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变迁与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农村论文,经济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年前,由一部分农民自发倡导的“大包干”而引发的一场诱致性制度变迁在中国农村悄然兴起,继而它如同星星之火,逐步发展为燎原之势,在广袤的农村中蔓延、扩展。而今,以家庭为主体的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已成为中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这一制度创新给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是中国农村经济增长的源泉和动力,是农民脱贫致富的一个重要变量因素。本文就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变迁的原因、现状、发展作一些理论与实践的探讨。
一、强制性供给的人民公社制度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变迁有两种类型——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和替代,或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诱致性制度变迁由某种在原有制度安排下无法得到的获利机会引起。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法律引入和实行。强制性制度变迁可以纯粹因在不同选民集团之间对现有收入进行再分配而发生。 (注:参见R·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第384页,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制度变迁方式的选择主要受制于一个社会的利益集团之间的权力结构和社会的偏好结构。1958—1979年,中国农村的制度安排的基本特征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从制度供给的行为主体即政府的意愿判断来看,它所追求的是两个目标:一是通过强制性制度供给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二是通过权力中心以及它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实现其政治支持最大化。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制度供给却偏离了意愿制度供给的初衷,这是因为:
第一,人民公社制度供给模糊了产权关系,使微观经济主体缺位,造成农业生产力低下。
在“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制度下,农村集体财产的唯一主体是人民公社,农民在名义上是集体经济的主人,但实际上他们与集体财产之间始终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是因为人民公社制度下的产权是一种共有产权形式,这种共有产权的参与者虽然在理论上都有共享资源和获取利益的权利,但是谁都无法界定哪一部分资源属于自己,公共产权形式无法对象化于集体成员身上,造成“产权的虚拟”。制度安排上微观经济主体失缺,虽然承认社员人人都是集体财产的主人,但人人都对集体财产的管理、增值不关心,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必然出现“大呼隆”、“磨洋工”的现象。同时,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体制,这种体制明显地表现出财产权利对行政权力的依附。“三级所有”的管理形式,其内部各层次权利界限的模糊,构成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平调”风盛行的制度性原因,加之,农民素质低下难于管理,加大了摩擦成本。计划体制下,信息闭塞,广大农村交通不便,增加了与外界交往的交易成本。尤其是在共有产权制下,政府与农民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国家垄断租金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是建立在农民利益流失的基础上,农业生产长期处于简单再生产的自我循环之中,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农业经济总是处于一种低水平循环状态。农民与“公有财产”相结合而从事劳动的积极性低落,农民对公有财产的增值以及对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不感兴趣,一有机会部分农民就有可能参与对公有财产的侵占和蚕食。因此,人民公社强制性制度供给使制度成本大于制度收益。
第二,统购统销的强制性制度安排,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在广大农民的财产权利缺乏基本制度保障的同时,政府在流通领域中采取了统购统销的强制性制度安排。政府这一制度安排的目的在于要全力以赴在短期内实现国家工业化这一基本目标。国家工业化需要巨额资金积累,在落后的农业国,资金积累的主要来源只能是农民的“贡赋”。在中国,农民“贡赋”的主要形式是价格“剪刀差”。据统计,1952—1990年间农业通过“剪刀差”方式为工业提供的资金积累高达8708亿元,年均为223亿元, 这是中国农民对国家工业化的实现作出的历史性贡献。问题在于,农民“贡赋”的历史必然性在于“贡赋”方式带来的效率和适用性。而统购统销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使制度供给者与制度接受者的目标函数发生背离,一厢情愿的制度安排难以产生共鸣,从而使制度供给者的预期目标难以实现。这是因为统购统销制度不仅没有建立起发展商品经济的激励机制,相反,恰恰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在这种高强度的资源动员令下,为国家工业化的实现奠定了物质基础,但是工业化效率的提高却失去了依托。同时,政府在统购时对农民承诺的等价交换,在实施过程中却荡然无存,事实与承诺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使农民对人民公社制度失去信心,并产生强烈的抗拒心理,这种抗拒心理表现在极低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上。加之,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农业自身的积累能力严重弱化,致使农产品供给匮乏,国内市场狭窄,农民生活贫困,农业成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
第三,强制性的价格管理体制使农业比较利益更加低下。
