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效案件谈纳米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李学毅,孙雅雯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材料工程发明审查部,北京 100160)
摘 要: 纳米技术为前沿技术受到广泛关注,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有着其特殊性,本文从纳米技术专利的无效情况出发,探讨了三件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典型案件无效情况,分析了纳米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并对如何撰写出一份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纳米技术;无效;专利申请
纳米技术是指至少在一个维度上的尺寸介于1~100 nm之间的相关技术,在很多领域具有应用价值,从“十五”期间以来,我国纳米技术也得到了蓬勃发展[1-4]。随着国家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创新主体越来越重视纳米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纳米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也快速发展。但是,由于专利文件作为法律文书,对撰写有着较高的要求;而纳米技术领域作为一个综合前沿领域,在撰写的过程中更需要做到用词准确、保护范围合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直接影响专利申请过程中专利权益的获得以及在后续无效和侵权诉讼中专利权的稳定性[5]。本文作者将从纳米技术专利的无效情况和典型案例出发,分析了纳米技术领域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应特别注意的事项,并对如何撰写出一份好的纳米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文件提出了建议。
1 典型案例分析
笔者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中查询纳米技术相关的无效案例,涉及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案件占比为52%;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案件占比为36%;涉及其他法条的案件占比为12%。由此可见,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是专利申请中非常重要的条款,以下从三件典型的无效案件出发,分析在撰写时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案例一:该案涉及一种纳米脱氧剂及其合成方法;权利要求1为:一种纳米脱氧剂,其特征在于:主活性体选用纳米MnCO3,并添加ZnO和Cu2O活性组分;按重量份数计,纳米MnCO3以MnO计为60~90份;ZnO和Cu2O各占7~20份;硅藻土、氧化铝或高铝水泥占0~40份,其它助剂2~30份,其中硅藻土、氧化铝或高铝水泥作为支撑担体;所述助剂为表面处理剂1~25份和粘结剂1~5份;所述表面处理剂为聚乙二醇或聚碳酸酯;所述粘结剂为聚乙二醇。
今年HK IWSC颁发了多个奖项给属于冷凉气候葡萄酒产区,成绩斐然,其于亚洲的受欢迎程度可见一斑。特别是来自新西兰的葡萄酒,近年来在中国内地的进口量、额和均价都在持续上涨。从今年公布的2017年进口数据可以看出,新西兰的对华出口总额增长超过30%,出口量达到十年前的10倍。
无效决定认为:首先依据本专利说明书实施例1-4的记载以及权利要求1的限定来看,权利要求1不是以最终纳米脱氧剂的产品组分进行的限定。如果权利要求1是以原料的方式进行保护,那么根据说明书实施例1-4的记载原料应以碳酸锰为原料而非纳米碳酸锰。此外,实施例1-4的第一步是纳米碳酸锰的制备,即以碳酸锰为原料经反应制得氯化锰,然后将氯化锰与碳酸氢铵滴加到表面处理剂聚乙二醇中,高速搅拌、洗涤、喷雾干燥制得纳米碳酸锰。在步骤二中,加入ZnO和Cu2O以及粘结剂聚乙二醇和支撑担体材料(可无)。由此可见表面处理剂聚乙二醇是制备纳米碳酸锰时用的物质,而权利要求1既然已经选用了纳米碳酸锰,根据说明书实施例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应当不含表面处理剂。这一点权利要求1与说明书存在矛盾。最后,依据说明书实施例1-4的记载,权利要求1中表面处理剂1~25份应当是制备纳米碳酸锰时的原料及含量,而非步骤二之后半成品的成分及含量。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解释即权利要求1限定的是纳米脱氧剂的半成品即实施例1-4的前两步得到权利要求1的产品也不能成立。显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不能得到或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不仅要保证用词准确,语义清楚,更要保证技术方案的前后表述要一致。这种一致的要求,不仅存在于申请文件各个部分之间如说明书内部的一致,还存在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之间的一致,文字部分和附图之间的一致。在本案中,由于申请人在撰写过程中没有综合考虑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逻辑关系,彼此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这样所撰写出来的权利要求肯定是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
纳米技术领域属于前沿领域,很多研究都处于起步阶段,关于该领域的专有名词也五花八门,甚至会经常出现一些“自造词”,对此在撰写过程中一定要在申请文件中详细描述该自造词的确切含义。同时,纳米技术还是从传统材料领域发展过来,因此,对于一些固定的表达,在撰写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同时,对于制备工艺中所使用的化学物质,也一定要撰写准确,如乙二醇胺,不能撰写成为二乙醇胺。
在内容上,权利要求书也不能进行过度的概括:例如在权利要求书撰写过程中仅限定产品原料,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同样的原料,通过不同的合成方法,其制备出来的材料的尺寸和性能有很大区别,因此,这样的权利要求概括范围过大,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无效决定认为:附件2公开了一种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及其生产方法,包括:将平均粒径为60 nm的ZrO2、Y2O3纳米粉末按重量比配料后投入球磨机内,按照一定比例加入超纯净水和表面活性剂球磨;将球磨获得的水性纳米胶体进行喷雾干燥;将喷雾干燥的粉末进行热处理,热处理温度为650~1200 ℃,热处理工艺除去了表面活性剂和残余水分;将热处理后的粉末进行等离子致密化,最终获得成品ZrO2-8wt%Y2O3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一种大颗粒球形纳米陶瓷粉末,该粉末由含8wt% Y2O3的纳米ZrO2颗粒构成,颗粒的平均粒径为60 nm,由于热处理过程除去了表面活性剂,因此粉末的颗粒间为体表接触,未接触的地方为纯净空腔。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已经被附件2所公开,二者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案例二:该案涉及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及其生产方法,权利要求1为:纳米结构的钇稳定氧化锆团聚型粉末,其特征在于该团聚型粉末由含3wt%~9wt% Y2O3的纳米ZrO2颗粒构成,颗粒的晶体粒度为5~60 nm,团聚型粉末中的纳米氧化锆颗粒间为体表接触,未接触的地方为纯净空腔。
