识到语词的意义总是依存于其实际使用中的语言游戏的规则和相关的生活形式的。维特根斯坦写道:“当哲学家使用一个语词——‘知识’、‘存在’、‘对象’、‘我’、‘句子’、‘名称’——并试图抓住事情的本质时,我们必须不断问自己:这个语词在其本来所属的家的那个语言里实际上是这么用的吗?我们把语词从形而上学的用法重新带回到日常用法。”用维特根斯坦一个形象化的语句来说,“就是指出把苍蝇引出捕蝇瓶的途径。”(11)胡塞尔研究生活世界,最终目的还是回到先验意识中去。因为在他看来,生活世界离人的主体近,客观的科学离人的主体远,在生活世界之后还有一个比生活世界更基本的先验意识的世界。客观的科学起源于生活世界中的人的构成活动,而生活世界中人的构成活动归根结底来自先验意识的构成活动,因此,研究生活世界就成为实现现象学还原的一条途径。哈贝马斯研究生活世界是为了克服工具理性所造成的物化。现代社会机制沿着工具理性的路线越走越远,它在功能上越是合理化,就越挤压了生活世界,侵入了生活世界,造成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家庭成为抚养劳动力的场所,教育成为培养专业技能的场所,媒体成为推销商品的场所,朋友聚会成为谋取权力的场所。在生活世界中本来孕育的亲情、友情、互助、团结消失不见了,对生活意义的关怀和对社会正义的追求都被工具理性排挤出去了。人互相不把对方当作自身具有价值的目的看待,而是当作实现自己利益的手段看待。

在哈贝马斯看来,生活世界本来应是交往理性的用武之地。由于现代社会人们过分看重经济活动和管理体系的合理化,忽视了生活世界的合理化,导致生活世界本来可以发挥的有益功能丧失了。只有使交往理性重新在生活世界中发挥作用,才能克服社会机制的合理化带来的社会生活的物化问题。哈贝马斯并不一味地反对工具理性和社会机制的合理化,但他认为理性是双重的,理性包括交往理性和工具理性。直到现在为止的现代化的失误与其说在于工具理性的发展和社会机制的合理化,不如说在于它的偏废,在于它压抑了交往理性,忽视了生活世界合理化的要求。只有当生活世界的合理化和社会机制的合理化都得到充分发展并使工具理性真正为人的完美生活服务时,我们才会有健全的社会和健全的人。因此,现代化仍然是一项未竟的事业。

二、社会行为的划分和世界的划分

社会学家通常把社会行为当作社会学研究的课题。把什么样的社会行为当作社会学研究的重点和以什么方式来研究这些社会行为,成为判别不同特色的社会学的标志。

马克斯·韦伯区分了四种社会行为:(1)目的理性的行为;(2)价值理性的行为;(3)情感的行为;(4)传统的行为。目的理性的行为旨在对外部环境中事物和他人的行动有所预期,并以这些预期作为达成合理衡量和合理追求的合理性目的之“条件”或“手段”。价值理性的行为单纯出于对某一特定行为方式的绝对价值(不论被解释为道德的、审美的或宗教的等等)的自觉信仰,全然不顾及后果如何。情感的行为指由于特定的激发情感的因素和特定的情感状态而引起的激情的行为。传统的行为指由于长期的习俗而习惯化了的行为。(12)

哈贝马斯也区分了四种社会行为:(1)目的行为;(2)规范调节行为;(3)戏剧行为;(4)交往行为。目的行为指行为者通过一定的有效手段和恰当的方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和进入自己所期望的状态的行为。如果目的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也是一个具有目的行为倾向的行为者,就必须把该行为者的目的、决策和动向列入自己行为效果的计算范围,这时目的行为就成为策略行为。目的行为具有功利主义色彩,着眼于功效,或期望达到功效的最大化。规范调节行为指行为者按照其所在的社会群体所认可的规范来调节自己的行为并能指望该群体的其他成员也遵循这样的规范的行为。规范是一个社会群体共识的表现,因此社会群体中的成员能互相期待,他们在具体情况下各自遵循相应的规范,发挥各自社会角色的作用。戏剧行为指行为者把社会群体的其他成员当作观众,在对方面前表现自己,给他的观众一个具体的形象和印象,以期使得他的观众进入他自己的观点、思想、立场及情感的领域中去,或希望在一定意义上得到观众的关注和接受。交往行为指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一种人际关系;他们通过行为语境寻求沟通,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之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13)

