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与开发(RAMP;D)信息保障的法制建设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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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与发展(R&D)信息保障是围绕R&D活动所进行的系统化信息服务,其目标是根据R&D信息用户的需求,通过各种可能的途径和方式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信息获取与传递的工具和信息服务,以确保R&D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协调R&D信息保障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家不仅需要制订一系列用于指导R&D信息活动的政策,而且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来规范、调节R&D信息保障活动中一些普遍的行为,研究和制订相应的信息法律法规,使其逐渐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对R&D信息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1 R&D信息保障法律的作用与内容

随着信息社会的来临,信息的重要性和作用已被人们共同认识。但“信息”也引发出许多矛盾。普遍存在的矛盾是信息不足与信息过滥、信息的个体拥有与社会共享的矛盾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个体营利”与社会公益的矛盾。这些矛盾在R&D信息保障活动中同样存在。对此,法制建设的宗旨就是通过规范信息保障活动,不断协调解决上述矛盾,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保障活动主客体各方的利益,从而促进信息保障活动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R&D信息保障法律的作用在于:①规范信息保障活动及其主体的行为;②保护信息保障活动主体的正当权益;③规定信息保障活动主体应尽的义务;④协调和解决信息保障活动中的普遍性矛盾,推动信息保障活动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⑤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⑥保护R&D信息用户的权益。

R&D信息保障法律建设不是一大堆法律、法规的简单合成,而是各种不同层次、不同功能的法律、法规相互联系,有机结合形成的信息法律体系。一般而言,R&D信息保障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法律。

(1)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产权是信息法律中的中心问题。知识产权立法历史悠久,近年来,知识产权扩大到信息产权,主要涉及计算机软件、半导体产品、影视光盘、家庭磁带复录、卫星广播及工业设计、植物品种等方面的信息产权保护。在R&D信息保障活动中,在信息搜集、信息组织、信息研究、信息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R&D信息保障既要促进人类信息知识资源的广泛传播和充分有效利用,又要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不受侵犯,就必须接受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2)信息安全法律。R&D信息保障的目的之一,就是为R&D搜集、提供具有新颖性、先进性的信息资料,其中必然涉及有关高新技术、尖端技术的机密资料和一些内部机密资料。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系统的扩大,信息的安全保密日益困难,而且单纯用技术手段无法克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利用信息法律保护国家、企业的秘密,如何在保证信息系统开放性的基础上,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的安全,成为信息法律所要解决的棘手问题之一。R&D信息保障既要促进信息的正常传播与交流,又必须做好信息的保密与安全工作,因而信息安全法律成为信息保障必不可少的法律规范。

(3)信息市场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R&D信息保障活动也涉及到诸如信息产品交易、信息产品价格、信息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信息市场的管理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国家加强对信息市场的立法管理,为R&D信息保障活动创造一个有序的信息市场环境。

(4)信息机构组织法律。R&D信息机构是R&D信息保障活动的主体。这些机构必须依法组织,依法活动。信息机构组织法律包括国家、部门、地方、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集体和民营的R&D信息机构组织管理条例。还包括信息协会、信息网络组织管理条例等等。

(5)国际信息合作与交流法律。R&D信息保障必然涉及国际信息的合作与交流问题。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涉外信息交流法,含国外信息资源管理条例、信息出口管理条例、科技信息人员对外联系和通信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双边或多边国际信息交流的条约或协定等。

R&D信息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促进信息保障活动组织化、规范化和整体化发展。保证信息用户依法享有通过信息保障渠道利用信息从事科学研究与开发的权利,同时依法对信息保障活动予以监督,保证信息保障机构的社会地位,确保信息保障事业所需经济条件与合法权益,以及责任、义务的履行。

2 我国信息法律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信息活动,既是一种国际性趋势,也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信息立法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进展,信息法律体系在国家信息政策的基础上逐渐建立和完善。

知识产权立法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着手最早、进展最快的立法领域之一。短短十几年间,我国已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商标法》(1982年8月)、《专利法》(1985年4月)、《著作权法》(1991年6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10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1992年4月)等。我国还在加紧研究和制定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规。同时为接轨国际市场,扩大国际信息交流与合作,我国已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专业合作条约》等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公约。

在信息安全与保护立法方面,我国制定了《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法》。此外还有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相关法规,如国家科委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国家保密局和新闻出版署等共同颁布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列入了法律保护范围之内。为了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于1992年2月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制度、安全监督及违反该条例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在信息市场立法方面,1985年1月颁布了《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同年又制定了《技术市场管理办法》;1987年颁布实施了《技术合同法》;1989年出台了《技术合同实施条例》;1990年以后又先后颁布实施了《统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与信息产业有关的法律。目前正在加紧研究制订《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转让法》等法律、法规。

