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论争思潮中荀子对逻辑认识论的贡献_认识论论文

论论争思潮中荀子对逻辑认识论的贡献_认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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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来,有关逻辑史及思想史论究中,对荀况的政治哲学思想述评颇详,而对其逻辑学却只是略为提及。尤其是体现在荀子逻辑学中的认识论和辩证思维一直为后世研究所忽略。其实,深入研究,笔者认为,荀子在逻辑学上不但建立了以“正名”为轴心的逻辑体系,更重要的是,他实现了“正名”问题由政治范畴向逻辑范畴和认识论的转换,从而提出了许多哲学认识论和辩证法的重要思想。荀子在逻辑学和认识论上是有独到的贡献和地位的。

一、名辩思潮中实现“正名”问题由政治范畴向逻辑认识论的转换

关于“正名”问题,在我国古代始于孔子。春秋战国时代,正处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过渡之中。社会的急剧变革使得许多名词和它所表达的实际事物之间发生了很大差异。所谓“名守慢,奇辞起,名实乱”(《正名》),出现了旧名词不足以表达新事物的情况。孔子站在保守和唯心的立场,认为当时的“实”不符合西周的制度,“实”的变化是不应该的。于是,他提出要“正名”。“名失则愆”(《左传》哀公十六年),孔子认为社会的混乱是由“名”、“实”的混乱引起的。“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因此,孔子主张用周礼的规定去纠正当时已经变革或正在变革的现实,用周礼为尺度去正名分,恢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一套等级制度。孔子对齐景公说的那番话就是他正名的内容。可见,孔子的“正名”论是一个直接与当时政治制度的变革相联系的观念,是一个政治伦理和等级制度的范畴。虽然从孔子在政治伦理上对名实关系的看法透露出他关于概念名辞和它所表达的具体事物关系的看法,但毕竟在当时他还没有从逻辑学和认识论的角度明确探讨名实关系问题。

随着社会制度的深刻急剧变化,名实问题愈益成为当时百家争鸣的一个重要问题。可以说,名实之辩是春秋战国社会经济政治急剧变革在认识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名实问题随着实践的发展和社会的变更,逐渐转换为当时逻辑思想研究的一大中心问题。公孙龙、后期墨家和荀况,就是在这场名实关系讨论中,提出较为完整理论的代表。然其内容之丰富、理论之完整、思想之深刻、论证之精辟,当数荀况最为突出。因此,当名实之辩达到高潮时,“正名”问题虽然仍和社会政治制度密切相关,但它已不再仅仅是孔子最初提出正名时的政治涵义了。它就转换为认识论和逻辑学范畴。

荀子正是在这场名辩论战中,站在唯物主义立场改造扬弃了名实问题,对它进行认识论和逻辑学乃至方法论的专门探讨,建立了系统的正名论的逻辑思想体系。荀况通过对正名问题深入系统的探究,从理论上廓清了春秋末期以来在名实关系上的颠倒、割裂、混淆的迷雾。通过对先秦名辩思潮的批判总结和自己新的阐释,使名实问题向逻辑学和认识论的转换推进了一大步,对后世发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贯穿于“正名”论中的逻辑认识论思想和辩证思维

荀子构建的“正名”论是由名(概念)、辞(判断)、辨说(推理论辨)三部分组成,并概括论述了“名”、“辞”、“辨说”的逻辑作用和三者的相互关联。而对于三部分的论述,尤以逻辑认识论思想最为突出和最为全面。

1.通过论证“正名”的目的和必要性,提出了明确概念的认识方法问题。

荀子认为,对于我们思想所为要有名称(不仅仅是名分),名称同异所产生的根据,制定名称的原则等等,全面考察和研究这些问题是非常必要的。“然则所为有名,与所缘以同异,与制名之枢要,不可不察也。”为什么要“制名”(给事物下定义起名称)呢?荀子说了两个目的。“实不喻然而命”,“名”(名称、概念)是了解事物的一种思维形式。如对事物无法表达,势必不能使人明了,所以要给事物命名。这是最基本的目的。荀子的这个观点,在现代逻辑学的认识论要求就是要概念明确,才能正确表达思想。另一个目的,是为了“上以明贵贱,下以别同异”。社会上的人有贵贱等级,自然事物亦有形状实体的差异,故必须给以正确的名称概念,以反映各种事物的差异。这一思想在现代逻辑学的认识论上都具有深刻的方法论意义。因为名称、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只有通过制定名称概念,正确地揭示不同事物的特殊本质和内在差异,才能正确地认识事物,把不同的事物互相区分开来,准确的概念,适当的名称,是人们交流思想、区分事物乃至科学研究所必需的逻辑工具。否则,就会造成语言和思想上的阻隔,甚至混乱。“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荀况还说:“名定而实辨,道行而志通。”制定恰当的名称就能分辨事物,并且“制名”要有正确的方法才能词意通达。荀子在概念上,初步提出并正确解决了明确概念的逻辑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

