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代理人:北京旧城的寺庙与铺保(1917—1956),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旧城论文,代理人论文,寺庙论文,北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K8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0209(2006)06-0035-10
在北京旧城的寺庙研究中,大都假设有一个具备自我功能的寺庙群落,它由政府管理系统和宗教系统两方面管理,并由政府管理系统的变迁引起宗教管理系统的变迁,但这种研究忽略了寺僧本身的能动性,也还不能解释寺庙在世俗社会包围中的具体生存方式。近年我们在调查中注意到一个中介——铺保可以推进这方面的研究。铺保,是在政府和寺庙中间由一个商号做担保,以确保寺庙社会运行的合法性,包括寺庙生存的经济能力。然而,1956年以后,寺庙归公,商号公私合营,大多当事人现已过世,也很难把寺庙和铺保联系起来研究。在解决这个难题时,洪福寺成为一个重要的个案。
洪福寺,又名“红佛寺”、“宏福寺”或“弘福寺”,是位于北京旧城外一区西兴隆街的明建佛庙,已有四百余年的历史,明清北京地方史志和北京民国政府档案对它都有记载①。在它的周围,有著名的西打磨厂胡同、北翔凤胡同、栾庆胡同和贾家花园胡同,都是商号会馆云集之地。在西兴隆街东口,有一座基督教教堂,教堂北面是正阳门,正阳门背后是故宫,从西口出去是北京老火车站,南口是大栅栏,洪福寺就被包围在这样一个传统商业区的市民经济海洋中。它的寺僧和多个铺保现在还可加以调查,它的田野资料可以结合历史文献和民国寺庙档案进行研究,它的寺庙管理与政府和铺保的关系资料是一个比较清晰的系统,有助于研究者观察和分析。另外,洪福寺地处北京内外城和北京与外省经济交流的枢纽地带,寺庙本身还有不少向外延展的活动,也可以进行比较研究。它的各种资料在时间上还有一定的连续性,特别是民国初至1956年期间的资料比较详细,可以作比较系统的研究。由于洪福寺具备这些条件,我们将它确定为一个研究对象。
从文献和调查资料看,洪福寺是借助了民国政府批准的铺保才得以生存的,但它与民国政府的矛盾也因铺保而起。寺僧和铺保都要服从民国政府的管理,但他们又都利用民国政府政策的疏漏,获取了利益而又逃脱了部分行政责任,从而双双成为一种流动代理人。结果,寺僧保住了寺庙,铺保也获得了一些生存空间。从寺庙和铺保的角度看北京旧城寺庙,可以得到一些新的认识,本文重点讨论寺庙与铺保的关系及它们各自的角色与功能②。
一、寺庙与民国政府的关系
自1917年起,洪福寺住持开始把后院空地租给商号,并引荐商号当本庙的铺保,这就使寺庙与铺保发生了关系,直至1956年,延续了近40年。民国政府档案对此多有记载,我们从中能看出,民国政府对寺庙和铺保的管理政策,三方的矛盾焦点与磨合过程。
民国政府要求寺庙找铺保以证明其合法性,这使铺保成为政府管理寺庙的一个行政环节。当然,铺保的存在要早于这个时期。从我们目前搜集到的史料看,在清康熙年间前门商号的碑刻中,已有类似的名称。在民国寺庙档案和其他工商档案中,也有关于铺保的多种说法,如“庙保”、“铺保”、“中保”、“铺伙”、“铺户”和“伙友”等,我们对各种称呼的由来及其指称范围都可以追究一番,但这些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以就不去细说。仅就民国政府的此举讲,在政府对寺庙不投资和宗教系统不投入的情况下,要求铺保介入,给铺保摊派宗教经济负担和行政责任,这对政府是有利的。但此事也要对寺庙有好处,否则寺庙自己就不会积极主动地去找铺保。洪福寺正是这种主动者,在它的档案中,有五种庙照,即自清光绪五年(1879)僧箓寺金批入册庙照至民国三十年(1941)庙照,持续62年,在我们以往看到的庙照中,这是数量较多的,其中还有庙产庙照和地税契照两种形式,也比较少见。值得注意的是一张“民国十八年(1929)地税契照”,因为从档案和调查看,洪福寺是通过给民国政府缴纳土地税的方式,招进了比其他寺庙多出几倍的铺保的,反过来它也让民国政府承认了寺庙出租庙内土地的合法性,从而把寺庙和铺保绑在了一起,这对洪福寺后来在战争中和战后的生存起了关键作用。