把哈贝马斯区分的四种行为和韦伯区分的四种行为相对照,我们可以发现,哈贝马斯所说的目的行为和韦伯所说的目的行为基本上是相同的,也就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家常说的工具理性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并不过问目的本身的合理性,而只过问如何实现目的的手段的合理性。哈贝马斯所说的规范调节行为与韦伯所说的价值理性的行为也基本相似,其要点是按照社会的规范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哈贝马斯没有谈到韦伯所说的情感行为。哈贝马斯所说的戏剧行为主要涉及主观的世界,行为者把自己的内在体验(思想和情感)通过类似于戏剧的方式表现出来,旨在影响其他人的思想意识,其他人对于行为者来说是观众,而不是他们的行为(特别是身体行为)直接触及的对象。韦伯所说的情感行为是指由情感引发的行为,如由于发怒而动手打人,在此行为直接触及对象。从哈贝马斯有关行为分类的理论来看,韦伯所说的传统的行为一半可以归入规范调节行为,因为传统的行为所遵循的传统主要是传承的规范,尽管它们中很多是不成文的、被社会群体的成员所默认的行为准则;另一半可以归入交往理性行为,因为一个社会群体中的传统主要是通过其成员的交往行为建立起来的,他们在交往中形成共识,养成习惯,并代代相传。

哈贝马斯在区分四种社会学行为概念的时候,考虑了它们与其相应的世界的关系。哈贝马斯区分了三个或四个世界。如果说是三个世界,那么它们是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如果说是四个世界,那么还要加上生活世界。上一节我们谈到,哈贝马斯提出生活世界的概念是相对于“系统化的社会”而言的。如果不做这样的区分,那么生活世界属于社会世界。他写道:“我坚持使用三个世界(它们本身必须与生活世界区别开来)。”客观的世界指“一个实际存在的事态的世界”,“这个客观的世界被确定为事态的总体性,而事态可能是一直存在的,也可能是刚刚出现的,或是通过有目的的干预而带来的”。(14)社会的世界指由规范语境和人际关系所构成的世界,在那里行为者扮演一定的社会角色,行为是否正当按社会群体所认可的社会规范来确定。哈贝马斯写道:“正如客观的世界的意义可以通过与事态的存在的关联来阐明一样,社会的世界的意义可以通过与规范的存在的关联来阐明。”(15)主观的世界指行为者的内心世界,是行为者自身的生活体验、思想观念、意图、愿望和情绪的世界。主观的世界并不能脱离外部世界和人的行为而存在,但每一行为者由于各自的遭遇和志愿的不同,都有各自独特的内心世界,并寻求把自己的主体性的部分表现出来。生活世界如上所述主要是指具有背景共识的行为者的日常活动的世界。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客观的世界可以被理解为所有真的陈述之总和的相关项,唯有这个概念保持一切实体之总和的严格意义上的本体论意义。”(16)换句话说,客观世界是第一性的存在,其余的世界是在客观世界的基础上或多或少是通过人的思想和行为构成的第二性的存在。人的构成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人的生活世界,而赖以构成的本体论上的根基是客观的世界。社会的世界主要是通过加入社会的规范(社会体制、法律、伦理准则等)而被构成。主观的世界离不开入的语言,而人的语言的概念和用法是人在实践活动和交往的过程中构成的。

波普尔区分了物理对象或物理状况的世界(世界1)、意识状况或精神状况的世界(世界2)、客观的思想内容的世界(世界3)。哈贝马斯所说的“客观的世界”类似于波普尔的“世界1”,“主观的世界”类似于“世界2”,而波普尔所说的“世界3”则被哈贝马斯分解了。哈贝马斯尽管承认思想观念和理论的相对独立性,但他认为既然科学思想、文学思想、艺术作品等是人的认知活动和交往行为的相关项,是人的精神活动的创造物,对它们的解释和应用又必定是在客观的世界、主观的世界、社会的世界和生活世界中发生的,有关观念存在的“世界3”也就被分解到客观的世界、主观的世界、社会的世界和生活世界中去了。

