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后学院科学背景的协同创新理论分析新框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框架论文,背景论文,理论论文,科学论文,学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后学院科学:现代科学的主流形态 在《真科学》一书中,齐曼[1]使用“学院科学”一词指称所谓“传统遗产”中的科学模型。但作者并没有给出“学院科学”的明确定义,这也秉承了他的自然主义路线:与其给纯科学下一个抽象的定义,还不如承认它是一种存在着的事物。针对学院科学,齐曼提出了后学院科学概念。他认为“学院科学”的形态与现实中的科学并不相符,“事实是,真实的科学——即使是在大学中开展的那类科学,也越来越偏离早已确立的学术模式。”简而言之,学院科学就是17世纪以来所形成的严密的、符合欧氏几何学公理体系的、可测量的知识体系,近代以来的理性主义认识论也是为这种科学形态量身定做的。而后学院科学逐渐趋向于这样一种状态:集体从事的、以国家政策为导向的、以追求经济效用为目标的、官僚体制化的事业。这既是科学自身发展的结果,也是科学的社会控制被加强的表现。 学院科学的理念与研究方式已深入人心,并树立了标准科学的形态。那么,应该怎样理解后学院科学这种科学类型呢?后学院科学的存在怎样获得其合法性呢?科学哲学的研究主要有两大传统:第一种传统发源于康德,主要分布于英美各国,构成了20世纪科学哲学的主流。从维也纳学派兴起至今的诸多重大理论争议均基于这种理论框架;第二种理论框架则可以追溯到黑格尔和马克思,也许还可以追溯到斯宾诺莎,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2]。科学实践活动的演化产生出的后学院科学,无论在深度、广度,还是形式、内容上都超出了康德主义的理论框架所能覆盖的范围,这就要求我们以一种“本体—历史”的眼光来看待演化中的科学。本体—历史的观点不是要拒斥认识论,而是设法在本体—历史的发生和演变过程中呈现并解决认识论问题。黑格尔以及马克思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理论资源[2]。我们所熟知的,像哈金、拉图尔、皮特林、劳斯等后库恩时代的哲学家和社会学家所倡导的本体论转向和实践转向,正呼应了这一传统。 可以说,19世纪下半叶以来的科学实践产业化和国家化导致了学院科学向后学院科学转变。 所谓产业科学的发展历程就是企业逐步进入科学研究活动的过程。作为科学职业化一定时期的阶段性特征,大学主要通过向社会提供公共知识和向社会输送人才与社会发生联系,但以大学为主的科学知识生产与以企业为主的科学知识应用之间形成了断裂,因此企业需要与科学发生更加直接的联系以更好地应用科学知识。德国的科学职业化到了一定阶段,出现了工业实验室这样新的、私有性的、经济性的科学组织。 然而此时,科学研究的主要中心仍然在大学,工业试验室的建立并不能实现企业对科学的全面介入,而大学也要求直接参与经济过程的转变,从而走向现代社会的中心地带。大学与企业此时产生了新的契约关系,其形式是企业将现实中的应用需求以问题的形式委托大学予以解决,而大学通过科学知识直接参与到社会生产和分配体系之中。更进一步讲,企业已逐渐内化为科学研究的另一个主体,科学组织此时已发生了根本改变,不再局限于大学和科研院所这两个传统形式内,而是以一种开放式的形式存在。此外,企业深度参与到科学研究活动中,是各国政府创建国家创新体系的现实需要,政府的强大推力也是不可忽略的。 政府与科学的关系是伴随着科学的体制化而发生的,科学院建立、大学体制改革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发生的,主要科学组织都要依靠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在德国实行科学职业化后,伴随着工业实验室的产生,也逐渐出现了由政府主导的国家实验室这样的公共性、服务性科学组织。1873-1879年,德国先后成立了国立物理研究所、化学研究所和机械研究所。科学职业化主要是通过政府与科学共同体之间建立契约实现的,但是长期以来,这种实践一直处于经验探索阶段,契约非常模糊和脆弱,远没有上升到有明确理论根据的国家政策高度。 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人开始明确讨论政府与科学的关系,回答了政府是否应该支持科学、应该通过何种方式支持科学事业等问题。布什[3]在其著名的《科学——没有止境的前沿》报告中,首次系统阐述和明确了政府与科学的契约关系:“科学不仅是科学家个人的事业,而且是国家的事业,政府支持科学是极其必要的。国家介入科学,要保证科学的真正繁荣,必须在科学研究,特别是基础研究中保障探索的自由。”但是此时,国家在科学事业中扮演的仍然是资助者角色,科学的自治权仍然保留在传统科学组织内部。 在科学投资日益庞大的情况下,社会各界要求接受政府资助的科研机构或科学家通过展示其研究活动与具体社会经济需求的相关性,证明其科研工作对社会福利和经济发展作出的应有贡献。这种要求直接改变了政府将科学系统的管理权交付给科学共同体的局面。同时,科学内部出现了越来越多跨学科的、以问题为导向的研究,特别在信息科学、生物科学等领域,其科研性质的变化本身对研究开展方式和科研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需要变革科研组织结构,并通过政府科研管理促进新的科研模式下不同角色功能的发挥。所以,政府需要真正介入科学,像企业一样成为科学活动的又一个主体,成为科学组织的必要组成部分。 