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哲学:机遇与挑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法论文,机遇论文,哲学论文,时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049(2011)10-0011-09
修订日期:2011-08-22。
一、全球化是否已成过去时
从长远的观点来看,现代化、全球化、地域化及国际化这些概念将永远伴随我们的学术研究。但作为一个时期的重要特征,全球化这件曾经家喻户晓的事是否已从现在进行时演变为现在完成时或过去时?笔者注意到,在过去五六年间,全球化的话语已经渐渐地失去重量,人们对全球化的关心程度也在逐渐降温。事实上,关于全球化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最为流行,呈逐年上升趋势,至2000年达到顶峰,随即开始走下坡路。近两三年来,人们对于全球化的关注越来越少,有关活动及发表的文章也越来越少。有人就美国《商业周刊》中使用“全球化”或“全球经济”这两个词的情况作了统计,从其结果即可看出这种趋势来(图1)。
图1 “全球化”或“全球经济”在《商业周刊》中的使用情况
(资料来源:Erik Rauch,“‘全球化’是否夸张了点?”http://groups.csail.mit.edu/mac/users/rauch/misc/globalization/.)
至少在2005年的时候就已经开始有人谈论所谓“后全球化”时代。查士丁·罗森伯格(Justin Rosenberg)在他的《全球化理论:盖棺定论》一文中写道:“‘全球化’是90年代的时代精神(zeitgeist)。在社会科学中,全球化产生了这样的期待:日益加深的相互关联性导致了人类社会性质的根本转变,并以一种多层次、多方面的‘全球治理’的体系取代主权国家的体系。然而,十几年以后,这些期待似乎已经被世界事务发展的轨迹所证伪。‘全球化’的概念已不再能够表达‘时代精神’:‘全球化时代’已经出人意料地终结。”①
而2008年-2009年的金融海啸则如釜底抽薪一般,使全球化的研究顿时冷落下来。
《新视角季刊》在2008年4月出专号,讨论“后全球化”问题,明确指出世界已经进入一个由全球化带来的“后全球化”时代。这个时代的特点之一就是世界金融体制发生的重大变化和多极经济秩序的形成。②
全球化之所以停滞不前,是因为它面临着一些无法克服的困难。
第一个困难是全球化的客体问题。以法律为例,法律全球化的逻辑大致是这样的:因为经济全球化,所以需要法律全球化来为经济服务。但是这种法律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呢?什么样的法律才是适合于全球化的法律?在这里,起作用的并不是什么自然规律,或法律体系的优劣,起作用的是法律背后的意识形态,或者是对某一种现实的承认。简单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没有明确方向和指南的运动。但是,它的轨迹比较清楚,它绝对不是为了全世界人民的福利而发起的。法律全球化的需要必然会导致一种全球法的思维。人们就开始倡导一种全球的法理学。世界政府、环球法及全球治理等概念一时间成为法理学研究者关注的焦点。③
马丁·夏皮罗(Martin Shapiro)写了一篇文章叫《全球法》。④他说得非常清楚,所谓能够被称为全球化的法律就是美国法律,而且他举了许多例子,说这已经是一种事实了。比如美国公法、宪法和行政法里面的具体条款都已经在世界各地被广泛运用,被纳入到别的国家的法律体系里面去。美国商法、证券法,甚至包括法律服务业都已成为世界各国争相模仿的蓝本。他说的确实是一种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全球化的法律也就是美国的法律。但是问题不那么简单,很多人不同意他的说法,尤其是欧洲人。
哈贝马斯(Habermas)用一个词来形容美国式做法,称之为Pax Americana(美国式的和平),意思就是说美国把军队派到其他国家去,推翻别国的政府,并建立一个新的秩序。这个词是从拉丁语套过来的,最初是指罗马帝国在奥古斯丁治下享有的为时不长的和平时期,叫做罗马式的和平(Pax Romana)。19世纪时,英国人到全世界殖民,把别人的政府推翻或者接管,来创造一种和平,叫做英国式的和平(Pax Britannica)。1815年的滑铁卢战役之后,英国控制了主要海上贸易航线,支配着海外市场,称霸世界,遂有一段安定的时间,称之为英国式的和平。与美国式的和平(Pax Americana)相联系的是美国式的律法(Lex Americana),即夏皮罗所说的全球法的模板。哈贝马斯认为美国式的和平是行不通的,因此他在好几篇文章里都提到这个问题。他更倾向于提出一种德国式的理解:回到康德的世界主义。
