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冒险过关”现象分析--兼论对解决当代高考移民问题的启示_跨考论文

明清“冒险过关”现象分析--兼论对解决当代高考移民问题的启示_跨考论文

明清“冒籍跨考”现象探析——兼论对解决当代“高考移民”问题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明清论文,启示论文,当代论文,现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7)05-0093-06

“冒籍跨考”现象指的是在科举考试体制中,由于录取的“分区定额制”,导致考试竞争激烈地区的考生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入考试竞争相对不太激烈的地区参加选拔性考试。“冒籍跨考”在宋代出现,至明清时期愈演愈烈,严重干扰了流入地区教育的发展及科举考试的正常进行。“高考移民”问题的出现从根源上讲与“冒籍跨考”有相似之处,也和各地区文化教育发展程度的显著差异及高考中实施的招生名额分配政策有直接关系,是当今社会和教育中的焦点及热点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明清“冒籍跨考”问题的探究,为解决当今“高考移民”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一、明清“冒籍跨考”的形式及其出现原因之分析

宋代以后,由于南北文化教育程度差距不断拉大,在原来的科举考试体制下,一些落后地区特别是北方地区由于文化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以全国统一标准进行选拔使得那些文化教育落后地区的考生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并出现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全国各地区文化教育发展的相对平衡,因此在明洪武时期开始在会试中实施“南北榜”,并在乡试中也分省拨定名额。“分区定额制”对于部分考生尤其是那些处于文化教育程度较高、考试压力相对较大地区的考生产生了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他们接受教育和出仕为官的机会,于是出现了士子由原籍进入其他机会相对较多地区的非法流动,即“冒籍跨考”。

何谓冒籍?“以外县之籍贯冒认本县之籍贯曰冒籍。”[1]《钦定学政全书》载:“冒籍进学,久奉严禁。嗣后如有同省异府,同府异县,冒籍入学,许本籍童生出首,将失察各官,题参治罪。”[2] 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外县籍贯入本县之学即为冒籍入学。由于“冒籍跨考”在明清时期影响很大,下面拟从其形式、产生的原因、政府为禁冒籍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措施的实施效果等方面来分析这一问题。

1.明清“冒籍跨考”的形式

“冒籍跨考”主要有两种形式:冒充异地考生参加乡、会试;童生试中的“冒籍跨考”。

(1)冒充异地考生参加乡、会试。由于会试录取中的分区定额制主要影响到对考生入仕机会的限制,而乡试录取中的分区定额制不仅影响到考生的入仕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其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机会。因此,考生冒籍参加会试意味着增加其入仕的机会,而冒籍参加乡试,则不仅可以增加入仕机会,同时也更有可能去国子监深造并以此取得出身。由于明代法度未臻完善,冒充异地考生参加乡、会试现象较为突出,如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顺天乡试多冒籍中式。至是,余姚人钱德充易名仲实,冒大兴籍以中”[3]。不过,尽管乡、会试层次较高,但参加考试者人数相对较少,因此此种冒籍只占总冒籍的少数。

(2)童生试中的“冒籍跨考”。明清时期的“冒籍跨考”主要存在于童生试中。明代规定“科举必由学校”[4],清沿明制,凡欲登科者,必须先进入地方的府州县学,亦即童生试是士子进身的第一关。童生试中的分区定额制主要影响到童生进入府州县学的机会,因此对于一些考生而言,冒籍参加童生试,则有可能进入府州县学,从而取得入仕之阶。与乡、会试相比,童生试地域分布广,考生数量大,政府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监控,因此,科场中的舞弊现象以童生试最为严重,而“冒籍跨考”便是舞弊现象的一种重要形式。

明代地方府州县学的入学考试中已出现了冒籍的情况,《明武宗实录》记载:“正德六年(1511年)七月丙寅,礼部言旧例学校乏材处,许他县人补生员,比乃有冒籍入学者,甚坏士习,宜令各提学官查核。果学有所成,发回本学,计所补廪增月日,依次出身。其学无成冒籍者,俱为民,遂着为令。”[5] 至清代,童生试中的“冒籍跨考”问题更加严重。清政府规定,凡报名应考的童生,必须是本县人,外籍士子则须由地方政府认定已入籍者可视同本籍。顺治二年(1645年)定:“如祖、父入籍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方准应试。”[6] 这一规定实际上成了清政府的一个永制,但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康熙、雍正、乾隆直至嘉庆时期,“冒籍跨考”始终是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如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广西学政鞠恺在奏折中便称:“惟冒籍之弊最甚。本省府县相邻之人冒考者固有,而浙江、江西、湖广、广东等省之人冒考广西者尤多,大抵或因父兄作幕,或因亲友贸易,诡计影射,混入考试;并无实在田产庐墓。入学之后,仍归故乡,而大比之期复来冒试。”[7]

