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有效途径_政府采购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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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按国际惯例,一般应以竞争性招标采购为主要形式),从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服务或工程的行为。

从我国深圳、上海、重庆、河北等省市的政府采购试点工作来看,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将市场竞争机制和财政支出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方面使政府可以得到价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务,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另一方面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浅析。

一、实行政府采购的意义

(一)节省财政支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我国目前的财政支出管理缺乏统一、有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各级政府各自为政,由于环节多,单价高,加之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日益严重。实行政府采购,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和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节约支出,制止浪费,是政府“少花钱、多办事”的最好途径。

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

(二)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

在经济体制转轨、法制尚不完备的情况下,一些供应商抓住传统政府采购公款消费和分散采购、“暗箱”操作的“特色”,大肆采用“回扣”、请客送礼、变相贿赂等手段,争抢主顾,损公肥私,不仅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更严重的是败坏了政府形象,进而危及经济秩序和政治稳定。统一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公开招标方式,使政府的各项采购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运作,财政、审计、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全方位地参与监督,从而有效地抑制了各种腐败现象,有利于提高政府信誉,树立政府廉洁奉公的形象。

(三)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合理、适度的宏观调控与科学的财力分配管理。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制度,属于市场规则、市场运作兼容的间接调控,既可以加强科学化管理导向,又有助于实现一系列政府所追求的调控目标。

首先,通过统一的政府采购,调控社会总供需的平衡关系。政府可根据宏观经济冷热程度及其发展态势,在可利用的弹性区间内适时、适量地安排政府采购行为。比如,当经济偏热时,可适当压缩和推迟政府采购,减少社会总需求;反之在经济偏冷时,可适当增加和提前进行政府采购,刺激总需求的增长。

其次,通过统一的政府采购,可稳定市场物价水平。政府采购由于数量大,品种多,足以左右市场供求平衡关系,对市场价格的水平和走向可以起到一定影响。政府在统一采购中,以招标竞争方式压低供给价格的行为和效应,一般将体现为对同类商品价格以至价格总水平的平抑和稳定。

第三,政府采购制度促使政府采取向企业采购、与企业订合同的方式来更加直接地支持民族工业,同时,还可以渗入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以市场信号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

第四,实行政府采购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我国企业可以进入其他国家的政府采购市场,其他国家的企业也可进入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通过平等的竞争环境,完成我国市场契约化过程,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增强本国企业的竞争力。

总之,在我国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制度,利国利民,意义重大,应当积极推行。如果说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更多地是侧重于从财政收入方面搭起一个能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框架的话,那么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将使我们从财政支出方面也搭起一个能与市场经济接轨的框架。这样才能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振兴国家财政的战略任务。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是不盈利、不经营,其意义在于实施宏观调控,以政府采购诱导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公平原则

实施政府采购制度,选择竞争与开放,就是选择了效率与公平。政府采购应以市场方式进行采购,给企业以平等竞争的机会,并且要公开、透明,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样,一方面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

(二)效率原则

公开公平的竞争、透明和效率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行政)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大幅度地节约开支,细化预算,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适度集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基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还不完善的国情而提出的。即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在集中、统一的过程中要注意发挥部门、地方的积极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政府采购,而在我国政府采购是由许多部门协调配合进行的。所以,在实施政府采购时可适当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即在对主要商品和劳务进行集中采购的前提下,小型采购可由各部门在财政监督下来完成,并要给地方一定的管理权限,以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三、推行政府采购的几点措施建议

(一)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

政府采购制度在国外已有上百年的历史,但在我国还是一件新生事物。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也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在1996年亚太经合组织会议上,我国明确承诺:最迟于2020年向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推行政府采购已是大势所趋。因此,这就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同时,需要提高各级政府对政府采购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作用的认识,以适应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建立管理体系

按照国际惯例,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主管机关。在财政部内设一个负责采购活动的专职部门,主要职责大致包括:采购预算编制,制定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事务进行协调和管理,采购统计、采购分析和评估,直接进行采购等。地方政府设立的采购机构除在《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外,还应接受中央财政与采购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三)合理确定采购项目

不是所有的政府支出都可以列为政府采购,必须按一定标准、一定范围和支出性质进行分类,合理选取采购项目,加以确认。

就各国政府采购的范围来看,一般都包括商品和劳务两部分。由于我国财政收入、尤其是预算内收入占GDP的比重严重偏低, 我国政府采购项目应以商品为主,同时将大型工程建设等政府所需的重要劳务纳入采购范围。就商品采购体系来看,应把粮食、石油等战略储备物资和重要办公设施、办公用品作为主要采购内容。

(四)合理保护本国政府采购市场

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开放、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他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五)尽快出台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集中体现和重要依托,美国在实行政府采购制方面的法律比较健全,也比较严格。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法》,为政府采购提供法律支撑。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采购法》一般应包括总则、竞争性招标采购程序、其他采购方法的运用条件、质疑与投诉、履约管理、验收、法律责任及附则等。

(六)加快政府采购试点工作,总结经验,以利于推广

政府采购工作的试点范围,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在试点工作中,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办法,监督这些政策和办法的落实,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不应干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如商务谈判、供应商的选择等等。

四、政府采购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

(一)从一般行政性支出采购入手

深圳市从1997年开始,先后三次举行公务用车招标会,成功招标采购了159辆公务用车,节约资金600多万元。目前,深圳市实行的政府采购项目有:车辆、计算机、空调、电梯等设备,修缮、绿化工程,汽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等,这些项目的采购招标,节省了一笔笔可观的行政性支出。

(二)从财政专项资金入手

选择一些可行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上海市及区(县)两级财政自1995年开始,在卫生、科技、教育领域和其他行政单位对财政专项安排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效。北京市1998年首次对大宗医疗设备实行政府采购,项目为救护车30余辆,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支出管理顺应社会主义市场运作要求的一项有益尝试,很多问题还有待于我们的进一步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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