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伦理与道德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制度伦理与道德建设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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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度伦理,理论界的解说颇有歧异。大致说来,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指的是体现在社会基本制度,如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中的道德精神和道德理念,强调的是社会基本制度的道德合理性;第二层含义指的是制度化、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强调的是依靠制度力量来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制度伦理的第一个方面构成了制度(包括其法律形式,下同)的伦理基础亦即道义基础,第二个方面直接构成了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制度伦理的第一个方面还是道德观念体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第二个方面则直接是道德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制度伦理的这种双重身份,使它成为贯通和联系制度与道德这两种主要社会规范形式的结合部,无论对社会法制建设,还是对社会道德建设,都有着特殊的重要意义。

制度伦理何以能够存在并发挥重要作用?这要从制度、制度化道德、道德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说起。

制度与道德原本就有着亲缘关系,起源上同根同源,内容上相互渗透,功能上相互支撑,特点相异而又义理相通。正由于此,才使得基本道德观念得以充当制度的道德基础,也才使得一部分道德规范得以纳入制度体系。虽然一定社会的制度和道德都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并且都为同一经济基础服务,但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道德属于意识上层建筑,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是有差别的。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政治上层建筑对意识上层建筑也有重要的决定和影响作用,反过来,意识上层建筑也服务于政治上层建筑。因此,制度和道德既是内在统一的,又是有区别的。

制度与制度化道德也是既相统一又相区别的。制度化道德是制度体系中相对独立的一部分,但显然不是其主体部分。任何制度体系的主体部分必定是直接规定和调节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基本利益关系的那些部分。这些部分当然必须奠定在道德合理性基础上,但它们首先服从的还是经济和政治利益的需要,在阶级社会首先是统治阶级的需要。而制度化道德则不但要服从于经济、政治发展的需要,而且要服从于千百年来形成的、为世人普遍认同的一般道德原则。具体而言,制度与制度化道德的差异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在规范范围和规范对象方面,制度主要的、大量的是直接规定和调节经济、政治及社会行为中基本利益关系的。而制度化道德的规范对象则是上述行为中那些关系自由、平等、公正、诚实、守信等道德问题的行为层面,以及构成经济、政治等活动外部环境的一般人际关系,如不文明、见危不助、见死不救等行为。其二,在价值方向上,制度化道德与直接针对经济、政治活动的那些制度,既相一致,也可能存在某些差异和冲突。例如道德意义上的平等与经济和政治意义上的平等,显然是有差异的。再如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并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但在道德评价上则很难说是道德的。其三,在作用方式上,单纯经济制度与法律重在禁约惩罚,而制度化道德则不但有制裁,而且有褒奖;不光有禁约,而且有示范,既体现出制度的特点,也体现出道德的特点。

制度化道德与道德,从总体上来看,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但制度化道德是带有新质的、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在性质、特征、功能上都有自己的特殊性。

首先,在作用方式上,道德是一种软约束,真正发挥作用依靠个人的内在自觉,而制度化道德则是硬约束与软约束的结合,从硬约束入手,逐步过渡到软约束,使他律与自律,外在约束与内在约束有机统一。其次,制度化道德以现实利益为中介,利用人的怀赏畏罚心理,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层面,因此它的作用具有直接性和快捷性,正好弥补了单纯道德教育作用比较软和慢的缺欠。再次,制度化道德所规定的主要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道德、环境道德等方面的具体行为,昭示人们社会提倡什么或反对什么,何种行为会受到何种奖惩,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然而,道德所体现的是社会对道德主体的共同的和基本的道德要求,不应该也不可能对每一主体的每一场合的每一具体行为都作出详尽的规定,所以道德又是以道德精神、道德理念、道德原则等比较抽象、比较原则的形态而存在的。惟其抽象和原则,才具有最大的涵盖性。

通过以上对制度、制度化道德、道德三者相互关系的具体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其一,制度伦理是一个客观的存在,而非虚构的概念。其二,制度伦理的第一个方面,即制度伦理的道德基础,没有独立的存在形式,是隐含在制度之中的。制度伦理的第二个方面,即制度化的道德,是有其相对独立的存在形式的。其三,制度伦理不因其与制度和道德的重叠或交叉而丧失其相对独立的价值。肯定制度伦理的客观存在及其价值,弄清它的存在形式,对我们研究制度伦理在道德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前提。