民国政府、寺庙和铺保三方关系的建立过程,是寺庙每年要向民国政府提交三份报表,即户口登记表、铺保登记表和庙产登记表。民国政府以检查报表和重新颁发庙照的方式管理和控制寺庙。住持和铺保都是被注册登记的检查对象,民国政府再通过他们,管理其他寺僧和商号从业人员,于是他们便成了民国政府在寺庙里的基层行政代理人。
在这些登记资料中,洪福寺的特殊之处在于,民国政府在考察庙产登记表时,也要从住持和庙内铺保双方取证,并且还很重视庙内铺保的举证材料,这在其他寺庙是没有的。其他寺庙的铺保都是在庙外的,也叫“庙保”。洪福寺则不然,它的庙内铺保也能起证明作用,这就是它长年廉价招租后院空地获得的殊遇。但洪福寺内的铺保依靠庙内空地盈利,也在庙产权上引起了民国政府的注意,而如果住持和铺保都是民国政府的被动代理人,他们就应该老实听话,可实际上寺庙和铺保每次都被政府批评为申报“不符”,就是说他们不够听话,而他们在这一过程中,也不跟民国政府硬顶,而是用心搞好寺庙与铺保的内部关系,然后再共同应付民国政府。这一磨合过程体现为以下几点。
矛盾一:少报房产。民国二年(1913)的“中央佛教公会庙照”上注明该庙有房屋29间,到民国二十年(1931)住持登记时为47间,即每年增加1间,这些都是要交房租的。但住持对后院加盖的房屋就不登记了,也不强迫租赁它们的铺保另交租金,而当民国政府查出多余房间时,住持就说已由师傅租给铺保,“不能登为庙房”。我们能够看到住持态度的强硬,民国政府没有什么反应,这件事恐怕还是按住持的意见办了。从铺保一方看,住持维护他们的利益,并不从铺保身上加税,铺保也会真心贴靠。就这样,住持则宁肯得罪民国政府,也不得罪铺保,以便从中获取房利。
矛盾二:庙外铺保。洪福寺与民国政府的矛盾集中在后院空地的利益分成上。在社会局档案里,我们看到一个长达三个月的调查案卷,里面详细记录了社会局如何盘查寺庙,寺庙又如何运作铺保获得胜利的经过。事情发生在民国二十年(1931)的一天,洪福寺申报铺保,保单如下:
为担保从长计议,登记具结事,今保得外一区兴隆街门牌一号弘福寺,住持毓山呈请登记该庙庙产,计殿宇、住房共四十间,住持僧人四名,其余佛像、家具等物,皆另有详表呈阅。其中并无蒙混不报等事,均归商铺负责具结是实。
具结存查。
中华民国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具结人王肇学③
这个铺保叫“天义栈成记”,印章顶头的地址写了“弘福寺庙”,社会局认为这个铺保在庙内,不合格,就找来毓山问话:
问:所具天义栈成记铺保,即开设本庙内,不能有效,须另具保。
答:即另具保。④
不出四天,这位住持就在贾家花园胡同找了一个新铺保,叫“和兴顺麻刀铺”。这是一家大商号,专门制造建筑用麻刀和炉灶,资本雄厚,地址又在庙外,符合条件,民国政府对洪福寺找到这样的铺保当然无话可说。
矛盾三:庙内铺保。民国政府也指出另一个问题,即住持不在庙内收税而到庙外贷款,是违法的。住持毓山也在三天内就解决了。社会局后来登记说:“十月十七日呈验民国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毓山借到丁宅大洋五百元,日息二分,十个月期满归还。”但这里的关节点是,住持对寺庙应交的房地税,不是向庙内铺保征收,而是向庙外商户借贷后上缴,这样就既不违反民国政府的政策,又能在私底下将铺保交费归己,造成了铺保少纳和寺庙实得,两下双赢。而对民国政府追问的收费金额,毓山只说按师傅的契约沿袭而已,民国政府不满意也没办法,只能答应。不久,社会局批文如下:
据毓山称,前所欠外债,今已还清。所有手本、庙照,均呈局验讫等语。
核对铺保和顺兴麻刀铺,尚属相符。理合呈报。
准登记。⑤
这是两方在对话,一个是民国政府,以政治权力(包括从政治管理需要出发增加税收)为核心;一个是在民国政府威慑下生存的寺庙,以生存权利(包括从生存经济需要出发增加税收)为核心;双方接触的关键处在于寺庙不能与政府有冲突,在这个前提下,即便寺庙的动作稍有离谱,也还有饭吃。
矛盾四:历史铺保。进一步说,寺庙只要在民国政府容许的范围内说话,有时即便强调局部生存利益也无妨,弄得好,还能多获一些私利,在这一点上,洪福寺的表现是对庙内铺保一事始终未放弃,他们一再向政府强调前住持租给商户“王肇学、梁凤亭、张有义”等经商租期未满,不算庙产,所以这些商号也就不算是庙内商号,结果又获得了社会局的批准,老和尚的租期原应到1937年,因为正好赶上抗战,庙内铺保身份的再鉴定一事便也不了了之。于是这些铺保只要不死就活下去,从民初走到了后来。至1941年,洪福寺共有了七家铺保。从后来的情况看,洪福寺内的历史铺保起了两个作用:一是构成洪福寺铺保作坊行业之端倪,洪福寺后来的铺保一直都以煤行和铁匠行为主是有历史基础的;二是成为洪福寺将庙内铺保与庙外铺保联手经营的理由,并得到政府认可。当然这只是洪福寺的情况,其他寺庙与铺保关系是否皆如此,还需要通过资料证明。
矛盾五:分股经营。寺庙和铺保的能动性,还表现在他们明处保庙,暗地里却以入股的方式合伙合营,这是民国政府绝对想不到的。前面提到,洪福寺的庙外铺保“和顺兴麻刀铺”位于贾家花园四号,这从档案上是看不出任何问题的。陈宗藩在《燕都丛考》中也对贾家花园胡同有记载,而且比档案时间更早。我们把档案与史志对照看,两条文献互证,似乎寺庙和铺保是守法联盟。然而,经过实地调查才得知,和顺兴的当家掌柜就住在洪福寺院外,两家仅一墙之隔,商号位于庙外等于在庙内,这是他们的生存智慧。双方还实行买卖分股,洪福寺做道场,该作坊就出租丧仪席棚配合,事后两下分利。而他们在登记铺长时,却不填当家掌柜,只填写了一个不重要的股东,以障人耳目,这就对民国政府又留了一手。
合作:教会小学。毓山在连续得到民国政府的好处后,很快以捐助慈善事业的方式作了回报,并在社会局备案:
每月助资教会立慈济第八民众学校洋十元,余无他事等,语理合声明。
备注:查该庙保相符。⑥
这所学校是前门外一区一所颇有名气的“百年老校”,现在还在,洪福寺对它的捐助到1956年为止。可见,寺庙住持不仅维持自家生存经济权利,也维持与民国政府的关系,如此便能继续当民国政府管理寺庙的基层行政代理。
二、从寺庙的角度看寺庙和铺保
从洪福寺本身看,它与铺保合作的契机有三个:一是住持是山东人,是外省人在北京的寺庙中当住持,因此需要找北京的商号当铺保;二是洪福寺是个子孙庙,比十方丛林庙有较大的自由度,因此可以在家族系统中运作养庙;三是前门地区流动人口和流动作坊多,对寺庙住房和寺庙保护有较大的需求,这也使寺庙容易获得经济来源和信徒来源。
但洪福寺的生存是经过了一番艰苦经营的。时间大体是从晚清到民国初期的几十年。在晚清时,山东籍住持漪真代替了原河北籍住持魁一,挽救了行将衰亡的洪福寺,但把“红佛寺”改名为“宏福寺”和“弘福寺”,并获光绪五年庙照,庙照内容如下:
具禀东南城关内前门外兴隆街弘福寺住持漪真,为恳恩更名入册事,窃此寺原系魁一在内住持焚修,今因一人不暇照料二处,情愿将此寺供养漪真,在内住持,永远焚修香火,诚恐稽查未便,理合禀明伏乞。
城主老爷恩准金批入册施行。
今有旧手本存案准期更名入册可也。
光绪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公会验讫。⑦