也有人说,我们应该有一种新的全球法。英国人威廉·推宁(William Twining)写了一本书,叫《全球化和法律理论》(Globalization and Legal Theory)。推宁是一个云游四方的学者,足迹遍布亚非拉美很多国家,也曾到过中国内地和香港。此人眼界开阔,学识渊博,阅历很丰富,是研究证据法的专家。他指出,如果要建立一种全球法,应该考虑包括非西方因素,而不应将它建立在西方的法律传统之上。在他的近著《一般法理学》一书中,他详细探讨了引进不同文化传统的资源,发展一般法理学的可能性。⑤
第二个困难是如何对待主权。那些极端热衷于经济全球化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学者们极端幼稚,他们甚至说,为了发展经济,发展自由市场,可以不计一切得失。如果某些国家的市场采取封闭的状态,不开辟自由贸易的话,其他国家有权利进驻那些国家,去打开他们的市场。然而,这种极不浪漫的挥舞着拳脚的理想主义注定是没有前途的。试想一下,有哪一个真正拥有经济实力的主权国家会接受这种挑战?又有哪一个自由主义国家愿意放弃自己的主权?《欧盟宪法》之所以迟迟不能通过,一个主要阻力就是主权问题。英国不能完全打开自己的边界,美国也是。一个主权国家不可能把自己的国界完全打开,这种理想主义的经济全球化制度,大约在全世界只有一个政府的时候才有可能实现。
第三个困难是如何对待多元文化。全球化从文化角度看,会以大一统的方式抹杀掉文化的多样性。非西方国家对此非常敏感,形成了一种抵制的力量,让全球化举步维艰。
第四个困难是全球化本身的一些缺陷、阴暗面等消极因素。环境的破坏、童工的大量使用、妇女失业等现象,被人们视为全球化的直接恶果。就经济发展和人权之间的关系而言,全球化使劳动者权益受到极大损害。因此,近几年来,劳动法成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而保护劳工则是全球化的反效应。另外就是消费权。全球化的经济体制是资本主义制度,而资本主义制度是非常残酷的制度,很多规矩都为富人服务,为既有利益者服务。举广告为例,一些不良资本家把弱势群体看作主要的赚钱目标。奸商们针对这些人群需求的特点夸大商品的效能,赚取他们的钱财,甚至还给他们的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如让小孩吃了会变聪明、会长高的营养品;针对妇女的——这是一个最主要的消费群体——永葆青春的化妆品、美容用品;还有据说吃了能长寿的老人保健品……各种虚假广告漫天飞。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权利保障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也是牵制全球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在我们这个国度,消费者整体的权利意识还不是很强,所以问题还没有突显出来。
二、法学界众声喧哗时代的到来
现在,法理学研究已经进入了“无王期”的时代,进入了百家争鸣、平起平坐的时代。换句话说,法理学界“非主流”时代已经到来,主流时代已经过去。在此之前的自然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三大流派,或者自由主义法学、新分析法学等,其中的某个学派可能在某段时间占据主流位置。以哈特(Harter)为例,他的理论曾经统治法理学界四五十年。20世纪60年代他写了《法律的概念》后,英美法理学一直就是他的天下。后来尽管有德沃金加入,但哈特还是一直处于一个“王”的位置。这一情况现在已经不存在了。所谓“无王期”,拉丁语叫“Interregnum”。意思是“在……之间,空出来的位置”,所以就是“空位期”、“无王期”的意思。法理学发展的“空位期”到来了。这个时期可能诸侯割据,百家争鸣;可能各派混战,群星璀璨;也可能泥沙俱下,万马齐喑。要是用一个词来形容的话,就是我们真正进入了法理学的“后现代”。某个主流学派、某个权威指点法学前程的时代已经终结了。这个含义是很深刻的,它不仅意味着西方的话语霸权已经结束,而且意味着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国家的学者、法律工作者,都有机会在这个诸侯割据的时代揭竿而起,独树一帜,成就一番事业。当然,并非形成群雄逐鹿的场面,重新产生一个王,而是说,他们目前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可能性及巨大的发展和发挥的空间。这就为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契机。我们唯一可以肯定的是,这个时代主宰整个法理学的单一力量已经不复存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到来了。曾几何时,人们还在津津乐道德沃金—哈特之争、全球法、世界主义,等等。我们可以把这些观点、理论作为法律研究的主要范式,作为我们研究要突破的阵地。而且在学者的研究中,始终存在主流、非主流之分。主流自然而然意味着好、对,应该采取。非主流则意味着被否定、被批判,或者弃之不顾。例如自由主义法学在英美,概念法学在德国,维辛斯基的法学在中国,这些学派都在一定时间、一定场景下占据过主流位置。但这一切现在看来仿佛都只是过眼云烟,明日黄花。在21世纪初十年的法理学舞台上,已经很难分清谁是主流谁是非主流。一个派别林立、主次不分的状态已然形成,恰如鲁迅说的“城头变幻大王旗”。你方唱罢我登场,原来我们说各领风骚数百年,现在各领风骚一两年就已经很不容易了。