哈贝马斯通过与波普尔的划分世界的理论相对照,提出了他自己的划分世界的理论;通过与韦伯的划分社会行为的理论相对照,提出了他自己的划分社会行为的理论。现在,他企图把他的划分世界的理论与划分社会行为的理论结合起来,进一步论证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的特色。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人的目的行为主要相关于客观世界,规范调节行为主要相关于社会世界,戏剧行为主要相关于主观世界,交往行为主要相关于生活世界。因为人的目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认识客观世界的规律达到利用这些规律为人的目的服务;人的规范调节的行为主要是依据社会规范调节人的行为;人的戏剧行为在于表现自己的主观体验和志趣;人的交往行为是以生活世界中的背景共识为基础,谋求达成共识,协调行为者之间的行为。当然,以上所说的人的行为并非只涉及一个世界。所有人的行为都是在客观世界中发生的,而且客观的世界是其余的世界的本体论基础,因此所有人的行为势必都涉及客观世界,尽管并非都针对客观世界。目的行为包括策略行为,而策略行为主要涉及人际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策略行为主要与社会世界相关。交往行为虽然主要与生活世界相关,但交往行为旨在沟通行为者彼此间的目的、立场、价值观念、行为准则和思想情感,因此可以说交往行为还同时涉及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为了说清楚这里的关系,哈贝马斯还区分了行为取向和行为处境。目的行为从其行为取向的角度考察,是以成功为取向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工具行为”和“策略行为”都属于目的行为。但是从行为处境的角度考察,工具行为主要与客观世界相关,策略行为主要与社会世界相关。交往行为以沟通为行为取向;从其行为处境的角度看,它主要发生在生活世界中,但也关涉其他的世界。哈贝马斯写道:“工具行为可能会和社会互动相联系,策略行为本身就是社会行为。与此相反,如果参与者的行为计划不是通过各自的利益计算而是通过沟通活动获得协调,那么我就在谈论交往行为。在交往行为中,参与者主要不是以自己的成功为取向;他们是在如下条件下追求个人的目的:他们在共同的处境定义的基础上互相确定他们的行动计划。因此,商讨处境定义是交往行为所需的解释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17)用我们平常的话来说,就是交往行为并不排除行为者追究自己个人的目的,但在这时他们以大局为重,通过交流认清形势,协调各自的行动计划。

三、言语行为与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的关系

交往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要使用语言的。只是在某些特殊场合,人们在交往的时候似乎可以不使用语言,如路上见面时打招呼,不说“你好”,而互相点头或招手。但人们也可以把“点头”和“招手”理解为一种肢体语言,尽管它们不是用语音发出,但它们的功用类似于手语。这就不免产生这样一个问题:既然交往行为的要点在于使用语言,为什么不简单地说“交谈”或“语言沟通”而要说交往行为呢?哈贝马斯从如下三个方面加以回答:

1.交往行为是一种特定种类的行为,它有别于目的行为、规范调节的行为和戏剧行为。举例来说,用榔头敲石头不同于参加一次讨论会。前者是目的—工具行为,后者是交往行为。有关交往行为与其他种类的行为的区分,我们在上一节中已经讨论过了。

2.在交往行为中语言发挥了它的全部功能,而其他的社会行为只运用了语言的某一个方面的功能。目的—工具行为为实现自己的目的,运用了语言的描述和因果推论性的功能,即描述现象及其规律,并根据这些规律做出预言,以期实现自己操控的目的。举例来说,我用金刚石钻头在钢板上钻洞这一目的—工具行为可能涉及如下描述性和因果推论性的语言:这是一支金刚石钻头;这是一块钢板;因为金刚石比钢硬,所以金刚石钻头能在钢板上钻洞;我使用金刚石钻头,达到我在钢板上钻洞的目的。规范调节的行为发挥语言的规范判断的功能,主要涉及表达规范和按照规范进行判断的语句,如:不应偷盗(规范),所以偷盗是不对的(判断);不应说谎(规范),所以说谎是不对的(判断)。戏剧行为只把语言当作一种自我表现的媒介,为对观众表现自己的思想情感,常常采取修辞性的手法,以增加言语的感染力,吸引听众。交往行为则要发挥语言的各种功能。哈贝马斯写道:“只有交往行为模式把语言视为一种没有被裁剪的沟通的媒介,并以此为前提。在此,说话者和听者同时从他们的前解释的生活世界出发,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发生关联。”(18)

3.交往行为在通过话语进行沟通时,把话语的各方都视为参与者,而不只是观察者和独白者。在交往中,人们必须说同样的语言,处于一个由语言共同体所确立并且具有主体际性结构的生活世界中,依赖生活世界的背景共识,互相向对方敞开,通过主体际的理解和赞同协调行动计划。交往理性的概念基础是协商和以理服人的非强制性力量。目的—策略行为也可能涉及交谈。但在此交往行为与目的—策略行为的区别在于不把交谈的对方看作对手,看作实现自己的目的的手段,而是看作通过协商确定共同目的和行动计划的伙伴。在这种交往中,共识不是由外在的力量造成的,不是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不是通过奖励、威胁、诱导、误导之类的策略促成的,而是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唤起自觉自愿的信服。言语行为提出了可以批判检验并且以主体际互相承认为基础的有效性要求。在交往行为中的话语不只是一种传达信息的媒介,而且还是一种社会整合的源泉。

