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WTO:三个热点分析_反倾销论文

中国加入WTO:三个热点分析_反倾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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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我们终于加入世贸组织。世界各国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国内媒体也是一片溢美之词。在被兴奋和喜悦气氛所感染的同时,我想我们还应保持一份冷静,以理性与沉稳的心态,研究对策,迎接挑战。

一、国民待遇要一碗水端平

在国民待遇方面,我们过去有些不如人意。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国内百废待兴,到处都要花钱,我们不得不引进外资。而在国际市场上,资本就象一位“贵客”,各国政府都感情相邀,尤其是一些发展中国家。而我们要请外资进来,可说是全无优势,不仅基础设施差,而且体制又僵化。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若不提供优惠的政策,人家很难光顾。因此,政府只好给外资开“小灶”,吃“偏饭”。如所得税,两年免收,三年减半;利润再投资,返还部分税款。在人才市场上,可以任意挑选精兵强将;拥有进出口自主权等等。正是这些措施,弥补了国内投资环境的先天不足,对外资产生了不小的吸引力,再加上中国迷人的市场前景,所以,这些年是宾朋满座,十分热闹。据世界经合组织2001年10月的一份报告统计,截至1999年底,中国共吸收外国直接投资3060亿美元,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

应该说,在引资方面,政府凭借灵活的政策,确实打了一场漂亮仗。不过任何政策,正如良药医病,尽管有特效,假如吃多了,难免也要产生副作用。我们过去出台的某些优惠政策,在当时也许是功不可没,可时间一长,负面影响也就显露出来。例如,给外企的“超国民待遇”,使外企的经营成本低,利润多,价格调整的空间大。而国内企业,上有老,下有小,还要这头送,那头交,商品价格定低了,不能养家糊口,定高了,市场又不认帐。所以,国内企业很难和外企竞争,日子是越过越艰难。大家盯着洋人碗中的佳肴,口里谗,心里不服气。于是一些企业为了抬高身价,想方设法与外资攀亲结贵。这些年,市场上冒出不少,“假洋企业”,无非是想借“洋人”的光,揩国家的油。外国人给挂个名,就能“无本起利”,这等于天上掉馅饼的美事,外资也是求之不得。结果,好处落在了人家手里,而国家却损失惨重。与此同时,对外资的“低国民待遇”,又让人家说三道四。按照国民待遇原则,你给外资什么好处,是你的事,没有人出面干预。但对外企提出外汇平衡、贸易平衡、国产化比例等,就会被认为是坏了“规矩”,立即会遭到谴责。你对洋人,哪怕是千般好,万般好,就一样不好,他也会毫无情面地把你告上去。WTO的官员,绝不会念及你的“好处”,就对你网开一面。一旦打起官司来,除了认栽,恐怕别无选择。

要说待遇不平等,怨言最多的恐怕要数民间资本。有人作过调查,发现民间资本可以进入的行业,目前只有60%,外资是80%,国有资本则不受任何限制。尽管数据可能不太准确,但至少说明了一种现象:我们还是看重“出身”,爱把企业分成三六九等。同样是投资,姓“外”,能享受税费减免,还有政府亲自保驾;姓“公”,有财政和银行的扶持,落败了,可以找“娘家”接济;可我们的民间资本,却两头不沾光,成了“三等公民”。但不管怎样说,民间资本还是从体制的夹缝中顽强地发展起来了,并已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市场经济不看重“成分”,奉行的是公平竞争。对外资,我们需要提供国民待遇,其实对内资也理当如此。

二、关税减让重点是结构安排

在传统的观念里,关税就象一道高高的门槛,可以拒“洋”货于国门之外。可如今中国已入世,到2006年,平均关税将降至10%。那时,门槛低了,“洋”货涌进来,国内企业能否抵挡得住?人们对此自然忧心忡忡。

