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国际法研究述评_国际法论文

2006年国际法研究述评_国际法论文

2006年国际法研究回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际法与构建和谐国际社会

(一)、国际公法研究概述

4.21-23日,两岸三地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学者研讨会(苏州);4月24日,梅汝璈先生诞辰一百周年纪念会暨国际法发展新动向论坛(北京);5.18-19,中国国际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厦门);7.12-15,国际法前沿和热点问题高级研修班(北京);9.6-9,ETHICS亚洲地区国际刑法研讨会(北京);12.9-10,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科合作研讨会(北京)。

2006年出版的国际法著作有:杨泽伟著:《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高智华著:《国际法问题新论》,群众出版社;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院新近案例研究(1990-2003)》,商务印书馆;李薇薇、Lisa Stearns 主编:《禁止就业歧视:国际标准和国内实践》;盛红生著:《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问题研究》,时事出版社;高岚君著:《国际法的价值论》,武汉大学出版社;周忠海主编:《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傅崐成、宋玉祥著:《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法律出版社;刘志云著:《现代国际关系理论视野下的国际法》,法律出版社;凌岩主编:《国际空间法问题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林灿玲等著:《国际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人民法院出版社;尹玉海著:《国际空间法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论文集有:曾令良、肖永平主编:《武大国际法演讲集》(第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周忠海国际法论文集》;黄进主编:《武大国际法评论》(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曹建明主编:《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沈娟主编:《国际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赵海峰主编:《国际法与比较法论坛》,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年国际法的学术会议、论文和专著突出的反映了中国国际法学者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将构建和谐国际社会与促进中国的和平发展为己任,通过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推进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

(二)、构建和谐国际社会与促进中国和平发展

在以“国际法与构建和谐国际社会”为主题的中国国际法学会的学术年会上,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曹建明教授提交会议的书面发言指出,胡锦涛总书记最近在一系列重大国际场合突出强调了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的关系,强调了国际法的作用。曹建明教授进一步指出,研究“国际法与构建和谐社会”这个重大理论问题还要紧密结合中国的和平发展这个重大实践。①国际法是构建和维护和谐国际社会的法律工具和法律基础,健全、完善国际法、加强国际法治积极推进和谐国际社会的构建。②中国和平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离不开全球化这一国际社会的大背景,我们务必及时跟踪、研究和应对全球化的人本化动向以及国际法的人本化趋势。③要充分发挥国际法在构建国际和谐社会和推进中国和平发展方面的作用,就必须深入研究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法的新领域和新问题,从而运用国际法推进构建和谐国际社会和推进中国的和平发展。在通过国际法构建和谐国际社会方面,联合国机构及其他国际组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推动国际法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反映了国际法治的重大进展。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已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我国不仅在国际层面积极推动国际法治进程,在国内层面也积极推动国际法制治与中国法治的良性互动。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这是我国有效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推动国际法治和中国法治良性互动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于2005年9月14日签署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2005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但总体来说,我国学者长期以来缺少对“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问题的研究,我国也没有专门的国内立法解决本国公民起诉外国国家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国际法学者对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进行了多方位、多角度的研究⑧

注释:

① 参见《中国国际法学会通讯》2006年8月第1期第1页—第7页。

② 参见《中国国际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资料汇编》(上册)第13页-20页。

③参见《中国国际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资料汇编》(上册)第21页-33页。

  二、研究涉外程序立法、推动涉外司法实践 

(一)、国际私法研究概况

2006年5月18—20日,由厦门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国际法学会年会在厦门召开,涉及“涉外民事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法的立法”等议题。6月23日,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海峡两岸国际私法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召开,主要交流了“两岸区际法律冲突”和“区际司法协助”等议题。9月23日—24日,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在沈阳举行,主要研讨了“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和“涉外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修改”等议题。10月20—22日,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体育仲裁国际研讨会在武汉召开。10月27日—29日,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承办的中国青年国际法学者暨博士生论坛在武汉召开,涉及“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和“区际法律问题”等议题。11月9日-10日,由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主办的国际商事海事仲裁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在教材和著作方面,主要有:李双元主编《国际私法》、赵秀文主编《国际私法学原理与案例教程》、邓正来著《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修订版)、徐宏著《国际民事司法协助》(2版)、何其生著《域外送达制度研究》、杜涛著《德国国际私法》、霍政欣著《不当得利的国际私法问题》、王承志著《美国冲突法重述之晚近发展》等。另外,还出版了《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八卷和2005年会论文集《当代国际私法研究》。

