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失业的定义与科学计量_科学论文

论失业的定义与科学计量_科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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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看,失业是一个路人皆知的术语,细查,问题并不如此简单,这里我们对失业这一概念作一点剖析。

一、现行失业的定义及存在的问题

1.西方经济学解释

对失业的定义各家看法大同小异。如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合著的《经济学》的最新版本——第14版中第1053页给出的失业定义是:“那些未被雇用,但正在主动寻找工作,或正在重返原工作岗位的人。精确地说,一个人失业是指他或她目前没有工作,而且(a)在最近4周里,他做了具体努力,去寻找工作,(b )从一个工作岗位被解雇并在等待被重新雇用,或(c)已找好工作,正等待下月去报到。 ”这一定义是与美国“当前人口调查”(The 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缩写为CPS)的统计标准相一致的,与国际劳工组织所颁布的标准也类似,后者定义失业为:一定年龄以上,参考时间内没有工作,目前可以工作且正在寻找工作的人。

2.国内的解释

如国家统计局规定: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

比较这些对失业的定义可以发现,除年龄、工作能力外,把没工作且寻找工作也作为一重要条件,其目的在于排除所谓自愿失业(无工作也不找工作)。自愿失业可能有以下原因:如在现行工资率下更爱好闲暇或工作以外别的活动,或长期寻找工作未果而丧失信心等。经济学上不将这类人归于失业,更将其排除在劳动力(失业者与就业者的总和)之外。但是,按这种定义进行失业或就业统计会至少出现以下两个问题:其一,所谓就业无望者(discouraged worker)中有相当大比重的人表示,如果有工作还是愿意干(美国的一项调查结果),所以尽管这部分人没有找工作的实际行动,但已很类似于失业者,而按上述标准则不在失业统计范围内;其二,因该定义失业与就业的分界点在于“职位”,则占据一定工作岗位即可算就业,那么有职无活(如停薪留职,下岗或工作不满时)这类就业不充分状态,有的已近于失业却不在统计范围内。所以根据这一定义而得到的失业状况可能较实际有相当的偏差。

二、关于测定失业的指标体系

失业的最重要的指标是失业人数和失业率。以上述定义为标准,则失业率=失业人数/劳动力,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一指标是有偏的,曾有人提出将失业率也仿照货币供给量作一个层次划分,这一思路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划分的标准可以根据研究需要而定,但需注意各层使用的概念口径一致。可以按时间将失业率分为以下几个层次:U0=短期失业人数/劳动力数量,U1=长期失业人数/劳动力数量,U2=失业人数/劳动力数量,U3=(失业人数+短期自愿失业人数)/(劳动力数量+短期自愿失业人数)。其中:短期可设定为连续两个月以下,长期可设定为8个月以上(不一定连续)。做这样划分的理由为:(1)基于前述理由,自愿失业者中相当大比重的人近似于失业,而其退出就业时间不长,有能力再就业,因此设置U3;(2 )从时间和经济角度考虑,失业期短的人能较好地保持其工作习惯和能力,比较容易再就业,而长期失业者则相反,易丧失工作必要的技能,从而主动或被动地退出劳动力和经济活动,从经济效率而言是净损失或负荷。另外,从社会福利角度考虑,长期失业会使家庭经济陷入严重困难,个人的自信心受到打击,素质退化,使这部分人成为社会中特殊困难的群体,政府救助的主要对象,因此特设U1与U0。

实际上,就业与失业尽管都与“业”有关,但就业的定义似乎更清晰一些,范围更好确定,没有失业期长短,也没有是否残疾,是否是学生,是否从事的是家庭工作及年龄等各种条件的取舍,并且就业对产出的影响更直接,所以在观察失业的指标中应辅以就业率这一指标,它不等于1-失业率,它是就业人数/非群居人数, 其中非群居人数等于总人口减去工作年龄以下(16岁以下)人口及军人和被监禁人数(军人与囚犯为群居人口)。

三、关于标准失业

顾海兵同志曾给失业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即失业者为在统计抽样调查的那个月中处于劳动年龄内有能力工作也愿意工作,但实际工作时数少于法定工作时数一半的人。