2.通过论述“正名”的根据和实质,正确地阐明了要根据客观实际事物制定名称的唯物主义原则。

荀子说:“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这里说明,人们对事物同异的看法,开始产生于感官同客观事物相接触。如形色以目异,声音以耳异,香臭以鼻异,疾痒以体异,喜怒哀乐之情以心异。由于事物有其固有的客观属性,所以人的感官所得的现象也就相同,因此就能比似而通,“相约以制名。”荀子虽然讲的是“正名”,但他首先强调的是这种“正名”的方法论原则,即要根据客观事物实际产生概念和认识的唯物主义原则。正确地阐明了“名称”、概念是客观事物在人的感觉上产生反映,人们进而约定俗成的结果。这实际上又包含着名词概念是客观内容和主观思想的统一的意思。尤其他“相约以制名”的观点,初步揭示了概念名称是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逐步共同认识约定俗成的客观过程。这些重要思想对明确概念奠定了根本的认识方法和逻辑原则。这些和现代哲学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非常接近的。

荀子指出:“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这里,“期”是“约”的意思,现代语言即概括。“累实”即许多事物。这句话的意思是,名词是用来概括具体事物的。同现代逻辑学所说“概念是揭示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较为接近的。荀子在这里明白地提出了概念的概括是逻辑的职能,也是对的。

3.通过阐明概念产生的三个因素,辩证地揭示了概念产生的客观过程。

荀子“正名”篇阐明了名称、概念产生的三个因素。客体因素:“制名以指实”,制定名称要能用以符合所表达的实际事物,这就阐明了主体思维所反映的名词概念必须以客观对象事物为内容的唯物主义认识论基本思想。主体因素:“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也。”这就是说,同类同性的人们,必然有共同的感官,接触事物后再经过思维的作用,就能根据事物的同异特性而形成概念。荀子明确认识到思维形成概念的过程必须经过感性到理性的秩序。社会因素:荀子还认为概念名词的产生形成离不开社会生活。“名无固宜,得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名词概念不是一开始就有固定适宜的东西,而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交往中,相互合意,约定俗成的结果。荀子提出概念形成的三个因素,全面而正确地反映了概念形成的客观过程,即或在今天,也具有一般唯物主义认识论和逻辑学的方法论意义。不过,荀子没有明确阐述概念产生与社会实践的关系罢了,这当然是不能苛求于他的。处在人类文明的早期,荀子能够达到这样的思维水准和认识高度,已经是非常难能可贵的了。

4.通过对名词概念从个别——特殊——普遍的科学分类,体现着辩证思维的方法论意蕴。

荀况对名词概念作了如下逻辑学的分类:

“单名”——单称词,如鸟、兽、牛、马等,这实际上是用单独一个字的概念来表示这一种类的事物;“兼名”——兼称词,如鸟兽、牛马、鸡鸭等,这一类名词概念相对“单名”所指的对象事物就更为宽广了;共名——如果单称词形式的“名”同兼称词形式的“名”在内容上所指的事物的类属“无所相避”(不便于互相区分避开),就产生“共”的联系而形成“共名”。例如,白马、黄马共有“马”,故“马”就成为“黄马”、“白马”的共名。这即是荀子所言“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从现代逻辑学意义上看,荀子提出的“共名”实际上是类概念或普遍概念;大共名——即比“共名”这种类概念处延更大的概念。他说:“故万物虽众,有时而俗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这是说,万物虽然无限众多,有时想要把他们全面的概括起来,就统称它们为“物”。“物”这个概念是最大的“共名”,推而广之,共名之上还有更高的共名,一直推到无法再推的“共名”为止。荀子从他所研究的广大宇宙万物的浩阔视野,深刻地指出了用来概括表达客观世界各个不同层次的类属概念名词是相对的,是不断类推的。别名—特殊的类概念,用以指称个别的具体的对象。例如,“小白马”。这些比“单名”概念外延更小的种概念。荀子在当时科学和认识发展水平上,对概念的种类在外延上作出如此明确的区分,这比起后期墨家对概念的分类(名、达、类、私)更加科学明白。尤其是透过荀子对概念的分类,可以看到荀子的逻辑认识论中包含着“个别——特殊——普遍”的辩证逻辑的方法论思想的萌芽。这是荀子思想中最为深刻的东西。

5.通过批评名实问题上的三种诡辩,表达了对事物深刻认识的辩证思维。

在先秦名辩思潮中,流传着名实关系上的三种诡辩,荀子对此作了系统的分析和批判的总结。具有非常深刻的辩证思维的意义。

关于第一种“惑于用名以乱名”,荀子批评利用同一个概念有不同含义,来扰乱名称概念的正常用法。他列举了“见侮不辱”、“圣人不爱己”、“杀盗非杀人”三个敌论。第一例是宋子提出对别人的欺侮不抵抗抗的和平主义者的主张;第二例是别墨学派的观点;第三例是墨子的观点。就拿“盗,人也……,杀盗,非杀人也。”(《墨子·小取》)这一推论,荀子认为,盗贼当属人也,既然以“盗,人也”为前提,就必然推出“杀盗,杀人也。”而墨子却得出“杀盗,非杀人也”的荒谬结论。显然,后期墨家在这里是把“人”偷换成“好人”了,就既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在思想上又是自相矛盾的。荀子列举此类典型的敌例,批评当时普遍存在的“感于用名以乱名”的现象,是十分切中要害的,对逻辑学和辩证思维具有深刻的认识论意义。

