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的性质与治理机制特征:以温州行业协会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行业协会论文,温州论文,为例论文,特征论文,性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08)06-0016-05
一、引言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中间组织是依附于企业而存在的,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应该放置在行业协会与企业相互关系的背景下予以分析。公司治理理论的基本假定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将有助于提高公司绩效。我们认为,如同企业、政府一样,行业协会也会存在治理机制问题,要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必须完善行业协会自身的治理机制。鉴于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能、目标与企业和政府不同,因而其治理结构也必然异于企业和政府。在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过程中,行业协会作为一种自我发展的组织,在不同的行业、区域,其发育呈现不同的特征,为了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管理,更有效地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有必要建立一套系统的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与企业、政府的治理结构在实践上已得到高度重视,在理论上已形成研究范式相比,我国目前对行业协会治理结构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二、行业协会的性质
科斯在他1937年的著名文章《企业的性质》中,对企业的起源提出了逻辑上很彻底的解释。他的问题是:既然存在市场,那么任何对任何产品有需求的消费者都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足够的技术和原材料自己来组织生产,则企业就根本没有必要存在。科斯对此给出的经典解释是:市场交易会产生交易费用,而企业通过在组织内以行政命令配置资源相较于市场化配置资源能节省交易费用,企业是一种替代市场、节省交易费用的机制。
科斯的这种设问方式为解释行业协会的起源提供了一个理论视角:在企业、市场、政府这样一个社会结构下,作为一种中间组织的行业协会为什么会产生?在科斯的论述中,其独特的视角是将企业也视为是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因此相比于市场而言二者就具有了同构性,进而具备了可比性。如果针对行业协会的存在而提出一个科斯式的问题,则在由企业、政府、中间组织(行业协会)构成的社会结构内,三者之间的同构性体现在哪里?
我们至少可以从三个角度观察到三者之间的同构性:第一,在最一般的意义上,三者都是一种社会组织;第二,行业协会与企业、政府一样,都是配置资源的机制;第三,表现在社会治理层面上,三者都是一种治理主体。基于这三个维度,可以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进行分析。从社会组织和社会治理层面的讨论已经进行的很多了,而从资源配置机制这一视角可以作如是观:企业是一种内部的微观资源配置机制,企业内部以行政命令作为配置资源的手段;市场是在全社会层面上,以价格为纽带,分散化决策来配置资源的机制;政府是在全社会层面上,以行政命令为手段配置资源的机制。企业与市场相比,配置资源的范围与手段是不同的:企业配置资源的手段是行政命令,其范围是在企业内部;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是价格机制,其范围是在全社会范围内。企业与政府相比,配置资源的范围不同,配置资源的手段是类同的:企业是在企业内部以行政命令配置资源,政府是在全社会层面以行政命令配置资源。政府与市场相比,其配置资源的手段不同,配置资源的范围是类同的:政府与市场一样,均是在全社会层面配置资源,但前者是以统一决策形成的行政命令为纽带,后者以分散化决策形成的价格机制为纽带。行业协会与三者相比,在资源配置的手段、范围上均有所不同,行业协会配置资源的范围介于企业与政府、市场之间,是面对数量有限的企业来配置资源,其配置资源的方式是也介于行政命令与自由的价格机制之间,是以企业之间的自律机制为手段。
如何解释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出现了行业协会这样一种中间形态的资源配置方式?正如讨论为什么在市场机制之外,还需要政府来配置资源,其原因在于市场失灵。而我们熟知,不单只是存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现象也是同样存在的。行业协会的出现,可能的解释是,当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同时并存时,其中间形态的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有存在的必要。
三、行业协会:消解囚徒困境与智猪博弈的规制结构
组织行业内企业开展必要的集体行动,是行业协会的本质职能。商会、行业协会组织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俱乐部产品,均可视为是组织了行业内企业的集体行动。一般来说,集体行动、俱乐部产品提供,是高度重合的概念,俱乐部产品提供事实上也就是在实施集体行动。但在这里是在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之所以强调这一概念与俱乐部产品提供的不同之处,是为了突出有些集体行动在现实中的艰巨性、自发的不可能性。比如基于维护行业利益而与政府谈判争取利益、反贸易壁垒诉讼、制定行业标准约束企业行为等行业协会的日常行为,是很难通过企业的自发组织来进行的,因为与之相关的企业的分散行动具有典型的囚徒困境或智猪博弈(Pigs’payoffs)的特征,在这种情形下,协会或商会的成立就显得尤其必要了。