三、中国法哲学面临的机遇与困境
中国自从在19世纪遭受西方列强侵略,民族自尊感被严重挫伤,一直没有拾回自信心。而中国文化在强势文化的知识分子眼中则成了一个病人或者是一个失败者,被摆在西方人的手术台上,任人随意宰割,成为做实验的对象。在西方强势文化的冲击下,中国文化被迫采取了放弃自己的传统,面向西方,欢迎西方强势文化进入的态度。而中国文化从此也患上了“自卑症”,从而失去了对自己文化的欣赏能力和对西方文化的批判能力。结果形成一种变异的态度,凡是西方的,凡是强势文化里面的东西都是好的,使得强势文化里面的价值自然而然地成为全世界弱势文化共同接受的普遍价值。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文化逐渐步入世界舞台,但始终不能发挥重要作用。加之,国际社会对中国的到来并没有夹道欢迎,相反倒设置了重重障碍,这显然是具有中国文化特质的法哲学面临机遇和困境的原因所在。
3.1 中国法哲学面临的机遇
世界法学界这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给中国法哲学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种机遇首先为中国法学研究彻底摆脱受制于欧美法学、依附于欧美法学的被动局面提供了机会。过去30多年来中国法学的研究基本上从欧美法学汲取灵感、移植问题并照搬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尚不具备从事自主性研究的理论准备和相应的学术水平。而欧美法学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及其话语霸权也不允许弱势文化独辟新径,开创新的局面。如今时过境迁,世界法学界“无王期”的到来为我们提供了自主研究的可能性。现在,一如张文显教授指出的,我们“应力争在世界法学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努力成为在世界法学中平等对话的主体”⑥。
过去100年、60年,尤其是近30年来,中国法学界几代人的艰辛努力终于使中国的法学研究从无到有,曲折前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虽然我们不能说,中国的法学界已经成为世界法坛的中流砥柱,但我们的积累已经相当丰富。法哲学是我们借鉴自西方的一门学问,由于语言的限制,我们至今还没有同其他各国学者进行深度交流的能力,但我们对这一门学问已经有了广泛而深入的了解。在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至少已经知道如何评价现有的学术水平,以及发展自己的法哲学的可能性。⑦
更重要的是,恰恰就是因为我们在过去对欧美法学的依附和移植,使得我们对法理学这样一门学问自身的问题和研究方法有了比较充实的了解。关于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研究、权利哲学的研究、法律推理和法律方法的研究,这些都为法理学研究的自主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保证我们的法理学研究有自己的内容和疆域,使其不再沦为政治学的附庸或法律政策的诠释学。换句话说,我们引进欧美法理学的研究范式和方法并非多此一举,实在是不得已而为之,却做成了一件有益的事情。
3.2 与机遇同在的困难
(1)理论化水平不高。中国在过去30多年的改革中,肯定产生了不少值得研究的法律实践。这些实践被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是行之有效的,是无数聪明人和实践者的智慧的结晶,很值得研究推广,这显然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渊源。然而,不利的因素是,我们中国人向来缺乏对理论的热情,理论化水平不高。除了极个别的学者之外,绝大多数人不善于概念思维,这大概也与我们的实用思维、整体思维和模糊思维的传统有关。在我们的传统中,人们对于某一事物的把握取决于其亲身亲历的经验;而经验本身极难分析呈现。这种认识论上的缺陷既决定了我们的兴趣,也限制了我们的能力。