这位住持创下了山东人和北京(河北)人合作的先例,在后来的民国档案中,都能发现洪福寺总是有两名主事僧人,一是山东人,一是北京(河北)人。民国二年(1913),继任住持素志,通过中央佛教公会的认定,将僧舍和寺庙空地确定为“私产”,至民国六年(1917),他又以私产的名义,将之租给北京商号,还将庙内王肇学开设的“天义栈成记”煤铺定为铺保,这使洪福寺很早就有了与铺保结成经济联盟的先例。素志的庙照如下:
中央佛教公会为发给执照事,本会章程内第六章整顿本会庙产及僧侣规约,经内务部批准内列第五款,本会各寺庙财产由舫派员调查,细分公私产界限,列表填注……弘福寺住持素志庙内殿堂、房屋共二十九间,庙外财产地段△段△顷△亩△分,确系私产。
大总统内务保护庙产之主意须至执照者
右发给宏福寺素志收执
中华民国二年八月二十三日⑧
查该庙据住持毓山称,前于民国六年间,其师素志老和尚将庙后院空地一段,租押于王肇学、梁凤亭、张有义等营商。铺长王肇学宛平人外一区兴隆街一号⑨
两年后,1919年,素志再一转手,又把洪福寺交给徒弟毓山,这就使洪福寺与铺保的结盟更加上一重保险。以后,每当民国政府检查洪福寺内的铺保时,毓山就以师傅相推诿,结果民国政府连续12年没有收洪福寺的税,这也给铺保以可乘之机,他们纷纷投奔洪福寺。民国十八年(1929),在世界经济危机袭来时,民国政府开始向洪福寺征税,在这个转折时刻,毓山才给寺庙办了一张前面提到的地税契照,从此洪福寺又靠着这张地照,当上了合法经营的寺庙。
洪福寺也不仅靠庙内租地生存,它还吸收前门的流动人口和流动作坊资源经营房租,提高生存几率。住持在1929—1933年连续五年内,登记流动僧人22人,我们能看出,他所填报的寄居僧不仅人数多,而且变化快,其中除一人重复外,其余都是每年一换,而在频繁更换的寄僧中,居然还有一位是内城隆长寺的老住持。我们能看出,寺庙对流动僧人是供养的,这就保持了寺庙的宗教功能。但从档案看,洪福寺的住持也有另外一个目的,即以寄僧多的名义,增加盖房,再吸引其他商号租房。但住持并不急于求成,而是走了两步棋。第一步,先争取寺庙的完全管理权。在1929年公安局和社会局的档案中,住持毓山都在“享有权利之种类”一栏内,填写了“本庙住持有完全管理权”的字样。他先探出一头,看民国政府有无反应后再说。这在其他寺庙填表中是不多见的,但对洪福寺是重要的。第二步,才是以供养寺僧的名义,在后院空地加盖房屋,用来吸引商号。1929年,在前事获准登记后,毓山再向社会局打报告:“拟在大殿后原有空地处盖灰平房三间,请示批准”⑩。而社会局既然批准他出租后院空地,照此逻辑,也要承认他在空地上盖房是合理的,所以他又被批准,而招来的铺保又等于帮住持养了寄僧,也养了寺庙,这是他的又一招胜算。
洪福寺还对寺庙内部管理系统进行了家族式的改造。日军入侵东北后,毓山便着手更换住持,他将年仅13岁的族孙以家族俗名登入寺庙户口,又以“能宽”的法名,将这个孩子写入给社会局的呈文:“具呈人毓山、能宽”(11)。此后,毓山又将引入寺庙辅助能宽,还给能宽配了一个北京小和尚当助手,由此,他完成了对寺庙管理系统的家族式改造。
在洪福寺内部管理系统中,有四位是杨姓家族出身,这就不像十方丛林寺庙那样由同门宗教公推产生。在杨氏管理系统中,除两个杨姓住持之外,其他账房和帮工各有股份,所以铺保收入对这个庙始终是重要的,它有养庙和养俗姓家庭的双重责任。另外,寺庙房产对他们来说也很重要,这个山东住持的家庭四代人都住过洪福寺,这些北京房子不仅是他们的一座经济靠山,也是一处住房靠山。在这个临近北京老火车站的地区,一个来自山东的贫苦家庭,能找到这样一处属于自己的稳定住所,也是不容易的。而杨姓如果不把寺庙的行政代理权和内部财权家族化,也走不到这一步。四年后,抗战在北京打响,能宽正式成为住持。此后,洪福寺被他带过了战争岁月,直到解放。