以往我们在讨论道德建设问题时,往往就道德建设谈道德建设,着眼点多放在搞好道德教育上,对制度建设之于道德建设的作用很少论及。这是有偏颇的。道德教育的作用建立在个人内在自觉的基础上,并借助于社会舆论的影响。个人内在自觉性亦即伦理学术语中的“良心”,固然对发动道德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社会舆论也对指导和矫正道德行为发生影响,然而理论研究和实际生活经验都昭示,决定个体行为选择的最重要因素是个体对其行为后果的酬赏——代价的分析和预期,其中最主要的是对经济利益(当然不仅是个人利益)的算计和期盼。道德良心和社会舆论也是建立在一定的利益基础之上的。那么利益又是由什么决定的呢?直接是由社会制度决定的,特别是由社会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如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度、财产分配制度、经济运行制度等决定的。既然我们承认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社会道德,那么也就是承认社会利益关系决定社会道德,进而又可以引申出社会制度决定社会道德的观点。所谓社会制度决定社会道德,不但指社会制度决定着社会道德的基本原则、规范应该是什么,而且决定着这些原则、规范的实现程度。社会制度构成分配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也就是提出了对社会成员的基本道德要求,并借助一整套制度手段和人们怀赏畏罚的心理,力求把人们的行为限定在道德范围内。制度对利益关系的调节,与道德对利益关系的调节,在基本方向上是一致的。无论制度对道德的干预是自觉的还是不自觉的,它的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和强有力的。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在一般情况下总是自觉不自觉地按照社会制度所设定的道德范围来实践自己的道德行为,公然违背道德原则的,不但会受到制度的制裁,而且会受到舆论的谴责。但是必须注意到,社会制度本身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它既是确定的,又总是有缺陷的,并且,有时还可能遭到破坏。社会制度的不完善,法律的不健全,往往成为引发道德失范和道德混乱的直接根源。因此,我们可以说,制度建设对道德建设起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

上面充分肯定了制度对道德、制度建设对道德建设的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这只讲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必须明确,道德对社会制度的适应,只是对制度整体或基本方面而言的,而且即使对制度整体也并非是亦步亦趋,俯首听命的。道德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而且表达着人们对现实状况的审视,对制度合理性的批判,以及对理想的向往,能够帮助人们超越个人狭隘利益的局限,提升人的道德自觉,从而对制度的巩固、完善和执行起到重要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实现的基本途径之一,就是道德精神和道德理念对制度的制约,为制度伦理奠定道义基础。如果制度违背了反映社会经济关系本质要求的基本道德原则,那么制度就应该修正;如果执政者和执法者破坏了制度的道义基础,那么就应该启动罢免程序。可以说制度所体现的道德合理性是确证制度合理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决定制度对道德能否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事实说明,社会道德要求要为社会成员普遍认肯,并转化为多数人的行为规范,首先取决于制度标示着什么样的道德价值导向,并在多大程度上贯彻了基本道德原则。如果制度所体现的道德精神与社会基本道德原则不完全一致,那么正确的道德规范体系在现实生活中就难免是苍白无力的。所以解决制度的道德合理性问题,是制度建设的核心问题之一。例如我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建设,有没有、配套不配套,固然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但核心的问题之一则在于是否体现了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统一的原则;效率与公平兼顾的方针等等。对制度的伦理论证,始终应该是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的道德状况总的说来是不断进步的,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道德状况不尽如人意,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理论界许多人认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法律的不健全是其最重要的原因。社会道德秩序某种程度的无序和混乱,很多直接来源于经济秩序的无序和混乱。道德领域出现的问题,有着深刻的经济诱因和制度根源,不能单纯归结为个体道德意识问题,也不能仅仅怪罪一些单位和地方对道德教育重视不够或方法陈旧。解决道德问题,固然离不开道德教育,但首先要靠制度的约束、引导、示范、激励。我国最近二十多年的道德实践,又一次昭示我们,道德建设的关键在于制度建设。

如果上述论断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也就是肯定了道德的制度化、法律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为制度化道德本身就是制度的一部分。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应该结合市场经济的性质和特点、道德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制度化道德的性质和特点,展开进一步的论证。