著名的博弈模型“囚徒困境”博弈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的典型例子。经典的囚徒困境模型刻画了在一次博弈的情况下,人们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行动决策,而博弈结果对于集体来说却并不是帕累托最优状态甚至是最差的结果。在经典的囚徒困境博弈中,两个囚徒均坦白不仅是纳什均衡,而且是一个占优策略,博弈的结果是,两个囚徒都从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出发,最终他们得到的是对双方来说都是最坏的结局,并且这个结果具有必然性,故而陷入“囚徒困境”。囚徒困境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常见。以温州为例,温州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面临这种困境。温州是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大量的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聚集在温州,彼此之间在原材料采购、雇佣员工、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上存在激烈的竞争。企业之间压价竞销、高价挖走行业内的技术人才是常见现象,这种竞争给各个企业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与二人囚徒困境不同,温州的企业群体面临的是一种多人囚徒困境。消解二人囚徒困境,必须使得博弈双方之间采取相互合作的策略,经典的研究给出的方案是两种:一是博弈者之间相互实施可置信的威胁博弈,即实施“tit or tat”策略,以迫使对方合作;二是实施外部约束,由“国家”、“法律”来约束博弈双方的行为。这两种方案中,前者是博弈双方之间的自愿合作,后者是外部力量的强制性合作。但是,如温州的企业群面临的是多人囚徒困境,谢林(2005)的研究表明,多人囚徒困境是很难通过自愿行动予以消解的,只能是实施某种外部强制。为此,建立行业协会或其他外部机构来进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如温州最早的行业协会乐清市低压电器行业协会在1997年10月成立时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实施带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业自律来制止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在运行过程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扭转了企业的观念,约束了企业行为,强化了行业治理,促进了行业发展,形成了一批如正泰、德力西这样实力强大的企业集团,确立了乐清这一行业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另外,当行业内企业规模参差不齐时,代表行业争取行业利益的行为也是不可能由企业自发进行的,这种情形下的企业行为具有智猪博弈的典型特征。在经典的智猪博弈模型中,由于大猪小猪的支付和收益不同,大猪的占优策略是行动,小猪的占优策略是等待,纳什均衡则就是大猪行动小猪等待,小猪搭大猪的便车。这种情形在温州的企业群中经常存在,比如在反贸易壁垒诉讼中或者在与外界谈判争取行业利益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外部组织,小企业通常不会采取行动而是坐等大企业行动之后搭上便车。温州的企业在面临众多的反倾销诉讼时,最初只是行业中的大企业独自应对,小企业则不愿出钱出力,因势单力薄而往往铩羽而归。温州商会意识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开始组织行业内的所有企业团结起来积极应对,最近几年频频取得了反倾销诉讼的胜利。行业协会其实是一种消解行业内企业之间囚徒困境和智猪博弈困境的规制结构。
四、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性质:“三方规制结构”
在企业之间确立一种实施集体行动的规制机制时,有两种机制可以选择:一是由政府来约束企业,二是由行业协会来约束企业。到底是应该选择政府还是行业协会,为此可以引入契约经济学的解释。行业协会实施集体行动,事实上是由行业协会取代了原本应该由企业、政府承担的部分职能,这里存在两组契约关系,其一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契约关系,其二是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契约关系。
契约经济学在分析契约行为、交易行为时,提出了行为主体的两大基本行为假定: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和有限理性。机会主义是指契约人在本性上具有采用损人利己的手段来获取私利的动机;有限理性是指对机会主义行为作出正确的判断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为此,就有必要建立组织性架构来防止机会主义行为。我们前面的分析表明,在企业陷入囚徒困境或智猪博弈困境时,企业的行为特征是符合机会主义与有限理性行为假设的。
