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法理学研究的回顾和展望,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理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0年是一个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年份。法理学和许多学科一样,一方面忙着回顾和总结过去一个世纪的风雨历程,一方面兴致勃勃地面向新世纪,拓展新课题。
本年度法理学方面的主要学术会议有:4月和9月分别在清华大学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和关于合法性的研讨会;10月在南京召开的第三届亚洲法哲学大会暨2000年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年会;11月分别在社科院法学所举办的比较法律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和法治与21世纪国际学术研讨会;12月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的“法律与全球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本年度出版的法理学著作据不完全统计有20余部,发表的各类法理学文章约有700余篇。
一、关于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研究
不少学者对法理学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了探讨,这是世纪之交从整体上理解法理学的发展现状及其发展走向的一种努力。
法理学与法哲学的关系问题是明确法理学研究对象、内容及其功用等所必须涉及的问题。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有学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作为两个学科应有所区分,尽管不少学者并不区分这两者,但总的看区分的利大于弊。法理学研究主要是为了指导一个国家的法律建设,使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有一个统一和明确的指导思想,以保持其高度地协调一致并有效地落实在人们的行动之中。法哲学研究则要探索所有法的本质、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因而二者属于不同的理论层面。(注:严存生:《法理学、法哲学关系辨析》,载《法律科学》2000.5.)也有许多学者认为这二者之间并无严格的区分,可以交替使用。有学者把法哲学的基本属性归纳为五个方面,即总体性、求实性、批判性、分析性及思想性。(注:黄文艺:《法哲学解说》,载《法学研究》2000.5.)
有学者对关于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的学界主导看法提出疑问,指出法理学理论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不在于、不可能在于而且也不应该在于建立一个客观中立的超越具体历史社会语境的抽象理论;其使命和作用正在于在具体历史的社会语境中建立一个适时适势的表达当下普遍较为有益的价值姿态的法律理论模式。如果认为法理学研究可以建立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普遍理论,而且这种理论具有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性,那么无形中就会在价值气氛极为浓重的政治法律领域内建立一个值得怀疑的霸权话语,并会在实践中压抑其他可能具有同样存在资格的法律观念及法律价值的意义,破坏法理学推动法律观念及法律价值对话的机制。(注:刘星:《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载《法学》2000.2.)
有学者倡导一种具有实证精神的法理学,这是以社会实证为其研究方法的法理学。这种社会实证研究方法试图打破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二元格局。(注:张薇薇:《存在纯粹的法理学吗?——关于法理学方法论的一种社会实证的观点》,载《中外法学》2000.2.)另有学者专门论证了法律的实证分析问题,认为实证分析是改造国内现有法学研究范式的一条途径。法学研究应当提倡理论的应用和操作研究、法律实施效果的测量、法律经验的归纳和“有理无数,莫谈学术”的精神。(注: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4.)与此相映成趣的是,有学者从法学知识属性的角度讨论了科学主义对我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负面影响。中国近代以来的主流思想中一向缺乏科学精神却不乏科学主义。科学主义叙事的独断地位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影响。这种影响大体可归纳为:将法学研究的对象绝对客观化;将法学研究的方法自然科学化;将法学研究的任务规定为对一种客观规律的追求;法学知识的属性被视为精确的、可验证的普遍性客观知识。(注:王麟:《法学知识的属性与进步》,载《法律科学》2000.2.)
有学者试图提出一种“语境论”的研究方法以用来理解法律制度。这种语境论的进路坚持以法律制度和规则为中心关注,力求语境化(设身处地地、历史地)地理解任何一种相对长期存在的法律制度、规则的历史正当性和合理性。(注:苏力:《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载《中外法学》2000.1.)
