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与重要体现_政治论文

现代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与重要体现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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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文明作为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在改造社会、实现自身完善和提高过程中所创造和积累的所有积极的政治成果和政治进步状态,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会涉及人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和利益,以及调控各种利益关系的制度。因此,政治文明作为“文明”的政治,到了近现代涵盖了人权、民主、法治等各个方面的价值理念和制度设置。人权、民主和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和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

人权

第一,人权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

众所周知,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大多数社会成员没有任何自由和权利,更不可能参与到政治活动中去,根本不可能享有普通的人权。到了近代,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更好地动员人们参与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提出了“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人民主权”等一系列理论,力图唤醒人们对于权利的意识和要求。1776年,在被马克思称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中,明确划分了人权和政府的关系。法国大革命中提出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在论及人与政治的关系时指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1]。可以说,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的发表和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颁布,标志着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理论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人权开始进入了资产阶级的法治轨道。到了现代社会,西方学者们对人权概念的认识有了进一步的深入,人权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大。经过血与火的洗礼,人权开始进入到了政治领域,开始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人权的主体和内容不断丰富和发展。公民的自由等权利在形式上不断得到完善,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水准不断提高。特别是自从社会主义制度诞生之后,人类破天荒地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纪元,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广大社会成员在享有各种形式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同时,充分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人权得到了普遍尊重。由此可见,人权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成果,是近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和重要表现形式。

第二,是否尊重和保护人权,是近现代社会政治文明的判断标准和重要标志。

在当今世界,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政治文明的判断标准和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尽管在现实生活中,受各国不同条件的影响,政治文明的发展情况各不相同,但是,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重要基础的“人权”,在任何堪称“文明”的体制里都应当获得尊重和保障,任何有损人权的行为都是对政治文明的一种亵渎。普遍的人权要求政治活动特别是政治权力运用的目的是为了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使他们的正当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实现。政治文明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就是为实现人的基本权利提供一种有效的制度保障。人权事业的发展状况,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更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发展程度的尺度。一个国家的国民享有充分的人权,具有自我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制度保障,这个国家必然显现出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反之,民族和国家的发展就会受到抑制,社会文明不仅难以快速发展,还有可能出现倒退现象。

第三,人权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动力源泉。

这是因为:首先,人是政治的出发点,正如恩格斯所说,“政治学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人作为基础,我们的人民是一个整体,是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应该成为国家活动的根本目的”[2],而政治文明是人类在参与政治活动中所取得的成果的集中体现。保障和扩大人权,才能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好的环境和条件,才能使人们有更饱满的精力和热情投入到政治活动中去,推动政治文明的进步和发展。因此,人权是政治文明的逻辑起点。其次,人类社会的文明是在交流、学习和融合中不断向前发展的,而作为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人类政治文明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状态发展的内在动因,正是基于多样性政治文明的交流、互补、融合和新的建构[3]。当今世界不同国家的国家性质各不相同,但是都认为人是社会的最基本要素,人权应该被充分尊重和保障,这种对于人权价值的认同性是发展程度不一的各国政治文明能够通过交流、学习、融合而不断进步的重要原因。再次,马克思曾经说过:“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4],人权的价值和意义不仅仅在于使人平等的获得各种权利,还在于使人达到自我解放和发展的目的,并获得自由发展和解放的手段,也就是使人获得一种全面的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意味着“人终于成为自己和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5]。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始终是政治文明发展和完善的根本动力。人权所追求和赋予人的各种权利,能够在很大程度增强公民的参与活力、参与水平,迸发创造性、积极性,为政治文明的发展提供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力量源泉。