2.明清“冒籍跨考”现象产生的原因

对于“冒籍跨考”的原因,明清两代多有论及。如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因顺天乡试冒籍中试者多,礼科给事中陈斐疏陈冒籍之出现,“或因居家之时,恃才诈奸,败化伤风,削籍为民,兼之负累亡命,变易姓名,不敢还乡者有之;或因本地生儒众多,解额有限,窥见他方人数颇少,遂逃入京,投结乡里,交通势要,钻求诡异者有之,或以顺天乡试多四海九洲之人,人不相识,幕业无知,可以买托代替者有之”[8]。又如康熙九年(1670年),浙江巡抚范承谟分析了士子“冒籍跨考”的原因:“盖人之必欲冒籍,或因问拟罪犯,本地难容,或系劣行黜生,条例难容,或出身下贱,图他郡之不知,或才学低微,希小邑易取。”[9] 具体而言,“冒籍跨考”的直接原因有:

(1)避难就易,考生冒籍流入考试压力相对较小的地区。明清两代的乡试所录取的举人数额是按省分配的。会试的录取,明初采取全国统一录取的形式,洪武后期曾用南北榜制度,洪熙元年(1425年)正式提出南北分卷制度,到宣德年间又发展为南北中分卷制度并得以实行,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代之以分省取中的办法,即按各省应试人数的多寡,钦定会试中额。地方府州县学的学额也是有规定的,如顺治四年(1647年)定:“各省儒学,视人文多寡,分大中小学,取进童生,大学四十名,中学三十名,小学二十名。”[10] 以后对于学额的规定屡有变更,但都是比较严格的。

应该说,以上每种规定都有其合理性与进步性。明代直至清初所实行的分卷制度,客观上起到了稳定政局的作用,体现了协调、优待和照顾边疆与经济落后地区的政策性支持。而分省取中的办法,对边远省份和落后地区是大有益处的,使边远省份每科都有一定的进士中额,从而避免了脱科之省现象的出现。学额的规定也是为了保证不同区域之间的相对平衡。这些措施应该说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但这些做法又会由于对不同考生采取不同录取标准而影响到全国性考试的公平程度,对于那些文化教育发达地区士子而言,显然存在着很大的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必然使人产生避难就易的想法,从而造成了“冒籍跨考”现象的产生。明清时期,浙江、江西、广东、湖广等地的考生往往到直隶及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地“冒籍跨考”,同一省份也有“冒籍跨考”者,如广东东部冒籍广东西部、从浙江杭州到温州、台州等地冒籍应考,一些外来人口相对较多的地区也成为“冒籍跨考”的多发地区。

(2)隐藏不合格的报名条件,异地获取入学和考试的资格。中国古代社会对入学及科考资格有严格规定,明代规定有劣迹的“奸佞之徒”不得报考。到了清代,对报名条件有了更严格的限制,“身家无刑丧替冒各项违碍,方准应试”。[11] 也就是说,应试者必须是身家清白,没有犯罪前科,并且不是倡优皂隶这些阶层的子孙辈,不在守父母之丧期间,没有冒名顶替,才能参加考试。不让有犯罪前科和冒名顶替者应试,应该说是合乎情理的,也能为社会所接受。但不给改过者以重新做人的机会,确实也断绝了很多人入仕的愿望。同时,不让守父母之丧者应试的规定也过于僵化,不允许倡优皂隶之孙等出身下贱者应试,更是打击了一些人希图入仕的愿望,使之有永无出头之日的感觉。这些规定,都促使一些人产生它想,试图以“冒籍”来克服自身的不足。

(3)由于客观原因形成的“冒籍跨考”。明清时期社会人口流动较以往更加频繁,包括常年在外地经商的商贾、异地任职的官吏及大量的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移民,他们往往携家带口,长期居住于外地,这些人中有相当数量的人并未取得本地的户籍,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回原籍应考,因此往往发生“冒籍跨考”的现象。[12]