其实,害怕“洋”货冲击,绝非国人心理脆弱;寻求关税保护,亦非今天才有。早在17世纪,重商主义者就使出了这一招。不过,当时人们害怕的,不是丢掉饭碗,而是黄金流失。征收高关税,为的是少买多卖,敛聚黄金。18世纪末,美国独立后的第一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其著名的《关于制造业的报告》中,也提出了关税保护的主张。与重商主义不同,汉密尔顿讲关税保护,目的是要扶持国内的“幼稚产业”。当时,美国的工业,还没有长大成人,无法与英、法等重量级的选手相抗衡。为了给这些“幼稚产业”一个生存的空间,汉密尔顿建议美国实行保护关税。汉密尔顿的政策主张,代表了当时不发达国家的利益。19世纪,德国的经济学家李斯特,在汉密尔顿学说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然而,凡事皆有定数,关税保护一旦用过了头,也会事与愿违。如1984年,巴西颁布了一项法令,目的是想关上进口计算机的大门,以扶持国内刚刚兴起的计算机产业。为了把法令落到实处,政府还成立了专门的“计算机警察”,在公司和学校来回搜查,以打击走私。但8年下来,巴西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国内的计算机公司不仅没有成为巨人,反倒成了受人欺凌的侏儒。传统的产业因未能及时地得到信息技术的“武装”,被甩在了后面。消费者为这一禁令,每年多掏9亿美元。思前想后,巴西政府后悔莫及,于1992年取消了禁令。事实上,关税保护的失败,并非仅此一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保护的结果,是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越拉越远,真正“发迹”的,只是凤毛麟角。为什么早期的一些国家,关税保护后就变富了,而今天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却是越保护越落后?对此,有人作了一份统计,结果发现,发展中国家1969年的保护关税,是20世纪初尚处于贫穷、而今已经发达国家的2倍。过高的关税保护,使国内的企业远离了喧嚣的“尘世”,感受不到市场竞争的压力,于是,这些企业便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追求创新和求生的本能,也慢慢地退化了。几十年下来,这些企业就成了温室里的豆芽,经不得风雨,见不得阳光,哪里还谈得上国际竞争力。

看来,发展中国家要发展民族经济,不保护不行,保护过了头也不行。那么,什么样的保护才恰如其分?理论上,衡量保护的尺度有两个:名义保护率和有效保护率。早些时候,人们用的名义保护率,名义保护率的大小,与关税的高低一致。比如说,进口一台电视机,价格为100美元,征收20%的从价税后,国内外差价为20美元,名义保护率就是这一差价与国外价格的比值,即20%。若显象管等零部件也需进口,厂家受到的保护程度就要打折扣,海关对显象管征税越多,厂家受保护程度就越低。因此,名义保护率还不能准确地衡量保护程度。1955年,加拿大经济学家巴伯,提出了有效保护的概念,后来人们就用效保护率来判断。所谓有效保护率,是指某产品征税后附加值的增长率。如征税前,一台电视机价格100美元,购买零部件花去50美元,附加值即为50美元。实行关税保护后,海关对零部件征10%的税,对成品征20%的税,这样,成本为55美元的电视机,就可卖到120美元,厂家获得了65美元的增值,比原先多了15美元,其有效保护率等于15除以50,为30%。从这里可以看出,一件产品,对其零部件少征税,对成品征高税,可以提高有效保护率。这就是有效保护率的政策含义。但无论是名义保护率还是有效保护率,提供的都仅是一把尺子,关税保护到底定在哪一点上,还没有回答。不过,要求经济学家给出一个定数,也的确有些勉为其难。因为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行业,市场环境不同,关税的选择也就各不一样。尽管如此,经济学家还是给出了一个原则,就是关税调整必须守住净损失和净收益相等的防线。

中国加入世贸,关税减让是一张门票。如何既顺应关税减让的时代潮流,又给幼稚产业以适当的保护,我们至少有两方面的文章可做。第一,政府承诺关税降至10%,并不是一刀切,而是指平均税率。我们可以在税目的划分、税率的搭配上多动脑筋,把对国内形不成冲击、或市场需求量不大的商品,税率调低,甚至实行零税率;对生产生活必需的,设置低税率;对可能给国内生产带来较大冲击的,征收高税率,并将税目尽可能合并。这样做,可以在降低税率的情况下,减缓冲击。第二,按照有效保护理论,调整关税结构。对需要保护的产业,其生产原料、半成品,在关税减让方面,可以有大动作,而产成品,则暂时设置高税率,以确保较高的有效保护率。对已经成熟的产业,从原料到成品,都应作出大幅减让。我们是发展中国家,谈关税保护自然多一些,但关税减让是大势所趋,过高的关税保护绝非长远之计。我们的企业,尤其是处于高度保护下的企业,切不可得过且过,有一次“狼”真的是来了,我们必须学会与“狼”共舞。

三、“反倾销”必须积极应对

翻开世界贸易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倾销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16-17世纪自由贸易初期,英国人为挤跨国外竞争者,就打过倾销牌,牟取过暴利。倾销的先河由此一开,其他国家便纷纷仿效,而且愈演愈烈,一发不可收拾。