第四,人权是政治文明建设和发展的保障。

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标志,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必要条件。在人类历史上,任何建立政治或社会组织的过程中,都通过各种方式控制混乱现象的出现,确立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人权意味着对人的尊重;人权意味着对权力行使的控制,防止出现权力滥用的局面;人权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而建立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基础上的社会秩序必然是和谐稳定的;人权意味着人人可以在政治上享有民主、自由、平等的参与权利,可以充分表达和交流自己的意见,使政治决策更充分的反映公民利益,避免公民因渠道不畅,个人意志无法得到表达而走向极端现象的出现;人权意味着从法律上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进行创设和调整,消除社会的混乱,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由此可见,人权作为人类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价值,既是自由和民主的道德基础,同时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价值趋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人权问题产生了新的认识。1985年6月6日,邓小平同志针对国际敌对势力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攻击,指出:“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所谓的‘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6]。在这里,邓小平同志从我国的人权和西方的人权的根本不同出发,科学地提出了中国是可以讲人权以及讲什么人权的问题。1989年江泽民同志提出了要从思想上解决“如何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待‘民主、自由、人权’问题”,“要说明我们的民主是最广泛的人民民主,说明社会主义中国最尊重人权”。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1997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大上,首次将“人权”写入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目标被纳入到了党的行动纲领,同时也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主题纳入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跨世纪发展战略之中。截至2000年底,中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20多个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和文书,并加强同世界其他国家在人权领域的国际对话,使其他国家了解中国的人权建设取得的成就,得到了国际舆论的普遍赞誉。200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上,再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2004年3月14日召开的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人权”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提高人权的高度重视,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民主

民主作为人类政治文明进化过程中人类政治智慧的集中体现,是人类为追求自身全面发展而追求的理想和目标。从多角度、多层次、多形态对广义的民主进行分析,可以认为:第一,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第二,从民主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来看,民主是一种价值。第三,从民主的实际运作过程看,民主是一种运行机制,它包括:①参与机制,即社会成员参与管理的民主体制、途径、程序、规则等的总和;②决策机制,即决策体制、程序、方法和手段的总和;③监督制约机制;④保障机制,即国家和社会为充分实现民主而提供的物质的、法律的、精神的各种保障的总称。第四,民主还是一种自治制度,自治是一种依靠自我管理自身事务并对其行为负责的社会管理制度。第五,民主还是一种精神状态、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作为政治文明内容的民主主要是指国家形态的民主,它是指相对少数人的集权与专制而言的统治阶级中多数人进行的决策和统治。民主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政治法律概念,而且它本身蕴涵着丰富的政治文明的内核,民主本身就是一种政治文明。民主作为同专制独裁相对立的范畴,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和愿望,因此,民主本身孕育了人类政治的进步和文明,是人类政治追求的理想和目标。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了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政治。1844年11月,马克思在《关于现代国家的著作的计划草案》中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并且准备将“集权制和政治文明”的问题列在“执行权力”的框架内作专题研究[7]。在这里,马克思不仅将集权制与政治文明看作是对立的,更重要的是将集权制和政治文明看作是执行权力的内容,而集权制的对立面是民主制,因此,政治文明的核心就是民主政治。

人类社会的实践证明,民主作为政治文明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主作为政治文明的核心,其发展的目标与政治文明的目标是一致的。

民主政治从根本上讲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的运作在于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所经历的政治形态的民主形式,可以看到:古希腊的城邦制民主第一次规定了公民的权利,除了奴隶以外的贵族和平民享有自由、民主的权利,从而为政治文明奠定了基础;欧洲中世纪的城市自治民主,废除了奴隶制度,把所有的奴隶变成了自由人,所享受的权利也比奴隶社会更为广泛;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过程中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等口号,确立了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建立了分权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一系列的民主政治形式,较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大大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开始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相比具有真实性、广泛性的特点,开辟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新纪元,是人类民主政治发展质的飞跃。虽然这些不同政治形态的民主所服务的社会制度不同,体现的阶级本质不同。但是,应该予以肯定的是,它们的出现,总是同人类社会一定的社会进步联系在一起的,体现着人类对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和本质特征。因此,民主本身反映着人类政治的进步和文明。

第二,民主本身蕴涵着自由、平等、法治等政治文明的价值理念。

政治文明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范畴,包括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和法治等等价值理念。民主也是如此,它蕴涵自由、平等、法治等内容。首先,民主即意味着公民享有法律所规定的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自由参加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本身包含了自主和自治的含义,正如列宁所说:“政治自由就是人民处理全民的、国家事务的自由”[8];其次,意味着大家都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等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民主的精神就是平等……对阶级、登记区分的无法忍受”[9]。民主不承认任何的政治上和社会上的特权,任何人不论个体差异如何,都享有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机会和资格,法律制度应为这种平等的机会和资格提供保障。只有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之上,才能形成真正反映大多数政治主体共同意志的政治主张,有利于解决不同政治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确保和谐政治秩序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权力的制约,防止个人专权的形成。第三,民主所倡导的自由和平等本身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而是一种法治下的有序的参与。“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10],脱离法治的自由和平等是不存在的,法治本身并不是对民主的一种限制和阻挠,而是为了防止民主被少数心术不正者所利用而恣意妄为,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自由和平等等民主权利的行使。因此,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民主的政治制度,自由、平等、人权等政治文明的内容就缺乏制度的保障;而缺少了政治上民主的社会,也不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没有民主、法治的社会,必然出现专制、独裁,泯灭政治文明。