此外,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冒籍跨考”现象的产生还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自科举制度产生以来,读书做官已逐渐被读书人奉为座右铭,金榜题名自然成为他们梦寐以求的目标。而家庭、社会对读书人的评价也往往在于能否金榜题名,光宗耀祖。在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读书人的惟一出路就是按封建统治者设计好的路走下去,走到底。因此,在本地不能报考或没有把握考取而又不安分者,必然要通过“冒籍跨考”找到一条达到理想目标的快捷方式。这也是出现“冒籍跨考”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毕竟,冒籍是有利可图的。[13]

二、明清禁“冒籍跨考”的措施及其效果之分析

1.明清政府为禁“冒籍跨考”而采取的措施

尽管对部分士子来说,“冒籍跨考”实属无奈之举,但它对于明清政府协调不同地区文化教育相对均衡发展的方针、满足不同地区士子入仕的需要及科举考试的正常进行而言,无疑是一种挑战,因此明清政府采取了很多措施禁“冒籍跨考”,其中最重要的两项措施是在应试前严格报名、审核程序及颁布禁令对冒籍者和涉嫌官员严加处罚。

(1)在考试前严格报名、审核程序。此项措施带有预防的性质,故明清政府一直采用,并且不断完善。洪武十七年(1384年)关于乡试的入试资格中规定:“各具年甲、籍贯、三代、本经,县州申府,府申布政司乡试。”[14] 清代对应试资格特别是府州县学的入学考试——童生试的应试资格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顺治初规定:“考试前一月,县官出示考试日期,应考的童生向本县署礼房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三代履历。报考的童生须五人联保,并由本县一名廪生作担保人,开具保结,以证明该童生确系本县籍贯,身家清白,非倡优皂隶之孙,未居父母之丧,方准应考。”[15] 府试时,又加派保一项,即府学教官先将官府指定的廪生名字榜示于署前,由考生在其中任选一人为其加保。清政府为严禁冒籍,还不断采取一些新的措施,如乾隆十年(1710年)规定:“州县考试之时,童生报名,查对烟户无讹,方许廪保填结。府考、院考,俱令原保廪生识认。”[16] 应该说,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考试前的报名、审核程序越来越严格了。

(2)颁布禁令并对冒籍者和涉嫌官员严加惩处。明清政府为严禁冒籍,不断颁布禁令,并对冒籍生员和涉及官员进行惩罚,以儆效尤。如万历十三年(1585年)乙酉科,顺天乡试后,浙人胡正道等以二月入都,冒通州籍入学,冯诗、章维宁等八人中举,当地士人閧然不平,给事中钟羽正劾奏,请清冒籍生儒,除冒籍之人发原籍为民外,史记纯之父编修史珂以纵子冒籍而褫职,主考张一桂改南京别衙门用,并谪提学御史董裕于外,同时谕天下巡按御史,各核新科举人,复原籍为诸生及削籍者凡十余人。[17] 对冒籍生员的惩罚是非常严厉的,将冯诗等二人“枷示顺天府前,满日,同六人俱发为民,禁锢终身。是时讯治,二生被重创,荷三木,穷年盛寒,皆濒死而苏……。益自来冒籍受法,未有此严峻且滥及者”[18]。又如康熙四十年(1701年)规定:“嗣后如有彼州县人,在此州县入学,又同省异府,同府异县,冒籍入学,许本籍童生出首,将失察各官,题参治罪。”[19] 此外,康熙、雍正两朝还多次颁旨,要求冒籍者主动自首,改归原籍。

除了对冒籍者及涉嫌官员的严厉惩罚外,平日清查冒籍生员也是各巡按御、提学官、提调官及儒学教师的重要任务,如万历十五年(1587年)六月,礼部覆礼科都给事中苗朝阳疏称“冒籍生儒,先年累奉明旨发行禁革,今该大比之年,本部已曾通行申饬去后,兹据该科建议,犹恐人情易玩,合候命下,移咨都察院行各监临御史、各提学,严督所属提调及儒学官,将应试生儒逐一查核保勘。但有冒籍、来历不明之人,一概不准送考。已在取中者,即据实申报,不准入试。如有疏略容隐,或被人报讦,或中后事发,本生照例黜退,教官并保勘生员、邻里人等坐赃究问如律,有司及提调官参奏罚治”[20]。此外,清代在禁止“冒籍跨考”上也推行过新的制度,如在京师地区专门设置审音御史,实行审音制度,这是专门针对童生“冒籍跨考”而制定的一项颇具特色的制度,即对应试的童生进行核对口音从而判断是否为本州县人士或者是否已入籍达二十年。审音制度主要在京师的大兴宛平两县实行,因为这两县是四方人文汇聚之地,历来入籍者很多,客观上为冒籍者提供了条件。

