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文明的价值衡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精神文明论文,价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自有其价值根据,这就是精神文明自为的自在价值(或内在价值)和为他的工具价值。精神文明的自在价值即精神文明本身所内在的独特价值,它具有自足性和自身目的性。也就是说,精神文明本身就有价值,这种价值无需工具性辩护,任何功利目的、物质利欲都不能左右、动摇和湮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必须充分认识到精神文明的自在价值,肯定其价值独立性。物质世界和物质文明不能从根本上确证人生的意义、价值、尊严、理想和归属,精神文明的自在价值是自我确证的,是通过人赖以安身立命的精神需求、理想信念、归属意识等等本身而得以确证的。现代人的无家可归感确证了精神文明自在价值的失落。精神文明的工具价值,即是指精神文明作为对其他事物的有用性、功用性、服务性等等而言所具有或所体现出来的功能和价值。精神文明的工具价值是精神文明十分重要的基本价值,人们常常正是在工具价值的意义上来理解和把握精神文明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精神文明的工具价值充分展示在它对整个社会文明的下述作用和功能中,即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和物质文明的调节功能,对社会关系和制度文明的协调功能等。自我确证的精神文明的自在价值与具有功能特征的精神文明的工具价值是辩证统一的。精神文明的自在价值表明,精神文明本身就是一种价值存在,是人的精神生活的依归,是人类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精神文明自在价值的实现,又必须发生于它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中,体现于精神文明对其他事物的功能即精神文明的工具价值中。另一方面,精神文明的工具价值是精神文明自在价值的外显,没有精神文明自我确证的自在价值,就没有精神文明的工具价值可言,就不可能有精神文明对整个社会文明的促进作用。
既然精神文明是有价值的,那么,怎样衡量精神文明的价值呢?
对精神文明价值的衡量,主要是对精神生产的成果,即精神产品的价值衡量,因为精神文明是精神生产和精神交往的成果,并最终是通过精神产品来体现的。精神产品主要包括科学文化知识、各种理论学说、思想道德规范、价值理想目标以及它们的物化形态等等,它们都是精神生产和人们的精神交往的成果,凝结为文明形态即为精神文明。
一、精神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
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角度而言,社会生产可分为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社会产品也可分为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一般而言,精神生产是由物质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决定的,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说道:“物质生产的一定形式产生:第一,一定的社会结构;第二,人对自然的一定关系。人们的国家制度和人们的精神方式由这两者决定。”另外,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一样,都是有价值的,而且都存在一个价值衡量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们都要走向或面对市场,作为商品接受“等价交换”法则的支配。尽管如此,但精神生产具有不同于物质产品的特殊性,因而精神产品的价值衡量不能等同于物质产品的价值衡量。
首先,精神产品是复杂劳动的产物。马克思曾经指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是多倍的简单的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在现代信息社会,虽然物质产品的生产也日趋复杂化,但这种复杂劳动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凝结了精神劳动的结果;而在精神产品生产中,不论是知识的传授、文化的传播、理想的培植、信念的确定、道德的建设、人的素质的提高等等,都不是一般的简单劳动所能进行的。因此,精神产品所凝结的价值更复杂,对精神产品价值衡量的难度因之也就更大。
其次,某些产品最终实现的价值与精神生产的体力、脑力消耗不成正比。在现实的精神生产中,往往出现并非精神生产投入的劳动量越多,其产品的价值就越大,投入的劳动量越少,其产品的价值就越小的情形。这样,就不能用精神产品实现的价值大小来说明其消耗的劳动多少,当然也不能以消耗的劳动的多少来说明精神产品实现的价值大小。这种不等式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普遍地存在的。
第三,精神产品的价值难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马克思指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活条件下,在社会的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但是,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劳动,因其劳动对象和劳动成果、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都有较大的差异性、个体性和特殊性,例如,在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授和传播、思想政治和道德教育等工作时,由于不同的传授和教育对象各有不同的特点,所需付出的劳动和所能收到的效果也就各不相同,因而常常难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量精神产品的价值。
正因为精神产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故很难用衡量一般物质产品价值的方法来衡量它的价值。
二、精神产品价值的衡量和尺度
既然精神产品的价值衡量不同于物质产品的价值衡量,那么,究竟应以什么标准和尺度去衡量精神产品的价值呢?