哈贝马斯有关言语行为层次的理论来源于卡尔·毕勒(Karl Bühler)在1934年发表的《语言理论》中描绘的语言功能图式。在这一图式的中央是记号,它连接的三个角分别是言语者(发送者)、对象与事态、听者(接受者)。语言功能的三个层次表现为:(1)言语者运用记号把自己的意向和体验表达出来;(2)言语者运用记号描述对象与事态;(3)言语者运用记号呼吁听者(接受者)。按照哈贝马斯的解读,这分别涉及主观世界(言语者自己的意向和体验)、客观世界(对象与事态)、社会世界(言语者与听者的人际关系)。哈贝马斯写道:“交往所使用的表达服务于把言语者的意向(或体验)表达出来,把事态(或言语者在世界中遇到的事情)描述出来,并进入到与接受者的关系中去。在这里反映出言语者自己有关某事与某人达成理解的三个方面的关系。在语言的表达中,意义的这三条射线互相交汇,连接在一起。”(19)

换一种方式说,一种语言表达的意义既涉及言语者在应用记号时心中所以为的东西,又涉及在言语表达中所说的东西,还涉及他在语言行为中运用表达的方式。哈贝马斯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任何其中的一个方面都无法穷尽语言的全部意义。过去的语言学家总是从其中的某一个方面来论述语言的意义,因此他认为他们的语言理论是片面的。哈贝马斯考察了从格里斯(Grice)、本内特(Bennett)到希福(Schiffer)的意向主义语义学,从弗雷格(G.Frege)经早期维特根斯坦到达米特(Dummett)的形式语义学,以及开创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意义的用法理论。他认为,“意向主义的语义学”只关注言语者在应用记号时心中所以为的东西,即言语者自己的意向和体验;“形式语义学”只关注在言语表达中所说的东西,即命题所描述的对象与事态;“意义的用法理论”只关注社会规范(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的规则)制约的语言的用法。哈贝马斯认为,当把这些理论运用于语言的交往行为时都显出局限性,因此他试图把这三者结合起来,取长补短,为他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服务。

意向主义的语义学一直可以追溯到胡塞尔那里,其理论依据是近代意识哲学。有关这一点哈贝马斯不忘指出:“在这一关联中,胡塞尔(顺便说一下,在同样的意识哲学的前提下)能谈论意义赋予的行为。”(20)按照这一理论,记号的意义来源于主体的意向活动。主体通过意向活动把自己的意图和表象赋予记号,因而记号就拥有意义。记号(含记号的组合)如同一个装有意义的外壳,或意义的运载工具。言语者赋予记号以意义后,记号(语音或文字表达)具有呼吁听者的作用,听者同样具有意向活动,听者把这些记号与自己的意图和表象联系起来,因而记号达到传递意义和主体间的沟通的作用。意向主义的语义学有如下特点:(1)意义与记号之间的关联取决于言语者的主观意向。言语者可以自主地决定用哪一个记号与表达哪一个意思。这有助于说明不同语言间所使用的记号的差别,以及言语者自创的特殊用语、暗语、密码的使用。(2)如果认为语言的功能仅在于描述外部世界的对象和事态,那么语句的肯定、否定、怀疑、责问、感叹的功能就难以表达,而按照意向主义的语义学,这可以归结为言语者的意向行为,即言语者对某事态和某人的意图采取肯定、否定、怀疑、责问的态度。用胡塞尔的术语来说,这是意向行为指向意向对象的不同方式。

形式语义学在某种意义上是对意向的语义学的批判,也是对意识哲学的批判。哈贝马斯写道:“显然,形式语义学始于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它推动了意识哲学向语言分析哲学的转变,但这还只是第一步。”(21)形式语义学关注记号表达与对象和事态之间的关系。事态被理解为对象与对象或对象与其属性间的关系。词指称对象(或表示对象的属性),命题描述事态。记号是能指,对象(属性)是所指。记号的意义体现在它所指的对象或属性上。命题的意义体现在它所描述的事态上。命题与事态的关系不同于词与对象(属性)的关系在于前者有真假,后者无真假。基本命题是语言中可以判定其真值的最基本的单位。命题的意义与命题的真值条件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一个可以判断其真假的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而能够判断其真假的条件首先在于该命题符合句法,能用于描述事态。举例来说,“金刚石比玻璃硬”是一个有意义的命题,我们知道它的真值条件,因为它描述了一个可能的事态,我们在原则上能找到某种方式(比如,用金刚石刻玻璃)来检验它的真假。但“金刚石是3”是无谓的命题,它不合句法,不可能有一个事态与此相对应。在这个意义上,维特根斯坦说:“理解一个命题意味着知道其为真之条件是什么。”(22)因此,为了使得命题能够正确地描述事态,并建立命题与命题之间的真值的逻辑关系,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工语言,它要求有严格的句法规则和逻辑演算规则。日常语言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所以转向形式化的人工语言。形式语义学的特点在于:(1)记号表达的意义取决于它与对象和事态的关系,从而反对以主观的意图和表象为基准的意向主义语义学。(2)把命题的意义与命题的真值条件相关联,这导致逻辑实证主义把命题的证实原则作为判别命题的意义标准,并以此提出反形而上学的口号(认为形而上学的命题是不能被检验的无意义的命题)。(3)建立形式化的人工语言和符号逻辑。

