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产权重组的三条途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三条论文,国有企业论文,途径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资产分级所有
按照现行体制,国家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实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机制。这种管理机制实质上是承认各级政府对其监管的国有资产拥有有限所有权。这种体制的好处是中央对国有资产有较大的权力,减少了界定产权的工作量。但是,这种管理体制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明晰,不利于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等缺陷。为了适应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新形式,分级监管将来应该发展为分级所有,即根据谁投资、谁管理和谁收益的原则来确定国有产权的归属问题。
在我国,将国有资产落实到一级政府所有,可以在不改变企业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实现投资者主体多元化,为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所有者(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就没有真正规范化的公司,虽然我国的公司法允许在个别行业建立少数国有独资公司,但是实践已经证明,国有独资的企业形式难以将企业的财产和国家的财产区别开来,难以做到政企分开,弄得不好,还会出现大量的翻牌公司,败坏公司的声誉。对采取这种公司形式,应该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因此,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进行公司化改组,必须以实现所有者(投资者)主体多元化为前提条件,并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的不同情况,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实行分级所有,可以在不改变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形成成千上万个投资者主体,为国有企业顺利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前提条件。实行分级所有还有利于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的投资关系,较好地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随着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联合投资的项目会越来越多,这种投资项目只能采取股份制的形式,并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处理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利益关系。如果将这种联合投资的资产和形成的企业都笼统说成是国务院统一所有,很难处理好各方的投资关系,影响地方政府的投资积极性。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当国有资产落实到一级政府所有以后,政府也不能直接经营这些国有资产,它们必须授权给国有资产的经营组织去经营。在实行股份制的企业,政府或国有资产的经营组织还要派出代表进入这些企业去参与经营决策。这种授权关系中委托与代理关系和私有资产的所有者可以直接去经营自己的资产有很大的不同。
授权经营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国有资产的代表。这是一个难度较大的问题,解决得不好,就会出现两种趋向:一是产权关系仍不能理顺,继续存在多方插手、政企不分的状况,不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企业活力的增强;二是产权代表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产权的约束不能增强,不能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增值。
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目前还不够清楚,《公司法》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等都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公司化改组的试点中,政府的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公司等都认为自己应该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都有行使所有者的职能。这种主张和做法不利于理顺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利于政企分开,会给国有企业公司的改组造成许多困难。为了避免出现上述两种趋向,国有资产的产权不能由政府机构来代表,而应该由经济组织来代表。这种经济组织可以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也可以是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这些经营国有资产的经营公司必须是纯国有企业,国家授权它们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对国有资产进行经营。它们以国有股的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选择管理者、影响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决策以及转让股权等权力,而不干涉被投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对包括国家在内的股东投入到企业的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这种企业不再隶属于政府机构,它们是无上级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的独立法人实体。
重组国有企业产权
企业制度由单一业主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公司企业转变的时候,美国学者伯利就曾经说过:“股份公司并非仅仅给个人企业穿上一件法律的外衣而已。股份公司给与企业加上一层新的物质——即多重所有权的物质。”同样,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不仅要明晰产权关系,更重要的是要对传统的国有产权关系进行重组,以形成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新的财产组织形式。
1.所有者(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必须实行所有者(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所有者(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就没有真正规范化的公司。我们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是要有效地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实现政企分开,摆脱行政机关对企业的直接控制,解除国家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使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即对所经营的资产具有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成为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因此,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进行公司化改造,必须以实现所有者(投资者)主体多元化为前提条件,并根据国家规定和自身的不同情况,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很难成为独立的、能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很难达到国有企业的改革目标。
2.股东权益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投资者给企业投资,就成为企业的股东,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拥有股东权益,包括收益权、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力,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就是指的法人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3.建立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发挥企业党组织和工会的作用。国有企业现行领导体制的主要形式是厂长(经理)负责制。这种领导制度是按照单一投资主体的国有制企业组织形式确定的,其主要缺陷是: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表没有进入企业,缺乏行使所有者职能的机构,职能划分不清,缺乏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不能适应公司制的需要。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办事机构等分层次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并明确规定它们的权责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形成层次分明,逐级负责的纵向授权领导体制。
要建立这样一种规范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必须处理好它们与党委会及职代会的关系。党组织作为一个政治组织,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股份制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的地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股份制企业的党组织,要从股份制企业的资产结构、领导体制、经营机制、用工方式、分配制度等方面的特点出发,认真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对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党组织要认真研究讨论,向董事会、经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应该直接决策和指挥。要把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与培育企业精神,建设企业文化,解决职工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要在国家有关股份制企业的法律、法规范围内,紧张抓住生产经营这个中心,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积极主动地开展党的活动。
在股份公司中,一般不应该再设职工代表大会,但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同时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公司在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上,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在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工会应该在党组织领导下,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维护工人的正当权益、活跃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4.国有资产与企业组织形式。经过产权关系的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我国的国有资产将形成以下五种企业组织形式:①单一主体的公共企业,包括中央投资的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资的企业。②多主体的公共企业,它们有的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建立,有的由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形成,有的由政府投资的多个国有企业联合投资形成,但这些企业已经股份化。③政府控股的企业,在这种企业内部已经实现了各种所有制的融合,已经成为一种混合所有制企业,但政府在其中起主导作用。④政府参股的企业。在这种企业里,政府只参股,不控股。⑤有国家股份的多个法人单位以及由它们和无国有股的法人企业共同投资建立的企业。国家对这些法人单位再投资形成的企业,不表现为直接的所有者关系。
5.国有资产的流动。要稳步培育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和多层次的产权交易。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必须和其他股一样,可以进入股票交易市场交易,限制国有股票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既不利于国有资产的流动和优化组合,也不符合股份公司的法律法规。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建立必要的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兼并、租赁其他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也可以出售自己的股票。为了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要有步骤的将小型国有企业的资产转让给集体或个人。破产企业可以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出售自己的资产,以清偿公司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