科学产业化与国家化共同构成了后学院科学形态的本质特征。在学院科学基础上,后学院科学所发生的根本转变,在于政府和企业介入到科学实践当中。政府和企业从最初的科学旁观者,到受益者,再到介入者,最后成为科学实践活动的两个主体,他们与科学家一起成为科学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多个主体共同进行科学知识的生产活动。 值得强调的是,从“本体—历史”的观点看,“科学”是一个复数概念。历史上,科学存在着不同类型,如希腊科学、罗马科学及阿拉伯科学等,并非是一以贯之的。后学院科学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取代了学院科学形态,两种科学类型现在是并存的。只是后学院科学类型逐渐占据了科学研究的主体地位,成为现代科学的主流形态。因此以后学院科学为背景,讨论协同创新及创新型国家建设才更有意义。 2 协同创新:后学院科学的必然选择 如果说学院科学为主导的时代,是以一种科学对社会发言的形式存在,那么后学院科学占主导的时代,社会则开始与科学对话,科学研究将不再是单纯由内部或外部指导社会的过程,而是一个全面的、嵌入社会的过程。通过各种方式的创新,社会与科学进行对话,社会通过一系列要求创新的方式,对科学作出回应。 在科学产业化方兴未艾时,熊彼特提出了“创新”这一概念,创新活动第一次将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效益连接在一起。此后,创新活动也极大地影响了后学院科学的发展。创新不是一个随机过程,它受历史和制度的影响,并被广泛的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安排所支持或反对。在投资策略、科学技术、人才和技能、税收、政府管制和动态创新过程本身的交叉结合中,后学院科学的知识生产蓬勃发展。可以说,创新是后学院科学最好的表达方式。的确,科学技术产生创新的能力始终取决于科学与社会之间创造性和互动性的连接,在这些连接中,有些可能是平凡的,但其中有些是至关重要的。于是,这些连接创造了一种氛围,它不仅促进了科学领域的进一步创新,而且在更广泛的社会领域鼓励创造经济财富,并强调提高社会健康水平和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在当前科技创新研究中,协同创新成为重要的理论热点。协同创新是企业、政府、知识生产机构(大学、研究机构)等为了实现重大科技创新而开展的大跨度整合的创新组织模式。协同创新是通过国家意志的引导和机制安排,促进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发挥各自的能力优势、整合互补性资源,实现各方优势互补,加速技术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协作开展产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活动,是当今科技创新的新范式[4]。政府、企业、大学、区域经济等各个领域,都出现了与协同创新相关的理论研究。然而,我们为什么要在创新活动中提倡协同创新?协同创新的方式是由什么决定的?只有明确了这些问题,才能进行有效的协同创新。 协同学的创始人哈肯[5]指出,一个开放系统中的子系统既存在自发的、无规则的独立运动,又存在因子系统之间固定关联而形成的协同运动。协同是指协同作用,这种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可称为协同效应。协同效应是指在复杂大系统内,各子系统的协同行为产生的超越各要素自身的单独作用,从而形成整个系统的整体效应和联合效应。千差万别的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中,均存在协同作用。协同作用是任何复杂系统本身所固有的自组织能力,是形成系统有序结构的内部作用力,是系统有序结构形成的内驱力。 后学院科学形态中,由企业、政府与科学家组成的新的科学共同体可以看作是一个自组织系统。实质上,企业与政府逐步介入科学实践的过程,就是一个自发的、协同发展的过程,3个主体通过协同作用形成了科学共同体系统,且三者通过协同作用开展科学知识的生产活动。创新活动的基础是科学实践活动,当前主流的科学形态决定了创新的方式和类型。后学院科学作为当下我们所处时代的主流科学形态,其产业化、国家化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它与创新活动产生最直接的联系。后学院科学中科学知识的生产是在企业、政府、知识生产机构各主体不断磋商中产生的,科学活动主体的多元存在从根本上决定了创新活动必须以协同方式进行。 3 主体间协商:协同创新的基本方式 目前,政府、企业与科学家之间的协同创新主要表现出两种倾向:①以科学家为主导的“专家型”创新。虽然政府、企业已作为主体介入科学实践活动中,但科学知识专门化的特点,仍然决定了科学家的特殊代言人地位。创新活动的进行方式、发展方向很多时候由科学家们先在决定,政府与企业只能尽量以一种接受者和辅助者的身份完成创新过程;②以政府为主导的“国家型”创新。协同创新主要表现为产学研合作过程,但产学研合作并不是自发的,因为各个创新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出发点都不一样,如果缺乏政府的宏观引导和制度安排,合作结果很可能是零和博弈,个体理性导致群体非理性,个体利益最优导致群体利益最小化。所以,政府自身的管控属性决定了其在科学共同体及创新系统中的强势地位,为了内政外交的需求,政府调控过度时有发生,这就造成了协同创新的另一种失衡。 