案例三:该案涉及纳米电热管,权利要求5为: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纳米电热管,其特征在于,在管口处的套筒式密封硅胶套与绝缘堵头的特征为,套筒式密封硅胶套与绝缘堵头之间的连接处的内孔壁上一侧或多侧有凸出平台,绝缘堵头镶嵌在密封硅胶套一端也有着与硅胶密封套相对应尺寸的凹平台,目的在于绝缘堵头镶嵌在密封硅胶套中后,电热管安装或接线过程中不因外力情况下,绝缘堵头或引出导线产生转动,从而影响电热管内部卡环与电极之间的移位或接触面产生变化,从而导致电热管产生质量问题。
笔者认为:新颖性和创造性也是专利申请文件必须要具备的条件,该案在撰写过程中,着重关注制备方法的创造性,忽视了产品的新创性。制备方法具备创造性,其制备的产品不一定具备创造性;因此,在撰写产品类权利要求时,要综合考虑各类制备方法包括常规制备方法对于产品结构和组成的影响。同时,对于纳米技术领域,由于其与传统领域相比,仅在尺寸特征上发生了改变;因此,在撰写这部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要重点突出纳米技术与传统工艺的不同,从而才能更好体现该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尤其是对于纳米技术的产品,更应该通过结构表征如透射电子显微镜TEM或扫描电子显微镜SEM等手段直观具体将纳米技术与现有技术区分开来;同时,合理参数的限定也是对于产品结构和组成的重要补充。
图2A和表1示,不同分化程度(Z=2.52,P=0.011)和病理分期(Z=2.19,P=0.028)与CEACAM1表达有关联。不同年龄(Z=1.04,P=0.297)和性别(Z=0.06,P=0.949)与患者CEACAM1表达无关联。CEACAM1表达水平越高,食管腺癌分化程度越差,患者病理分期越晚。以上结果均提示CEACAM1代表了肿瘤的恶性程度,可以帮助临床判断食管癌患者的预后。
在1号机组停机及制动风闸投入状态后,将1号高压油泵出口流量阀逆时针调整7圈,2号高压油泵出口流量阀逆时针调整5圈后,两台高压油泵出口压力仅略微增加约0.2~0.4 MPa左右,压力增加不明显。目前两台高压油泵出口流量阀已基本调到最大,而高压油泵出口压力主要由机组重量决定,与压油泵效率有一定关系,因此在此状态下,两台压油泵出口压力已基本无调大空间。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5涉及套筒式密封硅胶套与绝缘堵头之间连接处的结构关系,及上述结构做起的作用的相关内容,在本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任何记载,从附图1中也没有任何图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及附图1公开的内容获知相关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上述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中对上述技术方案的记载公开不充分,因此对应的技术方案不符合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说明书充分公开是专利申请授权以及后续专利权稳定的重要条件之一。只有这样,申请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其做出的发明创造,才有可能换取国家授予的一定时间期限内的专利独占权,从而既保护了申请人做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又能促进发明创造的实施,这是实现《专利法》立法宗旨的基本保障。在本案中,对于纳米电热管中部件的连接关系,由于说明书以及附图中均未记载,从而导致相应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在专利申请撰写过程中,通过对具有发明贡献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记载是克服公开不充分的有力手段。在纳米技术领域,还是很容易出现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案例。特别是对于一些特定形貌和尺寸的纳米技术,当采用一些所属领域公知的合成方法或者原理进行制备时,该技术方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如果没有实验结果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见该方法能够制备得到特定形貌和尺寸的纳米技术;而为了克服此类公开不充分的问题,在说明书撰写过程中需要详细的记载该纳米技术的实验数据结果。
2 结 语
专利申请文件是一份法律文书,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是其成败的关键,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对专利的质量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高端前沿的纳米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撰写来讲,选择说明书充分公开和技术秘密之间的平衡点,衡量纳米维度下的技术与传统工艺技术创新高度的区别以及明确纳米技术真正的发明创造贡献点是其具体体现,在专利申请前,充分的检索是非常必须的。同时,纳米技术领域的预见性比较低,对于纳米材料的制备方法、结构表征、性能表征等必要的实验数据应记载在申请文件中,对于纳米工艺中所采用的设备、具体的实施条件以及所得产品的必要表征数据有时也应是申请文件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本文作者希望通过上述的分析和讨论,能够帮助申请人注意到无效等后续程序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从而在撰写新申请时做出更有针对性的准备,更有效地运用专利保护自身利益和参与国际竞争。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8.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以率(%)表示,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以表示,采用t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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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and Suggestions on Writing of Nanotechnology Patent Application Document from Invalid Cases
LI Xue -yi ,SUN Ya -wen
(Material Engineering Invention Examination Department,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 CNIPA, Beijing 100160, China)
Abstract : Nanotechnology is a frontier and hot technology, which has the particularity during the patent application. The matters needing attention from invalid cases involved patent law A22.2, A22.3, A26.3 and A26.4 in the preparation of nanotechnology patent application documents were analyzed and some suggestions on how to write high quality patent application document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 nanotechnology; invalid; patent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 O65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 1001-9677(2019)09-00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