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居民收入差距的税收因素分析及对策_收入差距论文

扩大居民收入差距的税收因素分析及对策_收入差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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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得到较大提高,人民生活普遍改善。但是,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收入分配领域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居民收入水平分配差距呈日渐扩大趋势,已超出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标准,居民收入分配问题特别是部分居民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已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过程中最不稳定的因素。调节收入分配是新形势下财税政策的重大功能之一,运用税收政策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应以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为指导,根据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配合新一轮税制改革,强化税收调控功能的政策调整,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和税收征管的杠杆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进一步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水平,以缓解和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一、我国居民收入差距的现状

全国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个人收入的差距也在进一步扩大,并且呈继续扩大趋势。据国家统计局收入分配课题组的调查研究显示:1998年我国的基尼系数0.386,接近0.4的国际警戒线,同时也超过了高收入国家90年代0.338的平均水平;到了2000年我国的基尼系数则达到了0.417,超过国际公认的安全线。平均来说,全国的基尼系数以每年1个百分点的速度在不断上升,其上升速度创下了世界记录。至2003年年底,我国人均居民收入9030元,按现行汇价计算为1000美元,但同20世纪90年代一些国家人均GDP1000美元左右时的基尼系数相比,我国的基尼系数明显偏高。

20世纪90年代一些国家人均GDP1000美元左右时的基尼系数

国家

东欧

南亚

东亚和 中东和

拉美和加

 

 太平洋 北非

 勒比海

基尼系数 0.289 0.3810.381

0.380 0.493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还具体表现在地区收入差距和个人收入差距拉大,灰色收入以及不合法收入问题突出。

(一)地区收入差距明显

地区收入差距可分为城镇间和城乡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城镇间收入差距的拉大主要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采取了许多刺激经济发展的地区倾斜政策,致使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迅猛,而中、西部地区则相对发展缓慢,经济增长的差异扩大了收入差异。2000年,在全国抽样的36个大中城市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的是深圳,人均为21577元,最低是西宁,人均为5268元,前者是后者的4倍多。从东、中、西部三大地区来看,东部地区城市居民收入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

城乡收入差距过大。80年代后期,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向城市转移,城镇经济快速发展,在分配上也实行了灵活多样的工资、奖金制度。而在同一时期,农村制度变迁的作用逐渐减弱,农业的增长速度相对放慢。工农业增长速度的差异,导致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3元,两者相差1.56倍;而2002年城镇居民为7703元,农村居民为2472元,两者相差2.11倍。

(二)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普遍

城镇居民内部收入差距主要表现为不同行业和阶层的收入差距过大。目前,城镇居民已逐步分化瓦解为高收入和贫困两个阶层,由于个人所拥有的体力、智力、天赋和资本在量上会有很大差别以及一些社会政策、体制的影响,会导致城镇内部不同的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拉大。以温州市为例,在一般私营企业中,企业主年收入为一般职工的21倍,在具有百万资产以上的私营企业中,企业主年收入为一般职工的79倍,而湖北省对50家停产、半停产企业1258名职工的调查显示,其平均月工资只有66元,仅相当于上述私营业主月生活费1827.56元的3.6%。

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拉大。根据统计,1979年最高收入的行业为电力、煤气、水生产供应等自然垄断行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50元。而低收入的行业为社会服务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92元,其间的绝对差额为458元,相对比值为2.17:1。1998年,高收入行业为金融保险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0633元,低收入行业农林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528元,其差额为6105元,比值为2.35:1。

二、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拉大的税收因素分析

(一)现行税制模式的局限性,使得税收调控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税制是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为两翼的流转税体系;颁布并实施了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为流转税具有累退性,不仅起不到缓和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相反还会使收入差距加剧。一方面,增值税没有普遍征收及其生产型特点,导致其调节功能乏力,缺乏公平性;另外,现行消费税税目少,征收范围偏窄,把现在看起来很一般的普通消费品纳入了征收范围,而一些带有明显奢侈性消费特点的商品和劳务,如高尔夫球、桑拿等却排除在外,对高档消费品和奢侈品调节力度不够,没有很好地发挥消费税对商品调节和收入分配的能动作用;在整个税收收入中,对收入水平进行调节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存量征收的财产税以及对消费水平进行调节的消费税占整个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还相当低。根据统计,2000年增值税占整个税收收入总额的70.4%,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收入总额的19.2%,其中个人所得税占整个税收收入总额的5.21%。2001年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6%,2002年为6.91%,远远低于发达国家30%左右的水平,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家为8%至10%)。

(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主导作用不够

个人所得税制在设计和征管上,还存在某些功能缺陷,多少带有某种平均主义色彩,弱化了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导作用。一是免征额太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依据的免征额忽视了不同家庭的具体负担能力,这样一来使得中低收入阶层承担相当比例的税负。二是实行单一分类税制。对于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阶层,由于费用的多次扣除实际承担相对较低的税负。三是最高边际税率偏高,累进级数过多。四是计征模式落后,所得税流失严重。2001年,660亿个人所得税中,43%是由工薪层缴纳的,而占有社会财富绝大部分的高收入者所缴不足10%。