(2)缺乏批判精神。一种文化、一种学术,乃至一个民族,如果没有或者失去了反思、批判的能力,它的进步将会是非常缓慢的。在西方文化的发展史上,批判反思和发展创造对学术的生命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然而,人们对这两者的态度却是大不相同的。发展创造似乎永远都是正路,代表着学界的主流声音,而批判反思却总是在口诛笔伐的浪涛中沉浮,在不和谐的旋律中延续生命。在传统中国文化中,批判反思亦不是为人们所称道的发展动力。我们的知识界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反思批判的传统,人们习惯上还是从正面的角度回顾走过的历程,点评某种思潮或品味某一本书。因此,开展学术批评的良好风气仍有待于培养。
(3)判决不公开。法院的判决是法学研究的重要对象之一。如果判决不公布,或者学者们难以获得法院的判决,那么,法学研究就无法及时反映法律现实,也无法有效地针对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而学者们也只能在信息不全的情况下发挥自己的想象,免不了所谓“空谈”或“臆测”。目前,虽然有一些法院将判决上网,但那只是冰山一角,不能代表整个法院系统的真实状况。在很大程度上,这即使不是阻碍了法学研究,也是对它的消极怠工。
(4)后大师时代的困难。20世纪中叶后期的世界思想界染上了一种无可奈何的后大师时代的综合症:在思想、学术、知识,抑或意见和牢骚的取舍上,知识工作者们明显地冷落思想。面对知识的皮毛化,学问的商业化,出版物的图片化,文化内涵的青少年化,已经没有人敢于(或者热衷于)营造完整的思想理论大厦。18世纪-19世纪那种思想辉煌、群星灿烂的景象,已经成为遥远的记忆。这种后大师时代的综合症所导致的明显后果是:思想的贫乏,知识的支离破碎,及研究领域的画地为牢。仅就研究成果而论,今天的知识界,具有百科全书式的原创性思想的作品是凤毛麟角,充斥市场的如果不是某一类思想、某一学派的观点或某一类问题的重述或综述之类的作品,便是研究报告、形势分析、个案研究之类的文字。加上被历史传统压迫得喘不过气来而又一心想要有所突破的研究者们,他们所作的各种各样的新奇的尝试以及为好奇心所驱使尽情挖掘学界奇闻轶事的努力,使当今学界真正达到了“见群龙无首,吉”⑧的境地。这种局面对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哲学而言,是一种非常不利的因素。⑨
四、如何应对困难的几种可能性
笔者想强调如何才能发展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学来。中国的法理学这个概念大概可以从几个方面界定。从渊源来看,因为经历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主阵的时代,我们现在有的不是一个完全纯粹的中国传统。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西方的学说对中国文化的影响也是非常深远重大的,所以除了中国的传统因素外,还应该考虑马克思主义的影响。什么是中国的法哲学,什么是中国的法理学?笔者认为首先是地理性的概念,把中国作为一个场所来谈中国的法哲学、中国的法理学。其次是文化意义上的概念,即中国的法哲学,不同于日本的法哲学,不同于西方的法哲学。从第一个意义上来说,法哲学有它的共同性,即是说在日本的反映和在中国的反映都是一样的,就像汽车、电视,中国的汽车制造业和日本的汽车制造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只不过经过不同的组织结构,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中国是有法哲学、法理学的。我们常说的权利、义务、正义、自由这些概念,甚至包括我们前面提到的本质主义的看法,这些都是法哲学的内容,这不光是中国有,日本也有,德国也有,英国美国也都有。尽管它的发源地是西方,但是我们可以拿过来用,就是鲁迅的“拿来主义”。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这种中国的法哲学是存在的。也就是说,我们把法哲学抽取了它的实质性内容,只是把它作为一个物化的东西,一个普遍的、一般意义上的东西来看。
但是从第二个意义,即文化的意义上来说,中国法哲学应是中国特有的,而不是日本的、德国的,或者英国美国的。比如说,德国的概念法学、英国的分析法学、美国的经济分析法学,等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目前还没有可以被称之为“中国”的法哲学。虽然,归根到底,学术是个人的事情,但它也是一种公器,需要学界的共同努力。这当然也是一件旷日持久的事情,难以一蹴而就。
4.1 认识论和方法论上的考虑:反阿基米德-笛卡尔的点—线思维
