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收购、棉布购销及手工棉纺织产业政策_棉花论文

棉花收购、棉布购销及手工棉纺织产业政策_棉花论文

棉花统购、棉布统购统销政策与手工棉纺织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统购统销论文,棉纺织业论文,棉布论文,棉花论文,手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0)02-0027-08

1954年9月开始实行的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对我国历史悠久的手工棉纺织业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关于棉花统购与棉布统购统销问题,以往研究不多。①本文考察了1954-1965年间,棉花统购、棉布统购统销政策与手工棉纺织业生产与流通管理有关政策的变化过程,以及其对行业生产、特别是农村手工棉纺织生产的影响。

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是一场重大的制度变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如何对待当时在城乡经济中仍占重要地位的手工棉纺织业。新中国成立初期,手工棉布(包括土布)仍占全国棉布产量的25%左右。[1]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手工织机(铁木机)约18万余台,每年约可织布2000万匹以上。[2]在广大农村,家庭棉纺织业广泛分布。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城镇、乡村中原有个体纺织户的生产就业问题;农民兼业纺织生产和棉花收购中对棉农的留棉问题;私营棉花、棉布(土布)经销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转业问题;土布市场的管理问题,等等。

随着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销商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城镇个体纺织户利用机纱生产,政府通过控制棉纱原料来源(1951年1月已对棉纱实行统购统销),其生产处于可控的范围内。最难以控制、不易解决的是农村中的广大农民纺织(包括专业和兼业、集体生产和家庭生产)以及土布市场的管理问题。其原因是:第一,农民家庭手工棉纺织业是中国传统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时在农户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不会轻易被取消。第二,棉花统购中,在产量评估、何时出售、出售多少、自留棉的使用等方面,农民具有一定操控力,国营和合作社商业的动员力量不可能深入每家每户、每个生产队组。在完成棉花统购任务后剩余棉花的处理上,农民更具有很大的选择权。第三,尽管政策上严格禁止棉花、棉布上市流通,但农村自由市场仍存在。因此,从开始实行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直到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结束的十余年里,国家与农民在手工棉纺织业的领域里进行博弈,这种关系决定着手工棉纺织业的生存状态,决定着其最终命运。这期间,相关政策变化也更多地针对农村的手工棉纺织业(土纺土织)。

1954年5月,中财委在关于实施棉布计划供应和棉花计划收购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提出,棉布计划供应是一件繁重复杂的新工作,我们又没有经验,各地必须充分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中央必须明令公布机织棉布、洋经洋纬及洋经土纬的手工织布全部由国家统购,不准私营厂商及织户自由出售(对土经土纬的手工织布,国家可不全部收购,得留一部分在农村小量交换,互通有无,以适应农民使用土布的习惯);必须统购批发商的棉布,并对批发商及其职工负责安排;必须调查棉布零售商和摊贩情况,以便进行管理、利用和改造,并提出安排办法。为了防止私商抢购与棉农惜售,保证机纺用棉和军用棉,在对棉花实行计划收购的同时,要适当压缩土纺土织;必须对土纺土织的手工业户分别进行登记,并适当加以管理。[3]

经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224次会议通过,政务院于14日同时发布了《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和《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布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实行棉花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命令指出,实行棉布统购统销是“为了保证棉布能够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进一步取缔市场投机,巩固物价稳定”[3](p.248),实行棉花统购是“为了保证纺织工业用棉,保证人民生活所需棉花的供应”。[3](p.250)

两个命令中与手工棉纺织业有关的规定包括:(1)所有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和私营织布厂、印染厂和手工业生产的机纱棉布和机纱手纺纱交织棉布,一律由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不得自行出售。(2)所有织布业和棉布复制工业生产周转所需现存的棉布,由当地工商或商业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加以管理。(3)完全用手纺纱织成的棉布,由中国花纱布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进行收购,逐步纳入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范围。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可允许手纺纱织布户和消费者直接进行少量的交换。(4)所有列入计划供应范围的棉布及棉布复制品,不论花色、品种和质量,在全国范围内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证供应的办法,实行计划供应。但人口特别稀少、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实行。(5)购布凭证,不准买卖投机。(6)私营棉布批发商不得继续经营棉布的批发、贩运业务,所有私营零售商贩现在的棉布和属于计划供应范围的棉布复制品,应按照计划供应的规定出售。(7)所有零售经营商店、商贩,应一律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商业行政部门所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

