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三个枢纽的思考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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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的主要内容之一。政治作为经济的集中表现,包含着极其广泛而相互制约的社会关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仅在政治关系的某一方面进行调整。正如任何系统都有其关键环节一样,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有三个“枢纽”,这就是发展党内民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基层民主。

第一个枢纽:切实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为转变党对民主政治的领导方式创造必要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首先把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来认识。“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80页。)“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注:《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0页。)现代民主制度的国家,又总是与政党政治相联系,政党是现代民主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同样离不开政党。但是,与资产阶级民主以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为特征的政党政治不同,社会主义民主只能是共产党一党执政。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共产党是唯一真正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政党。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也是一种阶级民主,是工人阶级实行政治统治的形式。工人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它只能也只需要组织起一个代表自己利益的政党共产党作为自己的政治领导者。以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民主,理所当然地只能实行共产党一党执政的政党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除了执政的共产党以外,还有参政的各民主党派,这与西方多党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是完全不同的。第二,只有共产党才能领导工人阶级通过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达到消灭阶级。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使命在于适应生产方式发展的需要,逐步消灭阶级对立和阶级差别。社会主义民主的阶级性并不意味着工人阶级的统治将永存,恰恰相反,工人阶级要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享有民主权利的社会成员的范围,并逐步使日益扩大范围的社会成员学会运用民主权力,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阶级的政治统治自身逐步消亡。这种历史过程的辩证性质,是其他阶级都不可能掌握的,只有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才能科学地把握并自觉运用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现实发展过程。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无论是在革命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党都把争得人民民主、发展人民民主并最终消灭阶级作为自己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并且取得了发展民主的巨大历史进步。继续发展人民民主,在中国,除了我们党,没有任何政党能承担起这个历史职责。

党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提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理论、纲领、方针、政策,并领导人民将上述思想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人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行使民主权力,党自身也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方式也必须加以改善。这一方面需要适时适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更重要的是要在新形势下通过加强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从而带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这是推动整个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的第一个枢纽。党内民主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先导,党内领导方式的转变是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转变的前提。

党内民主在性质上与社会主义民主是有区别的,它不是一种国家形式,其涵意是指党员平等享有党章所规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参与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由于并非国家形式,因而它也就不意味着党员与党外群众之间存在统治与被统治的对立关系。另一方面,党内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又有着本质的联系,它们都是工人阶级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的方式。从历史过程看,共产党内的民主要早于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社会主义民主一般都是把党内民主的基本原则运用于国家形式而建立起来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就是由战争年代依据党内民主原则和方法建设起来的根据地人民政权逐步发展成为国家形态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党内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

党内民主之所以能够而且今后仍然应该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先导,根本原因在于党内民主是工人阶级最优秀的先进分子自觉的民主行为和彻底的平等关系。一方面,共产党员要自觉地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积极带领工人阶级群众和劳动人民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因而必然要自觉地履行应尽的义务,行使应有的民主权力,努力维护在民主基础上集中起来的全党统一意志。另一方面,在以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共产党内,党员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是分工不同的“同志”,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以高度自觉为基础,以党的组织制度为保证的党内民主,是工人阶级内部受旧社会残余因素和剥削阶级思想影响最少的政治关系,因而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中最先进、最科学、最高尚的政治关系。

要使党内民主发展有效地带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关键是要坚持和加强党内的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处理党内事务。民主集中制是体现党内民主本质的具体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又反过来从根本上保证了党内民主的实现,它是党的建设的根本大“法”。坚持和加强这个根本制度,依“法”治党,党内民主才能得到发展,党也才能依法治国,更好地以民主的方式领导国家的政治生活。按照十五大的要求,这应当包括相互联系的三方面任务:

第一,要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使执政党的党员积极参与对党的管理,是保障党以民主方式执政的根本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的党员干部自觉地按照民主政治的要求履行各项职责,既有利于党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了解民意,也有利于党通过党员把党的主张转变为人民的意志,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另一方面,党员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民主权力的合理运用,又是带动普通群众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表率。