全球化虽然已处于退潮时期,但它有意无意间带来的结果却很值得深思。在某种意义上,全球化同后现代主义不谋而合。全球化使后现代主义的一些命题进一步明晰化。在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层面,全球化使反阿基米德-笛卡尔的点—线思维为更多的人所接受。点—线性思维看问题时,顺着一条直线往下走。这种思维极易导致专制主义和教条主义,显然已经不为时代所称道,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多元的、多维的、多中心的思维。在这种模式下我们在思考问题的时候,也许就更能接近对象的真实性。比如像中国的问题,我们现在的思维方式就是一种点—线性的思维方式,一种从上往下的思维,认为我们把权力集中到中央就是唯一好的方式。但是仔细考量之后,也许你会发现,权力下放到地方之后,中国的改革步伐可能会更快一些,中国人的生活也许会更好一些,资源或许能够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但是,这取决于一种思维方式。所以全球化尽管有笔者之前提到的副作用,不管它的目的如何、动机如何,它所带来的思维方式和认识上的变化还是空前的。法学研究中“无王期”的到来也正预示着多维思考的前景十分乐观。在构思中国法哲学发展的未来时,我们所要考虑的可能不是一种,而是多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哲学。有可能发展出一种宏大叙事的统揽式的大法哲学(great jurisprudence,major jurisprudence),比如真正意义上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儒、道、释、法的法哲学;也有可能发展出若干局部的、细碎的、专门的小法哲学(minor jurisprudence),比如德性法理学、大地法理学、调解法哲学、礼乐之治,等等。
4.2 平衡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
普遍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之争不光是一个学术的问题,更多是一个政治问题。采取普遍主义更多可能是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把自己文化中产生出来的基本概念、价值观、制度传向世界各地。也有一些真正相信人类是具有共性的学者或知识分子,就认为不管什么地方产生出来的价值都肯定具有普遍性。在西方,德国、瑞士长大的人,就会认为他们文化里面产生的观念、价值、制度是具有普遍性的。如果你不是走向世界,就有可能是坐井观天。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讲,普遍主义是一种不可否认的价值体系和人生态度。不承认普遍主义就意味着不承认人这个概念。普遍主义所强调的是人所共有的属性,他的表达方式、表达语汇经过长期发展已经成为一套系统。用这套系统衡量不同现实的时候,就会发现它是可行的,除非是有意去抵制它。这里面有一个比较大的分别。这个观点是黑格尔、胡塞尔这些人早就谈过的,就是存在的现实(现实的存在)和对这种现实的概念化之间有非常大的差距。这种差距也表明了文化和自然之间的差距。
普遍主义含有一种非常狂妄的自命自负,它完全忽视了文化上的差异。尽管文化也是用概念来表达的,各种各样的概念,其所形成的价值体系也各有不同。西方的权利、民主、自由、诉讼,和中国的道德、仁智、信理、情义,这两套价值体系之间到底有没有可比性,有没有通约性?文化普遍主义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但文化之间仍然有很多不可通约的东西。
在某种意义上,从法律的角度看,采取普遍主义或文化相对主义,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假设采取普遍主义的态度,法律的价值是普遍的,就必然具有客观性,在什么情况下都是可以适用的。这也使得法律移植正当化,人们就会相信法律移植毫无疑问。比如我们要制定证券法,就会认为翻译德国、英国或者美国的,抄过来就完全解决问题了。因为法律是普遍、客观的,在某个地方能用的东西,在另一个地方也能用。
相对主义态度则与之相反,否定法律的普遍性和客观性。有一部分学者很相信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不具有普遍意义,不能推而广之,这就否定了法律移植的可能性。所以,采取哪种态度是非常重要的。假设采取了地方性知识这一说法,首先,就否定了法律的客观性、普遍性;其次,否定了法律移植的可能性。如果坚持这样的观点,我们中国这几年所做的法律移植工作就没有了依据。在什么程度上采取普遍主义,什么程度上采取文化相对主义或地方性知识,这牵扯到法律是什么、文化是什么的问题。我们把法律是什么看做是哲学问题,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上帝的意志、理性的反映等等,我们给了法律很宽泛的定义。这么宽泛的定义对法理学的发展并没有太大的指导意义。相反,如果你采取一种地方性知识的态度,法律是某一时某一地,在某一具体文化场景之内解决纠纷,采取什么措施来解决纠纷,你会发现这个定义非常有用,非常具体。也许这才是法律定义真正要走的路。也就是说,需要采取一种具体的态度。