(二)、热点与创新

(一)涉外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该法的修改纳入立法规划。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也此作为年会的议题之一。有关涉外民诉法的修改理念问题,应坚持国际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在立法内容上

应当分基本原则、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国际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学术界普遍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对协议管辖限制太多,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不合拍。我国法律不应将协议选择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必须与案件有实质联系这一要求,排除了当事人选择中立法院和专业法院参与当事人选择的可能性,缩小了当事人选择法院的范围。 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应加以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 有关互惠原则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问题,在立法上继续保留互惠原则的规定,但应有所区分或者例外规定。

(二)涉外仲裁法的修改

修改仲裁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也将涉及“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一章。新修订的仲裁法无须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分开规定,应该将现在的双轨制改为单轨制,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的并轨。而有的学者认为,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是相互独立的,不应该将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看齐。 大家还就仲裁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另外,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而该公约中的仲裁裁决包括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已经承认和执行了外国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因此,我国修订仲裁法时应规定临时仲裁。

(三)区际司法协助的进展

港澳回归后,内地与港澳两地的有关机关一直以积极的态度进行协商,最终确定了由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和港澳门特区的相关主管机关充分协商后签署有关“安排”,然后分别转化适用的模式,先后成功地签署了相关“安排”协议。学者们普遍认为,上述“安排”的签署是中国区际司法协助不断向前推进的标志,是在司法领域落实港澳基本法要求的具体体现。但是,一对一的“双边”方式缺乏整体解决的全局性,容易产生不协调和缺漏之处。在有关“安排”的起草上,可考虑“三边”模式,在相互协助的范围上,应从司法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方面向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判决执行等领域全面扩展。这方面,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分别对区际司法协助的一般规则和途径做了规定。 另外,关于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目前的作法是通过各自的立法来做出单方面的规定。由于属于分别立法模式,缺乏协商基础,在进行区际司法协助时,必然会带来许多困难而难以执行,这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国家豁免的实践问题

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案件在我国对外交往中时有发生。这方面,学术界一直以来主要偏重理论研究甚于实务探讨,偏重政策应对甚于司法应对。而近年来一些案件的发生,如仰融案和莫里斯案,促使我们的视角应有所转换,更应加强司法应对。同时,随着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公约》的通过,各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际公法方面的分歧会有所减少,而人们关心的焦点将会逐渐转向国际私法规则的适用方面。 在国家与外国私人进行交易时, 应该作预先的准备,以免出现使本国处于不利地位的可能性。本国私人对于外国政府的诉讼,应当鼓励支持。这不但是保护本国利益的一种途径,也可以增加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实践,同时又是增加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对其他国家筹码的一种方式。

注释:

⑧黄进、杜焕芳:《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领域立法的新发展》;邵沙平:《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与国际法治新发展》。上述论文参见《中国国际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资料汇编》(上册)第377-383页;389-399页。

① 参见罗剑雯:《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之立法理念研究》,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6年辽宁年会论文。

① 参见丁伟:《论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6年辽宁年会论文。

① 参见苏颖霞、张萍:《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性质与价值探索》,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6年辽宁年会论文。

① 参见杜涛:《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6年辽宁年会论文。

三、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法制

(一)、研究概况

2006年国际经济法的学术会议主要包括: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在黄山召开的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会议交流和讨论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现状与发展、区域一体化、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国际贸易壁垒及救济、国际投资条约与相关体制的新发展以及国际商事交往、国际金融证券、全球化时代国际税收协调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也在西安举办了学术年会;中国国际法学会在厦门召开的以“国际法与构建和谐世界”为题的学术年会,对国际经济合作中的有关国际法问题,包括国际法的合作义务、多哈回合所面临的挑战和发展前景、WTO争端解决机制、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此外,还有些学术机构和法律院校也相继举办了一些有关国际经济法的研讨会。

