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生前的奁产权利——以宋代为中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生前论文,权利论文,母亲论文,中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9=44;K244;K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691(2007)05—0118—04
奁产又称嫁妆,它还有房奁、嫁资、陪嫁、奁橐等多种俗称。宋代厚嫁之风尤其盛行,法律也规定女子有获得嫁妆的权利,故男女双方成亲时,通常女方会带去丰厚的嫁妆。对于已婚女性的奁产如何使用及其最终归属问题,《宋刑统》规定,兄弟们分家产时,“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1](卷12《户婚律·卑幼私用财》),妻子带来的妆奁属于夫妻二人的私房财物。南宋朝廷仍执行这一规定,“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2](卷5《妻财置业不系分》)。作为一个相当特殊的财产种类,宋代已婚女性的嫁妆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登记在丈夫的名下,但在夫家却是独立的,它的管理、使用、处置与夫家其它种类的财产有着明显的不同。学界普遍认为,虽然按照礼法,妻子的财产“并同夫为主”,但在日常生活中,处于“媳妇”身份的女性大多自己直接掌管奁产[3]。
当女性的身份由“妻子”变为“母亲”时,无论丈夫在世与否,其地位都会随之发生重大变化。在“孝道”与“长幼有序”的社会氛围中,从理论上讲,这时的母亲在家庭中的地位达到女性所能获得的最高极限,她们对家庭事务的权力当然也会随之增大,寡母的权限更非夫妻双双健在家庭的母亲能够相比。实际生活中,由于国家法和上述儒家伦理的双重作用,寡母的这些权力基本上得到了保障,“(张氏)兄弟聚居,产业未析,家事悉听从其母刘氏之命”[2](卷7《争立者不可立》);吴家也是如此,“自从其夫吴坦下世,每事皆系曾氏处分”[2](卷8《治命不可动摇》)。在这类家庭中,大小家事尚由母亲做主,对于其从娘家带来的奁产,儿孙们当然不可能提出分割要求,母亲本人直接管理、使用、处置自己的嫁妆更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诚然,上述家庭中的情况并不能代表所有家庭,悖逆之子强夺母亲私财的事情也同样存在,南宋民事判牍《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人伦门”所载案例就刻画了许多不孝子的形象。那么,到底哪一种情况较为接近当时的情境?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综合多种资料,并对其加以解析。
一、墓志铭中的记载
首先让我们看看墓志铭中的记载。丈夫在世时,作为女主人的母亲多将奁产作为补贴家计、接济族人之用。南宋季侍郎之妻上官氏,用奁产帮助丈夫赎回祖上茔山,“尽倒其奁,以赎其山。且以其余增地甚广,置庐舍守之”[4](卷22《荣国夫人上官氏墓志铭》);朝请大夫吴津的父母去世之后,家计窘迫,其妻姚氏为给小姑置办奁产,“发奁具以佐之”[5](卷108《朝请大夫吴公并硕人姚氏墓志铭》);湖州乌程人沈巽之的妻子钱氏,为营办夫家弟妹的婚姻,“出奁橐佐治之”[6](卷50《宋故孺人钱氏墓志铭》);北宋仁宗时期,西京留守陈见素的妻子乐氏,“出奁中物以助施族人游士之贫者”[7](卷98《宁国县太君乐氏墓志铭》);太常博士王逢,经常以“博士禄赐”帮助“宗族朋友”,不足之时,其妻陈氏主动以“衣服簪珥助之而不言”[7](卷99《永嘉县君陈氏墓志铭》);仁宗嘉祐年间,左正议大夫张仲庄之妻王氏主掌家事时,对于夫族中的贫困者,“出奁具以周其急”[8](卷42《寿昌县太君王氏墓志铭》);南宋雅州太守陈雄的妻子林氏,以自己的奁产为丈夫旧日同僚偿还欠债,“吾夫视若夫昆弟也,吾视若娣姒也。孰有娣姒之急而勿恤乎哉,吾虽贫,有嫁时之装在,吾其为若偿之”[9](卷45《林夫人墓志铭》);有的母亲将奁产用于教育投资,供子孙向学之用,作为李家主母的“孙夫人捐奁具置一监书,自元祐至今踰二百年,宝藏犹新”[10](卷91《跋李氏记先夫人孙氏藏书训语》);还有的母亲投资于乡间的公共事业,吴郡长洲县管下的越来溪桥坍塌后,当地百姓出行不便,“淳熙中,居民薛氏以奁具钱复立之”[11](卷17《桥梁》)。