4.3 平衡现代与后现代
现代与后现代是紧密相连的,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与矛盾,但并非水火不容。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平衡也是发展中国法哲学的一个重要前提。
这意味着在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观念、范式、侧重点及方法中寻求和谐,诸如逻辑和经验、规则与解释、原则与利益、确定性与灵活性、正确答案与多样选择、自主与开放、统一与多元、归纳与演绎、点一线思维与多中心思维、专业化与大众化、正式途径与非正式途径、人权与发展、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冲突,等等。
应该说这些冲突是法哲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当然也是法哲学研究者们争辩的主要阵地。所谓法的主体论、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目的论等等,无一不是在对这些冲突的研究中建立、发展并不断完善的。
4.4 从批判“西方”法哲学开始
在这里,威廉·推宁的见解很具有启发意义。他认为,就发展一般法理学而论,最重要的问题在于首先认清当代西方法理学存在的诸多问题,然后探讨如何来应对这些问题所带来的后果,以及如何在更宽广的范围内从事一般法理学的研究。在他看来,西方法理学,亦即欧美法理学,这种所谓的主流法理学,同样存在很多问题。
他认为,西方的法学研究直接受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二分法的影响,把法律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系统来进行研究。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它把很多可以被看作法律的内容排除在外,比如洲际法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地区和地区之间的法律,以及国家法之外的非制定法和习惯法,等等。他认为,当代西方的法学研究,从大体上来看是封闭的、各自为阵的。比如说,研究美国的法律完全不用考虑德国的或法国的法律,更不用考虑中国的法律。然而,人们往往会从这种封闭的研究中自诩得到了普遍的真理。当代西方法学基本上是对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官僚体制的研究,具有十分明确的功利性。法律被视为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而采取的一种社会手段。就对法律的认识理解而言,推宁认为,当代西方法学采取了一种从上往下的态度,一种从统治者的角度、立法的角度、官员的角度、精英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态度,而不是从使用者、消费者、受害人的角度去理解法律。当代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是观念和规范,而不是对社会事实所作的经验性的研究。这种情况在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研究中尤其盛行。当代法学研究的主流只注重研究西方的法律,而不重视研究非西方的法律。当代法学背后的基本价值系统是单一的,尽管其哲学基础是多元的。
以上种种在推宁看来,都可能会成为发展一般法理学的障碍。尽管在20世纪中后期这些问题可能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大的趋势依然如此。推宁所指出的西方法学研究的弊端有些是人所共知的,有些是个别学者早就指出了的,其中也有颇具新意的。“威斯特伐利亚二重奏”的概括一针见血地揭示了西方法学研究中的结构性缺陷。这种结构性的缺陷或许曾经是一种富有成效的研究范式,但在法律价值多元化、法律全球化以及区域政治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它的缺陷才日益明显。在某种意义上,近年来兴起的民间法的研究、社会法的研究、自反型法的理论,以及形形色色的所谓“小法理学”(minor jurisprudence)的出现,都是克服这种缺陷的种种尝试。⑩认识这些因素,对于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法哲学大有裨益。