(三)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立,税负不均,导致内外资企业职工收入差距拉大

1994年税收后,我国内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三资企业仍单独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虽法定税率均为33%,但由于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的税前列支办法和税收优惠办法存在差异,导致两种企业所得税额的税负不公平。根据统计,外资赢利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占其实现利润的12.7%,若考虑免税期和免税利润,实际负担率仅为8.1%,不到法定税率的30%;而内资企业在扣除有限的减免后,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仍在28%左右,是外资企业的3倍多。若加上内资企业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教育附加费等,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差异就更大了。由于税负不公,厚外薄内的税收政策导致内资企业的实际收入远低于外资企业职工,2000年,外资企业人均年工资水平达15037元,内资企业则为9860元。

(四)农村税费体制不完善,导致农民负担过重,城乡收入差距拉大

根据陈宗胜等的研究,中国居民的总收入差别中,由城乡收入差别解释的部分平均接近53%,也就是说当前我国基尼系数超过国际警戒线主要是由城乡收入差距“所赐”。研究表明,以农业各税占第一产业增加值百分比表示的农业税名义负担率只有2000年和2001年突破了3%的水平,其他年份均低于3%,有相当一部分年份甚至不到2%。农民负担沉重主要是由农业税负担以外的乡统筹与村提留,劳动积累工与义务工,特别是农村不合理收费、摊派、罚款以及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所致。197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7倍,2003年达到3.23倍。

(五)税收征管力度不够,对偷逃税现象处罚不力

征管手段落后,征管力度不足,而无法消除偷逃税现象。由于国家正处于转轨时期,收入渠道不规范,收入信息不对称,金融系统发展滞后,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的货币化程度较低,并产生了大量隐性收入、灰色收入,再加上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税收处罚力度偏轻,相当一部分收入成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死角”。不仅造成财政收入的损失,也使税收调节再分配的作用大打折扣。根据世界经济组织估算,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率大概只有50%左右,也就是说中国有一半的个人所得税流失。而在欧美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完税率大概在85%以上,挪威、瑞典等国近100%。

三、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税收对策

(一)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现行流转税制度

从税收模式选择的发展趋势看,所得税类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应逐步建立起所得税和流转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模式,并逐步向以所得税为主的模式过渡。

完善流转税制度。一方面要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需要和我国税改精神,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提高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促进产生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为增值税的转型做好相关的配套工作。一是要调整部分消费税和营业税政策。如适当开征一些新的消费税项目,将某些高档消费品和不利于环保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以加大消费税的调节范围和调节力度,替代部分关税的调节功能。二是要适当开征一些能够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经济稳定的新税种。如社会保障税、遗产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等。

(二)全面改进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个人收入税收调控体系

根据简便、易管、公平的原则,结合我国的国情,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改革现行的税率结构,拉开税率档次,要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制度,考虑不同家庭的负担能力和生活水平提高的现状以及地区差异的事实,消除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对股息、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对利息所得税的课征可考虑一定的免征额,适当减轻中低收入者的利息负担水平。

为强化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应逐步确立起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个人收入税收调控体系。如在个人收入环节开征社会保障税,在财产转让环节开征赠与和遗产税;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税;对个人的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发挥税种作用的互补,确保“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实现。

(三)实行国民待遇,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制度

由于税法不统一,外资企业实际上享受了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应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合并“两法”,统一税制。适当下调税率,设计一个较科学的税率标准;规范税基,公平税负。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统一内外资企业折旧水平;清理、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未来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应该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产业政策和地区政策相结合的模式;而且在税收优惠形式上也要采用直接减免、加速折旧、税前扣除等多种灵活形式。为了保证税制的平稳过渡,在取消一些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保留一定的区域性优惠政策,也可给一定期限的过渡期。

(四)健全社会保障制度,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

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具有经济福利性质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通过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方面运作,具有相对缩小居民收入差距、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作用。但是,现阶段我国主要通过征收社会保险费来筹集社会保险基金,这种筹资方式在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弊端,管理不规范,缴费基数不统一,覆盖面过窄,以及征收刚性不强。借鉴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条件基本成熟。由于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城乡差别较大,加之户籍管理严格,宜采用混合型社会保障税模式,设置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保险四个项目,专款专用。对于占总人口比重较大、收入较难核实的农民,采用按地区收入不同而略有差异的定额税率征收,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税体系,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防止城乡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另外对于下岗职工、富余人员等弱势群体的生活也有了一定的保障作用。

(五)完善并落实再就业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提高再就业者的收入水平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查报告显示,我国每年城镇下岗失业人口达1400万,农业剩余劳动力高达1.5亿,即使中国经济保持7%~8%的增长速度,每年仍有上千万个失业缺口。国家已规定了下岗职工、随军家属和退役士兵再就业符合条件可享受营业税、所得税额3年免征的优惠。并制定了我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如对新办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3年内可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经认定符合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贯彻落实每一项政策,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鼓励和扩大再就业。进一步缩小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分配差距水平,稳定社会环境,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完善税收环境,加强税收征管,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治力度

完善税收环境,加强税收征管,是防止税款流失、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前提。加强税源监控,尤其是对高收入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同时努力完善源泉扣缴制度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相结合的征管方式,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法律责任,遏制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局面。二是加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定期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三是加快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强化日常内部监督机制,做到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对偷逃税行为严肃惩处,进一步提高征纳双方的依法纳税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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