威廉姆森(2001)曾分析了交易性质的三个维度。一是资产专用性。它指为了某一特定的交易而作出的持久投资一旦形成,就很难转移到其他用途上去,沉没成本很大。因此,资产专用性越强,为防治机会主义行为所付出的成本将越高,交易各方就越需要建立一种持久的、稳定的契约关系。二是不确定性。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要面对来自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还要面对交易本身的不确定性,特别是交易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形成的影响与资产专用性程度有关,资产专用性越强不确定性形成的负面影响就越大,交易各方就越需要建立保障机制。三是交易频率。它对组织制度选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设立某种组织结构的费用能否得到补偿,频率越高,则组织制度的费用也就越能得到补偿。在假定不确定性足够大时,威廉姆森分析了不同程度的资产专用性和交易频率与规制结构的选择之间的关系,在他的经典分析中区分了四组关系:(1)不涉及专用性资产的交易,无论交易频率高低,均与市场组织体制相匹配。由于资产专用性很弱,交易双方之间互不依赖,可以随时找到交易伙伴,交易之中出现的纠纷则可诉诸法院进行裁决。(2)涉及一定程度的专用性资产,但交易频率不高的交易,与三方规制结构相匹配。三方规制结构由交易双方和他们邀请的仲裁者组成。由于交易涉及非通用性的资产投资,所以交易双方都关注交易的持续性,希望能建立某种保障机制来降低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风险。但是,由于交易频率较低,双方设立专门规制机构的费用难以得到补偿。于是,设立三方规制机构是有效的选择,即只有在发生契约冲突时,共同邀请第三方进行仲裁,协商解决争端。(3)涉及专用性资产,且交易频率较高的交易,与双方规制结构相匹配。双方规制结构是指由交易双方共同组成组织管理的规制机构,在这种规制机构下,交易双方保持各自的独立地位,主要以相互持股等方式增强双方的相互利益,以保证双方交易关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4)涉及高度专用性资产,且交易频率很高的交易,与一体化规制结构相匹配。由于资产专用性很强,交易一旦终止,寻求建立新的交易关系的成本很高;交易频率很高,产生交易摩擦的可能性很大,双方所承受的风险就很大。在这种情形下,交易双方迫切希望保持交易关系的稳定,且设置专门机构来对交易组织和管理的费用容易等到补偿,因此通过一体化的方式使得市场交易完全内部化是可行的。
按照这一分析框架,行业协会其实就是一种“三方规制结构”。行业协会作为一种实施行业内企业集体行动的机制,处理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行业内企业之间,交易的是某种俱乐部产品,提供这种俱乐部产品,就涉及资产专用性问题。如温州的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破除贸易壁垒、开展信息咨询、组织贸易洽谈等活动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这些活动是企业所必须的,但开展这些活动需要具备对行业深入的理解等专门性知识和经验,具有一定程度的资产专用性。但是,开展此类活动的频率并不高,比如制定行业标准、反贸易壁垒都是非经常性的活动,组织产品贸易洽谈会每年也只需要进行有限的几次。由于交易频率并不高,如果由单个的企业来设立专门的规制机构则在经济上是低效率的;同样,由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也是不可行的,政府是宏观的管理机构,其履行职能的基本手段是制定具有高度普遍性的规则,且对政府来说,掌握足够的行业内知识固然困难,也无必要;而实施“三方规制结构”,组织行业协会专门司职此类活动是有效的选择。我们的调研表明,在115个被调查的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的有效样本中,2006年财务支出在10万—50万之间的共70家,占比为61%,支出在50万—100万的共9家、占比7.8%。目前协会(商会)日常工作人员情况是:在58份有效统计数据中,最多15人,最少1人;有关专职人员统计的57份问卷中,最多15人,最少0人。从人员规模和财务支出金额上来看,成立专门性的行业组织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五、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特征:共同治理
行业协会作为一种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三方规制结构”,其治理机制必然也就介于企业和市场的之间。(1)在行政控制强度上,市场主体之间的行为完全是通过市场契约调节的,价格机制是主要调节手段;企业内部的协调机制则完全是依赖于行政命令;而在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行业协会可以对企业施加有限的行政命令来协调企业之间的行动,同时也会通过一定程度的契约来进行协调;在协会与政府之间,政府主要是通过政策或规则的制定来指导协会的工作,同时在具体事务上也会施加一定的行政影响。(2)在协调行为主体的有效行动方面:市场机制对个体形成了强激励,会产生“看不见的手”的效应;企业通过行政命令能有效协调企业内部不同成员的集体行动;而对行业协会来说,是以自律为主要手段来协调企业的集体行动,其有效程度均介于二者之间。
在经典的公司治理理论中,共同治理是理解公司治理的一种形式,德国、日本的企业治理是比较典型的共同治理结构。一般来说,在企业治理理论中,共同治理是相对股东至上的治理结构而言的,共同治理逻辑与股东至上主义逻辑的最大差异就在于企业的目标是为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只是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认为,当组织存在多重利益相关主体时,则应该实行共同治理。我们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机制的本质特征归纳为“共同治理”,是基于作为一种非营利组织的行业协会的本质特性契合了共同治理的如下特征:
