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新世纪的根本大法——论九届全国人大对宪法的修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全国人大论文,新世纪论文,大法论文,宪法论文,九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1982年12月4 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1988年4月12日, 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曾经作过局部修改,通过了第1条和第2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3 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再次进行局部修改,通过了第3 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今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实践,又对宪法作了局部修改,通过了第12条至第17条修正案。经过修改,我国宪法将日臻完善。 可以确定无疑地说, 它是指引十二亿中国人民昂首阔步迈向21世纪的根本大法。
一 九届全国大人修宪的意义
1999年1月22日,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999年1月30日,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过认真讨论,决定接受中共中央建议,并形成了宪法修正案(草案)。1999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由田纪云同志代表常委会向大会作说明。九届人大二次会议经过分组讨论, 认真审议, 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了第12至第17条宪法修正案,并同日公布。
从九届人大此次修宪的整个过程可以看出:
第一,修宪完全遵循法定程序: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九届人大修宪,严格按此规定。
第二,充分体现党的领导作用: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修宪建议;二,宪法修正案包含的内容是党的十五大曾经确定了的。现在把党的理论、意志通过修宪的程序予以法律化、条文化,使之成为国家意志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第三,高度发扬民主:这次修宪由党中央成立以李鹏同志任组长的修宪领导小组,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在修宪建议形成之前,修宪领导小组于1998年12月8日先将初步意见分发给中央各部门、 各地方党委和其他有关的领导机关征询意见。1998年12月21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北京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听取各党派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修宪小组并于12月22日和24日分别召开了法学家座谈会、经济学家座谈会。每次座谈会都由李鹏同志亲自主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1999年1月22日中共中央《修宪建议》提交人大常委会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委员充分进行了民主讨论;3月9日修正草案向九届人大提出后,全体与会的人大代表又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所以整个修宪过程始终贯彻民主精神,不仅使修正案正确地代表和体现民意,而且也是很好学习宪法、宣传宪法的过程。
九届人大此次修改宪法具有如下重大意义。
(一)标志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思想的进一步解放
解放思想是1978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它的前提是实事求是。所以思想是一步一步解放的。与之相联系,改革开放也是一步一步深化的。按照近20年来的发展规律,思想解放与改革开放每迈出一大步,一般都会导致宪法的修改,以便将取得的成果记录下来,用宪法来巩固和保障这些成果。事实是:十一届一中全会召开之后4年, 由于我国各方面起了很大变化,因此就有了1982年的修宪。1982年颁布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最好的一部宪法。尽管如上,客观世界在前进,人们的思想在继续解放,改革开放在不断深化。即使是好的宪法,时间长了也难免会产生同现实不相适应之处。所以后来1988年七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两条宪法修正案,1993年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第3 条至第11条宪法修正案。从那个时候迄今,整整6个年头又过去了。 尤其是中间经历了党的十五大,党的理论发展以及我国在各个领域里取得的成绩之巨大是有目共睹的。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实践,九届人大通过新的宪法修正案是必要的,及时的。
(二)保证了宪法的稳定性,又保证了宪法的适应性。
宪法是根本法。我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所以宪法应保持稳定性,不宜频繁地轻易地改动。但另一方面,宪法同其他的法律一样,一经制定,便是固定的规范。而客观实际却是恒动的,处在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即使宪法在制定之初,可以赋予预见性,有些规范还可使之适当带有超前性和纲领性,但是随着时间推移,凝固的宪法条文同瞬息万变的客观现实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脱节甚至矛盾的现象。因此宪法的修改是必要的,不修改不足以维持宪法的适应性,就会损害宪法的尊严和稳定。这是应加注意的。为此,我国从1988年起,已改变了从前那种对宪法作系统全面修改,重新颁布新宪法的做法,改而采用通过修正案的办法对宪法作局部修正,以此达到增强宪法适应力的目的。九届人大这次修宪预定了一条原则,即只对亟需修改并已成熟了的问题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而修改的条文虽然不多,但内容都非常重要。这无论对宪法的稳定性或是对宪法的适应性,均很有利。
(三)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总结,跨世纪的根本指针
九届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是20年来特别是近6 年以来的历史经验总结,是对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丰富经验的总结。必须看到,从过去长期的“左”的思潮转变到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提出和实施;从闭关锁国、不按客观规律办事转变到改革开放、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客观规律办事;从计划经济的束缚,转变到体制的根本性改革,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以言代法、“无法无天”的状态转变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确立等等,经验极其丰富。而今把无限丰富的内容高度浓缩,通过修宪的程序载入根本大法,使这些宝贵经验具有崇高的宪法地位,受到宪法的保障,意义十分巨大。何况九届人大修宪处于世纪之交,修改后的宪法即将进入21世纪。毫无疑问,这些宝贵的经验总结将成为新世纪的指针,所以其意义尤为深远。
二 修宪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
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列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理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与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对当前的时代特征和总体国际形势作出了新的科学判断,并据此确定了我党的路线和国际战略。邓小平理论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指导我党制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已经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在党章中作了明确规定。现在九届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又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从而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这表明,邓小平理论是党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国家的指导思想,是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我国12亿人民将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
