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金融风险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特殊性论文,试论论文,金融风险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研究金融风险的成因不能模式化
金融风险之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同国家的金融风险之形成,又各有其特殊性。因此,一国防范金融风险必须首先明确其风险形成之特殊机理,才能对症下药,万万不能模式化。可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对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研究过份偏重于各国金融风险形成的共性一面(如最典型的风险分类防范说,即将风险划分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国家风险等来进行防范),而对本国金融风险形成的特殊性却研究得较少。这样做,虽然没有离道,但离了“辙”,无疑不利于有效防范本国金融风险,因国情不同产生“误诊”,下错“药”甚至会带来极大的危害。近年来,我国金融风险连续地局部暴露,就说明我国金融风险防范并没有抓住根本。政府、中央银行及金融企业为防范金融风险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收效甚微。追根索源,这些工作失效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对金融风险防范的理论研究偏离了“辙”,误导了实践操作,可见,当务之急是要研究我国金融风险的特殊性并找寻相应的防范对策。
二、我国金融风险的特殊性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现阶段的金融风险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所特有的金融风险,自然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时期的隐蔽型金融风险和市场经济时期的公开型金融风险都不同,它与我国经济政策的历史沿革息息相关,并兼有二者的特征。具体说,我国现阶段金融风险的特殊性表现为“六性”:即历史沉积性、根源体制性、分布非均衡性、承担非主体性、归属不确定性和周期扩张性。
1、历史沉积性。我国的金融风险并不纯粹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 其实,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时期,金融风险早已形成并已局部堆积。“统收统支”和“差额控制”两种信贷资金管理体制都是典型的资金供给制,银行和企业在这两种体制下营运和使用信贷资金都不讲究效益,尤其是在财政满足不了企业铺底流动资金需求的情况下而通过银行信贷资金来解决时,导致信贷资金财政化, 与此同时也明显地风险化了。 1985年后的“实存实贷”体制虽然打破了信贷资金供应上专业银行吃中央银行大锅饭的体制,但专业银行争指标、争基数,留硬缺口等倒逼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方式,实际上又为产权模糊和生产盲目的企业大开了超量、超期占用信贷资金的方便之门。超量、超期贷款在不讲究资金使用效益的企业里,事实上变为未被觉察的高风险贷款。到1994年实施信贷资金“比例管理”体制时,不良资产在金融企业中的占比居高不下,而且日趋攀升。回顾我国金融风险防范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首次提出金融风险防范也只能推之为90年代初,而事实上在此之前,在人们缺乏金融风险观念的条件下,我国客观上已存在的隐蔽型金融风险,只有堆积,却没有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化解和防范。
2、根源体制性。 我国金融风险产生不能简单地归结为西方商业银行称作的“流动性短缺”,而有深层的体制方面的原因。改革以来,金融体制改革尽管成绩斐然, 市场金融体制框架也基本上构架就绪, 但18年来对计划金融体制的改革仍未动其根本,计划金融体制在经济体制中的关键部位(如资金分配制度)中仍然扮演着重要角色。新旧体制的磨擦和矛盾自然软化了金融风险产生的约束条件。1983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扮演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和专业银行双重角色,职能财政化。1984年后,成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仍然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其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受制于各级地方政府目标函数的约束,风险监管宏观机制运行扭曲和错位,而国有金融企业由于产权制度不明晰、法人制度不健全,应形成于其内部的风险防范的微观机制也就名存实亡。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不明晰的企业也就趁机搅了信贷资金大锅饭的“混水”,地方政府在其中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此外,证券市场监督体制建立迟滞和投机者的牟取暴利行为也导致了不少内幕交易和“寻租”行为,体制的软约束也诱发了投资风险。