要避免以上两类倾向型问题,关键在于明确协同创新的基本方式,这一基本方式是由后学院科学的知识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在对后学院科学的审视中,我们发现传统学院科学对于科学理性的追求是一种“主体理性”,通过主体与自然发生关系来实现,而后学院科学追求的科学理性是一种“主体间理性”,是通过主体与主体间发生关系而实现的。这种主体性哲学向主体间哲学的转变是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当代哲学家进行的一种范式转换,对于科学形态的审视正响应了这种合理性转换。后学院科学通过政府、企业与科学家3个主体相互磋商、相互磨合,并在磨合中调整各自预期的交流结构,科学知识是在3个主体的反复商谈中构建起来的。“科学研究的成果是由特定活动者在特定时间和空间里构造和商谈出来的。这些成果由活动者的特殊利益、由当地的非普遍有效的解释来运载[6]。”后学院科学的知识生产活动是通过政府、企业与科学家间的不断协商实现的。所以,科学知识的生产方式决定了政府、企业和科学家之间实现协同创新,也要以协商作为基本方式。 学者出于不同的理由提倡协商,一些人认为协商本身就是值得倡导的;另一些人则从工具性角度看待其价值。前者接受了新黑格尔的哲学心理学观念,该观念认为主体间彼此承认是存在的最高阶段:只有在证实了彼此的自我价值后,我们才成为真正的人。而更多的人是从工具性角度看待协商价值的——达成共识、发现真理和提高意识是其中最显而易见的价值。随着传统社会政治伦理生活统一性的解体,社会政治文化趋向于多元化发展,创新活动作为公共领域中一项重大实践活动,包含了诸多复杂矛盾及冲突因素,不仅冲突和利益是多元的,而且公共权力和公众意见也呈现多元化倾向。要保证创新活动的正义性,也需要协商这样一种程序主义民主模式。首先,程序主义民主模式认为商谈和交往在民主形成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相对于其它模式,这种民主程序是从实用性角度出发,并考虑到了各种利益之间的妥协,所以它能充分照顾到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基础,而且也充分考虑到了共和主义伦理政治的自我理解。其次,程序主义民主模式要求的是协商政治,就是说要将交往法制化或建制化。协商政治的成功,取决于相应的交往程序和交往预设的建制化,以及建制化商议过程与非正式形成公共舆论之间的共同作用[7]。最重要的是程序主义民主模式体现了一种更高层次的主体间性。 此外,创新活动必然要求能够有不同意见和思想的碰撞,并且能整合社会中相关重要资源,引导社会主体的相互配合,以不断产生新的、有价值的成果,从而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所以,协同创新采取协商手段,可以保证参与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引入议题、作出贡献、提出批评和建议,从而保障创新活动的生命力。 在协同创新的协商活动中,政府、企业、科学家作为3个协商主体,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取向,协商也是建立在各主体利益实现基础上的。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企业的利益诉求主要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同时兼顾一定的社会责任。科学家利益构成则包括:个人理想抱负的实现、个人经济利益的保障以及对于公众福祉的促进职责。政府在创新体系中的关键地位决定了其利益诉求最为多样,首先要保障民众利益满足,还要提升本国经济实力、国家竞争力,同时要注重创新活动中对于创新人才的培养。在协同创新的组织形式中,各主体进行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这种协商是由各方主动发起的,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满足各方利益诉求。协商实质上是利益博弈过程,协商结果则是一种利益平衡的表达方式。 政府、企业与科学家通过具体的协商活动形成了大量的共识或成果,这些协商结果均在一定的权力分配体系中达成利益平衡,它们可能涉及技术、组织或文化,但并不是所有的协商结果都能成为创新。只有那些成功产生更高社会经济效益的协商结果才能称为创新,这些结果便形成了具体的技术创新、组织创新、文化创新等。创新活动所形成的经济效益又反过来不断刺激协商活动,要求各主体进行更加活跃的协商活动、产生更多协商成果,从而促进创新活动的再发生。这样,协同创新便通过协商促进当前整个创新活动的发生发展。这是我们研究协同创新范式、构建协同创新组织,并以协同创新的方式服务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基本前提。 4 创新型国家:协同创新的体制化目标 当前,我国正处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阶段,要实现自主创新、实现产学研有效结合,关键在于科研能力的提高和创新方式的转变。2012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相关问题。