关于棉农生产的棉花和纺织户的棉花原料来源的规定:(1)棉农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将所产棉花,除缴纳农业税和必要的自用部分外,全部卖给国家。国家的棉花收购工作由中国花纱布公司委托供销合作社代理收购业务。(2)私营棉花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不得自购籽棉,加工自销。(3)国家收购计划完成后,棉农留作自用有余的棉花,由供销合作社继续收购。(4)中国花纱布公司和供销合作社应及时供应人民需用的絮棉和手工纺织用棉。为了保证纺织工业按计划进行生产,手工纺织一般应维持现有产量,不宜发展。[3](pp.248~251)

以上规定从生产和流通两个方面对手工棉纺织生产的原料来源、生产规模、产品销售加以控制,排除了私营商业经营者,切断了生产者与市场的自主联系。从命令中可以看出:第一,对不同类型的手工棉纺织业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②对使用机纱织布的城镇个体纺织户,通过控制原料供应限制其发展,其产品全部统购一律不得自行出售。对使用手纺纱织布的土纺土织,除织户自用者外,其商品布部分由国家收购,在掌握了产销情况后,逐步纳入统购统销范围。在受灾地区可以照顾农民生产自救的需要,适当供应一定数量的棉花进行纺织生产。第二,严格禁止棉花和土布的自由流通。所有计划内和农民自用有余的棉花都由国家统一收购。手纱纺织的商品土布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供销社收购的土布应该地产地销,其剩余部分统由国营公司纳入计划,调拨调剂外区;禁止农村中商品性的土纺土织;在本乡本区范围内,在不准私商参加的条件下,允许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少量交换,互通有无;所有流通中的土布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规定。③

总之,在实行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之初,考虑到原有从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和农民自纺自织自用的传统习惯,对于手工棉纺织业采取了“维持现状、停止发展、适当压缩”的基本政策。这一基本政策更适应于城镇专业纺织户,但对于农村中广大的从业者(包括专业和兼业)来说,自纺自织是农民家庭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收入来源,实行棉花统购和禁止商品性土纺土织,是对原有农村经济结构和农民家庭经营结构的根本性变革。

1956年3月初,纺织工业部向毛泽东汇报“一五”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基本经验以及远景规划设想,其中就手工业的经济改组问题,提出淘汰土纺土织的方针,得到毛泽东的赞同,他说:轻纺工业“能为国家积累资金,很重要,能多搞,尽量多搞些。多搞轻工业就是多搞重工业”。[1](p.48)10月,农产品采购部在关于棉花收购工作的电话会议上,进一步解释了关于土纺土织问题:农村副业生产的门路是很多的,应该说服教育农民不要再扩大土纺土织的副业生产。无论在灾区或非灾区,对土纺土织的原料供应,都必须有计划地控制,不能盲目发展。要取缔棉花或土纱土布的黑市交易。[4]至此,在对待手工棉纺织业的问题上,最终确立了“维持现状、停止发展、逐步淘汰”土纺土织的方针政策。此后根据形势变化,尽管政策上略有调整,或松或紧,但都维持了这个基本原则。

两个命令的同时发布立即引起强烈反应。在棉布(包括土布)市场上,消费者争购,土布价格上涨,织户持布不售,私商小贩和纺织户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争夺货源。更为严重的是,这种市场变化反而有可能刺激手工纺织的发展,直接影响棉花统购、絮棉供应和国营商业对棉布(以及土布)货源的掌握。为此,1956年9月27日,商业部电示,要求各地加强对土布市场的管理,各地应该根据政务院命令,对于国前市场上发生私商小贩或土纺织户与合作社争购土布或套购絮花者,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加强管理,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并可个别予以适当的处分以教育多数。[3](pp.280~281)11月10日,商业部和供销合作总社再次联合发出指示,要求加强手织布的购销管理。针对手纺纱织布收购不足、棉布供应紧张的情况提出几项措施,包括允许持土布票购买机织布,对机织布货源做必要的支持;在棉产区和手纺纱织布产区,充实机织布的供应;加强市场管理,除允许产销双方在一定地区内互通有无外,严禁黑市交易和私商收购贩运;进一步摸清手纺纱织布的产销数量、成本、利润、与机纱布的差价和纳税环节等情况,以便进一步研究并采取适当措施等。[3](p.281)在棉布统购统销政策中,关键问题是统购,其中更为困难的是土布统购。土布生产者是分散的小手工业者及广大农民,其产销状况不易清楚了解,其实际生产也难以被国家政策所管控。即使在合作化、集体化以后,农民家庭的土纺土织生产与土布的市场流通(黑市)仍然合法或非法地存在,干扰着国家计划管理。