在这里首先必须明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单纯以经济价值或经济效益的眼光来评判精神产品的价值。西方以市场为最高导向、以经济价值为唯一尺度的精神生产,导致了精神生产的商业化倾向。精神生产的商业化使得:精神生产经营者以其精神产品在市场上能否满足消费者的有效需求为目标,因而为赢得市场,则着力迎合消费者的口味和情趣,同时又尽力去影响消费者,竭力造就一代代新的精神产品的消费群体,于是产品的推销和炒作对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竞争的胜败与占有市场份额的大小相关,因此,精神生产及其产品的经营者就必然以市场价值(销量、经济效益等)取代精神价值作为衡量精神产品价值大小的最高甚至唯一尺度,因而精神产品的价值及其命运就由市场价值来定夺。精神生产商业化的主要后果,是改变了精神生产的面貌,使精神产品日益世俗化、大众化,日趋与娱乐品、消费品结合,具有长久生命力的精神产品锐减。对于这些后果,西方有两种价值评价,一是强调商业使精神生产获得了活力,得到普及和繁荣,精神产品不再为少数贵族所有,从而大大有益于全社会的精神文化水平的提高。另一种观点则对商业化生产方式持严厉的批判态度,强调它使精神生产者的人格发生扭曲,沦落为文化市侩,从而使人文精神丧失,社会陷入极度的精神贫困和精神危机。应该说,这两种评论都可以给我们一定的启示。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当代中国,无疑需要利用商业化精神生产方式提供的可能性,拓宽精神生产的投入渠道,提高精神产品的生产能力,繁荣文化,普及教育,满足广大群众对各层次精神食粮的需要。但必须看到在中国刚刚出现的商业化精神生产方式的局限性和弊端,这些弊端,在经济转型期和境外商业化精神生产借助其强大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强力渗透的压力下,更显突出,因此必须正视商业化精神生产方式的弊端,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矫治。
毫无疑问,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大力加强法律调控和行政指导的前提下,为适应文化市场的存在,应该引进商业化精神生产的某些机制,但不能以商业化精神生产为目的,而应维系和确保非商业化的精神生产,防止精神生产的全盘商业化和市场化。这就要求,社会主义精神生产应以维系和创造精神价值为唯一目标,以追求社会效益为最高原则。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43页)而不能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目标或首要目标,大利大干,小利小干,无利不干,甚至见利忘义,不顾社会效益,去制造粗俗、低劣、有害的精神消费品;即使使用商业化的市场手段时,也要坚持正确的价值目标,使手段服从于目的,并且讲究手段本身的正当性。
与精神生产以社会效益为原则相一致,对精神产品的价值衡量也应以社会效益的大小为标准和尺度。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衡量精神产品的价值,一定要以社会效益为标准和尺度。江泽民总书记指出:“精神产品又具有不同于物质产品的特殊属性,它的价值实现形式更重要地表现在社会效益上”,(江泽民:《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4年1月24日)也就是说,精神产品主要是在社会效益上才能真正实现其价值,因此对它的价值评价标准也只能是社会效益。当然,一般而言,精神产品的价值与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是成正比的,而并不是必然与经济效益分离和对立的,价值高的精神产品能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价值低的精神产品带来的经济效益也较低。但是,由于精神产品又具有不同于物质产品的特殊属性,它的价值实现形式主要通过社会效益表现出来,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又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在实际的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中,却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即具有较高社会效益的精神产品却极少带来经济效益,而一些社会效益较低甚至没有社会效益的精神产品甚或精神垃圾、精神毒品却能给一些人带来较高的甚至莫大的经济效益。由此可见,必须以社会效益,而不能片面地以经济效益来衡量精神产品,或者说,衡量精神产品的价值时,其经济效益标准应被包容在社会效益标准之中并服从于社会效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