第二,要维护中央权威。任何民主的目的都在于形成统一意志,否则就会走向民主的反面,导致无政府状态。工人阶级及其政党正是在掌握这种辩证关系的基础上,以民主集中制为党的组织原则并推广到国家政权中去。党集中工人阶级的意志,首先是通过集中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意志来实现的。党中央的权威得不到维护,社会主义民主的国家权威也就会被损害,政令就不可能畅通。全党坚决服从依靠民主集中制形成的中央权威,党就可以更好地通过宪法和法律形成代表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统一意志的国家权威。

第三,要坚持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内加强民主、维护集中的基本形式是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领导机关是党的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开好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切实执行代表大会产生的各级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党才能通过全社会各行各业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准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有效发挥党对包括民主政治在内的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个枢纽: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根本上保证公民的民主政治权利 社会主义民主在国体与政体这两方面,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特点决定了政体必须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之,人民代表大会能否有效地对国家进行管理,对于能否顺利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统治关系极大。因此,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享有民主权利的公民真正自由、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就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第二个枢纽。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政治体制自身的发展规律来看,抓住这个枢纽要解决三方面的任务:

第一,以提高选举质量为重点进一步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

公民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公民的民主权利内容广泛,但就作为国家政治的基本关系而言,主要体现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其中,对于绝大多数公民来说,又主要体现在选举权上。公民对国家政治的参与,首先是通过选举人民代表来实现的。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素质高的、能力强的人民代表,公民才能有效地对国家事务进行监督和批评,做到对不合格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罢免。一句话,才被真正实现全部民主权利。不仅如此,选好人民代表,也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建设的根本性措施。从总体上看,经过40多年的努力,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完善选举制度,搞好换届选举方面取得了进展,选举的民主程度大大提高。但是,在地方选举中,仍然存在着选举质量不够理想之处。要改变这种情况,一方面需要创造引导人民群众积极参加选举的各种条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努力完善人民代表对本选区选民负责的制度,真正体现民主政治是责任政治的特点。通过责任的制约,激励人民代表实现其对选民应承担的义务,促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更好地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才能从利益机制上引起公民对选举的重视,从根本上提高选举的质量。

第二,强化监督机制。

在民主政治中,公民的各项民主权利是一个整体,选举权与罢免权相对应,而监督权则是联系上述两权的中间环节。监督无力,也就无所谓责任政治,对社会主义民主尤其是如此。1945年,毛泽东在回答民主人士关于共产党如何能打破“其兴也悖焉”、“其亡也忽焉”的周期率时指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一观点,高度强调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的重要性。如果不通过强化监督来实现人民代表对人民负责,“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就会如同虚设,人民当家做主也就成了空话。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对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方面有了较大的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和机制。然而,从总体上看,监督工作依然是薄弱环节,特别是对国家机关负责干部进行监督的效力还有待于提高。

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从民主程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要求看,需要着重抓好两项工作:一是质询活动。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对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质询,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然而,各级人代会期间较少出现质询,导致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认识上的片面性。不少人认为受质询就如受批评,被否定。事实上,人民代表提出质询与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是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由于这是在人代会会议中直接行使监督权,因而力度更大,更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的负责干部依法办事、勤政廉政。因此,逐步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有意识地安排质询活动,不仅有利于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也有利于从实践中提高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民主政治素质。二是述职评议活动。人民代表大会休会期间,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主要是由常委会来执行的。近几年,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采取了对国家机关负责干部进行述职评议的做法,比较有效地实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其他机关的监督权。积极推广这种做法并使之法律化,可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监督机制的关键之举。

