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的特征及作用
周兴维
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摘 要: 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重要途径之一是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重视习惯法是由国情和现实所决定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等很多层面都会限制法律的制定,所以说,国家制定法在社会调控方面,特别是对调控我国农村社会方面,很多问题依然遗留着没有得到解决。因此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来的习惯法便能对中国的法制建设起着很重要的借鉴和促进作用。
关键词: 途径;特征;历史意义
一、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的特征
自然环境对我国国家和法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基于此,国家和法律都拥有各自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文明起源的过程中,氏族制度的瓦解并没有使原有的血缘关系纽带变弱,反之,这些原有的血缘关系纽带被转化成家族与宗族制度这种形式得以留存,而且比之前更加牢靠和坚韧。法律在起源方面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跟西方社会相比,也有很多明显差异:
第一,古代法的起源和宗法等级制度之间有紧密的关系。我国古代法律具有非常显著的宗法伦理性质,而宗法伦理性质又是国家政权的王权与族权高度统一的表现,更是家国一体的这种格局的表现。国法不仅在占统治地位的各支宗族内部适用,对于整个国家来说也是适用的。所以说,国法和宗法这两重性质在我国古代法律形成时同时具备。
第二,古代法的起源形式主要包括“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这两种。礼与刑两个部分是古代法制的主要成分,而且一直贯彻了礼刑,并用这一重要原则,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让礼发挥它最基本的职能;第二,在礼与刑的关系方面,用刑来对礼进行维护,制裁违礼者。礼刑兼备这一特点,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初步形成的时候就已经具备了。[1]
第三,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是我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基础。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单位是家庭。农业生产对家族、宗族甚至国家利益以及集体协作意识存在一定的要求。农业社会早期,宗族组织内部对社会分工进行统一的调整,所以宗族组织内部的社会分工相对来说比较先进,自给自足的这种自然经济结构此时已经形成了。但商品经济却还不够发达,需要继续发展。[2]
二、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的作用
第一,在氏族社会的宗法制度和它的意识形态积淀方面,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会起到一定的作用。我国古代法律的起源与宗法等级制度之间有着紧密的关系。古代法律的宗法伦理性质显著,这是国家政权的王权与族权高度统一和家国一体这种格局的体现。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和组织曾经发生过很多变化,但是由氏族社会遗留下来的宗法制度却延续了数千年之久。这一宗法制度的特点是以父家长为中心,基本原则是嫡长子继承制。持续到近代,这一宗法制度明显的痕迹还遗留着。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不像希腊、罗马那样,由奴隶主民主派掀起推翻氏族贵族统治的革命。关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的过渡,我国有很多和上古社会有关的历史记述以及神话传说,这些资料都显示,我们的先民进入阶级社会伊始,氏族的首领就直接变成了奴隶主贵族。此后,家族奴隶制逐步发展成为宗族奴隶制,“家邦”式国家被先民建立起来。而希腊、罗马这些国家是从家庭奴隶制向劳动奴隶制转变,随之建立起“城邦”式国家。总的来说,我国古代历史的发展历程是从家族发展为国家,奴隶制度由血缘纽带来进行维系,而不是用奴隶制国家代替宗法社会,其中的宗法社会又是以氏族血缘为纽带进行联系的。如此,我国古代这种“家国一体”的格局便形成。这样一来,其实我国并没有充分完成氏族社会的解体,所以沉积了大多数氏族社会的宗法制度和氏族社会意识形态的残余。
在生活和学习中,孩子们很容易因为自己的一两处短板变得沮丧,甚至丧失自信。这是因为我们习惯看到自己的缺点,却容易忽视自己的优点。
第二,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自然经济的目的不是交换,而是生产,是满足生产者个人或经济单位的需要。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是对立的关系。适应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社会分工不发达这两种当时的社会现状。男耕女织,自给自足是自然经济的特点。自然经济对社会分工是非常排斥的,家庭这个狭小的圈子就是人们经济活动的范围。每一个生产者或经济单位要同时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以及大部分手工业品。因此,以我国古代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古代法律服务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阻力。