在棉花统购方面工作进展也不顺利。有的地区的棉农把自己手中的皮棉加工成絮棉留着自用;有的认为棉花统购了,怕以后自己再用不方便,收下棉花抢着先用、快用,弹成絮棉存着;有的摘了很多棉花不卖、等待观望等。自命令公布至12月中旬,全国除四川、陕西两省外,其他地区均未按月完成收购计划,距国家要求相距甚远。[3](p.253)对此,《人民日报》社论指出,这些情况说明,我们对棉花宣布统购后在农民群众中所可能引起的变化,事前研究分析得不够,必须充分认识完成棉花统购任务还必须进行艰巨的紧张的工作,应在各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及时解决群众中的思想问题及工作中的问题,这是完成统购任务的关键。[5]早在1954年11月10日,商业部在关于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给国务院的报告中就曾说,絮棉和手纺用棉是棉花统购中的关键问题,也是有关改造小生产者的比较复杂的问题,在这方面要多做一些工作。[6]当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同志指出,本着既要完成国家计划、又要照顾棉农产棉的实际情况,对棉农自留部分不宜限制过严,在有手纺手织习惯的地区,应根据对手纺手织压缩或维持的方针,分别地对专业和副业、手纺和手织户的原料供应作妥善的安排。手纺和手织都是农民原有的习惯和生活收入的一部分来源,但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应有所区别。手纺用棉与纱厂用棉有直接矛盾,但手织则仍可利用机纱。因此对手织户应照顾多些,主要是合理地解决这些织布户的棉纱供应问题。[7]在棉农已留自留棉的地区,一般不再供应絮棉及土纺用棉。④

1956年下半年放宽农村市场管理后,大量统购统销物资在统购工作没有结束前就在自由市场上出售,妨碍了国家统购任务的完成。其中棉花和土纱土布市场也很活跃。私商小贩深入集中产区套购棉花或土纱土布进行远途贩运,高价出售。有的地区供销社也进行着非计划收购和贩运土布活动。为此,商业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57年6月联合发出的《关于严格禁止买卖布票和加强土布市场管理的通知》指出,在江苏、浙江、河北、陕西、河南等省土布产区,私营商贩和农民贩运土布免票高价出售的情况很活跃,各地还发现贩卖棉布及布制品不收布票的自由市场。通知要求严格土布市场的管理,上市土布除允许生产与消费者可小量互通有无外,其余部分应由当地国营公司或供销社负责收购,凭票供应市场。供销社收购的土布除当地销售外,其剩余部分统由国营公司负责调剂外区,禁止商贩贩运。⑤8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并严格了统购统销物资的市场管理,规定凡属国家规定计划收购的农产品一律不开放自由市场,全部由国家计划收购。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完成以后农民自己留用的部分,如果再出卖的时候,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必须卖给国家的收购商店。不是国家委托收购的商店和商贩,一律不准收购。其他不是由国家指定担任收购任务的企业、机关和团体,都不准进行收购。既不准派人到农村去收购,也不准在城市中收购私人贩运进城的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3](pp.762~763)

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第一,在实行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之初,土纺织布在棉布供应中占有一定比例,补充着机织布的不足,而纺织户持布观望、私商小贩的竞争导致国家收购不足,对棉布的计划供应造成影响。第二,土布的非法市场流通以及价格上涨,必将刺激手工纺织的无计划发展,不利于棉花收购,因而必须严格市场管理。第三,手纺和手织情况又有不同,对棉花收购有直接影响的是手纺,因而对手纺和手纱织布采取压缩和淘汰政策,而对机纱手织业暂时网开一面。为了照顾纺织户的就业,在一定时期里仍维持其生产。在这里,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要妥善地处理同棉农的关系。手工纺织问题也是同农民的关系问题——如何对待产棉区与非产棉区的农民纺织户问题。这也是后来工作中一直着力解决的问题。

1958年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及其后几年的调整,是手纺手织业的发展时机。

在“大跃进”中,为了发展地方工业,在产棉区和传统土布产区,各地利用本地优势发展一批土纺织业。如四川省有一半的棉布要靠省外供应,可是省内的土机织布有很大潜力,把上海布样交给本省土机织布工人试织,织出的布并不比上海逊色。由于土布生产灵活,可以随时翻新花样,结果土机织造的条布、格布、线呢,成为四川市场上最吃香的布匹之一。[8]

1958年是棉花丰收年,在“大跃进”的形势下,有关部门对纺织工业生产形势的判断多少有些失误。11月召开的全国纺织工业厅局长会议认为,现有棉纺织的生产能力已远远不能满足原料迅速增长的需要,1959年棉花生产将有更大的跃进,这就使纺织生产能力和原棉供应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要实现1959年纺织工业更大跃进的根本措施,是要大搞群众运动,纺织工业也要用“大、洋、群”和“小、土、群”两条腿走路,单靠“大、洋、群”这条腿已远远不能满足高速度发展纺织工业的要求,而我国人民对于土纺土织有着丰富的经验,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以后,发展“小、土、群”已经具备了许多有利的条件。会议确定,1959年纺织工业要贯彻“土洋结合、大搞群众运动”的方针。[9]这就为各地大力发展土纺土织提供了政策依据。