第三,民主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表现。

从制度上来分析,民主实行的是“多数人的统治”,这也正是民主政治同专制政治最根本的区别。诚然,早在原始社会时期,就已经有了民主决策机制的萌芽,但是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的低下,原始社会的早期民主规范化和程序化不高,而且它们本身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是一种非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民主,并不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在人类历史中奴隶社会曾经出现的公民大会、“十将军委员会”、议事会等各种各样的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和城邦制民主,虽然都是以保护奴隶主阶级利益为根本目的的奴隶主民主制,但也是对人类民主理论发展的探索和贡献。在封建社会,基本上实行的是高度的中央集权制度,只是在封建社会末期,在西欧部分国家的城市共和国中开始蕴涵了资本主义的萌芽,才出现了城市的自治民主。封建社会末期,新兴的资产阶级以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为理论基础,反对封建特权制度、专制主义,经过斗争,取得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促进了人类民主的发展和进步。但是,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度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因而,它的民主是少数人的民主,并不能实现主权在民和多数人的民主。只有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以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才最终建立了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确保民主权利为多数人享有的人类历史上最进步的民主制度,确保了整个社会政治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体现了政治的文明之处。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较之以往的政治文明更加先进的政治文明,它的核心和精髓就是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虽然民主建设只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宏伟工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完全等同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全部,但是,必须看到:没有民主制度保障,自由、平等和人权是不可能实现的;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失去了民主的法治社会是不可能建立的;发展民主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主要途径和根本动力,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把民主政治作为国家政治发展的根本目标和方向。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11] (P168)。他认为,从国际共运的经验和教训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动乱和变异,与这些国家的民主生活不充分、民主制度不健全有关。从我国国内看,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上的许多弊端,如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以及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都与民主制度不健全、民主观念淡薄有一定的联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不断扩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形成有效的权力运行和监督机制,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也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而要达此目的,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2] (P31)。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得以实现,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民主能够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不动摇,人民就能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来制定国家的法律,对国家进行管理,最终有利于保障人民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础,离开了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不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法治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居于支配地位,具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是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组织和运行国家权力,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式。法治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法治作为政治文明的制度形态和秩序形态,不仅是政治文明丰富内涵的集中体现,而且还是承载政治文明成果的载体。法治的实现程度反映了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而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也取决于法治的实现程度。只有实行法治的国家才能使民主更加真实,更加健全,才能使人们的政治活动向着更加文明的方向发展。

第一,法治是政治文明的产物,是政治文明的体现和标志。

法是人类由野蛮时代发展到文明时代的产物。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到了近代伴随着资产阶级政治文明的产生而产生的。可以说,法治是随着政治文明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出来的,是政治文明的产物,也是政治文明的体现和标志。法治具有以下特征:①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倡导人权,反对专制;②具有法律至上的权威,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起到主导性的作用;③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现象,实行权力制约,禁止权力滥用;④坚持权利本位,在权利和义务的辩证关系中,权利是基本的。法治的这些特征集中体现了人类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公民权利的要求,因此法治是与政治文明相契合的,是衡量政治文明的基本尺度。

第二,法治具有丰富的内涵,其内容体现着政治文明的属性。

法治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执法的规范性、同一性,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守法的普遍性、自觉性等。从政治的角度来看,立法的目的在于对政治结构的确定,对社会政治利益按照民主的原则进行分配;执法的目的是对政治机制的落实,并按照公平的原则保障政治利益;守法的目的在于体现政治状态,按照理性的原则达到政治利益的实现;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政治秩序,按照正义的原则对政治利益进行救济。而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包括意识法治、制度法治和行为法治三个层次,这是与政治文明的结构相吻合的。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是这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强法治建设是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法治不畅,必然对政治文明的发展产生滞后作用。不仅如此,法治建设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它还广泛渗透于政治文明建设之中,体现于政治文明建设的每一个部分都有一个制度化、法律化的问题,或者说都包含法治建设的任务。