丈夫去世后,在寡母与儿孙共同生活的大家庭中,母亲不仅掌控着奁产,对奁产的处理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杨万里的妻子认为钱财是致疾之源,为求病愈,以奁产答谢医者,“今悉以谢医,则吾无事矣!”[12](丙编卷4《诚斋夫人》)北宋徽宗大观、政和之际,怀安县处士郑君称去世后,其妻黄氏为给孩子创造一个好的教育与成长环境,决心效法孟母,“诸孤累累然方龆龀,夫人非特能守其志,且虑郊居,从师匪便,亟斥卖奁具,得舍数椽,直郡庠之左,俾儿曹朝夕,尊所闻见,盖不待三迁,果皆业儒”[13](卷10《晋安黄夫人墓志铭》)。奁产本是女方家长给予女儿小家庭的立家费用,娘家经济状况变得糟糕时,有的寡母以奁产反哺娘家。屯卫大将军仲参之妻杨氏,母族两兄弟“皆早卒,藁殡未葬”,为解母亲之忧,杨氏“捐斥奁具、珠玉服玩,以相其费,余以赒族人之贫者”[8](卷51《右屯卫大将军妻吉安县君杨氏墓志铭》)。在战争时期,有以奁产为犒军之资,以激励士气,最终赢得战争胜利者。例如,南宋开禧年间,周虎守和州,在缺衣少食、“城欲下者屡矣”的危急关头,“其母夫人自拔首饰奁具,巡城埤,遍犒军,使尽力一战”,其诚意感动了士卒,敌军被歼灭,和州城得以保全,周虎的母亲也因此受到朝廷的封奖[14](戊集《周虎》)。
上述事例多数来源于墓志铭,作母亲的均是主动拿出自己的嫁妆,以解决家庭内外的事务。例如,前述南宋季侍郎本欲以借贷方式赎回祖茔,其妻上官氏主动提出以嫁妆赎茔产,“‘吾父母资送我者,以为君家助也。君松槚不自保,吾安所用焉’。尽倒其奁,以赎其山。且以其余增地甚广,置庐舍守之”[4](卷22《荣国太夫人上官氏墓志铭》)。对于这一点,墓志铭的作者常常通过笔下之语极力褒奖。如南宋丹阳大族之女赵悟真,她因将奁产交予丈夫全权处理,受到了当世文人的极高赞誉,“其尤能人所难者二:妇人性多吝,夫人之嫁也,赀装良厚,且以田自随。夫人一付之良人,未尝计出入”[15](卷34《故广西经略司范经干孺人赵氏行述》)。这类母亲之所以将私财归入家族公财,是为家族的长远利益考虑,其嫁奁所发挥的经济功能、教育功能和社会保障等功能,为我们传达出当时的社会各阶层努力寻找家庭及财富成功延续途径的历史信息,“吾失奁橐,而使吾夫兄弟保故业,无贸田宅之羞,与私己财而速圯其家,计孰远迩。”[16](卷50《宋故孺人钱氏墓志铭》)她们的做法不仅赢得了家庭内外人等的尊敬,其本人亦成为宗族、乡邻择媳的标准,“宗族每娶妇,辄指为法式”[8](卷49《三班奉职妻安氏墓志铭》)。这些墓志铭中记载的都是赞颂美德的“好人好事”,是作者所要提倡的,但“社会所提倡的,正是其所缺少的”。墓志铭撰写者基本为男性,他们对母亲不吝啬奁产行为的赞美,表达出女性不应有私财的个人价值观,但其笔下的母亲多出身于中上层社会,她们只是宋代母亲群体中的少数,故其行为并不能完全代表母亲这一群体。拨开这层面纱,展现在我们面前的却是大多数母亲普遍掌控奁产的大众做法,及其对自己嫁妆的管理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所有权。北宋宰相杜衍家的事情就是很好的一个例证。杜衍是个遗腹子,其亲母改嫁后,同父异母的两兄长认为其母的“私财”在弟弟手中,要求杜衍交出来。杜衍因为拒绝了兄长的要求而被砍伤,最后只得外出避难[16](卷10)。杜衍的母亲分配奁产时,没有兼顾到丈夫的其他儿子,家庭矛盾由此激化。杜衍之母并非正妻,尚能不受外界干预自由处分奁产,嫡妻所拥有的奁产处置权当然可以想见。例如,婺州义乌县楼氏家族的女主人王氏,因为对女儿妙清的喜爱,把用奁产增置的产业全部传给了女儿。“王氏爱妙清甚,乃于湖塘上造屋一十七间,别寘薪山若干亩,蔬畦若干亩,腴田若干亩,召妙清夫妇谓曰:‘此皆吾捐嫁赀所营,毫发不以烦楼氏,令(疑为“今”)悉舁尔主之,尔其慎哉。’”因为没有儿子,妙清老年时把“母氏所舁之业”全部交给了自己喜欢的外孙野仙,同时要求其承担起祭祀之责。此时,她的丈夫尚健在,他并未对妻子奁产的处理方式提出异议,两家的族人也全部赞同妙清的安排[17](卷46《王氏义祠记》)。毋庸置疑,王氏母女对奁产的处理完全是凭借自己的喜好进行,她们行为的前提基于本人对奁产的完全所有权。