总体来看,明代对冒籍之弊的惩治相对而言是比较轻的,不过是发回原籍、革去科举功名及考官罢免任职等等做法。相比之下,清代对冒籍之弊的惩治要相对重一些,“除本人治罪外,仍将不行稽查之各该管官及廪保等,照例分别议处”[21]。

2.明清政府禁“冒籍跨考”措施的实效性分析

明清政府为禁“冒籍跨考”而采取了诸多措施,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验的积累,此类措施越来越完善。但纵观整个明清时期,完善的措施并没有有效的杜绝“冒籍跨考”现象的发生,相反,越到后来,“冒籍跨考”现象越严重,清代“冒籍跨考”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成为见多不怪、习以为常的社会现象。所以我们说,从总体上看明清政府为禁冒籍所采取的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彻底否定这些措施,毕竟这些措施还是有所收效的。如嘉庆十九年(1814年),给事中吴邦庆奏报:“本年大兴、宛平两县考试童生,冒籍甚多,经该县斥逐一百余名,尚未净尽,甚至廪保等于出结认识时,有争执殴詈情事。现届府考之期,请旨查办,并将未斥之冒考童生十八名开单呈资。”[22]

这些制度何以没有收到好的效果呢?这里面有深刻的历史教训。

首先,禁“冒籍跨考”之所以效果不好与此项政策的合理性有直接的关系。我们知道,“分区定额制”是导致出现“冒籍跨考”的根本因素,这一做法虽然兼顾到不同地区文化教育相对均衡的发展,但无疑是以削弱考试的公平性为代价的,并未得到全社会一致的价值支持,因此是一种两难的选择,不同地区的考生为了有限的教育资源和入仕机会势必会产生利益冲突,“冒籍跨考”虽然是违法的,但从另一视角看又是合理的。因此除了利益受损者外,许多人对“冒籍跨考”者怀有同情之心,相关人员在报名审查、清查学籍及纠办相关案件时怀有纵容包庇之心,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这一现象的滋生蔓延。

其次,禁“冒籍跨考”之所以效果不好与腐败现象也有一定的关系。明清政府之所以三令五申而“冒籍跨考”反而愈演愈烈,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官场、科场乃至社会上的腐败导致的。清朝乾隆中期以后,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而“冒籍跨考”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即是典型一例。从查处的一些“冒籍跨考”案件看,相当多的涉及拥有权势的各级官吏及绅士、富商等社会中上层,特权阶层形成利益网络,政策规定形同虚设。另外,处罚力度越来越轻,冒籍考生实际上被查出者只是少数,且对其处罚往往仅是改归原籍,而更多的人则蒙混过关得以入学应试。虽然存在监督与举报制度,但官员之间、生员之间以及官员与生员之间都缺乏有效的相互监督与制约。

除此之外,明清政府缺乏灵活有效的调控措施也是禁“冒籍跨考”之所以效果不好的一个原因。面对日益增多的社会流动人口,明清政府缺乏有效的管理从而对“分区定额制”进行合理的调整,也没有做到对不同类型的考生(如民籍和商籍)根据其数量合理的分配定额,并且也没有大力发展落后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从而从根本上减少这一现象的产生。

三、明清“冒籍跨考”问题对解决当代“高考移民”问题的启示

1.“高考移民”及其与明清“冒籍跨考”的异同

所谓“高考移民”,是指部分考生利用各地高考录取分数线及录取率的不同,通过转学或迁移户口等办法到高考录取分数线相对较低、录取率较高的地区入学并应考的“曲线”上大学的现象。“高考移民”现象始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后期逐渐形成气候,近几年来势头不减,并因一些典型的“高考移民”事件(如2005年海南高考理科状元事件等)而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对于“高考移民”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同的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但仔细分析后我们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文献把“高考移民”问题存在的直接原因归结为目前高考录取制度中存在的高考分数差和不同的录取率。

“高考移民”与明清“冒籍跨考”相比,两者有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首先,范围不同,“高考移民”主要表现为异省跨考,而明清“冒籍跨考”不仅包括异省跨考,也包括省内跨考;其次,内容不同,“高考移民”主要表现为对高等教育机会的竞争,而明清“冒籍跨考”则由入学机会的竞争延伸到入仕机会的竞争;第三,处罚措施不同,对“高考移民”的处罚主要是取消应试及录取资格,也涉及一些行政处罚,但明清对待“冒籍跨考”者则要严厉得多,有时会动用刑罚。