总之,从寺庙的角度看,住持的能动性是相当重要的,铺保的存在也是重要的。洪福寺的住持就这样根据民国政府的铺保政策,反复利用后院的历史契约,发展出吸收流动资源的新办法,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利益。
三、从铺保的角度看寺庙和铺保
从20世纪40年代起,洪福寺的注册铺保有12个,比30年代多五个。由于民国政府政策有一定的连续性,两个时期的寺庙和铺保登记政策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可以通过铺保档案的记录,从铺保的角度再观察寺庙,这样我们会对两者的关系有进一步的认识。
从工商档案看,铺保进庙是从两方面占便宜的:一是薄利,二是薄税。但铺保的进出,是以适应寺庙原有的铺保行业和机器设备条件为限的。洪福寺原有煤行和铁匠行,后来一直延续下来。以后又少量增加了帽行、鞋行、五金行、馒头行、干果行和玉器行的商户,住持只需有人经营这些作坊和交租就行了,至于铺保商户的流动,反而为寺庙继续使用旧厂房机器提供了方便,像这样低成本的投入,其实对寺庙自然是合算的。前门地区不乏流动人口和流动资本,流动性越大,反而对寺庙越有利。不过,研究寺庙铺保的一个困难,在于不易找到铺保的经营资料,尤其是账本,这不是靠田野调查和口述资料可以解决的,但工商档案给我们提供了很大的方便。从这些档案看,从40年代起,在洪福寺的12个铺保中,除“保记煤铺”和“修理炉灶作坊”是30年代老铺保的遗留外,其余煤铁行业不变,只是铺保铺主有变化,并增加了其他行业的铺保(见表1)。
表1 1940—1956年洪福寺注册铺保一览表(12)
在这些铺保档案中,铺长“简历”一栏给了我们很多信息,它记录了铺长的学徒时间、其师傅作坊的字号和地点,以及徒弟出徒后,在入庙初办分号时,要由寺庙住持和师傅作坊分别担保等资料。在能宽时期,住持和师傅作坊共同担保徒弟作坊的有1、2、6、7、8、9、10、11号,共8个,占66%;另外3个是师傅把作坊转让给徒弟经营的,分别是2、3、11号,占26%,但这也要有住持的签章。这就说明,寺庙引进铺保,不仅要了解铺保本身,还需要了解铺保的铺保,特别是要了解铺保的师傅作坊。从实际调查看,师傅作坊是个枢纽站,可由师傅作坊向徒弟作坊和其他作坊推荐适合进驻的寺庙。在铺保之间,也彼此相传既安全可靠、又能赚钱的“福地”消息,洪福寺正是这样一个被看中的目标。洪福寺的铺保最后也不止12个,加上住持要签字的铺保的铺保,他的铺保圈共有53个铺保。
总之,从铺保的角度看,铺保把寺庙与外面社会的联系和经营权扩大了。这个扩大面还不止在民国政府注册的铺保,还有铺保的铺保,包括师傅作坊和其他大量作坊,它们只是在注册铺保的后面挂个名,实际由民国政府交给寺庙住持去签章和管理,这就等于把经营的自主权交给了住持。结果,洪福寺变成了一个菩萨超市,铺保也把寺庙沉浸在市民经济中。
洪福寺几代住持都善于在庙外寻找流动资本运作,提高了流动资本的地位和作用。到能宽时期,在洪福寺外,还有三个商号与之过从甚密,即胡同内的大香园浴池、福茂粮店和董记修理炉灶作坊。大香园是洪福寺吉隆顺铁匠铺的长年客户,承包该浴池的锅炉维修和取暖设备业务,住持就利用这层关系,到大香园化缘。我们也能从工商局档案中看到大香园给洪福寺捐资修庙的记录。福茂粮店位于洪福寺胡同的东口,是一家山东人开的粮店,兼营油盐酱醋。抗战时期,山东老板回乡避难,交北京人代理,能宽就从店中运盐,从北京到张家口出售,再从张家口买米面运回北京,投入粮店生利养庙,这使洪福寺熬过了战争的艰难岁月。洪福寺在董记修理炉灶作坊里也有股份,住持的北京助手和弟弟都入坊做工或做学徒获利。1950年后,住持本人也进入庙内的另一家五金行铺保“金亭工业社”做学徒。公私合营后,他随该铺保并入北京无线电厂当工人,直至退休。总之,寺僧及其亲属以挣工资的形式积股自养。