将该定义与前述定义比较可见,相同之处在于界定失业的几个特征如年龄,工作能力,愿意工作但没有工作等,而突出特点在于强调“时间”,以时间为尺度,就业失业就看在楚河汉界的哪一边,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这样前文定义中出现的统计问题就迎刃而解:无论是否因为就业无望而自愿失业,或因各种原因就业不充分,只要该月累计工作时数未达标准即算失业,达到标准即算就业。另外以此定义的就业中,将包括残疾人,学生兼职,家庭工作(将工作拿回家,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家庭妇女闲暇时做针黹编织等以供售卖,这样以往不记入就业的即可记入就业。

由此进一步引申:家务劳动是否算就业?仅从时间角度,无论职业妇女或家庭主妇,据日常经验看,大部分主要家务承担者劳动时间足够就业标准;从货币计量角度而言,也逐渐存在计量的可能性:一方面是家务劳动的社会化,相应劳动可由家庭折算为社会价格,另一方面大多数家庭的家务劳动有共同之处,可以采用类似于计算价格指数的方法,选择家务劳动的“代表品”计量时间。其实,家务劳动对产出的贡献,在理论上已经承认,只是难以测定,现在在这一标准下它的测度也具备了一定可行性。

由标准失业的定义得到的失业率为:标准失业人数/劳动年龄内正常劳动力数量,其中标准失业人数的计算方法为:(制度规定工时-实际工时)/制度规定工时,即可能出现0.7个失业者这样的数。 应该说这种向标准折合是更精确地反映了劳动时间利用状况的。由标准失业者思路,也可以提出标准就业者概念,即(实际工时-制度规定工时)/制度规定工时,这样一个就业者就可以相当于一个以上标准就业者,这样,标准失业率可以计算为:标准失业人数/(标准失业人数+标准就业人数)。因此,分子分母都用折合后的标准值,可能更全面地反映全社会的失业程度。

根据标准失业的思路还可以设计失业指数,可以以某一年为100 (比如1985年为100)。这类似于编制价格指数。 此外也可根据前述理论计算U0、U1、U2、U3。

四、关于失业统计

我国和其他很多国家,尽管接受了美国或ILO 标准定义的失业概念,但在实际统计中,使用的失业人数为失业登记人数,即只有到失业管理局或社会福利局等类似机构作失业登记的人才算失业。自愿失业者固然不去登记,另一部分非自愿失业者则可能因登记会耗费时间、精力、金钱,以及登记也不一定能找到工作等原因而不愿去登记,而国家出于调查成本或其他原因的考虑,也不努力掌握真实失业人数状况,这样失业登记与失业实际状况就会产生较大误差,据此对经济分析和决策会造成误导。

事实上有10多个发达国家已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来取得失业方面较为准确的信息,美国的作法就是一个典型,即前文提及的CPS, 已实行50多年。具体作法是,选择对人口有良好代表性的6 万户家庭进行每月调查。为防止样本老化,每个家庭入样时间为4个月,接下来的8个月出样,然后再入样4个月,最后永远出样。 调查有时会针对特殊目的设计问题,但有的问题是每月都提出的,包括确定某人是就业还是失业。如:

1.家庭中是否有人拥有企业或农场?

2.上周你是否在家族企业或农场中从事无酬劳动或工作?

3.上周你是否为获得利润或报酬工作过?

4.上周(包括企业所有者)你是否有全日或兼职工作?包括暂时缺勤的工作?

5.上周你被解雇了吗?

6.你的雇主是否告诉你重新上班的时间?

7.是否有迹象表明你将在6个月内重新工作?

8.过去4周你是否在为找工作而努力?

9.过去4周内为找工作做了些什么?

对问题2、3(至少工作15小时或取得利润)、4 作肯定回答的人算作就业者,对问题5、6或7的其中之一或8作肯定回答并在9 中给出一种使其能与潜在雇主有联系并进而可找到工作的方法,这些人算失业者。

我国统计局有一个庞大的城调队和一个数千人的农调队,应该说从人力、财力、物力上使CPS的运作有了现实的基础。当然, 调查设计还须从中国国情出发,比如下岗的界定,非活动性人口调查,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等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在此背景下,借鉴美国CPS的做法, 力求对中国的失业作出更准确的反映。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失业统计还要注重失业结构统计。例如分性别、分年龄、分文化程度、分行业、分期限的失业统计需要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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