按照哈贝马斯的看法,语言的用法理论是对形式语义学的批判,是当代哲学的语用学的转向,揭示了语言效用的社会关系层面,标志着对意识哲学批判的进一步深化。维特根斯坦在其早期著作《逻辑哲学论》中主张形式语义学,在其后期著作《哲学研究》中倡导语言的用法理论。后期维特根斯坦认识到,语言的描述用法只是语言的许许多多用法中的一种用法,命令、解谜、说笑话、讲故事、致谢、诅咒、问候、祈祷等也是语言的用法。奥斯丁(Austin)沿着维特根斯坦的思路区分了以言表意的行为和以言行事的行为。以言表意的行为采用陈述式的句子,它描述(断言)一个事态,因而能区分它的真假。以言行事的行为采用执行式的句子,它不是在描述事态,而是在执行某种交往的任务(如问候、致谢、命令),它具有某种力量,在履行它的任务时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哈贝马斯很重视奥斯丁的这一区分,因为后者显然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涉及社会关系和社会规范、以言行事的行为的力量和成败如何,显然与是否遵循社会规范,是否得到社会承认相关。在后期维特根斯坦看来,语言的陈述式用法和描述式用法的区分是必要的,但不是绝对的,这依赖于语境;只有在具体的语境中,才能有效辨别语言的种种不同用法。举例来说,朋友间问“你身体好吗”,可以被视为问候,而医生问病人身体的情况,就不能被视为问候。早期维特根斯坦意识到,形式语义学成立的前提是语言的结构和世界的结构相对应,即基本命题与事态(原子命题与原子事实)相对应。后期维特根斯坦发现,这种语言的结构和世界的结构相对应的同构论是错误的,因为没有什么绝对的基本命题和事态。一个事态从一个角度看是基本的,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复合的。我们究竟从什么角度看待事态,依赖于我们的生活形式和实践需求。没有独立于生活形式的语言,语言的用法规则与生活形式中形成的规范相适应。生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语言的用法和规则也是多种多样的。哈贝马斯写道:“这就是说,根据维特根斯坦的理解,如何应用语言表达的语言游戏的实践,不是取决于孤立的目的行为主体所做出的个别目的行为的结果,而是取决于一种‘共同的人类行为方式’。维特根斯坦称‘语言游戏’为语言表达和非语言的活动交织在一起的那个整体。构成那种活动和语言行为关联的东西,是主体际分享的生活形式中的先在的协调一致,或受体制和习俗制约的共同实践中的前理解。”(23)

以上,哈贝马斯考察了研究语言意义的三条进路。他认为,这三条进路分别从对语言功能的某一种直觉出发研究语言,它们分别论述了语言的某一方面的功能,但忽视了语言的其余功能,因而都有局限性。他自己提出了“言语行为的理论”,他认为该理论能综合以上三条研究语言的进路,因为按照他的看法,只有结合言语者的思想、语音或文字的表达和行为,并在共同的生活形式背景的基础上,通过交往,才能达到彼此沟通,搞清所使用的语言的意义。

哈贝马斯认为意向主义的语义学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语句的意义在彼此理解上的不确定性。我自己知道我心中想的东西,我把自己的思想通过语言表达出来,但对方(听者)并不能看到我心中的想法。这正如有一个会发音的盒子,在不打开这个盒子的前提下,让人们猜这里面究竟什么东西在发音。可以说,这是猜不准的。人们为了明白言说者的意图,需要结合会话者在交往过程中的行为。假如A对B说:“请拿一杯水给我。”B拿了一杯水给A,说明B理解A的话的意思。但如果B没有反应,或B不是拿了一杯水而是拿了一张纸给A,这时A可能会有生气的举动,他可能摇了摇头说:“不对,你拿错了。”也许还指着一杯水说:“那才是一杯水,我要的是这个。”只有把语言与行动结合起来,言说者的意图才会明确起来。这里其实已经涉及语言与对象或事态的联系,即形式语义学所关注的部分。形式语义学通过命题与事态的对照,通过考察命题的真值条件,较容易把握陈述的意义。但是形式语义学所适用的语言用法的种类太狭隘了。形式语义学只适用于语言的描述用法,而语言还有许许多多其他用法。语言的用法理论对形式语义学的补充是增加语言的语境因素。语言是在一定的生活形式中使用的。生活形式具有传承性,语言也有传承性。在一定生活形式中使用语言的共同体成员遵循所传承的语言用法的规则,他们具有一定的背景知识,知道他们的语言的用法习惯,因而较容易理解他们的语言的意义,较容易进行沟通,达成共识。