道德规范的制度化、法律化,首先是由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实践提出并逐步解决的。斯密等西方学者鼓吹,听任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挥洒,就可自然地使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结合起来。然而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美妙。市场经济在把私欲的合理性确认下来并释放出来的同时,也就不能不面对欲壑难填、物欲横流的现实。个人利益的闸门一旦被打开,很快就形成一泻千里之势,反过来向市场规则发起猛烈冲击。在道德领域,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大肆泛滥,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是不以西方学者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市场经济以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根本价值目标,他人利益不过是实现个人利益的手段而已,因此,趋利性与服务性、自利性与互利性,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构成了市场经济中一对永恒的矛盾。市场经济的这一性质和特点,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结合,就必然使人们自发地偏于趋利性和自利性,使追求个人利益的冲动产生倍增效应。西方国家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主要有两个:一是不断完善市场规则,逐步健全市场经济制度和法律体系;二是逐步实施道德的制度化、法律化,道德规范中那些具体的、可操作的内容都被程度不同地纳入制度和法律之中。应该说,这些办法的施行,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道德秩序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由资本主义经济的私有性质和道德的利己主义本质所决定,其作用又是有限的,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可以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团体利益、国家利益三者的统一,更有力地限制私欲的无限膨胀,把市场经济的消极作用缩小到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并进而把市场经济原则从功利主义提升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然而,市场原则与社会主义原则的结合是不可能自然实现的,何况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市场经济都还处在不成熟的阶段,所以由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各种弊病,只能受到限制,而不可能完全消除。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问题,既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依靠制度性力量;又要发扬我国重视道德教化的传统,依靠道德的力量,更要立足于二者在整体上的协调互补。因为如前所述,二者都有片面性和局限性,制度化、法律化的道德,作为制度和道德的结合,兼具二者的优势,对强化人们的道德意志,提高人们抵御私欲扩张的能力,正确处理利益关系,规范市场行为,起着重要的作用。正因如此,从根本上来说,道德的制度化、法律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道德的基本特点正在于它的非强制性、内在自觉性,提出道德的制度化、法律化问题,岂非与人们的道德常识相悖?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道德的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的关系问题。马克思在阐述道德与宗教对人类精神作用方式的不同时,借用了康德的“自律”和“他律”概念,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页)这里所谓自律, 指的是人类主动为自己立法并自觉遵守的内在自觉性。那么这种内在自觉性从何而来呢?正是从他律转化而来的。道德是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产物,这些先在性、外在性的关系本身对人来说就是一种他律性制约。社会对人们所提出的客观道德要求,为人们自觉认识,上升为道德规范,并在行为中自觉践履,才形成了现实道德。不仅如此,社会道德规范对个体来说,也是一种先在性、外在性的他律。社会道德规范是基于对社会应然秩序的觉解而提出来的对社会成员的普遍要求。它的应然性和普遍性对个人既是一种制约,又是一种导引,更是一种激励。个人道德自律性的形成,是道德规范内化的结果,而不是天赋的。道德的自律性是道德区别于制度和法律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显著特点,是使道德成为人的内在精神需求的魅力之所在。然而,正如人的理性不是绝对的一样,道德自律性的作用也不是无限的。在人的道德行为过程中,始终会受到私欲的纠缠,私欲无限扩张的本性构成道德自律的最大敌人。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借助于道德的外在约束力量,即道德的外部保障机制和外部支撑体系。构成道德外在约束力量的主要东西,就是制度和法律,其中就内含制度化、法律化的道德。因此可以说,道德的制度化、法律化正是“硬约束”与“软约束”、他律与自律的结合。

制度化道德所以在道德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还是由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关于制度化道德的性质与特点,前文已进行阐述,这里有必要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制度化道德不是制度与道德的简单混合,也不是将制度、法律的形式从外面加诸道德的运作,而是制度与道德之间,由于既有外在的关联,又有内在的契合而形成的有机结合。由此,制度化道德既具有制度的权威性、强制性、直接性、可操作性等特点,又具有道德的内在自觉性、示范性、批判性、超越性等特点;既弥补了单纯道德教育作用比较软和比较慢的局限,又弥补了单纯制度的局限,如涵盖面有限,作用方式比较机械等。可以说,制度化道德是从制度过渡到道德的阶梯,是实现制度建设与道德建设协调配合、优势互补的方便之门路,是制度、法律、行政管理、道德控制等多种社会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制度化道德在规范道德生活,维护社会道德秩序方面,有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制度化道德的配合,道德教育将是软弱无力的。

综合以上分析,应该使我们对制度伦理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更为深刻的认识。无论是对制度的道德合理性的论证和辩护,还是道德的制度化、法律化建设,都既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诚然,制度的道德合理性问题的解决与道德制度方面的建设,都不是道德建设本身所能独立承担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伦理学工作者是无能为力的。理论的论证和呼唤,如果敏锐地感受到时代脉搏的律动,反映了社会现实的迫切要求,那么理论变成现实就为期不远了。必须肯定,我们在制度伦理建设方面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从整体来看仍然处在起步阶段。在这个问题上,最近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文件的有关论述,是极富启发性的。文件指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要抓紧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加强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管理,把我们倡导的思想道德原则融于科学有效的社会管理之中,使自律与他律、内在约束与外在约束有机地结合起来。我认为,提出加强制度伦理建设,就是贯彻中央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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