五、结语
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席卷了世界的全球化运动,现在似乎已接近尾声,一个后全球化的时代正展现在我们面前。这个时代意味着法学界“无王期”的到来、主流话语霸权的结束及反阿基米德-笛卡尔点—线思维认识论的兴起。对中国的法哲学研究来说,这个时代是一个新的起点,为中国法学研究彻底摆脱受制于欧美法学、依附于欧美法学的被动局面提供了机会。
然而,在机遇到来之际,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面临的挑战。理论化水平不高、缺乏批判精神、法学研究资源的不透明,以及后大师时代的综合症等等,都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哲学的不利因素。法理学研究者应该努力克服这些不利因素,采取反阿基米德-笛卡尔的点—线思维模式,从批判“西方”法哲学开始,平衡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平衡现代与后现代,在一系列相互冲突的观念、范式、侧重点及方法中寻求和谐,以建立一种或数种中国自己的法哲学。
注释:
①International Politics,Volume 42,Number 1,March 2005,pp.2-74(73).
②http://www.digitalnpq.org/archive/2008_spring/index.htmi.
③此方面的一本新书是David B.Goldman的《全球化与西方法律传统》(Globalisation and the Western Legal Traditi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该书从西方历史中的大事件入手,探讨了西方法律传统中反复出现的若干重要价值观及其与全球化的联系。
④Martin Shapiro,"The Globalization of Law",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1,No.1,1993.
⑤http://cup.es/uk/catalogue/catalogue.asp?isbn=9780521505932.
⑥http://www.eqie.com/bf/a9356.htm.
⑦黄文艺:“中国法理学30年发展与反思”,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陈金钊:“‘思想法治’的呼唤——对中国法理学研究三十年的反思”,载《东岳论丛》,2008年第2期;徐显明、齐延平:“转型期中国法理学的多维面向——以2007年发表的部分成果为分析对象”,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朱景文、韩旭:“中国法律发展的理论反思——2007年法理学研究综述”,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张文显:“世纪之交法理学研究的五年回顾与展望”,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1期;张广兴、公丕祥主编:《20世纪中国法学与法制现代化》,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张文显等:“中国法理学二十年”,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5期;李贵连主编:《二十世纪的中国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张晋藩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法治回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并请参阅中国法理网:中国法理学发展概览系列(1-9),http://www.jus.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903.
⑧见《易经》,第一卦·干·爻辞。
⑨於兴中:“简评《法律分析应该如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二辑。
⑩参阅本文作者在《法学家茶座》第21期(2008年3月)上对推宁观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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