应该说,在民国初期和中期,包括抗日战争年代,洪福寺的住持和僧人亲属都受到了铺保的经济接纳和照顾,也保存了寺庙。同时,在近现代北京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时期,他们还当了铺保的学徒,并因此改变了自己的人生。
四、寺庙、铺保与市民共有的生活传统
以前,我们已在外一区350个院落做过调查,洪福寺只是其中之一。再经过对洪福寺个案的重点调查研究,重新看前门外一区的整体调查资料,能发现其中的市民共有生活传统。
行业碑刻是一个切入点。现搜集到前门行业作坊碑刻18通,最早的为1676年,最晚的为1933年,相隔257年,与洪福寺资料相比较,对我们深入认识洪福寺很有帮助。
表2 前门行业碑目录及所记寺庙神灵与洪福寺寺庙行业对照表
由上表可知,洪福寺的铺保类型在前门地区具有一定的行业普遍性。帽行尤为突出。前门地区的帽店众多,经销量大,远过于内城。洪福寺内也有帽子户,称“山水王”,专门给上等帽子绘画美化,与此相关的行业是颜料行、绸缎行和靴鞋行。再者是煤行,到1956年公私合营前,前门煤厂一直是北京内城的供煤中心,也是北京底层流动劳力的就业集散地,相关商号有铁匠铺、炉灶铺和麻刀铺等,这些在洪福寺都占全了。再次馒头行,馒头加上豆汁,为北方人喜爱的两种食品,前门流动人口多,对馒头和豆汁的需求量大,它们的行业户也住进了洪福寺。四是玉器行,为前门地区的老行当,商人多来自河北和山西,洪福寺内玉器户原有一家山西人,即后来搬进天利局景泰蓝掐丝点蓝的艺人,这也是与民国时期景泰蓝艺人流入前门一带的情况是一致的。最后是五金行,在工商局的分类中,含铁铜原料加工业和民国后兴起的无线电料各业。前门名流云集、外国人多,公馆行辕多,这种住房都需要用电,洪福寺内五金电料行的出现,反映了这一带的需求。
由上表中列二至列四“碑刻名称”、“寺庙神灵”和“立碑地点”看,其内容特点有三:
第一,行业信仰碑。主要记录了行业信仰习俗、行业与寺庙、行业与神灵的关系。主要信仰以道教为主,如邱祖和真武神。也有民间神,如药王、梅葛仙翁、关公、财神。
第二,行业网络碑。主要记录了前门地区的行业网络联合过程,再结合档案和地方志文献看主要原因有三点:一是清末义和团运动对商户的打击和后来社会动荡造成的经济不稳定;二是欧洲商品输入,对民族工商业造成威胁;三是北京与外地来京行业竞争激烈。这些都造成了北京作坊行情的下跌,商户便通过控制批发和零售价格的手段,维护行业利益。这也给了我们一个背景知识,即那些纷纷散落在胡同寺庙里的帽子、饮食、五金、景泰蓝等商户,是当时北京中小行业经济的一种求生形式。
第三,行业权益碑。这些碑刻拓片不是放在图书馆里,而是应行业会馆的要求放在档案馆里备查。石碑则放在前门地区的北芦草园胡同、鲜鱼口、鸾庆胡同、西河沿、珠市口大街和崇外大街等,都距洪福寺不远。它们是行业网络存在的象征,是行业权益的一部分。与宗教寺庙碑刻相比,它们虽然也与寺庙有关,也有时放在寺庙里;但它们更多的是被放在会馆或行业公会里;它们既属于寺庙,也属于行会。
将洪福寺与我们调查过的北京内城的隆长寺和双关帝庙作比较,可观察它们之间的异同点。在这三个寺庙中,洪福寺是外城的明建子孙庙,隆长寺是内城的明敕建十方丛林上层寺庙,双关帝庙是内城的元敕建庙,后沦为子孙庙,它们大体能反映北京旧城寺庙的某些类型。前面约略讲过,从档案看,隆长寺的一位老住持还在洪福寺住过,他在前门还管理其他寺庙,可见洪福寺与内外寺庙是有联系的。隆长寺的庙保新顺长裁缝铺的铺长原在前门草场胡同顺成衣铺做学徒,这也说明内外城的铺保圈有的也有一定的联系。