价格管理体制的安排同其他制度安排一样决定着行为主体受损或受益的程度及可能性。我国工农业产品的价格比价长期处于不合理状态,农产品的价格大大低于它的价值,而工业品的价格却大大高于它的价值,在工农业产品交换时往往实行不等价交换,农民利益长期受损。加之,农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和比较资本生产率最低,天生弱质的中国农业和农民在制度的博奕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从1979年开始,政府几次大幅度地提高了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但“搭便车”现象杜而不绝,政府强制性提价的意愿同其产生的效果相悖。这是因为,农产品提价加大了企业成本,各企业又企图从工业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中去寻求补偿,使价格上涨的趋势沿着产业链条循环传递,形成了轮番涨价的局面。农民在价格改革中没有得到多少实惠,农业比较利益低下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如1980—1988年粮食价格提高了43.7%,而同期化肥价格提高了80.5%,农药价格提高了245.5%, 农用生产资料价格上涨速度远远超过了粮食价格上涨速度。有人曾算过这样一笔帐:1979—1984年农民因农产品提价,人均多收入51.2元,因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又多支出22.04元,收支相抵,农民在价格变动中净收益为29.16 元。1985—1988年农民因农产品价格上升,人均多收入116.6元,由于农用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涨价,多增加支出120.9元,收支相抵, 农民不但没有从价格改革中获得利益,反而人均还净损失4.3元, 即使农产品价格在不断提高,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品价格的攀比上升,农业生产成本不断加大,农产品价格仍然是低于价值的。农业比较利益低,尤其是种植比较利益低,挫伤了农民群众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阻滞了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在强制性的人民公社制度下,制度接受者(农民)难以捕捉到新的获利机会,同时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内部各种矛盾的冲撞,使制度障碍和制度摩擦不断发生,农民在这种不和谐的制度安排下感到压抑,不满情绪逐渐积累起来,继而产生抵触行为,使制度运行效率低下,制度成本增加,制度效益不断下降,改变了制度运行的成本与效率关系,于是便产生了对现行制度的变革和对新制度需求的渴望。1979年后一场要求改变人民公社强制性制度安排,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运动在中国农村蓬勃开展。那么,这一制度变迁给中国农村经济带来了什么新的景象?
二、诱致性制度变迁创造了新的生产力
发端于农村中的“大包干”是出自于农民自发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尝试,是对强制性制度安排的自发抵制。以“大包干”为起点的家庭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最初并没有得到决策者的承认,甚至被一些人看作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从制度安排方式上看,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不像人民公社制度安排那样是由决策者(政府)由上而下强制推行的,它明显地表现为自发的演进和自下而上的需求诱致性变迁的特征。当然,这一制度变迁的成功,离不开决策者(政府)意愿的转变,使中央政府下决心废止人民公社制度安排,承认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制度创新的根本原因在于它带来了明显的制度绩效,促进了农业经济的不断增长和生产力的全面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普遍建立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新制度解放了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力,实现了新的经济增长,农村在未增加要素投入,未改变土地终极所有权的条件下,仅靠制度的供给,创造了世界和中国农业发展史上的奇迹。1984年全国粮食产量达到4.0731亿吨,比1978年增长34.65%, 粮食长期短缺的矛盾得到缓解。1990年粮食产量上了一个新台阶,达到4.4624亿吨,1995年再上一个新台阶,高达4.6662亿吨,十年间粮食产量接连上了三个新台阶,1996年突破了5亿吨大关,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国。 农民的收入也不断增加。1978年农村居民年均收入133.6元,1994年达1221 元,增长了9倍。1998年农民收入又有所提高, 部分农民已提前达到小康水平,可以这样说,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得益于制度的创新,有人作了个计算,在农业经济增长中制度创新的贡献率高达46.89 %(注:石友金等:《脱贫致富与制度创新》,载《中国农村观察》1998年第5期。 )。作为一项制度创新的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最大的绩效还在于突破了计划经济模式,将亿万农民从人民公社制度下解放出来,并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农户和家庭成为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厂商组织”,实现了责权利的统一。
然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终究还不是完善的农业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不断地反映出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一是土地产权仍残缺不全,不利于农业生产的进一步发展。这表现在:(1 )集体公有的土地所有权主体和集体产权的法人代表不明确,加大了政府、社区、农户之间的摩擦成本。(2 )双层经营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只承认农户对土地具有使用的权利,其所有权却游离于主体之外,农户十分担心家庭经营形式所依赖的制度环境的变化,担心经营权有丧失的危险。(3 )土地产权缺乏制度保障。集体所有权和农户使用权的内容、界限、法律形式等都不明确,保护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正当权益的法律手段没有建立起来,加之,决策者的随意性,对土地随意的调整以及不得转让、继承、自由种植等限制,使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使用经营权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导致了农民经营行为的短期化,以及短期化经营行为缺乏制度因素的约束,从而形成了对土地制度创新的侵蚀。二是源于产权关系的模糊,土地无偿使用,缺乏经济利益机制的制约,使土地资源难以在更大范围内流转和合理配置,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无法实现。据统计,1993年全国发生转包、转让土地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数的2.3 %,流转耕地面积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比重只有0.9 %(注: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报告’95》,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年版。)。三是小规模家庭生产在现代市场经济博奕中处于不利地位。实行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农户的生产经营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单个农户势单力薄难以形成规模经济,加之单个农户缺乏获取信息的有效渠道,缺乏对信息进行分析、过滤、判断、选择的能力,往往是“跟着感觉走”,其“风险概率”较高,难免造成生产上的大起大落。同时,由于中国市场发育不健全,缺乏监督制衡机制,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难免发生利益上的冲突和摩擦,结果受损的往往是分散的农户。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表现出的制度缺陷主要源于外部因素对制度创新的侵蚀,但其影响是通过家庭承包经营制表现出来。