由此可见,从总体上看,我国信息立法已经取得了相当可观的成绩,而且应该肯定,我国现行信息法律在指导R&D信息保障活动的开展,调节信息保障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规范信息保障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如我国《著作权法》对R&D信息保障活动中的文献复制、原版书刊影印、编译报道、资料汇编和其他有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服务活动,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专利法》有效地保护了R&D技术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技术合同法》不仅明确规定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而且提出了一系列保护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的法律规范。如此等等,说明我国的信息法律在指导、调节和规范信息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应该看到,我国的信息法律还存在不少缺陷亟待完善。

在知识产权和信息保密法律方面,由于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突破了传统的信息存储方式和获取手段,使得以各种形式存储的信息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被复制和扩散,侵权案件和各种纠纷日益增加,而且由于侵权手段隐蔽,不易查获,知识产权保护难度也随之上升。例如,下载联机数据库就是一种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尚未对数据库保护作出明确规定,只能援引有关法律条文对数据库进行著作权保护,力度显然不够。另外,由于信息系统扩大和信息技术普及,使得信息在存储和传播的过程中易于被复制和截取,从而使信息泄密。我国有关信息安全法律对这方面还关注不够。

在信息市场法律方面,R&D信息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赖以存在和发展的信息市场还没有真正建设起完善的管理体制和有效的运行机制。缺乏明确的交易规则、合理的价格体系和具体可行的信息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尽快制订和逐步完善信息市场法律是我国信息立法的重要任务。

在信息机构组织法律方面,目前我国信息机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信息资源建设和开发自成体系,互相封闭,缺乏统一的协调和领导。同时各部门横向联系薄弱,导致信息资源开发不足与信息资源闲置并存,信息系统建设低水平重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和我国信息机构组织法律极不完善有密切关系。

关于信息资源立法,在我国几乎还是空白。如何规范国家信息资源布局,明确国家信息资源的保护措施以及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方法和步骤,确定国家信息资源协调、领导机构的组织形式、性质、任务、体制、编制、经费来源及工作方式等,都需要国家以法律形式给予规范。

3 完善R&D信息保障法律建设的建议

3.1 加强对R&D信息保障立法研究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R&D活动对信息的依赖越来越强烈,R&D信息保障活动也越来越复杂。迅速发展的信息技术,在给R&D信息保障提供强大支持的同时,也给它带来了诸多问题。因此,加强R&D信息保障立法研究刻不容缓。由于R&D信息保障立法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因而需要各方面的专家,如法学界、科技界、信息学界、经济学界的专家通力合作,共同开展R&D信息保障立法研究。R&D信息保障既有一般信息工作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R&D信息保障立法研究只有注意这些特点,才能使制订的信息法律更好地适用于R&D信息保障活动的需要。

加强R&D信息保障立法研究,还要注意借鉴国外信息立法的成果。发达国家的社会信息化程度比我们高,信息立法也比较完善,虽然由于国情不同,不能照搬国外的法律条文,但国外信息立法中反映信息活动本身的特殊规律的一些立法原则,如效益原则、公平原则、安全原则、协调原则等,是可以而且应该为我国R&D信息保障立法所借鉴的。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我国信息立法的质量。

3.2 建立和完善我国R&D信息保障法律体系

R&D信息保障立法不是要制订一部法律或法规,而是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按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从结构层次上,这个体系应包括:主要法律,即一部完整的、长期起作用的、专门的R&D信息保障“基本法”;辅助法,即根据主要法律再颁布有关细则、补充规定和条例等法律文件;必要的单行法规、条例、章程等法律文件。从构成要素来看,这个法律体系应包括专门的R&D信息保障立法与现有涉及R&D信息保障活动的法律法规条款。从立法层次来看,这个法律体系既要有全国性的信息法律,也要有适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R&D信息活动特点的地方性信息法规。

3.3 强化信息法律的宣传教育

R&D信息法律建设不仅包括信息立法,而且包括信息执法。从我国信息法律建设现状来看,固然现有的信息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不健全,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更应该引起重视,现有的信息法律法规有的几乎是一纸空文,侵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强调对信息法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要加强信息法律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信息法律意识,教育和引导人们在参与信息活动中自觉遵守信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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