同年7月6日,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在北京举行,大会提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要围绕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这个核心问题,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要提高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创新服务能力,强化协同创新,加强统筹协调,优化结构布局,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协调发展机制,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9]。这明确了协同创新对于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作用,后学院科学的知识生产类型也决定了我们必须走协同创新之路。协同创新不仅仅是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资源优化配置手段,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本质属性,而创新型国家建设又构成了协同创新的体制化目标,使协同创新理论得以付诸实践。 前文在理论层面论述了协商作为协同创新基本方式的合理性和重要性,但是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应如何进行协商,是另一个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哈贝马斯在商谈理论中曾强调,商谈民主是一种“双轨制协商”,协商分别发生在公共领域和非公共领域。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发生在公共领域的协商是以政府为主导的,这种协商具有建制化的、正式的协商程序,固定发生在特定领域中。而发生在非公共领域的协商是以企业为主导的,这种协商往往是自发的、非常活跃的,且在不固定的时空领域中发生。二者并行不悖地发生发展,共同构成了协同创新。 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协商发生在正式公共领域,这使得协商的结果要以决策的形式表达出来。而决策的具体载体就是国家的创新政策和规划体系,协商则发生在相关政策与规划的制定过程中。 在国家创新规划和政策制定的具体实践中,有两个要点是目前需要着重强调的:①国家创新规划和政策制定者的构成问题。通过以上讨论可知协同创新的参与各方都需纳入政策制定者范围,具体包括政府官员、企业经营者、科学家、知识中介机构、消费者(公众)等相关主体。协商决策之所以是合法的,是因为它具有理性和包容性。协商的包容性是指每一个决策共同体成员都能够在平等基础上参与决策;理性指达成的决议是由协商过程中提出的各种理由决定的,而不是投票者的偏好或要求的简单聚合。所以,在规划和政策的制定过程中,要保障参与各方平等地发表意见、提出议题,并且形成使各方利益基本平衡的决策;②在国家创新规划和政策体系制定过程中,要形成各项规划和政策间的协同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科技体制、经济发展、人才教育及文化建设等诸多层面。由于决策制定者构成的扩展,企业、政府、科学家等各方利益诉求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要求各项规划和政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能够形成相互协同的创新政策系统。更进一步说,就是决策各方的利益诉求涉及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人才培养以及科技发展本身等,要使各方利益诉求达到平衡,就必须在各项规划、政策制定中寻求它们之间的紧密联系和协同。具体到我国实践中,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科学与技术、人才以及教育改革和发展3个中长期发展规划,体现出国家高层决策对于科技、人才、教育3个领域关系密不可分的清晰认识:科技创新的关键是人才,人才的基础是教育,科技、人才、教育三者协同创新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由之路。 在2012年全国科技创新大会上,温家宝总理[10]明确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中心任务,是解决科技与经济结合问题,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增强企业创新能力。这是一项事关国家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重大任务。企业强则国家强。”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企业应该成为创新主体。我国长期以来的经济和科技体制忽视和降低了企业在国家科技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要改变现有的体制,符合全球经济发展的潮流,就需要注入新的力量,而企业的特殊性使其可以较好地承担起这一历史角色。“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对新技术、新产品最敏感。产学研结合,要坚持‘产’为主导,即企业为主导[10]。”