哈贝马斯主张,既然言语行为在交往过程中经常同时涉及主观世界、客观世界、社会世界这三个世界,就需要从三个方面对一个语句的有效性进行评判。这三个方面是主观态度上的真诚性、客观事实上的真实性、社会规范上的正当性。举例来说,A对B说:“我将要给C一万元钱。”B可以从三个方面质疑这句话的有效性。首先,B可以质疑A主观态度上的真诚性。这时,B可能对A说:“你是在做空头许诺。这话你说过好多遍了,可你从来没有给过C钱。你并不真心想给C钱。”其次,B可以质疑A落实他的许诺的客观事实上的真实性。这时B可能对A说:“你事实上根本没有钱,你不可能给C一万元钱。”最后,B可以质疑A做这件事的社会规范上的正当性。这时B可能对A说:“你不应该给C钱。你须知道C有赌钱的习惯。C有了钱,就要去赌钱。你给C钱,反而害了C。”总之,哈贝马斯认为,语言在交往过程中,并不总是只涉及一方面的关系,而经常同时涉及两方面或三方面的关系,因此只从语言与世界的某一个方面的关系出发不能判断言语行为的全部有效性。意向语义学只在语言与主观意向的关系方面考察语言,形式语义学只在语言与客观世界对照的关系方面考察语言,语言的用法理论只从语言与社会规范或规则的关系角度考察语言,因而都是片面的。只有他的言语行为理论综合了这三种学说,从三个视角出发考察语言的全部有效性(真诚性、真实性和正当性),才是一种全面的语言理论,才能确保有效的言语交往。

四、简评

在把交往行为与言语行为联系起来的时候,哈贝马斯承认从维特根斯坦那里学到很多东西,但同时又强调与维特根斯坦的区别。他写道:“为了避免一开始就错误地界定交往行为概念,我想先描述一下言语行为的复杂层次,因为言语行为之特征在于同时表达了一个命题的内容,提供了一种人际关系,并表现了一种言语者的意向。通过分析我们将会看到,这个概念在多大程度上得益于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有必要指出,分析的语言哲学所使用的遵循规则的概念太狭窄了。如果我们从遵循规则的概念的角度出发把握语言常规,并用一种可以还原为规则意识的行为意向概念来解释语言常规的话,那么交往行为的三重世界关联就会丧失,而这一点对我来讲至关重要。”(24)哈贝马斯这里说的交往行为的三重世界关联就是指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关联。

哈贝马斯一方面承认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用法理论引入生活形式和社会规范的意义,另一方面又批评维特根斯坦在关注语言与生活形式(社会规范)的联系时丢失了语言与客观世界的关联。他写道:“用法理论的进路并不像意向主义的进路那样强调语言的工具特征,而是强调语言与反映生活形式并又再生产生活形式的互动实践的紧密关系。这样,语言表达与世界的关联又消退了,这一回是消退到言说者和听者的关系后面去了。这不是从言说者的角度出发按照意向的方式加以解说,而是作为对在先进行配合的实践的反映。这条进路借助语言游戏的语法,揭示了生活世界中主体际分享的背景知识的维度,而让这种背景知识承担多种多样的语言功能。”(25)

我觉得哈贝马斯对维特根斯坦的批评既有失公允,又暴露了他自己有关划分三个世界理论的缺陷。在我看来,维特根斯坦引入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规则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否定语言与世界的关联,而是强调并没有纯粹的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强调语言所反映的世界是打上了人的实践印记的世界,是受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的规则制约的世界。这也就是说,在维特根斯坦那里并没有三个世界,而只有一个世界,即人类社会实践的一元世界。生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没有什么纯主观、纯客观或纯社会的生活形式。实践沟通主观、客观和社会生活,与人类语言相关的世界是一个统一主观、客观和社会生活的世界。