诱致性变迁容易产生制度供给不足,这是因为,一方面在废除人民公社制度后,农户与社区的经济联系削弱,各自为政的农户根据自己的判断、偏好进行农业生产,而上级任务的完成,社区内的公益事业等都是通过平等的契约关系来实现的,这就造成了制度结构上的非均衡和不稳定状态。这种制度上的失衡,使政府失去了动员总资源的组织依托,无法满足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极大地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制度变迁的滞后成本。另一方面,市场化交换关系的存在,农户与政府间不平等的交换利益冲突,由原来的隐蔽性变成通过市场直接表现出来,作为市场主体的农户按价格信号对自己的生产进行调整,但多数农户对信号反应较为迟钝,难以对价格的周期性波动实行“逆向调节”,信号一旦不利时,多数农户会采取相应的防卫措施,这就是减少生产。农户作为具有经济理性的人,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目标,这往往与政府产量最大化目标不相吻合,使政府调控农业的能力减弱。因此,这就需要寻找一种既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这一长期国策,又能实现决策者的意愿和预期收益的新制度,这就成了目前中国农村制度创新的关键所在。
三、对中国农村经济制度进一步创新的建议
中国农村经济要快速、健康地发展,关键在于制度的进一步创新,建立一个能调动农民积极性的激励机制和保障农民利益的保障机制。为此,笔者认为应加快以下几个方面改革的步伐。
第一,完善土地产权关系,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
土地制度的改革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所在。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应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建立一套符合规律的运行机制。(1 )完善土地产权关系,使土地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分离,土地的法律所有权属集体,经济所有权(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归农户。在此基础上,严格界定财产利益主体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形成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的、法律的关系和利益约束关系。始发于山东平度市的“两田制”安排是新形势下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可行性选择,它有效地解决了土地产权关系,明确了土地法律所有权属集体,经济所有权归农户。集体产权的法定代表是村级经济合作社,这既保障了集体在招标、发包土地、监督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权利,又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两田制”安排实现了“帕累托改进性”制度创新。(2 )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使农民对土地使用权有法律保障,以提高农民采用新技术的积极性,增加农民向土地投入的预期。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给农民吃了一颗“定心丸”,极大地保护了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这一制度安排将会给中国农业、农村带来更大的经济绩效。(3 )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农户对所拥有的土地有出租、入股、抵押和继承的权利。(4)建立土地流转机制。利用地租、 地价等经济杠杆调节土地供求,促进土地有效利用,合理配置,遏制耕地抛荒和浪费。(5 )建立土地补偿制度。土地补偿是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土地所有权的经济补偿。土地补偿的标准应以土地质量、所处地理位置、环境等综合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其价格要充分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以避免土地收益的流失,使土地进入市场经济规范运行。
第二,加快农村经济体制的转换,为农户提供获得均等利益的保障机制。
应加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强化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能,尽快建立农产品价格保护体系、农产品缓冲储备体系和农业风险基金制度,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和规范期货交易,为工农业产品的公平交易、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农产品增长提供一个新的制度保障。
第三,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新的组织创新。
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创立使亿万农民摆脱了贫困,中国农民要致富必须组织起来,走联合化的道路。农业产业化是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轨的过程中,人们对新制度的需求中产生的,它是农业制度创新最引人注目的制度安排形式。农业产业化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条件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实现的组织创新,它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社+农户、专业协会+农户等),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把农业的产、供、销连接成一个多层次、高效率的产业联合体,以新的姿态进入市场,从而提高农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增强农业自身的“体质”。农业产业化在实际的运行中产生了明显的效果,取得了较大的制度绩效:(1)克服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2)解决了分散经营与集约经营、农业自身效益低而社会效益高的矛盾; (3)减少交易成本,增强了农户抗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商品率和专业化程度;(4 )农户获得了因外部分工协作的好处和市场经济给予人们均等的获利机会,实现了社会经济大循环中各环节的利润率平均化; (5)农户获得了因农产品需求弹性小所带来的“弱势成本”的补偿;(6 )为农业科技的发展提供了组织依托。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往往实行了产业化经营的农业,技术进步都比非产业化经营的农业要快,并明显地表现出成本节约、消耗减少、单产提高、效益幅度增大的优势。
总之,以农业生产一体化、管理企业化、服务社会化、利益共同化为基本特征的农业产业化极大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增长,它是继家庭承包经营制之后中国农村经济制度创新的较高形式,是农村社会稳定的保障,是农民脱贫致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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