人民公社化以后发展农村社队工业,有的地方把土纺织业也作为一个行业发展起来,一些地区的土纺织业甚至出现盛期。如江苏省梅李镇,自14世纪到20世纪60年代,土纺土织一直是一项农村重要副业,农家几乎都有纺纱工具、摇车、花车、锭子等,条件好一点的人家还有木制的手拉小布机,从棉花到成品布的各道工序都靠自家完成。50年代末,梅李镇几乎各个大队办起了小布厂,60年代为最盛时期。[10]

扶持土纺土织历来是救灾措施之一,其结果造就了土纺织业的发展。如河北省高阳县,1954-1956年连续三年遭受水灾,当地政府要求通过开展副业生产弥补缺粮问题,鼓励发展包括土纺土织在内的社员家庭副业生产,其中东留果庄村农业社为了激发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根据群众的意见实行了“定额生产、超额奖励”的办法,更大大提高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全社98张织布机,有96台做到了早晚挂灯织布,其中还有27台双班机子都达到了昼夜不停。产量质量也都有很大提高。[11]1956年的棉花收购工作中还规定,在受灾地区可以适当照顾农民生产自救的需要,供应他们一定数量的棉花,进行土纺土织。[4]在灾区,有的地方政府一方面拨给棉花作为土纺土织的原料,另一方面帮助灾民打通土布运销渠道。如河北省邢台、保定等地区,为农民签发土布自产自销证,使河北的土布大量运销到内蒙古等地区。

“大跃进”后的调整时期压缩城市人口,大批人口回到农村、市镇,人员就业安置是很大的问题,有的地方就将土纺土织作为下放人员安置的一种措施。1963年,湖北省监利县朱河镇搞土纺土织的很活跃,这些人大部分是纺织厂下放的职工,他们买入棉花,自纺自织自染,织成土布出售,昼夜不停。镇政府怕取缔后这批人员不好安排,因此明知不符合政策、影响棉花收购,但也不坚决制止。

为了迅速调整国民经济,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提出,要有领导有计划地恢复农村集市,活跃农村经济。[12]但土布黑市也随之活跃,刺激了土纺土织业的发展。土布市场的存在是土纺土织得以长期维持的一个重要条件。从事土布运销的不仅有个体农民、私商小贩,也有生产队集体组织和供销社。土布黑市价格远高于供销社收购牌价,织土布的收益也远高于农业收益,有的地方农民宁愿退出集体农业劳动,专搞个体的土纺土织。⑥

上述做法促进了土纺土织的发展,但毕竟对棉花收购有影响,因而一直是处于夹缝中求生存的状态。一旦有必要,就会受到政策的限制或禁止。

1960年2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立即停止棉花的土纺土织的指示》指出,1954年实行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国家对土纺土织采取了停止发展、逐步压缩的方针。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以后,不少地方由于统一调配劳动力已经停止了土纺土织生产;但是也有些地方特别是产棉区又发展了一批人民公社和社员个人的土纺土织生产。中央认为,棉花的土纺土织是一种落后的生产方法,不应当发展,特别是在目前棉花原料还不能充分满足机器纺织需要的情况下,更显然是对人力物力一项重大的浪费。指示要求各地党委,向群众讲清道理,动员他们立即停止棉花的土纺土织,组织他们从事其他的生产事业。必要时应当从经济上坚决采取措施,使土纺土织无利可图。在棉花供应方面,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土纺用棉,并动员人民公社、生产队和社员把过去留下准备用于土纺的棉花卖给国家。⑦

196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力争超额完成一九六三年度棉花收购任务的指示》中提出要切实加强市场管理。无论城市或农村,无论集中产区或分散产区,棉花、土纱、土布在任何时候都不准进入集市贸易。棉农个人的自留棉和自留地、小片荒地生产的棉花,如果需要出售的时候,只能卖给国家,也不准进入集市贸易。对于商品性的土纺土织,应当一律禁止,灾区也不例外。对有些地区已经出现棉花、土布的黑市交易和投机贩运活动,各地工商行政、公安、税务、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市场管理。对于黑市交易,必须严格取缔;对于投机倒把分子,必须坚决予以打击。[13]