二、关于法治问题的研究
近几年来,关于法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研究一直是学界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今年有关法治问题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有学者从总体上对中国百年法制现代化的历程作了一个检讨,其中主要关注的是何种因素使得中国的百年法制发展步履蹒跚。该作者认为,持续不断的社会变革和动荡不利于形成以法律为引导的稳定秩序及其相应的稳固社会基础;以立法为主导的法制发展经历了由被动变法到机械模仿再渐次转向自主选择的过程;不断强化的国家政治权力抑制了法治秩序的生长,也影响着法制变迁的面貌;多种文化的风云际会为形成新的法律文化创造了难得机遇,但法治的文化基础至今立基未稳。(注:叶传星:《法治的困顿——对我国百年法制发展的一个检讨》,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2辑。)
有学者梳理了20世纪初叶的法律文化思潮并以“西化”与现代化为向度提出了当时所探讨的中心话题,即如何认识西方与西方法律文化,如何理解中国法律文化转型过程中传统与现代性的矛盾,如何分析中国社会与法律发展进程中“西化”与现代化的关系等。从“西化”到现代化是20世纪初叶中国思想界思考中国发展道路的理论范论的转换,这给研究近现代的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概念分析工具。(注:公丕祥:《“西化”与现代化——20世纪初时中国法律文化思潮概览》,载《中外法学》2000.3.)
有学者论述了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实行依法治国过程中的一些特点。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这一时期的依法治国只能采用渐进的方式,谨防欲速则不达的法治浪漫主义;在依法治国的途径方面,可以借鉴经济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先从国家政权体制外的基层组织的依法治理活动抓起,然后再从体制外到体制内,从下到上逐层推进;在依法治国的动力方面,中国不存在一个“中产阶级”,而是一个农业大国,因此,依法治国只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注:郝铁川:《论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依法治国》,载《中国法学》2000.2.)
有学者指出,中国现时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向度认识与路径选择所表明的共同缺点是,曲解了人的生活现实,忽视了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人与社会存在的固有事实和本来的生活场景。人与社会存在的固有事实和本来逻辑显示,法律的存在是以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为前提和疆域的。法治的生成与运作必然依赖于现实的人的具体生活场景,并在现实的日常生活之中展开。其点滴的进步与积累是也只能是在现实的人的具体生活场景之中实现的。(注:姚建宗:《生活的场景与法治的向度》,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1.)与此相关,该学者还论证了法治的人文关怀问题。人的现实世界是法治的真正的根基,作为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一种秩序追求,法治不能不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注:姚建宗:《法治的人文关怀》,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3.)
三、关于《立法法》的评论
对新颁布的《立法法》的评论,是今年法理学界讨论的热点之一。对它的评论之一是立法法是否应当把它所反映的社会基础等实质问题包括进去。有作者指出,该法存在三方面的问题:未能涉及立法与市场的关系这一根本性问题;忽视立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一实体价值;在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方面仍有欠缺。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加到一起决定了《立法法》不但不可能解决中国立法领域当前所存在的深层问题与诸多矛盾,反倒有可能使未来的立法活动更加加重社会的负担与成本,使立法的问题更多、更难解决。(注:周汉华:《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1.)有的评论则集中在立法形式问题上。有学者对《立法法》的成功与不足分别作了评论。该法的成功之处在于,规范立法权限制度,保障人民的意志在不同的法定层面上得以有效集中;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体制民主性和科学性;规范立法解释制度,改变“立法解释虚置”或“越权司法解释”的现象;规范多位阶法的适用原则,保障法制统一和公民权利;规范违宪、违宪立法审查和纠正制度,实质性地推进民主制度化。该法的不足之处主要有:在立法权限的划分上,未根据宪法的原则规定,模糊了全国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和“基本法律”与“非基本法律”之间的效力等级;授权国务院立法的范围过宽,不利于坚持我国民主政治体制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立法程序上,行使法律提案权的主体过窄,公民参与立法机制的程度有限,法律案的表决程序有欠缺;在法律解释制度上,缺乏法律解释原则的规制,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法律询问答复权有失偏颇;在违宪违法的立法审查制度上,违宪违法立法审查的对象过窄,审查的程序也不科学等。(注:徐向华、林彦:《我国〈立法法〉的成功和不足》,载《法学》2000.6.)