从比较看,三个寺庙与铺保关系的差异点有三。一是洪福寺的铺保多,且流动性强,内城两庙的铺保少,且比较稳定。截至1955年,隆长寺内一织布铺保开了15年,双关帝庙一照相馆铺保开了24年,而洪福寺的铺保大都是四五年或五六年一换,唯和顺兴麻刀铺经沿革保留了26年,但换了六次名称和经营内容。二是洪福寺铺保的从业人数多,多者逾40人,内城铺保从业人数少,一般为一至二人。洪福寺铺保还吸纳铺保的亲属捧房和帮工,整个寺庙像个工厂;内城的铺保却是住持的亲戚或亲戚的同行,以寺庙形象为主。三是洪福寺铺保多为农民出身,内城铺保有八旗贵族破落子弟。
这三个寺庙与铺保关系的相同点有三。一是铺保学艺都以童工和少年工为主,大都从13岁至15岁开始,对师傅的依赖性很强,这种铺保圈是容易形成家族式管理的。二是学艺期限以工种区分,如制针行二年,麻刀建筑行三年,剪刀行七年,照相行七年,电料行七年,景泰蓝作坊十年以上等。学艺期决定了师徒铺保的生成周期。在这个周期后,徒弟出道单干,师傅当铺保,还增加了一层师徒恩养关系,铺保同行圈的关系更加紧密,如董记修理炉灶作坊,最后从业人数过百,南北城呼应,很有凝聚力,这与老铺长注意发展恩养关系有关,这是一种很稳定的家族式管理。三是大多青年农民出徒后,除了靠手艺,还有蹬三轮等第二职业,有的还要回乡种地,在洪福寺有第二职业的铺保伙友占80%,从中能看到铺保经济与城市其他中下层经济和农村经济的联系。
从工商档案和调查看,洪福寺铺保圈子的维持,不仅靠师傅关系和工种关系,还要靠降低成本信息网的传递,主要有四种:一是走水账,即由作坊自带料到主家做工,主家按毛利付费,作坊挣毛利与本利的差价,增加个人所得;二是以小本资金虚报大资本额开业,开业后,如亏损倒闭,损失不大;如赢利,小本滚大利,风险也不大;三是伙友和铺保之间生意往来获取薄利以自养;四是家庭人口加入从业人数,减少成本、增加工资。
四、余论
在北京旧城的特殊社会历史条件下,寺庙和铺保是以表面守法和私下不守法相结合的形式运作的。住持要靠寺庙信仰生存,也要懂经营寺庙的方法,还要懂点行业技术,如此才能在北京社会的各种变迁下存活。总体说,它们有以下特征。
第一,洪福寺与铺保共同经济利益的发生点,是把庙产切成公产和私产两块,再将宗教系统、市民经济和民国政府系统结合起来运作,即切割房产权、寄养权和铺养权,获得生存之利。房产权,即前述民国政府登记表上的房屋庙产,指殿堂与僧舍。看洪福寺的档案,能发现洪福寺只登记前殿,从不登记后殿,把后殿从宗教大殿中切出去,当作摇钱树,而从档案看,民国政府没有一处是对后殿挑理的。寄养权,即前述民国政府的户口登记表,里面有流动人口一项,这也是民国政府的管理对象,洪福寺却把这一权利切成三份,一份是慈养,指对一部分老僧、贫僧和游僧施行免费接济;二是捐资,吸引香客正常捐资,但住持也向庙内铺保客户化缘,促其为修庙捐钱,这就是寺庙的主动出击了;三是铺税,即住持以铺保交纳的房地税为经济来源,这是民国政府批准的,但他又让铺保去招进亲属同住和分担房租,避免空房和房租落空,以保证回收房费和地产税,这些做法,既没有违反民国政府的规定,又把一部分流动人口房租纳为自己的资源,就是个自我升值的办法。最后,铺保权,指民国政府给了寺庙联合铺保的权利,但洪福寺却把此种权利发展成与铺保入股经营,包括以佛事分红作合股道场,以学徒身份进铺保挣暗股,以及寺僧直接加入铺保股份作明股等。寺庙正是在这三层生存经济中灵活运作,扩大了自己的生存机会。
第二,寺庙与铺保联盟的性质,是以住持为核心的家族管理,以做道场为标志的信仰管理,以掌握某种行业技能为收入的生活管理。他们不能不接受民国政府的领导,但他们的底层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又都不允许他们做长期稳定的顺民,而只能当流动代理人。在前门商户云集的特殊经济环境中,这种流动代理的方式也成全了他们,让他们能把寺庙的权威变成小本经济实体。加上住持和铺保的顽强奋斗,能对流动人口和流动资源进行吸纳,打下了生存基础,也能把寺庙保全下来。这种联保的结构还说明,寺庙的信仰群体与商业群体具有双向靠拢性,即寺庙需要铺保经济的供养和支撑,铺保经济也需要寺庙的保佑,因此寺庙与铺保的结合既是住房经济现象,也是宗教文化和技术文化现象。