关于第二种“惑于用实以乱名”,即用个别事实混淆概念的确定性。荀子列举了“山渊平”、“情欲寡”、“刍豢不加甘,大钟不加乐”三个实例进行批驳。荀子批评这是把个别现象看作是一般普遍现象了,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海拔高处的渊与海拔低处的山可能相平,有的人的确少情寡欲,有的人可能不爱吃美味佳肴和听悦耳音乐,但这只是个别情况,而一般情况不是这样;山高渊低是人所共知,刍豢适口,钟声悦耳亦当人之同感。荀子力辩不能用个别地方的山可能与另一个地方的渊一样平这个事实,来混淆“山”与“渊”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用个别事实否定普遍规律。荀子对第二种诡辩论的批驳已经超越了形式逻辑的范围。因为他实际上论及到个别和一般、特殊和普遍的辩证逻辑,其认识论意义是深刻的。

关于第三种“惑于用名以乱实”,即利用名词概念的差异而混淆实际事物。如“有牛马非马”,就是利用“牛马”这个集合概念和“马”这个普遍概念的区别,而断言有牛马还不是有马,这就是用名乱实。这实际是批驳了公孙龙“有白马非有马”的论点。我们看到,荀子对上述诡辩论的批判中,据实论辨,驳斥有力,逻辑严密,思想深刻。足见荀子的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达到了当时很高的水准。

三、初步论述了名、辞、辨说的关联,指出了概念、判断、推理论辩在认识事物论证思想中的作用和内在关系。

上述《荀子·正名》中显然把“名”作为中心问题探讨,并且达到了当时最高的逻辑和认识论的成就。然而,荀子没有单单孤立地论述“名”,还非常明晰而精到地论述了名、辞、辨说的相互关联。这从《正名》篇中的一段话,荀子对自己的逻辑体系所做的概括论述中可以得到说明。

“实不喻然后命,命不喻然后期,期不喻然后说,说不喻然后辨。故期、命、辨、说也者,用之大文也。而王业之始也。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累而成文,名之丽也。用丽俱得,谓之知名。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辨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期命也者,辨说之用也。辨说也者,心之象道也。心也者,道之工宰也……辞合于说,正名而期,质请而喻,辨异而不过,推类而不悖;听则合文,辨则尽故;以正道而辨奸,犹引绳以持曲直,是故邪说不能乱,百家无所窜。”

荀子认为,一个单独的名词概念是不能表达出完整的意义和思想的,更不能对客观事物的联系作出判断。概念是组成判断的要素,是逻辑思维的初步形式,故必须把“名”连结而组成“辞”,即把个别的名词概念有机地连结而组成判断。这就是“命不喻而后期”的意思,非常准确地阐明了概念和判断的关系。

荀子给“辞”下定义曰:“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所谓判断就是连结表达不同实际事物的概念的形式,他进一步指出了“辞”对于论断或说明一种思想意义的重要作用。荀子强调“辞足以见极”,就是判断要能够表现事物道理的思想。他说“君子之言,涉然而精,俛然而类,差差然而齐。彼正其名,当其辞,以务白其志义者也。”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语言所表达的思想,要深刻、准确,前后一贯,运用判断进行推理不要相悖,语言形式要与思想内容统一。因此要用恰当的“辞”以尽力明白地表达思想。荀子据此尖锐地批评那种“治怪说,玩奇辞”的人,这些都明确反映了荀子在逻辑要求上对判断的正确看法。

“辨说也者,心之象道也。”辨说推论是思维对所论的道理的表达;“心也者,道之工宰也。道也者,治之经理也。”思维的器官是“道”的主宰,道是治国论事的根本原则。即治理国家认识事物的根本原则是由思想来主宰和把握的。但是思想必须合乎“道”(“心合于道”),而辨说又要符合思维的法则(“说合于心”),判断又要适合推理和辨说的需要,不要发生推论的矛盾(“类推而不悖”)。荀子还特别强调“以正道而辨奸,犹引绳以持曲直”,要以正确的原则去辨别奸邪,并且用以作为是非曲直的准绳。提出了辨说要能够凭借统一确定的概念和明确的判断进行正确的推理论辩,而且需要有正确的思维原则和方法,才能分清是非曲直,并且识别诡辩奸邪。

上述荀子关于名、辞、辨说之间关系的辩证论述中,透视着荀况对概念、判断和推理这三个形式逻辑基本内容的内在关系已经达到比较清晰而深刻的认识。即便今天,我们学习现代普通逻辑学,培养逻辑思维,提高思辨能力,荀子的逻辑思想特别是他所提出的许多唯物论、认识论和辩证法的见解,仍然是颇有启发借鉴意义的。荀子留给我们一份珍贵的思想睿智的遗产,应当很好地挖掘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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