第一,共同治理结构模式强调了合法性、权威和责任的平衡。罗伯特和米诺(Roberts A.C.Monks,Nell Minow)认为,民主社会中公司享有巨大权力利,实践中,公司对政府产生的影响已至少同政府对企业的影响一样大。具有政治言论权的公司“市民”,对与之相关的法律已产生强有力的影响,如它可以说服政府,通过立法设置竞争壁垒或减轻负债,帮助其应付自由竞争。但共同治理也强调公司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否则就失去合法性和可信任性。因此,公司在“合法性、权威和责任”之间必须达成平衡。这一点,对作为中间组织的行业协会来说恰好是其基本特征,行业协会的存在一方面是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言人,另一方面又承担了政府管理行业的一部分职能,而这两重职能之间有时是相互冲突的,这就要求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必须兼顾这两种力量的影响。
第二,共同治理理念遭遇了很多的批评,但这些批评在面对行业协会治理时却并不成立,相反,却合适地刻画了行业协会治理特征。传统的企业理论假设企业生产经营目标是一元的,即实现经济利润最大化,而利益相关者模式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定义为多元的,既有经济性的,也有社会性的或政治性的目标。这样的企业实际上是一个政治经济目标合一的组织,带有很强的公益色彩,其结果必然引起企业经营效率的损失。让企业经营者在经营中对利益相关者负责,对企业经营者是没有内生激励的,因为企业经营者的遴选机制事实上是“资本雇佣劳动”,经营者是由股东任命的,而股东的目标当然是利润最大化,试图让经营者违背股东的目标,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然而,对行业协会而言,它不承担盈利目标,而是承担了一系列的社会性、政治性,也包括经济性的目标,因此,多元目标必然要求实践共同治理。另外,与企业相比,行业协会的利益相关者显得更为多元化。
第三,从行业协会的性质和起源上来看,行业协会的权力来自于政府和企业的授权,则其治理机制的实质就是为执行这一权力而产生的内部权力分配结构。与公司相比,行业协会的内部权力结构受到外部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要大得多。一般来说,能对公司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力量来自于股东,在一个完善的市场机制下,即便是政府也不能对公司施加超越规则的干预。但是对于行业协会来说,其中间组织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出资人、社会公众等方方面面的力量都能对其产生重要影响。
第四,从行业协会的运行目标及运行环境来看,行业协会的共同治理特征有其必然性。行业协会作为非营利组织,它的运行绩效很难予以准确的测度,不能通过类似于“利润”之类的可计量的指标来衡量投入—产出比。在这种情形下,行业协会的运行受到各利益相关群体的主观偏好的影响,对于行业协会的管理者来说,只能通过满足方方面面的要求来获得生存的空间,在治理结构上,引入多重力量进入治理体系是顺理成章的。
第五,行业协会中会员的一般性必然要求共同治理。行业协会和营利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分别是会员大会和股东大会,二者在表面上相似,其性质却存在巨大差别。其一,在营利组织中,股东资格的取得唯一途径是成为企业的出资人,要求必须拥有企业的股权,而股权可以转让,一旦转让了股权就自动失去了股东资格;但是,行业协会的会员资格,只需依照组织的章程提出申请即可,并无绝对化的出资要求,会员资格一般不允许转让。其二,营利组织是资本的联合体,股东出资的多少决定了其权力的大小和获取收益的比例,实行的是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在股东大会上股东的表决权依赖于持股比例而定;但是在行业协会中,尽管对会员一般也会提出有缴纳会费的要求,但会费缴纳的多少并不对其在组织中的权力形成直接影响,组织的所有会员在会员大会上都享有同等的权利,表决机制实行的是任何会员拥有同等的表决权。其三,在营利组织中,股东最根本性的权利是根据持股比例拥有获得盈余的权利,认购股份出资是股东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也可以放弃这一义务;而行业协会会员没有分享盈利的权利,相反,会员有参加组织活动、遵守组织章程的义务,会员如果不履行这些义务,则组织可以对其进行处罚甚至取消其会员资格,而营利组织没有权力处罚其股东。
六、结论
多年以来,行业协会协助政府在行业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基础性、服务性工作,成为政府实施行业管理不可缺少的力量。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行业协会作为一种民间中介组织的独立地位尚未得到完全确立,带有明显的官办色彩和行政性气息甚至异化为政府部门管理中的一项分支。完善行业协会的职能、提升行业协会的能力,必须规范行业协会的自身治理,使其成为真正的“自主治理”主体,进而在此基础上,也有利于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规范化指导。回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在理论上界定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特征。本文的研究表明,行业协会的治理机制特征不同于企业,也异于政府,而具有典型的共同治理特征。这一特征决定了,完善行业协会的自身治理,既不在于强化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也不在于完全放任行业协会的自我发展,而在于清晰界定行业协会和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如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得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