3、分布非均衡性。 我国金融风险的分布非均衡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同地区的金融风险,其严重程度不同。现实地看,沿海开放开发地区金融风险较内地更为严重,更具有突发性和破坏性。1996年中银信托投资公司被人行接管和1997年中农信再次被依法关闭就说明了这一点;二是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金融风险较之其他银行要大;三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产生速度较之银行的风险产生速度要快。导致我国金融风险分布非均衡的原因是:(1)沿海开放地区投资政策最为优惠,但市场竞争更为激烈,经济环境的软约束,投资、投机机会盈余以及竞争机制的超前性,使经济主体一开始就可能透过政策法规来获利,尤其是企业这一经济主体的信用沦丧时,银行的信贷资金就遭受到极大的威胁;(2)国有专业银行在商业化过程中仍然承担着政策性业务, 不可能完全按“三性”原则开展业务经营,自然国有企业的严重亏损转嫁和国家稳定社会安定团结所需资金的重任,最后都无可奈何地由国有银行历史地承担起来,使国有银行不可能象其他商业银行一样地稳健经营,也就相应地分担了风险大头;(3 )我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一直比较松弛,致使非银行金融机构违法经营的现象较为普遍。
4、承担非主体性。我国经济体制尽管作了较大幅度的改革, 但作为经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产权制度,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动过手术,产权制度不明晰,使企业逃避了融资风险责任,而转嫁给银行,银行也由于同样问题将被转嫁的金融风险责任最终让国家来承担。这样作为经济主体的企业和银行自身并不承担该承担的风险责任了。
5、归属不确定性。由于我国现阶段金融风险的承担非主体性, 从而导致了金融风险损失归属的不确定,即哪些属于企业该承担的融资风险损失,哪些属于金融机构该承担的经营风险损失,哪些属于国家承担的政策性风险损失等等,尚没有清晰地界定和区分,从而使金融风险治理、防范之目的不明确,工作无头绪。
6、周期扩张性。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历来的货币政策较之西方国家表现出更大的波动性或周期性。一松一紧的货币政策相应导致银行信用活动同步地膨胀与收缩。在宽松货币政策时期,金融机构的信用活动常常突破社会实际的信用需求,金融风险呈现扩张趋势。而到货币政策紧缩时期,由于宽松期投入的信贷资金大多被用于无市场需求的生产和低质量商品的生产,不能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因而难以圆满实现信贷资金的双重回流,此时紧缩的信贷资金常常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最为需要的信贷资金,结果金融风险并不因为货币政策的紧缩而缩小。金融风险生成的这种不可逆转性反而导致金融风险随着货币政策的松紧而周期性扩张。
当然,我国金融风险及成因的特殊性,还有较强的系统性、社会性特征,带有这些特性的我国金融风险毫无疑问具有潜在的巨大的破坏性。
三、防范和化解我国金融风险的现实对策
防范我国金融风险,必须对金融风险及成因的特殊性正确认识,综合考虑,对症下药,突出重点,就时间而言,要大打一场防范金融风险的持久战和攻坚战。但近阶段的现实选择应是:
1、进一步深化银行和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 让银行和企业都成为自主经营的主体同时又成为自担风险的主体,破除银行故意自染风险机制和切断银行他染风险的传导机制。为此,一要积极推行股份制,完善银行和企业对国有产权的代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准备提补制度;二要使商业银行真正成为“四自”主体,防止地方性金融风险演变为全国性金融风险;三要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建设,促进其自律机制的完善和金融监管微观基础的健全。
2、界定现有金融风险损失的归属。属于政策性的金融风险损失, 理所当然由国家承担;属于经营性风险损失,应由当事金融机构承担;属于企业转嫁的风险损失,原则上“物归原主”。
3、将货币政策的制定与防范金融风险紧密结合, 防止金融风险随货币政策的波动而周期性扩张。
4、将经济金融区域和金融企业按风险现状分等监管, 重点监管风险程度较重的地区和金融企业,督促其建立风险转移、吸收、化解的计划。
5、加强资产质量的定量控制和考核, 全面推行资产风险目标管理。
6、完善金融立法,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监管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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