华罗庚先生曾说,“数缺形时少直观,形少数时难入微”。形象说明了数形结合的重要性,指出数学问题应从数形相联系入手。数形结合就是把抽象的数学语言与直观的图形结合起来思考,使抽象思维与形象思维结合,通过“以形助教”或“以数解形”,可使复杂问题简单化,抽象问题具体化,从而起到优化解题途径的目的。《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将培养学生用数学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为重要目标。这给教师在小学数学教学中解决如何从具体事物中抽象出数学问题,如何从感性思维上升到理性思维提出了具体要求。而数形结合思想正是实现该类问题教学的有效例证之一。
第四,法与道德没有明确的界限,一方面这意味着法律与道德将实现有机的融合,非常有利于建设我国当代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可以帮助我国公民增强法律和道德意识,对法的实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法律和道德界限模糊,社会舆论的压力容易造成审判人员迫于民情的压力,而不能直接准确地按照法律来处理案件。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模糊不清,法律会被道德及社会舆论所影响,法制之路可谓路漫漫其修远兮。
第三,公法发达,私法相对薄弱,这是由我国古代的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作为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为了对统治阶级利益而不是公民利益进行维护,我国制定了法律。在某些意义上来说,国家权力非常大,公民的权很小。国家权力的膨胀,其余阶级必然要求反对专制,要求分享社会权力,这样便可能扰乱到社会的正常的政治、经济秩序。
三、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途径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模型的路径参数如表9所示,可以看到模型的各条路径均在P值小于0.05 或P值小于0.001 的水平上显著。
在进军现代化的过程当中,一个民族是无法回避传统的。马克思曾指出:“人们的历史是由自己创造的,但是这个创造不是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人们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择确定的条件下进行创造,相反的,他们是在直接碰到的、已经确定的、从过去传承至今的条件下进行创造”。[3]
中国人口众多,在我国社会中,习惯法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人们可以反复做这件事;二是人们确信习惯法规范。作为长期形成的地方性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习惯法已经被内化为乡民对良好秩序的自觉遵守和维护。但是,习惯法缺乏确定性,其效力还有待商榷。所以说,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转型路线方面,我国传统社会的习惯法和习惯法文化起到了不容小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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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礼源于祭祀”是我国古代法起源的重要途径之一。从汉初的“以礼破法”、“以礼代律”[4]再到唐朝的“礼律合一”、“一准乎礼”[5],中国古代的法律是一个逐步儒家化的过程,也是一种道德入律的过程。将道德填充到法律中去,利用儒家经义,让人民树立起道德信仰,让公民在不仅仅是由于畏惧刑罚而遵守法律规定,更大程度上是追寻道德信仰。在我国当前状况下,道德的缺失是一个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在社会的方方面面都有所映射。道德的缺失体现在很多方面,包括人们的日常交往、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缺失行为甚至偷税漏税这种故意钻法律空子的行为。我国目前的法律在某些方面来看,更希望通过刑罚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对于法律来说,如果它真正的道德内涵缺失,并且没有道德的支撑,那么法制建设就是无稽之谈,就是永远不可能达到的目标。
四、总结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和法律是相互渗透的,我们应该对此进行深入思考并借鉴。创造法律的时候,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必须考虑道德认知,修订法律时,对目前的道德意识有什么发展趋势也要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如此一来,我们才能让法律充分适应我国当前社会意识的走势和趋向,才能跟我国民众的道德观念相符合,只有这样,法制建设才能不再是空中楼阁,法律才能被人们遵守、尊重,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仰。
[ 参 考 文 献 ]
[1]杨玉玉.中国古代法律起源问题研究[J].法治社会研究,2017,04:139-140.
[2]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2-10.
[3]沈旱雨.以礼破法—论中国传统法律中的礼法关系问题[J].法制社会,2013,05:81.
[4]姜素红.试论“一准乎礼”[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3:70-72.
[5]谢元君.中国古代法制及思维的现实价值[J].改革与开放,2014,23:38-39.
中图分类号: D92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25-0245-02
作者简介: 周兴维(1997- ),男,汉族,四川资阳人,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本科,建筑工程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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