第三,严格依法治国。

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形态,对社会一切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民主政治本来就包含着强制作用,要以国家的名义制定各种行为规范,并以强制力为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与法制是一对孪生兄弟,民主就要实行法治。依法治国是内在于民主而不是外在于民主的基本要求。在任何现代国家,民主政治制度本身都必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缺少了法制保障,民主也就不成其为民主了。社会主义国家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就更要以法制来约束公民和各种社会组织,包括国家机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党的十五大提出,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实行依法治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几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基本法律都已制定,明确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工作的原则、内容和程序。要进一步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运行,还有两件大事需要抓好:一是继续完善民主程序的具体法律制度。要真正做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开化,就应有相应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国家的重大决策都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究竟政府的哪些决策要经人大同意,哪些需要在什么样的范围内征求群众的意见,都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抓紧这方面的立法工作,使之有法可依,对于防止少数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盲目决策可以起到基础性作用。二是严惩国家政治生活中的违法行为。宪法和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法律,是处理公民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一切社会组织相互关系的准则。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法律的最高权威的严肃性是不容侵犯的。有法不依或故意违法,决不能姑息。谁不尊重公民的民主权利,谁无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谁逃避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都是破坏社会主义民主,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法既然是民主意志的体现,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真正维护民主制度。

第三个枢纽:扩大基层民主,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打好坚实的基础

民主是一个过程,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历史事物。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反映在政治领域,既表现为公民平等的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也是以商品交换的平等关系为基础而逐步发展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民主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问题的分析表明,正是由于社会主义社会在经济上还遗留着商品交换原则这个旧社会的痕迹,因而在政治上还要保留民主这一国家形态。基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现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保留着商品交换的原则,而且还要发展商品经济,需要运用市场这一手段来推动生产力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因此,在政治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成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任务更加艰巨,其中最重要的是培养现代民主政治的主体高素质的公民。人是实践的产物,公民政治素质的提高归根结底只能通过政治实践。这就需要广大人民群众从依法管理身边最贴近切身利益的民主实践做起,提高民主政治素质和能力,逐步成为能够自觉行使民主权利的公民。因此,扩大基层民主就成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第三个枢纽。

基层民主是一种直接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方面。首先,它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基础部分,各级人民政权是一座由基层开始构筑的大厦。在普选制中,间接选举都来自县以下的直接选举。其次,它是人民群众依法管理自己事情的最直接途径。只有先管好直接与切身利益相关的事,人们才有可能也才有条件参与对整个社会的管理。最后,它是人民群众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最直接手段。扩大基层民主,有利于从基层起采取各种面对面的措施,促使人民代表和负责干部意识到自己肩负的政治责任。

从国家形态的意义上看,扩大基层民主的根本任务是要更好地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觉地参与基层国家机器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这就一要搞好民主选举,二要搞好民主监督。与间接选举有所不同,近年来,在基层政权选举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中,人民群众的参与度要高得多。原因很清楚,选什么样的人代表人民掌权与选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积极加以引导,逐步把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注意力扩展到更大更高级的范围,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本质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也要注意解决个别地方基层选举中出现的以不正当手段拉选票的问题,加强对基层选举的集中指导。就民主监督而言,近年来许多地方实行的政务、财务公开制度,对于纠正不正之风,增强干部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心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要进一步使民主监督制度化、法律化,还需要在全社会强化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的认识,从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主权利之一的高度,因而也是从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生活的题中应有之义的高度来看待民主监督问题。

扩大基层民主的一项特殊任务是在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生产者的公有制企业(生产商品的事业单位也如此)处于双重平等关系中:一方面是与其他企业的商品交换关系,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劳动者共同对生产资料享有所有权与支配权和按劳分配的平等关系,这后一方面的平等关系决定了企业的管理必须包含民主成份。当然,这里所说的民主是一种引伸意义上的非国家形态的民主,但就企业内部一切成员都享有参与企业管理的平等权利来看,与政治民主所包含的平等原则是相同的。职工对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权利,基于所有制关系而非管理体制,不会因公有制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改变。何况,管理的科学化从来是以民主化为基础的。从现代企业制度所包含的科学管理要求看,民主管理不仅必要而且需要不断加强。即使是实行了股份制改造,只要公有经济成份在企业总资产中居于控制地位,职工就是作为全体劳动者的一份子实际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因而也就享有了民主管理的权利。公有制企业的民主管理不仅是防止盲目决策和制约腐败的保障;从深层次上看,还以一种萌芽状态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作为逐渐消亡的最后一种国家形态的特点使劳动者对以生产为中心的环境的自主管理,这是一种不具有阶级统治性质的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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