第三,法治是维护政治文明的重要手段。

现代法治的精髓就是把法律作为政府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的手段,把法律变为人民约束政府权力和保障人权的基本措施,使国家意志体现公众意志,使政府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权威。政治文明的成果需要法律进行确认,政治文明的进程需要法律进行保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现代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就是法治发展的过程。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的过程中,法治不仅仅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且是政治文明的时代特征。法治不仅能够保障政治文明建设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而且能够对政治文明的建设过程进行具体的规范。没有法治的规范,就不可能有规范的政治行为,也就不可能实现政治文明。众所周知,法治具有刚性的特征,它既可以对文明的政治行为进行肯定,也可以对不文明的政治行为进行惩罚,具有国家强制力,因而可以说是政治文明的保障。法治的保障功能和规范功能能够引导人们如何自由行动,法治还保护和约束每个社会成员,将任何人或任何组织的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治的轨道,保证社会在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氛围中形成一种稳定而有序的状态,这既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政治文明的要求。

之所以说政治文明的成果离不开法治的确认,这不仅仅是因为政治文明的进程离不开法治的规范,而且还因为政治文明的实现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从历史进程的角度观察和分析问题,政治文明的发展离不开法治化的运作。政治是权力的运作活动,但是,权力的运作不是随意的,而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如果权力使用得当,可以充分发挥权力的作用来维护政治秩序的稳定,达到政治昌明的目的;如果权力滥用,则会破坏政治秩序,导致政治野蛮的出现。而人性是有弱点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13],为了防止这种滥用权力的出现,达到政治的文明,法治是一个最佳的选择。古希腊之所以成为法治的源头,就是因为古希腊人在城邦政治生活的时候讲求公道、正义和善,并且将它们理解为共同生活的和谐[14]。而“罗马帝国成功的秘诀在于罗马法的魔力”[15] (P609)。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在反对封建专制过程中所倡导的人权、自由、分权制衡的观念,构成了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虽然具有一定的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是,他们将文明的政治理念架构在法治的框架内,是一种历史的进步。

第四,法治建设本身就是政治文明的建设。

从价值的角度分析,文明的政治同时也是法治的政治。《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中卷的关于“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的阐述是:“(一)在最大程度上发挥人们的政治积极性,使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二)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目标,人们有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意见和倡议都能发挥作用;(三)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中,最大限度地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使绝大多数人都能精神愉快,心情舒畅;(四)在政治生活中,人们尤其是政治领导者表现出良好的政治品德,自觉地维护人民利益,严格遵守公共道德和规范,具有舍己为人的奉献精神;等等”[16]。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文明的政治应该是民主的政治、自由的政治,它尊重人的权利和价值,以形成一个和谐、生态的政治环境,让人们在文明中生活为目标。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有着特定的价值基础和目标的一种理想法律秩序。法治原则体现为以下几点:“(一)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二)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四)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15] (P631)。据此,法律所体现和维护的这些价值同时也是文明的政治所倡导和促进的。法治和政治文明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内在品质。法治的程度反映出了政治文明的程度;而政治文明建设以实现法治化为重要的依托。

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先进的政治理念的结晶和现代民主制度的体现,而且还是政治活动合理运行的现实状态。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法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政治文明发展的程度和水平,而一个国家的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也取决于这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法是推进政治文明的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当今世界各国的政治民主化都是以法治为基本的走向的。民主离开法治,便不复存在,必然滋生专制主义和无政府主义;人权离开法治的保障,必然遭到践踏。离开法治的约束,权力必然被滥用,导致公民权利被侵犯,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必然遭到破坏。要实现政治文明,必须根据法治的精神和原则,构建出一种建立在尊重人的人格、尊严、自由、进取精神和合理要求基础上的法律体系,对政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作用进行明确的定位,规定各种政治关系,规范不同的政治行为,保证各种政治制度的依法运行,强化政治主体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

正如法律是政治的组成部分一样,法治是政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建设和发展的基础。就我国来说,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本身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深刻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我国法制化建设的道路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邓小平强调:“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11] (P189)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两方面是统一的”[11] (P276)“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绝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11] (P359),“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 (P146)。1982年中共十二大上,首次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写入了党章。1989年,江泽民郑重地指出:“我们决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17],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决心和勇气。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充分说明了在我国实行法治的重要性及党对法治建设的高度重视。2002年党的十六大上又进一步深化了这一战略方针的思想内容,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坚实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12](P30),并且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执政”的口号。

法治与政治文明的密切关系要求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离开法治建设是行不通的。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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