本年度出版了不少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学术著作,其中与WTO相关的研究居多,较重要学术著作有:莫世健:《WTO与公平贸易--现时问题和中国的对策》(人民出版社);孙南申著:《WTO体系下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律出版社);石静霞著:《WTO服务贸易法专论》(法律出版社);贺小勇著:《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与中国对策研究——以WTO为视角》(法律出版社);叶兴平主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法律出版社);卢成燕:《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杨松、高岚君、吴凤君著:《国际投融资法的新发展:BOT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张亮著:《反倾销损害确定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王贵国主编:《两岸四地经贸安排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郭瑜主编:《国际贸易法》(北京大学出版社);朱晓勤编:《发展中国家与WTO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曾华群:《WTO与中国外贸法的新领域》(北京大学出版社);李国安:《WTO服务贸易多边规则》(北京大学出版社);徐国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余敏友:《中国外贸法》(武汉大学出版社);漆彤:《跨国并购的法律规制》(武汉大学出版社);许光耀:《欧共体竞争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韦经建:《国家主权理论与区域国际经济合作实践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余菲:《WTO保障措施及其例外法律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等。

(二)、热点与探索

(一)多哈回合的发展前景与对策

多哈回合作为一个“发展回合”,就要坚持以促进发展为主旨,着力解决大多数发展中成员所关注的问题。我们还应进一步深入分析多哈回合陷于困境的深层次原因,从“发展”的角度对有关农业、非农产品市场准入以及服务贸易等谈判领域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其影响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致力于实现共同发展的目标,努力制定有利于发展中成员方的发展的规则,为世界经济平衡有序发展创造条件,促进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二)区域经济合作的新浪潮

区域性经济合作是国际经济合作的又一重要途径。由于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许多国家开始转而谋求区域经济合作乃至跨区域经济合作。对区域性合作制度进行研究仍是2006年国际经济法学术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随着我国区域合作的深化,所涉及的合作领域会逐步扩大,例如,中国与东盟关于服务与投资问题也将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需对区域性合作中的服务贸易、投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法律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双边投资协定的新变化

近年来,双边或区域性投资协定在实践上的发展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中国入世后新签订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在内容上也发生了某些重要变化,例如在投资待遇、征收与补偿、投资者与东道国间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与以前的协定相比,对投资者的保护更趋加强。 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我国近年双边投资协定中变化最大的内容之一。有学者认为,《ICSID公约》授予东道国的逐案审批权、当地救济优先权、东道国法律优先适用权以及重大安全例外权这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 这些问题既涉及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也关系到东道国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的权利,如何适当的平衡这两者的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四)改革开放的新挑战

2006年是我国入世第5年,也是过渡期的最后一年。这既给我国改革发展带来了难得机遇,也提出了严峻挑战。贸易摩擦是2006年我国面临的挑战之一。中国今后可能面临来自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双重挑战。 对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进行研究,是国际经济法学界进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在金融领域,人民币汇率问题是2006年的热点问题之一。有学者指出,根据习惯国际法原则,国家在不违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有独自处理汇率问题的权利; 汇率安排基本上属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属管辖,应由该基金组织依IMF协定第4条进行监督,而不应由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人民币的汇率涉及到多方面问题,且与国际收支密切相关。这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从制度导向上来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在投资领域,外资并购国内企业频繁,引起人们对外资并购是否会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警觉和担心。同时,在市场开放的情况下如何建立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也受到政府、产业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虽然我国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但仍有必要继续关注和深入研究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和问题,为完善相关法制提供依据。

注释:

①参见高菲:《中国仲裁法的修订情况》,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6年辽宁年会论文。

①参见叶竹梅:《我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6年辽宁年会论文。

①参见江伟教授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第508条和第509条。

① 参见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1页。

①参见梁昊然:《立足中国视角的国家豁免问题思考》,载《长春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参见余劲松、詹晓宁:“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法学家》,2006年第3期,第154-160页。

①参见陈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1期(2006),第3-36页。

①楼夷(《财经》杂志记者):“反补贴调查突袭”,《财经》2006年第24期,第92-95页。

①参见张庆麟:“论国家调整汇率的权利与义务——兼论人民币汇率调整的国际法律问题”,《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3卷第2期(2006),第251-271页。

①参见韩龙:“GATT第15条:汇率义务衡量需提防的陷阱——基于人民币汇率义务问题的探讨,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2006年学术年会论文。

①例如2006年8月8日,商务部等6部门联合公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借鉴国际经验,对外资并购进行国家经济安全和反垄断审查;2006年年底时,统一内外资企业的税法草案也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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