当然,“高考移民”与明清“冒籍跨考”在本质上却是相同的,都是在国家对文化教育发展程度各不相同的地区实施不同的考试标准与录取率的政策背景下,部分考生避难就易进入其他地区尤其是一些文化教育发展程度比较落后而机会相对较多的地区入学应考的现象。也正是由于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对于“高考移民”问题,我们目前的解决办法与明清解决“冒籍跨考”问题的办法有相似之处,主要是严格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以及对违反政策者取消其考试录取资格等。

2.明清“冒籍跨考”问题对解决当代“高考移民”问题的启示

众所周知,我国高考采取的是分省定额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办法,这的确与康熙五十一年对会试名额采取分省取中的办法有极大的相似之处。现在,人们对分省定额划定高考录取分数线这一办法及由此产生的问题越来越关注,观点对立的双方言辞激烈,各有道理。但把此问题放到历史的长河中去观察,我们会发现,在全国统一录取与分省定额之间长期存在着两难的选择,我们很难期望找到一条完美的解决之道,只能在这两端之间尽量取得相对的平衡。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考试公平是指完全依据考试成绩来公平录取考生,区域公平是指通过区域配额来调控各地区之间考中人数的悬殊差异。在中国这么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的矛盾既是一个古今大规模考试都遇到的棘手问题,也是一个自宋代以后就争论不休的千古难题”[23]。

对于“高考移民”问题,我们应理性看待,“高考移民”的出现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积极性,只要存在国家追求区域公平与考生追求考试公平的矛盾,这一现象就不可避免,并且还会长久地存在下去。对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结合明清时期对“冒籍跨考”问题处理的经验教训,我们应该采取以下三种策略。

(1)控制性策略:提高高考报名门槛,严惩“移民腐败”现象。从对“冒籍跨考”的解决办法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对“高考移民”实行封堵是目前较为现实的可行之策。而封堵的一个主要办法便是提高高考报名门槛,主要表现为户籍限制和学籍限制。今后我们可以通过进一步延长居住年限的办法来封堵“高考移民”,如从一年延长到两年甚至三年。我们还可以采取要求报考者必须在当地接受完三年的高中教育等等办法来封堵“高考移民”。另外,从明清时期每次对“冒籍跨考”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后此种现象便有所收敛的情况看,现阶段必须加大对“高考移民”和相关违规部门及其官员的惩处力度,严惩“移民腐败”。

(2)调适性策略:根据不同地区教育及社会发展状况,及时调整国家高校招生政策及具体招生办法,使高考制度更为灵活多元,并在地区公平及考试公平之间找到较为合理的平衡点。明清时期的考试制度包括各省区名额的分配也是不断调整与变化的,但受偶然性因素影响过大(如因受掌握重要权力的官员乡土情结的影响而导致某地区录取名额的增多等),并缺少全局性的调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地区间经济和教育的发展水平还是会有很大差距的,用全国统一的录取分数线来录取学生还很难实行,因此,如何进一步改革高考招生制度,科学、合理地平衡地区公平与考试公平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任务。

(3)根本性策略:大力发展落后地区的经济与文化教育,提高落后地区在文化教育方面的实力与竞争力,同时合理发展高等教育,建立多层次的结构合理的高等教育来满足不同地区人们不同的需求。明清时期“冒籍跨考”与我国当代的“高考移民”问题,都是结构性问题,不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加以解决,只能通过结构的逐渐改变而逐步加以解决。明清时期“冒籍跨考”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根本解决,与明清时期文化教育发展水平较低且不同地区之间差距很大有直接关系,许多人甚至连在原籍入学的最基本的教育需求都得不到满足因而不得不去抢占其他地区的入学名额,更不要说参加录取名额极少的乡、会试以及接受机会同样不多的更高层次的教育。我们知道,产生“高考移民”现象的根本原因也在于地区之间文化教育水平的巨大差距,而差距越小,“高考移民”现象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要想真正解决“高考移民”问题,不仅要治标,更应治本,应加大对落后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的教育投入,提高其文化教育水平,同时还应合理发展高等教育,以更加灵活的结构合理的高等教育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标签:;  ;  

明清“冒险过关”现象分析--兼论对解决当代高考移民问题的启示_跨考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