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在于打破主客两分的西方哲学传统。在西方哲学史中出现过形形色色的形而上学体系,这些形而上学体系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区分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尽管有的主张把物归入心的唯心论,有的主张把心归入物的唯物论,有的主张心物并行的二元论。当维特根斯坦意识到语言总是受到规则的制约而规则来源于生活形式后,就质疑这种主客两分法的合理性。维特根斯坦的思路大致如下:在象棋游戏中,某人说:“这是马。”这是一个可以检验其真假的判断。如果他指着棋盘上的一个马的棋子说“这是马”,那么他的陈述是一个真的判断;如果他指着棋盘上的一个棋子说“这是马”,那么他做出了一个假的判断。这里有没有客观性呢?当然是有的。但是这种客观性是受象棋游戏规则制约的客观性。而这些象棋游戏的规则又得到玩象棋游戏者主体际的认可,因此也包含着一定程度的主观性。在此,追问纯粹的客观性和主观性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当下的出发点是玩象棋游戏(某一种生活形式中的活动),一旦离开了这种生活形式中的活动,而把它置于其他的生活形式的活动中去,那么它可能是一个雕塑,或一个燃火的木材,或其他什么东西。

在维特根斯坦看来,一切语言活动都类似于游戏,因此他称为“语言游戏”。语言游戏是人的生活形式的一个部分,语言游戏不能脱离人的生活形式,因此语言游戏通过生活形式沟通了主观和客观。不是先有主观或客观,而是先有生活形式。因为有了生活形式,我们才根据生活形式中的实践需要区分主观和客观。维特根斯坦的名言“须得接受下来的东西,给定的东西——可以说——是生活形式”,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阐明了社会实践相对于主客观区分的优先性。

有人或许不同意这一观点,在他们看来存在纯粹描述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中的现象的语句。按照他们的看法,“这是水”是纯粹描述主观世界中的现象的语句,“我理解了”是纯粹描述客观世界中的现象的语句。维特根斯坦会对此这样进行反驳:“这是水”之类的句子也是受生活形式的规范制约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说“这是水”;在分子化学中,科学家说“这是H[,2]O”;在基督教的圣餐礼仪中,基督徒说“这是耶稣的宝血”。在日常生活中,说“我喝水”,很正常,但说“我喝H[,2]O”,就显得稀奇古怪。由此可见,并没有脱离生活形式和相应的语言用法规则的纯粹描述客观事实的句子。同样,“我理解了”这句话并非仅仅在描述人的主观的意识状态,而是涉及人在外部世界中解决问题的能力。当老师给学生讲解一道数学题,某个学生听后说“我理解了”的时候,他心中确实发生过一系列的意识活动,但并没有一种称之为“理解”的特殊的意识状态,他这样说主要表示他能够解这道数学题了,而我们判断他是否真的理解了,也要通过他实际的解题活动来确定。

哈贝马斯区分了“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这一区分直接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社会不仅涉及社会规范,而且涉及社会事实。对此,人们势必要问:社会事实有没有客观性可言呢?工人通过劳动挣工资,这是发生在社会世界中的现象,它不仅涉及社会规范,而且是一个社会事实,具有客观性。这样,社会世界与客观世界就重叠了,它们的界限就不清楚了。主观世界也有客观事实的问题。控告某人有谋杀的动机,这一控告可能符合事实,也可能不符合事实;可能是真的,也可能是假的。因而,动机尽管是主观世界中的现象,但是否有这样的动机仍然是一个有关客观事实的问题。反过来说,规范不只社会世界有,其他的世界也有。人的认识有规范,自然科学的研究有规范。我们可以说,某一个伦理的判断是符合该共同体的社会规范的判断,因而是有效的(正当的)。我们也可以说,某逻辑推理的判断是符合逻辑规则的判断,因而是有效的(正当的)。通常,我们区分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哈贝马斯搞了一个三分法,企图由此综合语言的表达主观的意图,描述客观的事实和根据社会规范进行评价的功能,但他的划分界限不明确,没有统一的标准,他的综合看来也不怎么成功,顾此失彼。

哈贝马斯承认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特别是其中的言语行为理论,从维特根斯坦那里学了很多东西,但是他又批评维特根斯坦的语言用法理论也是三种具有局限性的语言理论之一。他指责维特根斯坦把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都还原为遵循规则的概念,使得语言与世界的三重关联消退下去。我觉得这样的指责缺乏根据。也许这是他从维特根斯坦的某些后继者如彼得·温奇那里得来的印象。维特根斯坦本人虽然强调遵循规则在语言应运中的重要性,但他认为规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甚至个别的人有时根本不遵循规则。规则离不开语言共同体的生活形式,而生活形式的概念包容了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的概念。哈贝马斯正确地指出,“用法理论的进路”“强调语言与反映生活形式并又再生产生活形式的互动实践的紧密关系”。但我看不出为什么这会使得“语言表达与世界的关联又消退了”。“生活形式”是在世的,实践沟通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因此按照我的看法,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地用法理论并没有什么局限性。