什么是倾销?简单地说,就是出口商在海外廉价抛售产品。出口商打的算盘,是用低价“收拾”竞争者,然后抬价,丰厚的利润,便可成为囊中之物。正是倾销不惜生产成本,人为定价,“恶意”抢占市场,从而成了过街的老鼠。对过街老鼠,真要是人人喊打,天下也就太平了。事实上,当本国受到冲击时,自是一片愤怒申讨;若一旦有机可乘,大家谁也不会客气。加拿大就曾向倾销叫过板,并且是第一个将反倾销措施写进国内法的国家,可它还是要在别国市场时不时来几下“大甩卖”。于是乎国际市场上,你倾销,我也倾销,明争暗斗,倾销和反倾销一时打得不可开交。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社会作出努力,以图制定一个能够共同接受的规则,来为自由贸易保驾护航。1948年1月临时生效的GATT,专门为此制定了条款。尔后,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又先后三次对反倾销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目前WTO成员普遍遵循的,是乌拉圭回合通过的《1994年反倾销守则》。按照这一法则,一个国家要指控他国产品倾销,仅凭低价一条还不行,必须列出三大“罪状”,才能将其推上被告席。一是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正常价值一般可由出口产品在其本国的售价确定,如你在国内卖15元的东西,到他国只卖10元,就有倾销的重大嫌疑。不过这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决定,所以被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法打入另册,其正常价值要比照第三国的价格敲定。二是严重地伤害了进口国的民族产业。这种伤害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只是一种潜在的威胁,或者是让建立同类产业的打算成为泡影。不过反倾销的起诉,一般只以现实的伤害为依据。三是产业受到的伤害要由低价引起。如果因国内缺乏竞争力而产业不兴,想“栽赃”他人也是反倾销法所不允许的。如若“三罪”俱全,则是倾销无疑。

一旦受到“倾销”的骚扰,进口国就可动手反倾销。首选的办法,是向进口商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者收取一笔数量相当的保证金。如果进出口双方不想闹得脸红脖子粗,也可以通过承诺的方式,出口商保证相应地提高价格,或者减少出口商品的数量,或者干脆停止出口,以换取进口国的谅解。为了防止冤假错案,进口国还要在初裁后4-9个月之内,做出进一步的复查。如确属错案,应立即取消反倾销措施,并退还已征的反倾销税或保证金。若最终裁定为倾销,则将征收5年以内的固定反倾销税。即使5年期满,进口国如果感到还不是足够“安全”,还可用一个所谓的“日落要款”,对其提出复审,复审可延续12个月,这就相当于延长了一年的征税时间,若复审认定,取消反倾销税可能再次带来冲击,则可继续征收。一般说来,反倾销是既往不咎的,但对情节特别恶劣的,如“累犯”,明知故犯,则新帐老帐一起算,对在此之前的商品,还可追征反倾销税。

如果说20年前,谈倾销和反倾销,国人还觉得有点事不关己,那么,在中国日益融入世界经济的今天,我们已与反倾销结下了“不了缘”。改革开放以来,外国对中国产品提起的反倾销指控近400起。进入20世纪90年代,这种指控更是有增无减,有关企业已是饱受其苦,应对反倾销成了一道绕不过去的“坎”。为什么谁都能拿反倾销跟中国说事儿?“中国造”价格低廉是原因之一。如果电、玩具、鞋类、服装等,价格低得在国际竞争中几乎所向披靡,如此强的“攻击力”,肯定会引起别人的警觉。而中国的企业要是在哪一国打开缺口,大家便一窝蜂地跟进。如出口到美国的西洋参,1988年不到3000公斤,1992年就猛增到7万公斤,价格也从6万美元1吨降到1万美元。这种行为,一下子抢了别人的饭碗,人家能不和你急?我们的企业,出口时是争先恐后,一旦遭到指控,肯站出来与别人理论的却很少。你不应诉,别人会认为是你理亏。别人来取证,你不理不睬,而裁决权在人家手里,到时是有理也要输三分。同时也不排除部分国家对我们的歧视。我们搞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又多少掺杂着一些意识形态的东西,人家难免用老眼光看人。象10年前欧盟对我们的彩电,就是按“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框框,用新加坡的价格作标准,判定为倾销,而新加坡的劳动力成本是我们的20倍。当然,近年国际市场不太景气,中国出口增长确实让人眼红,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看来,我们应对反倾销,还需对症下药。首先不能搞低价竞争,更不能兄弟之间相互倾轧,把价格战从国内打到国外,给人留下把柄。在某一地区的出口数量要循序渐进,给人一个适应过程。不要大家都往一块涌,出口地区应尽量分散。出现了指控,要积极应诉,据理力争,努力为自己洗刷清白。如果的确是我们的问题,也应主动配合别人的调查,与人协商,并通过承诺等方式中止起诉,既留一条后路,又留下一个好名声。打入别人的市场不容易,要是人家把门关上,再进去就困难了。有些企业想打“游击战”,决不是长远之计。逃避只会使自己成为软柿子,任人去捏。事实上,在我们应诉的案例中,有近一半的胜诉,还有一些得到了从轻发落,这应该给我们一些信心和启示。

中国“入世”,意味着国门要进一步敞开。我们同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会更加频繁。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某些外国商品为逐鹿“中原”,没准会对我们实行倾销。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积极应对反倾销,同时还要腾出手来,防范他人倾销。要想在国际交往中不吃亏,我们不妨也来个“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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