调整时期搞活市场的一些措施对经济恢复起了刺激作用,但另一方面,自由市场的活跃在当时来说很多是属于“资本主义投机倒把”性质。被列为一类物资的棉花、棉布(包括土纱土布),其市场流通和土纺织生产的活跃更属于严重违法。在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背景下,1965年1月召开的全国财贸工作座谈会提出,在市场上进行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一个方面。会议纪要《关于当前在市场上反对资本主义的斗争和其他几个问题》第二条就是限制土纺土织,统一经营土纱土布,规定:(1)对土纺土织,要加以限制、逐步缩小。商品性的土纱土布由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经营,不许私人转手买卖,也不许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个体商贩代购代销。(2)要从原料上限制土纺土织。除了按照政策规定给社员留下的棉花以外,所有棉花要全部由国家统购起来。(3)社员可以用自留棉自纺自织自用。自用有余需要出售的土纱土布,只准卖给供销合作社。(4)供销合作社经营土纱土布,收购价格要使农民保本并有微利,销售价格要有利于打击投机。(5)国家拨给灾区生产土布的废棉、低级棉,由供销合作社统一发放。成品也要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不准生产队和社员转手买卖。(6)从事土纺土织的手工业,只允许“来料加工”,不准自购原料、自销成品。[14]

根据全国财贸工作会议精神,1965年2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发出《关于土纺土织问题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土纺土织工作的领导,打击投机倒把活动,同时要求河北、山东、江苏、浙江、河南、湖北、山西、陕西几省报送关于土纺土织情况的材料。⑧3月,全国供销总社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召开了土纺土织座谈会,这是实行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后第一次就土纺土织问题召开的专业会议。会议根据各地情况估算,1964年全国生产土布约17亿尺,其中商品土布11亿尺,占64.7%;在商品土布中,农民用自留棉纺织的约5亿尺,手工业利用废旧原料生产的再生布4亿尺,用拨给灾区的次棉纺织的约2亿尺。还有6亿尺的非商品土布当为农民自织自用,即该年农民用自留棉纺织的土布约11亿尺。会议又估计这几年每年用于土纺土织的自留棉约有80万担,可产土布12亿尺,其中进入市场的约5亿尺,即商品土布约占42%。⑨

据笔者估算,我国土布(手纺手织布,不包括机纱手织布)生产占全部棉布产量的比例,从1949年到1956年分别为12.2%、9.9%、8.5%、7.9%、6.3%、5.6%、3.3%、1.3%,而1964年则达到11.5%。⑩除1949年外,1964年土布产量和占全部棉布产量的比例都超过了实行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前的水平。也就是说,手纺手织业不仅维持了一个基本水平,而且有所发展。

1965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会议情况做出《关于加强对土纱土布管理的几项试行规定》,从管理范围、原料供应、从业人员和生产单位、产品收购和经营等方面,在政策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这是实行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后第一个关于土纱土布管理的规定。但总的来看,对土纺土织的管理一直没有达到令管理者满意的效果。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管理机构有的被撤销,有的工作几近瘫痪,更谈不上有效管理。不过,土纺土织在这期间发展很快。这也成为改革以后手工棉纺织业发展的物质基础。

总的来讲,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保证了当时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但同时也就根本改变了原有的生产组织制度以及市场运行规则和习惯,特别是根本改变了原有的农村经济结构,冲击了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路径。从开始实行棉花统购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直到国民经济调整时期结束的十余年里,国家与农民在手工棉纺织业的领域里进行博弈,为了平衡各方面的关系,国家在基本原则不变的条件下,因时因地对政策进行一些调整。手工棉纺织业在国家政策的严格管理和不断调整下生存下来,在改革开放以后得以复兴。

注释:

①笔者另有《制度变革与手工棉纺织业:1954-1965——兼及统购统销制度下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4期)一文。本文所说的棉纺织业仅指纺纱织布,不包括针织业。

②手工棉纺织分为机纱手织、机纱手纱混合手织、手纺手织以及单独的手工纺纱几种类型,一般将后三者通称为土纺土织,所织棉布通称为土布。

③《中央合作通讯》1954年第10号;《工商行政通报》1957年6月,第93期。

④《刘卓甫副部长在全国棉花统购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摘要)》,1956年7月5日,《采购工作》1956年第6期。

⑤《工商行政通报》1957年6月,第93期。

⑥《供销合作简报》1964年11月,第93期。

⑦《中共中央文件汇集》第4册,1960年,第1487页。

⑧但笔者没有看到各省的具体材料。

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农村土纺土织和今后意见给国务院的报告》,1965年5月25日。

⑩具体计算方法见《制度变革与手工棉纺织业:1954-1965——兼及统购统销制度下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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