二、案例中的记载
接下来让我们看一下案例中关于母亲对奁产处分权纠纷的记载。南宋理宗时期,福建民妇阿张早年丧夫,晚年丧子,个人生活可谓不幸。因既“无夫可从”,又“无子可从”,此时的阿张“疾忧交作”,吴氏家族(阿张的夫族)却对其不管不问,“未闻有吴氏能哀而扶持之者”。于是,阿张带着自己当年的“自随奁田十余种”回到了娘家,“归老于张氏”,将奁田交给两个侄子管理。与此相应,张氏二侄担负起了对姑母生养死葬的责任[2](卷8《利其田产自为尊长欲以亲孙为人后》)。阿张将奁产带回娘家时,丈夫家族并没有人出面阻拦,后来发生纠纷后,其夫族亲房尊长的证词中也说此田是张氏的“自随田”。此案例显示,从民间习惯方面言之,在宋代民众观念中,无子继承时,做母亲的在生前自由处分自己的自随田或是携产归宗是被允许的。此时,国家法并不介入,但这并不意味着国法对母亲奁产处置权的完全放任:合情不合法的处置行为为国家法所禁止,既合法又合情理的处置方会受到国法的保障。例如,孝宗淳熙初年,贺忠亡故后,其妻吕氏(继母)“诣府投牒,分橐装遗之”丈夫前妻的3个儿子,“而乞身去姊家同处”[18](卷3《吕使君宅》)。吕氏的要求顾全了夫族的利益,符合儒家的礼治需要,故其意愿最终得以实现;而前述阿张的处置方式因导致夫家祭祀断绝,与儒家所提倡的社会道德相悖离,被法官李昴英宣布为无效行为。但李昴英的观点并不代表所有执法官员的司法理念,黄榦曾处理过一件因母亲奁产引发的上诉案件,南宋民妇陈氏与丈夫徐孟彝育有三女一子,丈夫去世后,陈氏带着奁田独自回了娘家,陈、徐两家因此对簿公堂。初审官员吴寺簿判决陈氏胜诉。徐家不服,到上级衙门上诉。黄榦受理了此案,他认为,没有孩子的寡妇可以携产归宗,若有孩子,寡母便不再享有自由处置权,其随嫁之产必须留给孩子,“使徐氏无子,则陈氏取其田,以为己有可也,况有子四人,则自当以田分其诸子”[2](附录二,徐家论陈家取去媳妇及田产)。对于无子寡妇能否携产归宗问题,李昴英和黄榦的答案是不同的,这一现象表明,即使是在国家法领域,母亲生前的奁产处置权也会因执法官员的个体认知能力等因素表现出很大的差异。那么,在民间习惯上,宋代的母亲们对自己的奁产应是享有更多的自由处分权。
对于母亲的奁产所有权,学界看法不一。姚红认为,宋代寡母的奁产所有权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这一点在国家法规和社会习俗上均有反映[19](P114~117)。方建新的看法与其相反,认为宋代“并同夫为主”的奁产登记法,并未对已婚女性拥有奁产的民间习惯产生应有的约束作用。伊霈霞也有着相同的看法,她认为宋代母亲对嫁妆拥有实际的所有权与自由处分权。王翠改则明确表示,宋代的母亲对奁产陪嫁及其所置产业拥有绝对的终身所有权[3]。结合墓志铭中对身处社会中上层的母亲的唯美记载,再看看专记“坏人坏事”的案例中的平民母亲,笔者不否认个别地区少数母亲奁产权的缺失,但在通常情况下,宋代疆域内的大多数母亲应是一直拥有对奁产的绝对所有权。墓志铭、案例和文集、笔记小说中关于母亲奁产独立性的完全一致的记载印证了这一推测。
首先看一下北宋的一则记载,徽宗大观四年(1110年),76岁的赵氏在临终前告诉儿媳们:“吾奁箧中物皆嫁时资,未尝更置一物以自奉。吾此意亦欲遗诸子孙,汝等志之。”[20](卷28《蓬莱县君赵氏墓志铭》)此时距赵氏出嫁已过去了数十年的时间。与其他寡母一样,她也有着丧夫寡居、养育儿女并独立支撑家庭的人生经历。直到去世之前,她才把奁产分给子女们。这一史实表明,自赵氏出嫁至去世,其奁产一直由她本人保管,没有与夫家其他财产混同。南宋时期的一则案例亦反映出母亲奁产的专属性。孝宗淳熙十二年(1185年),吉州百姓刘下班的两个庶生子联手,到官府起诉嫡长兄(已去世)之子,要求平分已去世的嫡母郭氏的奁产[2](附录二《郭氏刘拱礼诉刘仁谦等冒占田产》)。郭氏嫁到刘家数十年,死后其子仍能分清哪些产业是母亲郭氏的奁产,表明奁产在夫家仍然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在子孙分家析产时能够单独列出进行分配。