而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在以协商为基本方式的协同创新中,主体间不断协商产生了大量成果,但这些成果能否形成创新,关键在于能否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各协商主体中,企业是经济效益的代言人、是能否形成创新的评判者,所以企业应该成为发生在非公共领域的协商主导者。这类协商往往不是固定的,如企业、大学、科研院所及中介机构等自发形成的创新系统、产业集群等,各主体间进行活跃的协商活动,不断出现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 以企业为主导的创新系统同样需要与国家及社会层面进行协同,而这种协同主要由政府政策环境支撑和社会文化环境影响。政策环境支撑,是要在政策上最大限度地支持企业创新,并能将现有的相关政策落到实处,逐渐形成一个创新政策支撑体系,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建立健全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完善财政资助、贴息和税收减免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政府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的重要作用。要完善产业技术政策,适应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改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改革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开放竞争的用人机制。鼓励科技人员在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之间双向流动,支持他们创新创业。文化环境的影响,是指在现有基础上稳步提高全民科学素养,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浓厚氛围和良好风尚,建立起一个全民创新的文化氛围。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能够在这种强大的社会创新精神的刺激下迸发出更大的力量,推进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跨越式提升。 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在之前的研究中,我们往往将企业定位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实际上,在协商活动中,协商的成果涉及技术成果、组织建设和文化建设等多方面,当这些协商成果产生出更高的经济效益时,都可以成为创新成果,即相应的技术创新、组织创新、文化创新。在非公共领域的协商中,除了作为根本性变革的技术创新,我们还需要重视组织创新,因为良好的组织创新不但能产生较高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是可以反作用于协商活动自身。通过组织创新不断出现的新组织形式,可以使各协商主体以更新的方式进行配合,从而使协商活动更加活跃和多样化,活跃的协商又可以产生更多的组织创新,形成良性循环。当前不断出现的产学研组织新形式、边界组织及各种中介机构对于协同创新的促进就是极好的例证。 政府、企业与科学家之间活跃的、制度化的协商实践构成了协同创新的核心内容。而协同创新的组织形式,建构起了国家创新体系,这种体系是一个科学、社会、经济协同演化的过程,达到这样一种状态便是“创新型国家”。只有实现了协同创新的目标,才有可能建成创新型国家。 5 结语 从巴门尼德开始区分知识与意见之后,科学便与知识相联系,而意见总是与政治相对应,科学在不断寻求确凿无疑的知识,政治则在不断表达意见,意见本身可以是多样化的,意见背后往往是权力的要求和利益的表达。科学发展到以后学院科学为主导的时代,随着科学与社会不断互动,科学共同体的构成发生了极大扩展,科学知识生产方式也有了根本性转变。后学院科学中的科学知识是由政府、企业、科学家各主体通过不断协商而建构的。科学的目的不仅局限于寻求客观真理,而是要实现满足科学实践各主体利益诉求的平衡。在科学实践活动中,各主体为了扩大在共同体中的权力和满足自身利益,不断表达意见、进行商谈,最后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利益平衡的科学知识。此时的科学活动已经政治化,科学实践中出现了意见表达这一新的维度。当下的科学实践活动从根本上决定了创新活动的发生方式、组织形式,面对现实的科学形态,我们需要进行政治哲学的考量,同样在创新理论与实践研究中,那些涉及权力与利益分配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需要以相应的理论视角去面对它们。这种分析视角可以称为科学政治学视角,它为我们认识协同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标签:科学论文; 创新型国家论文; 协同创新论文; 创新理论论文; 企业创新论文; 协同理论论文; 创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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