今年不少学者对立法过程中如何发挥民主,增加立法的公众参与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有的学者指出,随着立法向着专业化、官僚化的发展,如何增加公众的民主参与,已经成为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同时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问题。(注:朱景文:《论我国立法的公众参与》,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1.《当代西方国家立法的公众参与》,载《中国人大》2000.4。)
四、关于法律与全球化的研究
随着全球化作为一种不可抗拒的潮流逐步席卷世界的各个角落,并对人类的生活和社会发展产生日渐深刻的影响,法律在全球化过程中的角色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也业已成为国内学者越来越关注的课题。
1.关于法律全球化的一般理论。关于法律全球化尚没有统一意见。它可以指法律在全世界范围之内的统一化,各国法律的逐步趋同化,或各国法律之间不断加强的深度协调化等多种涵义,也可以指这几者的多元综合。有学者指出,目前国际上关于法律与全球化问题的争议已不再是赞成或反对法律的全球化,而是如何解决全球化对法律发展提出的如下问题:诸如市场与人权是相互矛盾的还是相互依存的;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一元的、二元的还是多元的;是奉行财团政治还是重建民主制等。应当承认,市场与人权的关系是法律全球化进程中的重要理论课题之一。人权与市场的法律制度是分别建立的。应当致力于市场与人权的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可行的方式有二:一是要确认基本权利对民族国家的对抗力。二是要确认基本权利对经济主体的对抗力。(注:法国巴黎一大教授、法国科学院院士戴尔玛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有学者结合欧共体到欧盟的发展历程,具体论述了全球化日渐深入过程中成员国家权力向欧共体的逐步让渡及由此形成的欧盟法的至上性。欧盟的法制为法律全球化提供一个范例,也为其他国家、地区法律体系的渐次一体化提供了一个蓝本。(注:荷兰莱顿大学欧盟法研究所主任斯洛特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有的学者认为,对欧盟法的性质究竟是“超国家的法”还是“国家间的法”的认定依赖于时间和领域,在有的领域欧盟制定统一的规则,凌驾于成员国法之上;而在有的领域则不制定统一的规则,对成员国法之间的差别采取协调的办法。(注:朱景文:《欧盟法性质的法理学思考》,载《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1辑。)
有学者讨论了法律全球化的法理基础和社会内容,认为有四种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其一是克林顿主义的法律全球化,也即北约的全球化,其法理基础是人权高于主权。其二是WTO的法律全球化,其理论基础是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这种经济全球化确实给一些国家带来效率和经济繁荣,增加了全球经济总量,但也带来更多的经济风险和不安全及全球范围的更大不平等。其三是法律移植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这种形式的全球化往往与经济或政治霸权地位或主导地位有关。其四是社会学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这是指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一些非国家的国际组织的规则不依赖于国家法律或国际条约而独立地在全球发展,这类“没有国家的全球法”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国家法和国际法。(注:朱景文:《法律全球化:法理基础和社会内容》,载《法理学论丛》第2卷。)
有学者论证了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般关系,指出在全球化时代的法律重构进程中,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捍卫法律主权,反对新的法律殖民主义,防止中国法律发展的“边缘化”趋势,已成为法制现代化进程中不容忽视的重大问题。全球化浪潮虽然推动了全球性法律重构的进程,但并没有给人类带来法律的“大同世界”,多元化的法律文明体系依然有着广泛而深厚的全球基础和强大的生命力。(注:公丕祥:《全球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第三届亚洲法哲学大会论文。)
2.关于加入WTO与中国法制的发展。有学者认为,中国法制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基本轨迹是,促进贸易自由化和逐步放松管制。就目前状况而言,加入WTO而实现经济的真正全面开放和竞争,仍是对中国经济以至整个社会的严峻挑战。中国法制应尽快作出创造性的回应,以使我国法制与WTO规则相衔接和适应,从而尽大限度地趋利避害,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中国法制的回应包括开放性的、防范性的和保护性的。法制的开放性回应意味着必须提高在各个领域的开放度,使已经进行的改革继续朝着贸易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方向发展。法制的防范性回应是指通过世贸组织规则所允许的反倾销机制、环境标准和技术标准、防范金融危机的机制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等措施,对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所可能带来的危险加以防范。法制的保护性回应包括人力资源和环境两个方面。其指导思想应是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权和破坏环境为代价。(注:朱景文、程虎:《全球化和中国法制和回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国际研讨会论文。)
有学者提出,我国为加入WTO需要在立法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立、改、废三个方面。“立”就是制订世贸规则所要求或允许的、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新的法律法规。诸如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保障措施法、电信法及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等都要尽快制定。“改”即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符合世贸规则的一些内容,或者补充某些现行规定不充分的内容。这部分所涉及的法规数量很大、部门也多。“废”即废除那些不符合世贸规则的规定,如“内部文件”就不能再作为法律依据。(注:郭寿康:《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立法的有关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国际研讨会论文。)