(二)对社会发展阶段的科学认定
正确的决策和大政方针的制定有赖于对社会发展阶段的正确认识。
民主革命时期正是基于对中国社会性质的正确分析和革命发展阶段的科学认识,才导致正确的革命路线的确立。1958年的冒进和失误,同对于当时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的认识不无关系。1975 年宪法在序言第3个自然段中表述的对社会发展阶段的错误认识,同样与当时的极“左”路线分不开。1993年八届人大通过第3条宪法修正案, 把党的十三大确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进宪法,从而为国家的活动提供了正确的理论基础。现在九届人大通过修正案,又明确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里虽然只改动3个字, 但其意义非常深刻。
(三)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列入国家根本任务
同所有制问题一样,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问题也是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建国初向苏联学习,所以在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期后,我国即开始实行计划经济。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以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1975年宪法规定国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1978年宪法规定“国家坚持……总路线,有计划、按比例、高速度地发展国民经济”。上述这三部宪法的规定,都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三中全会后,思想解放,开始对经济体制实行改革。当然改革也不可能一步到位。根据党的十二大对市场作用的肯定,1982年宪法开始把市场调节写入第15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大,尤其是90年代初小平同志解决了市场经济姓资姓社的问题后,思想空前解放。1993年八届人大对现行宪法第15条作出重大修改,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这是质的变化。鉴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个复杂的大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完善更不可能一蹴即就,因此,九届人大这次修宪除保留1993年改动过了的上述第15条的内容外,更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 列为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这显示了党和国家的重视和决心。今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将更加有序地迅猛发展。这是可以想见的。
(四)明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九届人大通过修正案,在肯定宪法第6 条原有关于“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的同时,新增写了“国家在社会主义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从历史来看,自从1787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以来,西方国家宪法大都没有规定过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的内容。只是到了20世纪无产阶级国家颁布的宪法,才对经济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这是两种类型宪法不同的地方。而我国宪法由于建国50年来经济的变化很大,所以相应地有关经济的规定亦变化较大。宪法的变化反映了客观实际的变化发展,从而可以看出我国经济制度的发展轨迹。1954年宪法曾规定我国当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国家所有制(全民),合作社所有制(集体),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形式上看同今天的格局有些相似,但实际上有很有区别。因为1954年宪法在序言里明确写道那时“是一个过渡时期”,而过渡时期的任务是要“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现在的宪法则不同,它规定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是要改造)。而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于宪法修正案称此为“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新的提法。上面说到的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历来的宪法都是坚持的,但具体的写法也有发展变化。 例如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 在1982年通过宪法的时候是这样规定的:“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1993年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而今次九届人大修宪,又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据田纪云同志的说明,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的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经营体制,家庭承包经营是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把这种体制载入宪法,有利于长期稳定,使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关于分配制度1954年宪法未作规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作了相同的规定:“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 这反映了“左”的指导思想。 现行宪法在1982年通过时,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只是没有写“不劳动者不得食”。总体上说,以前的宪法都不承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形式。这次九届人大的修改,写明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既同当前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又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完全适应,从而必将大大解放生产力,推进社会发展。
(五)确认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性
我国自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长期受“左”的干扰,片面追求公有化程度的提高,“文化大革命”又“继续革命”,“割私有制尾巴”,形成了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格局。由于公有制是当时唯一的经济基础,所以在“文化大革命”进入第九年颁布的1975年宪法中,不可能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内容。1978年宪法,虽略有改变,但也只是规定“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而事实是,私营经济那时并不存在,个体工商业亦近乎绝迹。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情况才真有改变。及至1982年,个体经济在新颁布的现行宪法上获得了反映。由于个体工商户在三中全会后已较快发展起来,个体经济的积极作用日益显著,因此1982年宪法根据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规定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符合实际,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的。另一方面,私营经济虽然亦已经存在,但当时尚处于萌芽状态,所以仍不可能有宪法上的地位。后来,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私营经济也很快发展了起来并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作用。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1988年八届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确认私营的存在和发展,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宪法对于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今年九届人大修宪,在第11条中增加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应地删掉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提法。