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可行性与构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可行性论文,指数论文,我国论文,股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股票指数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是80 年代的金融创新中发展得最为成功的新金融工具之一,市场范围迅速扩大,合约品种迅速增多,成交数量直线上升。但在我国目前建立金融期货的研究中,人们较多地将注意力集中在恢复国债期货市场,对建立股票指数期货还探讨得不多。从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与建立国债期货市场相比,股票指数期货更有利于活跃证券市场,发现股票现货真实价值,规避股票市场不可预见的非系统风险,弥补证券市场的机制缺陷,同时有利于股市扩容,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股市。因此,应当以股票指数期货作为我国开展金融期货的突破口,那么,推出股票指数期货就应具备必要的条件。
一、股票指数期货具备的特点
股票指数期货是以股价指数为“商品”的期货,尽管属于金融期货,但又是从股票这一特定的对象中衍生出来的,因此,它是股票交易和期货交易结合的产物,具备以下特点:
(一)与其它期货交易品种一样,股票指数期货具备两大功能。一是价格发现。就是为股市参与者提供买入与卖出的参考,并通过预测较为准确地反映某一时间内的股票指数,对未来的宏观经济和股市的变动作出尽可能正确的反映。二是套期保值。投资者想继续持有或卖出股票,为避免股价下跌带来的风险损失,可在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上做空,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反之则应做多,买入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防止股价上涨带来成本增加的风险。
(二)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与股票交易的最大区别是引入了做空机制。即预测股市价格将会下跌时可以卖出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不论是否持有股票),如果预测准确就可获得利润。而这在我国现行股市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尽管现行股市中也有所谓的做空,这种做空的实际意义仅仅是抛出原先持有的股票,是一种平仓行为,与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中的做空有本质区别。
(三)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价格是用“点”来表示的,即每升与每降一个指数点,它的价格就以升与降的点数乘以一个事先由交易所规定的货币额。例如,美国标准普尔指数期货合约规定每点指数为500 美元,香港恒生指数期货合约规定每点为50港元,澳大利亚普通股指数期货合约规定每点为100澳元。
(四)交割方式只能是现金结算。股票指数无对应的实物,它不是以股票、也无法以股票进行交割。由于对股票指数的每一点事先都作了货币额的规定,因此,交割就变得简单易行,只要将开仓与平仓所对应的指数点的差乘上每点所代表的货币额,再根据开仓方向正确与否就可计算盈亏。
二、我国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具备了基本条件
我国证券市场在走过了重重风险步入成熟期后,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交易和监管体系,并拥有了一定规模的投资群体。就目前而言,开设股票指数期货已具备了一定的市场基础和条件。
(一)股票市场存量相当大,交易初具规模,投资者对股票指数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有着足够的需求。我国股市经过十多年培育和发展,已具备相当规模,截止今年4月底,上市公司已达878家, 市价总值19.676亿元,占GDP的四分之一。随着投资基金的不断出现,理性投资者将占据市场投资的主流,其对规避风险的要求极强。因此,对套期保值的需求是比较充足的,即开办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市场基础条件已具备。
(二)股票指数的编制制度比较成熟。股票指数期货的标的物是股票市场的价格指数,所以必须有一种编制技术比较先进、具有比较广泛代表性、能够灵敏地反映整个股票市场行情的价格指数。我国股票市场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编制并公布指数也早在1991年即已开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编制多种不同用途的股价指数,编制技术比较先进与科学;各种指数的代表性逐渐增强,尤其是综合指数所包含的股票已达数百种。
(三)我国期货市场几年来的试点运行为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提供了宝贵经验。从90年代初成立期货交易所开始,期货市场除了从事商品期货交易之外;也对金融期货作过一定的尝试。1992年6月1日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开办外汇期货交易;1993年3月10 日海南证券报价交易中心推出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共有以深圳综合指数和A股指数为标的的8个品种的期货合约;1993年10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全国推出了12个品种的国债期货合约。虽然后来都停止了交易,但这些尝试和探索仍有积极的一面,为当前推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目前,商品期货交易仍具备相当规模,同时各期货交易所已基本实现了会员制,建立了市场禁入制度,培养了一大批期货专业人才,法制建设正在进一步健全,市场规范化程度正在提高。