第三,洪福寺与内城上层寺庙相比,显得很俗,但也活得有滋有味。它视宗教经典为生存义理而非苦修教义,它把寺院当作寄身之地而非普度众生的他乡彼岸,这也使它在清末民初以后动荡的北京城中得到了一席安身之地。1956年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洪福寺的这套运作系统也就随之结束了。从此住持彻底进了铺保,直至跟着铺长和伙友一起改造和退休,但他们对市民身份的认同也很坦然,用不着像内城的上层寺僧一样经历极为痛苦的心路历程。
注释:
①本文使用的有关洪福寺的北京地方史志主要有:(清)周家楣、缪荃孙等编纂《光绪顺天府志》,清光绪十五年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7年出版。(清)朱一新著《京师坊巷志稿》,清光绪十一年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2年出版。(民国)陈宗藩《燕都丛考》,民国刻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1年重印本。(民国)吴廷燮等编纂《北京市志稿》,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出版。本文使用的民国档案主要有:北平特别市公安局档案,1927—1928;北平市社会局档案,1930—1941;北京市工商局档案,1899—1956;北平市警察局档案,1920—1956。
②北京师范大学民俗学专业部分博、硕士研究生跟我参加了这项调查:蔡锦碧和韩冰随我一起入庙入户调查,韩冰多次跟我抄写洪福寺档案和整理寺僧知情者数码录音资料,周锦章做了前门东区调查全部资料的前期整理工作,赖彦斌根据(湾)乾隆地图做了GPS测查,鞠熙、邵凤、韩冰和张恒艳抄写了行业碑刻,特此说明并致谢。
③北京市档案馆《北京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81,第7—8页。
④北京市档案馆《北京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81,第25页。
⑤北京市档案馆《北京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81,第27—28页。
⑥北京市档案馆《北京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81,第23页。
⑦北京市档案馆《北平特别市公安局档案》,档号J181—15—111,《庙产执照》,第58,61页。
⑧北京市档案馆《北平特别市公安局档案》,档号J181—15—111,《庙产执照》,第58页。
⑨北京市档案馆《北京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81,第22页。
⑩北京市档案馆《北京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81,第43页。
(11)北京市档案馆《北京市社会局档案》,档号J2—8—181,第43页。
(12)以下铺保资料引自北京档案馆《北京市人民政府工厂局私营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全宗号22,目录号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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