下面一则史实更能证明母亲完全拥有对奁产的管理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南宋理宗景定二年(1261年),在平江府昆山县郑元德长女庆一娘的定帖上,清清楚楚地记载着父亲所给予的陪嫁奁产的数目与种类,“奁租五百亩,奁具一十万贯(十七界),缔姻五千贯(十七界)……”,直到200年后的明英宗天顺六年(1462年),她的六世裔孙仍保留着这份奁产状原件的抄件[21](卷8)。郑家给予女儿的奁产主要由田产和货币(南宋发行的十七界会子)组成。由宋到明,时间跨度可谓不短。世事的变迁可能导致她的奁田多次易主,甚或发生沧海桑田般的变化,奁产的物质形式已不存在。即使如此,母亲的后代子孙仍牢牢记着奁产的内容。这可能是后世子孙缅怀先祖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若“神入”① 历史情境,我们有理由相信,郑庆一在担任母亲角色期间,一直拥有对奁产的绝对所有权。这一史实为我们传达出这样一种历史信息:母亲对奁产的绝对所有权观念深深植根于宋人的意识之中。诸如此类的事例,不仅展示出宋代奁产的特殊性,而且反映出它的专有性和独立性。
综上所述,在民间习惯上,宋代的大多数母亲拥有对奁产的绝对所有权,能够独立管理、自由使用陪嫁妆奁。为改变这种局面,文人士大夫极力赞美不把奁产视为私财的母亲。不顾及夫族和子女利益随意处分奁产的母亲,则有可能被卷入奁产官司。由于法无明文,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执法官员的司法理念因个人认知等因素的影响亦表现出不一致。判决结果的多元化反映出各地与奁产相关的惯习和国家法的互动,在这一过程中,已内化为观念形态的民间习惯法有着较顽强的生命力,并非不堪一击。反倒是那些官方规则,因为判决依据的不确定而“轮番登场”,此类“即兴表演”当然不利于其总原则——以夫为户主的奁产登记法——这类普通法的有效执行。
注释:
①在近些年的欧美历史教学中,“神入”历史成为时常被引用的教学理论和方法。它强调历史知识与思维的渐进积累,被视为理性理解历史的一个重要元素。笔者以为,这一方法同样适合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只有“神入”历史,才能区别带由主观印记的史料中的特殊事例和通常状态,在此基础上作出的历史判断才能更加接近于真实。参见:Davis,O.L.Jr.,Yeager,E.A.& Foster,S.J.( Eds) ( 2001) .Historical Empathy and Perspective Taking in the Social Studies.MaryLand:Rowmen Littlefiled Pubkishers,Inc.Davis,O.L.Jr.( 2001) ,in the Pursuit of historical Empathy.In Historical Empathy and Perspective Taking in the Social Studies( pp.1-12) .MaryLand:Rowmen Littlefiled Pubkishers,Inc.转引自:吴翎君《“神入”历史与观点陈述——引导学童历史思维的教学方法初探》,载《花莲师院学报》2003年第17期,第133~152页。来源:http://www.nhltc.edu.tw/~aca4/magazine/917www/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