3.关于加入两个人权公约与中国法制的发展。与加入WTO意味着中国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潮流之中相类似,中国加入两个人权公约意味全球化将对中国政治尤其是人权保障事业产生重要影响。中国政府已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加入这两个重要的人权公约,对国内人权事业的发展会是一个有力的促进。这两个公约的主要内容与中国现行有关法律并没有实质性的冲突,但目前中国法律对两公约所要求的权利的保障并不充分,为此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并对某些现行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对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实施的某些条款,在批准时可予以保留或发表解释声明。这也是国际通行的作法。有学者指出,中国现行法律与两公约的要求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大致有以下几点:刑法中的死刑罪名、劳动教养制度、迁徙自由、罢工自由、结社自由、被逮捕人的权利保障、不得被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和自证其罪、受教育权等。(注:刘楠来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全球化”国际研讨会上的发言。)
两公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也是应当关注的重要问题。各国适用国际条约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适用,即把国际公约直接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自动直接适用;二是间接适用,即国家通过个别立法把条约内容转换为国内立法。中国目前也正在研究两公约的适用方式,多数学者认为宜采用间接方式适用。
有学者从亚洲国家人权观的角度探讨了全球化进程中凸现出来的亚洲国家特殊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亚洲国家人权观的提出是对西方所谓普遍性人权观的挑战,也是与全球化浪潮相映成趣的一种现象。亚洲国家人权观的特点是:在承认人权的普遍性的前提下,亚洲国家强调人权保护的特殊性和本国特定条件所决定的优先选择;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和个人对社会的责任问题;社会的任何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确立的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充分享有其他多项人权的条件。(注:信春鹰:《论亚洲国家的人权观》,第三届亚洲法哲学大会论文。)
五、走向融入世界的法理学
2000年的中国法理学由于几个相关的国际会议具有明显的“国际色彩”,它把中国的法理学带到了世界,也把世界其他国家的法理学带给了中国,使中国法学界能够从“中国——世界”的角度来分析和评价自己的法理学和别人的法理学。
首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博士弗里堡大学联邦研究所共同举办,国际法学家协会协办的法治与21世纪国际学术研讨会,一方面使国外的学者了解到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对法治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解,即把社会主义法治理解为依法办事、人民民主和共产党领导的统一;另一方面也使中国学者了解到当代西方学者对法治的一系列特殊问题的关注,如法治与非政府组织的权利,法治与超国家的组织的权利,法治与全球化的关系等。
其次,在南京召开的亚洲法哲学大会上,又使我们有机会与我们的近邻日本和韩国的学者就21世纪亚洲法哲学发展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交流,虽然中、日、韩拥有不同的社会制度,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各自有不同的社会和法律发展问题,但是大家也关心影响东亚法律发展的共同性的问题,如在东亚是否像在普通法系那样或像在欧洲大陆那样存在一种“普通法”?面对全球化的挑战,特别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挑战,东亚法律文化作出了何种回应?其前途如何?
还有,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庆祝50年院庆期间召开的“法律与全球化国际学术研讨会”,更通过全球化的杠杆,把中国与国外的学者联系在一起。从法律和全球化的基本理论,到世贸组织,到两个人权公约,这些更是来自世界各国的学者所共同关心的问题。大家都深切的感觉到,在全球化的时代把各国学者联系起来的纽带不再仅仅是各国所面临问题的共同性,经济全球化已经实际地把各国的经济和法律制度联系起来。在我们分析一国法律制度的变迁时只局限于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的变化是不足以说明问题的,还必须考虑与国内因素相连的国际因素的变化。
由于各国学者所处的环境、世界观以及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在所有问题上几乎都不可能有完全一致的观点。但是我们相信,在一个多样化的世界,这些不同的观点恰恰可以帮助我们去思考,去认真的考虑我们没有想到、而为其他国家学者所关注的问题。这些会议上所提出的问题也有助于我们改进我们的法律思想,使之向着更深入、更全面的方向发展。我们相信,这种变化在今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中会变得越来越明显。中国法理学在立足中国土壤、保持自己特有的精华的前提下正在融入世界,世界各地的法理学,也正以其有益的法律文化和合理的法律思维,促进着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和繁荣。看来这一趋势会越来越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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