(四)已经从事期货交易的投资者队伍和大量社会闲散资金是开展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市场基础。曾参与过外盘买卖、国债期货、深圳股票价格报数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对金融期货已经比较熟悉,而从事商品期货交易的投资者在交易心理、操作技巧和资金管理等方面更是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另外,股票投资群体中的个人投资者占有较大比例,随着对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功能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示范效应,预计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将以保值避险为诱发因素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普遍欢迎。从另一个角度看,社会上存在大量闲散资金,要求寻找高回报率的投资渠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正是吸收、分流这部分资金的渠道之一。
此外,现代化的交易通讯系统为股票指数期货交易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并且,无论是对金融期货交易的把握还是实际性的操作,国外期货界已有专门的论述和比较深入的研究;在实际运行中有了丰富积累,为我国股票市场提供了成功经验。
三、股票指数期货合约设计的几个问题
股票指数期货上市运作的首要问题是期货合约的设计开发。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尽可能满足投资者套期保值的要求;二是有利于交易的活跃。
(一)合约上市地点的选择
综合多种因素考虑,最佳上市地点当首选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的上海,历史上就是远东的金融中心,在将来,上海也要发展成为亚太地区的金融中心。另外,从股票市场的规模、市价总值、上市公司质量、辐射能力、吸引力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看,上海具有其它城市不可取代的地位和作用。至于交易所的选择,参照国际上将股票现货市场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分立的通行做法,可以设在上海的期货交易所。
(二)合约标的的选择
目前深沪两市分别以各自上市股票为对象编制股票指数,而没有统一的综合指数,因此在选择标的时有三个思路:一是另行编制综合指数,样本从两市采集;二是直接选用上交所的现成指数;三是直接选用深交所的现成指数。编制指数相对现成指数而言,不仅工作量大、论证事项复杂、周期长,而且还要有一个市场熟悉与认可的过程,故以直接选用现成指数为宜;上证指数相对深证指数而言,市场基础较坚实和广泛;代表性也更强,其上市企业知名度较高,实力雄厚;业绩突出,因此上证指数更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
上证指数分为综合指数、30指数及成分股指等,相比较而言,以综合指数为宜。(1)综合指数反映整个市场更为全面。上证30 指数等样本股的代表性与权威性及其对整个股市行情反映的全面性。准确性能否经得起时间考验尚难肯定,而综合指数则没有这方面的顾虑。(2 )综合指数波动较大。各种成分股指由于把市场容量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受扩容和新股上市后非正常价格波动的影响,从而相对有稳定性。但从期货市场角度来看,行情相对稳定的对象不宜作为开发品种,综合指数的波动较大有利于交易的活跃。
(三)关于合约价值的确定
在确定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时首先要考虑流动性因素和交易成本因素。通常,合约价值越高,流动性就越差,因为合约价值过高就会把众多的中小投资者排除在市场之外;但若合约价值过低,又会加大保值成本,影响投资者利用合约进行避险的积极性。根据我国股市的实际情况,可把合约价值定在5万元,因为股市上主要是拥有5万元左右的投资者,这就可以满足大部分投资者的避险要求。
(四)关于合约乘数的确定
如前所述,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采用的交割方式是现金结算。在操作中,结算是以一张合约的价值等于指数点乘以乘数的方式进行的。假设以1000点为计,每张合约价值定为5万元, 则乘数应为50 元(50000/1000=50),即上证指数每点所对应的固定货币额为50元。参照香港恒生指数期货每点对应50港元,这个乘数是比较合理的。
(五)关于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的确定
确定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涨跌停板限制)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限价幅度太宽,价格限制作用不明显;限价幅度太窄,既会出现市场休克现象,又给投资者避险操作带来难度。参考股票市场价格涨跌幅度的10%,可以将每日价格波动限制拟定为100点。
(六)关于保证金水平的设定
与商品期货5%的保证金相比,金融期货的保证金应略高一些, 国外一般设定为合约价值的10%左右。根据前面的合约价值的设定,初始保证金定在5000元(50000×10%=5000),维持保证金水平可略高。
(七)关于合约期限的确定
当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对合约的到期期限按季节划分。在目前我国不宜实行中长期的股票指数期货交易,可先从短期限试点开始,故合约月份可定为3.6、9.12四个月份, 最后交易日拟定为交割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五。
我国的市场要与国际市场接轨,证券、期货市场的发育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接轨有重大意义,股票指数期货的开发上市将对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同时,推出股票指数期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金融衍生产品的上市必须持更为谨慎的态度,需要做大量细致而充分的准备。本文仅就股票指数期货的特点、开发思路作一些框架性探索,为深入研究提供一管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