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在图审机构的工作经验,就“组合建筑防火设计”作一简析。重点涉猎“疑难问题”、“有争议问题”,简析中不乏个人拙见,仅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组合建筑;高层建筑;裙房;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前言:工程设计和图审机构都必须严格遵循现行国家规范、规程、地方标准,这既是设计应恪守的底线也是图审机构审查的主要依据。图审机构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绝大多数并非规范定义不清所至,而是部分建设和设计人员对规范的理解不一致,拟或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有关。多年来,武汉市城建委设计处、城建委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出台多项“设计审查要点”,譬如,建筑防水、采光、海绵性设计等,但仍未解决某些“疑难问题”的出现,其中涉及消防设计方面的“疑难问题”尤甚。
本文是作者根据自己在图审机构的工作经验,就“组合建筑防火设计”作一简析。重点涉猎“疑难问题”、“有争议问题”,简析中不乏个人拙见,仅供同行参考。
下面我就组合建筑防火设计的几个常见又比较重要的问题,展开论述:
一、住宅建筑与非商业网点的建筑组合的情况
根据GB50016-2014(2018版)第5.4.10条的规定:
1.住宅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3.0h)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符合本规定第6.2.5条的规定。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以上两条件为强制性条文,是为防止其他部分的火灾和烟气蔓延至住宅部分。
当满足以上两条件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三部分:a.安全疏散(包括a-1安全疏散楼梯;a-2安全出口;a-3疏散门;a-4室内消火栓系统;a-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b. 防火分区c. 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该类型的建筑中不同功能的防火设计的各内容根据建筑不同的高度和分类确定,设计院很容易混淆:
住宅部分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疏散楼梯间内的防烟与排烟系统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因为现实情况中,商业的室外地面经常出现在住宅入口的背面,且比建筑入口低一层甚至更多的情况,而设计院大部分情况下只通过住宅部分的高度来设计,所以不符合规范要求。
非住宅部分经常出现的问题更多,应该注意的是:其中a.安全疏散楼梯、b.安全出口、c.疏散门的布置与设置要求、d.防火分区的划分、e.室内消火栓系统、f.自动灭火系统、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f.防排烟系统等,根据非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公共建筑的要去确定。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该建筑与临近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的布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确定等,需要根据该建筑的总高度和5.1.1条有关建筑的分类要求,按照公共建筑的要求确定。即:一类公共建筑和二类公共建筑。但大多数设计院将此类建筑定义为组合建筑,并未按公共建筑定义,不符合规范要求。相应的设备专业设计,如: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等均有不同的规定。
二、容易与上一个问题混淆的问题是,5.1.1条高层建筑和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楼梯间形式的确定。根据5.1.1条,注3的规定: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建筑的规定。此条是指: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可按本规范第5.3.1条、第5.5.12条的规定确定裙房的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要求等。5.3.1条为防火分区面积,5.5.12条为楼梯间形式。均注明前提条件是: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其防火分区和疏散楼梯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此类问题的主要争议点为:建筑24米以下,有一些防火分区一部分在塔楼范围以内,一部分在塔楼范围以外,此类防火分区的面积和楼梯间形式如何确定。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首先,此类建筑要与问题一中的建筑区别,问题一中为住宅建筑与非商业网点的建筑组合的情况。而此类建筑是高层建筑不含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的情况。其次,需要明确的是裙房的定义,根据GB50016-2014(2018版)第2.1.2条的规定,裙房的定义为: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其中有三个关键点:a.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外;b.与主体相连;c.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现在我们回到前面提出的问题上来:这些防火分区一部分在塔楼范围以内,一部分在塔楼范围以外
(一)根据5.3.1条的规定:主体范围内不属于裙房的部分,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要求分区,即允许最大面积1500㎡(设喷淋3000㎡);裙房部分允许最大面积2500㎡(设喷淋5000㎡)。此类防火分区不满足注2的前提条件,即:完全在主体投影范围以外,且采用防火墙与建筑主体分隔,所以应按1500㎡(设喷淋3000㎡)来设计。
(二)根据5.5.12的要求,此类防火分区也不满足5.5.12注的前提条件,即:完全在主体投影范围以外,且采用防火墙与建筑主体分隔,所以其楼梯间的设置应按高层主体建筑的要求设计。
结束语:
以上仅仅针对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组合建筑及高层公建和裙房建筑各部分的防火设计进行了一个分析,现实情况中单纯功能的建筑设计,设计院一般根据规范容易把握,当出现多功能组合的情况时,就容易混淆。而此类问题的设计原则在GB50016-2014(2018版)第1.0.4条以做了说明,即: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现实工程中,还有多种复杂的功能组合建筑情况,应以此原则进行设计。
参考文献:
[1]杜洋.建筑防火设计民用建筑设计应用探讨[J].消防界(电子版),2018,4(15):53-54.
[2]徐晶.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问题分析及对策[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8,31(06):14-16.
[3]李海峰.建筑防火设计在民用建筑设计中的具体应用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7(30):89-90.
[4]杨海,荣红.几个建筑防火设计问题的探讨[J].四川建筑,2016,36(01):217-218+222.
论文作者:郑玮
论文发表刊物:《防护工程》2018年第35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4
标签:建筑论文; 组合论文; 住宅论文; 主体论文; 此类论文; 分区论文; 高层建筑论文; 《防护工程》2018年第35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