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透视_会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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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会计界的一件大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财务会计报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企业筹集资金、介入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其至可以说,它是企业对外展示自身实力和盈利水平,在社会各界树立自身形象的最重要的文件。可随之而来的是,很多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违反财经纪律,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制假造假,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条例》的颁布,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杜绝会计造假将起到良好的效果。

一、《条例》对各会计要素的重新定义

《条例》中的一个突出内容,就是对各会计要素重新进行了界定。我们将新(《条例》的要素定义),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素定义)作一对比,即可深入理解我国会计将来的发展趋向。

(一)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

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仲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

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

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1、一些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算不算资产?比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经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或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因原材料供应等原因在国内无法使用,这些不可或不能使用的设备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其价值仍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失去其真实性,”(应唯:《提高财务会计报告信息质量的重大举措》,见《会计研究》2000年第9期)结论是: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不应视为企业的资产。

2、为什么一定要强调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未来的事项是难以确定的。比如,现在投入的研发费用能否真正形成有发展远景的新产品还不能肯定,其能否带来经济利益还有待于观察。因此,着眼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才能使“经济利益的流入”得到保证、结论是:非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不应被视为企业的资产。

(二)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

计量,需以资产、劳务偿付的服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

务。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1、新的定义突出了负债是企业的现时义务——这就突出了负债存在的现实性。

2、新的定义使负债能与新的资产定义相对应——既然资产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负债则会形成经济利益的流出。

3、新的定义有更大的覆盖面——比如以新的负债结转旧的负债,债务重组、以后新出现的负债种类(如衍生金融工具),等等。

(三)所有者权益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者对企业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

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

的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盈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1、新定义突出了所有者权益与资产、负债之间的关系,能够起到将资产、负债更紧密联系的作用。

2、新定义突出了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应享有的企业剩余利益的特征,使其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

(四)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

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

业收入,包托基本业务收入和中所形成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

项。在利润表上,收入应当按照其

重要性分项列示。

1、过去定义中的收入范围较窄,而新定义中收入的范围则更广一些,包括了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如果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范围就不会仅仅局限于营业收入,而过去的收入定义只限于营业收入)。

2、新的定义能够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更好衔接,为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有力的支持。

3、对收入的明细划分采取了新的规定,即打破行业的限制,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这更适应于我国经济改革后的情况。

(五)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

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务等日常活动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

列示。

1、新的定义中的费用范围有所扩大,能够与新的收入定义合理搭配,可以更鲜明地体现配比原则。

2、新的定义中的费用能够与利润要素紧密衔接,使各会计要素之间的内容更加严密、合乎逻辑。

(六)利润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会计条例》

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

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成果,在利润表上,利润应当按照

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

润的构成分项列示。

旧的利润定义很难处理好与收入、费用之间的关系,以致于将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也归入了利润要素之内;而新的利润定义基本实现了三者的合理搭配,并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等利润的构成回避了旧定义中各要素逻辑关系不清的状况。

总之,会计要素的界定是会计理论的最基础环节,《条例》对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将会对我国进一步的会计改革提供新鲜的内容,起到较强的促进作用。

二、《条例》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

(一)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制约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务会计报告一定要有在社会范围内的可比性,因此,以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方式规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保证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这一点可以从我国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重要意义中看出。

(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与当前的行业会计制度之间的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使各行业会计统一到了六个会计要素,三张会计报表的基础之上。但是,现阶段的各行业会计制度仍然体现着各行业的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与市场经济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仍有矛盾之处。

我认为:无论从哪方面看,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都应当是一致统一的,即我们确实需要在对外输出的会计信息上保持口径一致,这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产生的内在基础,但是,为使会计在管理方面发挥更大的效能,适当保留原有行业会计制度中合理的部分也是有必要的,这也就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使行业特征在会计中有所体现。就此而论,各行业会计在会计报表上的统一势在必行,而如何留好统一会计报表与各行业会计之间的“插口”,将二者较好地结合起来,这是需要会计学术界、实务界认真探讨的重要问题。

(三)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的业务事项的处理要求

《条例》第21条第4款规定:“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核条款对我们如何处理新出现的业务事项作了原则上的规定。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由于国外只有会计准则,没有类似我国情况的会计制度,因此,是否充分利用了会计准则,处理的依据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就成了对其会计处理是否合理,有效的最重要的判别依据。西方会计将会计视为一种艺术的说法也缘于此。我国的情况则与国外有较大的差别,我国虽然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设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但却只是体现在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中,很少有企业自己运用,发挥的余地。带来的结果常常是:会计制度规定了,就按照制度执行;如果制度没有规定,企业也就无法对发生的交易、事项进行处理,会计在很大程度上完全依附于会计制度。而《条例》对如何处理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的业务事项打开了“缺口”,为企业会计的自我完善指出了初步方向。在今后的改革中,这样的事项可能会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我们对会计准则中提及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有深刻的理解,以其作为处理复杂问题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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