这个修改是实事求是,符合实际的。事实是:全国的私营企业已从1990年的9.8 万户发展到了1997年的96.1万户,个体工商户已从1990年的1328.3万户增长到了1997年的2850.9万户。1997年非公有制经济所占工业总产值,私营企业为3.2%,工业产值达到3559亿元;个体经济为15.9 %, 其产值达到17852亿元。从1997年从业人员来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计 6791.2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9.76%。据国家工商统计,1997年,全国非公有制经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353.6万人,已成了吸纳、 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重要渠道之一。再从财税的贡献来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工商税占全国工商税收的比重1995年为7.92%,1996年为8.46%;在地方各级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还要高,例如浙江省,1996年私营、个体的税收共44亿元,占全省工商税收总额的13.4%,在地、市财政收入中,一般占20%左右,在县(市)财政收入中一般占30%,有的甚至达到60%。可以说,私营、个体经济税收已成为地方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改善财政状况,振兴当地的经济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注:以上数据引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促进多种经济成份协调发展》课题组的研究报告《私营个体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因此,宪法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符合实际的。宪法还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表明了既给予非公有制以充分的宪法保护,同时又使之能够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六)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九届人大修改宪法,在第5 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人治、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统治方式。人治不重视法律,不依靠法律,甚至根本没有法律。领导人言出法随,依自己的个人意志统治国家。法治则不同,它要求一切工作都必须依法办事,不以领导人的爱憎或者领导人的更换为转移。因为宪法、法律是人民制定的,是人民的意志表现,所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广大人民的意志治国。这是宪政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宪法与法律是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公开的准绳,便于大家遵守,也便于进行监督。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市场经济的运行,也都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否则它将无序地发展,产生不良后果。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都需要法律予以保障,这是毋庸赘言的。我国历史上的“文化大革命”造成的破坏就是因为不要法治。这是沉痛的教训。为了避免历史悲剧重演,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强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1982年宪法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在《序言》中。从此,我国法制建设大有进展,成绩斐然。1997年党的十五大更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用“法治”一词替代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沿用的“法制”的提法,意义非常深刻。而今年又把这个伟大方略写入宪法,这是很不寻常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必须守法,否则便不能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力。我国的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依法行政,依法审判,严格执法,才能提高行政效率,实现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第5 条未予修改的地方还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些规定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都非常重要。
另外,这次对宪法还有一处作了修改,就是把第28条中原来关于“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早先,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将“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所以今年九届人大相应地对此作出修改,很有必要。
三 学习和贯彻宪法,万众一心迈向新世纪
建国以来,实施宪法,推行宪政,从1954年算起迄今已45年了。我国历经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在现行的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的16年内,又经历了1988年、1993年以及1999年三次部分条文的修改,通过了17条宪法修正案。我国的现行宪法是十分完善的好宪法,它必将引导全国人民跨入21世纪,夺取新的胜利。50年来走过的路程给予人们的启示是,在什么时候宪法和法律受到重视并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什么时候就社会发展,国家昌盛,人民生活安定;反之,什么时候宪法和法律被束诸高阁,甚至任意践踏,则必然社会动荡,国家衰落,人民生活困苦。这个规律令人深刻体会到法治的重要,体会到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何等英明伟大!必须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因为宪法是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全国人民根本的行为准则,也是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和基础。如果治国而不依宪,就等于废弃了立国的根本,那也就谈不上什么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的实现了。因此,遵守宪法,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可以说是依法治国的首要问题。这次九届人大修宪之后,全国上下热情地学习宪法。通过学习,增强全国人民的宪法观念和法治意识,这是十分重要,也是极为必要的。
为了保障宪法实施,要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如果没有监督,做好做坏一个样,遵守宪法同违反宪法一个样,那就没有法治可言了。50年来,我们在这方面做得不够。这么大的国家,大大小小违法的事发生了许许多多,也处理了许许多多,但没有处理过违反宪法的案件。为了治国安邦,使国家长治久安,避免像“文件大革命”那样的悲剧重演,建立和完善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不能忽视。考察世界各国宪法监督的各种模式,未必适合中国国情。中国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代表大会制,不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因此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监督机制。过去在1982年宪法起草过程中作过设计,后来在《监督法》草稿中也有这方面的条文,法律专家们近年来也不断提出建议。可以相信,这个问题总是会解决的。还有一个问题是如何界定违宪的问题。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违宪”是个大字眼,不同于一般的违法,应该研究违宪的特点和构成违宪的要件。提起违宪案以及处理的程序问题也应深入研究。当然,全国人民能人人自律,恪守宪法和法律,既不违法,更不违宪,那么就可以不动用违宪制裁的手段。但是设置这种机制要比不设置好,有备无患,使国家长期立于不败之地。何况社会是复杂的,历史发展总有预测不到的一面。因此,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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