维特根斯坦强调语言游戏和生活形式的多样性会不会导致相对主义呢?维特根斯坦强调必须接受下来的东西是生活形式,会不会导致对现存的东西全盘接受的保守主义呢?这是哈贝马斯所关注的问题。哈贝马斯提出“协商伦理”和“程序民主”的构想,希望通过倡导在交往过程中交往者保持主观上的真诚性、客观上的真实性、社会规范上的正当性,促使交往顺利进行,以便达到互相沟通和形成共识的目的,同时克服现代社会工具理性的极度膨胀所造成的异化。他写道:“哲学揭示了早在日常交往实践中活动的理性。这种理性尽管在此只对语言所阐释的具体世界范围内的命题的真实性、规范的正当性和主体的真诚性提出要求,但是可供批判检验的这些要求同时也越出了其得以表述和使之有效的语境。在日常沟通实践的有效谱系中,出现了一种跨越多种层面的交往理性。这种交往理性同时还为受到系统扭曲的交往和生活形式的变形提供了一种准绳。这种扭曲的交往和生活形式的变形的标志是在向现代过渡过程中获得的理性潜能被有选择地加以过度利用了。”(26)哈贝马斯在此所说的“被有选择地加以过度利用的”理性潜能是指工具理性的潜能。在他看来,工具理性的片面发展压抑了交往理性,会使得生活形式变形,造成人的异化。如果人们无条件地接受现存生活形式所提供的规范,就不能克服这种异化。而且,鉴于生活形式的多样性,固守各自生活形式中的规范就会阻碍交往,使得达成共识成为不可能。因此,他认为交往理性应对一定语境中的命题的真实性、规范的正当性和主体的真诚性提出要求,并能有所超越这种语境。哈贝马斯认为:“语境主义只不过是逻各斯中心主义的反面。”(27)语境主义导致相对主义,逻各斯中心主义导致绝对主义,他的交往行为理论正企图克服这两个极端。有关如何克服相对主义和异化的问题,在维特根斯坦的著作中确实谈得很少。但我不想由此得出结论,维特根斯坦持相对主义的保守主义的立场。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的重点是批判传统的意识哲学和语言哲学中的错误,表明形形色色的形而上学的谬误如何来源于对语言的误解。哈贝马斯所关心的批判后现代主义哲学中的相对主义倾向,以及批判现代性中的工具理性的倾向,并不是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的主体。不过,在批判传统的意识哲学的问题上,维特根斯坦和哈贝马斯有共同的话语。哈贝马斯尽管主张交往理性具有一定程度的语境超越性,但不承认它的任何先验性,不主张它可以脱离生活世界。“在作为交往行为源泉的生活世界和作为该行为结果的生活世界之间,形成了循环过程,其中没有给消退下去的先验主体留下任何漏洞可钻。显然,只有当哲学中的语言学转向为我们准备了概念手段后,对体现在交往行为中的理性的分析才得以进行。”(28)这是哈贝马斯本人对他的交往行为理论与以维特根斯坦为领军人物的语言分析哲学的关系的基本评价。我觉得这一基本评价还是妥当贴切的。

注释:

①Max Horkheimer,Critical Theory,New York:Seabury Press,1982,p.244.

②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Band I,Suhrkamp 1995,S.533。

③[德]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3页。

④[英]温奇:《社会科学的观念及其与哲学的关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⑤Jü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Band I,S.107.

⑥Ibid.,S.376-377.

⑦[德]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265页。

⑧Jürgen Habermas,Nachmetaphysisches Denken,Suhrkamp,1988,S.85.

⑨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⑩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Band Ⅱ,Suhrkamp 1995,S.230。

(11)[德]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116、309页。

(12)参见Max Weber,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Tübingen,Mohr,S.12。

(13)参见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Band I,S.126-128。

(14)Ibid.,S.126,129-130.

(15)Ibid.,S.132.

(16)Ibid.,S.126.

(17)Ibid.,S.385.

(18)Ibid.,S.143.

(19)Jürgen Habermas,Nachmetaphysisches Denken, Suhrkamp,1988,S.105-106.

(20)Ibid.,S108.

(21)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Band I,S.530.

(22)Wittgenstein,Tractatus Logico-Philosophicus,§ 4.024.

(23)Jürgen Habermas,Nachmetaphysisches Denken,S.112.

(24)Jürgen Habermas,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Band I,S.143-144.

(25)Jürgen Habermas,Nachmetaphysisches Denken, S.112.

(26)Ibid.

(27)Ibid.

(28)Ibid.,S.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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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行为与语言博弈:哈贝马斯对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接受与批判_哈贝马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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