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创新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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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农业风险非“三农”风险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萧条的我国农业保险市场,终于在2004年迎来了快速发展的契机。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如上海安信、吉林安华,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如黑龙江阳光,外资保险公司如法国安盟成都分公司等的纷纷开业,极大地鼓舞了关注“三农”问题的人们,似乎我国农业保险迎来了春天。然而,尽管2005年农业险保费收入大幅增长了84.26%,但赔款也增长了94.29%,四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均未能实现盈利。[1-4]这个结果给人们不小的震动。

其实,安信农险采取的是“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在公司成立初期,就确定了“以险养险”的经营方针,即除经营传统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还经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等业务,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亏损。

而安盟保险公司则认为,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保险是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这两部分保险对农民而言是最具吸引力的险种;但对保险公司而言却是最费力且利润率最低的险种,单独做这两种保险是不会有任何公司愿意做的。因此,将“大农业保险”称作农村保险是该公司的经营法宝,即为当地农民提供囊括房屋、机械、牲畜、收获等方面的财产保险,职业工作和个人生活中责任方面的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等“一揽子保险产品”。也就是说,先用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来吸引农民向该公司投保,既而用良好的服务吸引农民投保该公司的财产险,甚至人身险。

显然,安信与安盟的农业保险经营思路从表面上看是不同的,一个采用“以险养险”,另一个采用“大农业保险”的策略;但其实二者的手法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就是通过能获利的保险项目的利润来弥补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保险损失。也就是说,二者都不是经营纯粹的农业保险。因为农业风险只是“三农”风险的一部分,农业风险仅指“种养两业风险”。但是,农业风险却是“三农”风险的核心,也是最难处理的。由此看来,安信与安盟的农业保险经营办法是从“三农”问题整体入手,直接经营系统而复杂的“三农”风险;是用以长补短的策略来经营“三农”风险,从而将纯粹的农业风险稀释在一揽子“三农”风险中。其实,农业风险这个“短板”问题只是在这种一揽子处理“三农”风险的办法中被稀释掩盖了,相对以往的办法只是绕着走而已,长期难办的纯粹农业风险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外进来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公司,还是中国本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它们经营农业保险并无新招,用解决“三农”风险的一揽子新药只是迎合了政府急迫解决“三农”问题的心理,而“种养两业险”的纯粹农业风险问题仍然没有被触及。因此,很难说在战略上采用绕着走、在战术上并无新招的那些暂时做起来了的中外农业保险公司能否做得下去?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的原因解析

(一)传统农业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在理论上存在着障碍

保险是以大数定律为基础的,这意味着投保越多,则保费越低,保障越充足。然而,对于不少农业保险,例如旱涝保险,通常是灾害频繁的地区想投保,而旱涝保收的地区不愿参加保险,这时大数定律就难以正常运用。为了更直观地说明问题,不妨举一个简单的实例。

假如平均每块作物田每年发生病虫害的概率为P,作物田的产值为V,为简化计算,假定一旦发生病虫害,该作物田将颗粒无收(推定全损)。保险公司承保的同类作物田数量为n,则保险公司每年的赔款期望值E=nPV,赔款的标准差

根据中心极限定理,当独立标的数量足够多时,总损失趋向于正态分布。而由统计学原理有,当保险公司只要按在期望值上加二倍标准差的价格来收取保费(仅指纯保险),就可以大于95%的置信度保证每年的赔款数额小于保费收入;如果加三倍标准差,则可以大于99%的置信度保证每年的赔款数额小于保费收入。此时保险公司对每块作物田收取的保险费为:

如果标的数量n很大时,每块单位田负担的保费将接近期望损失VP。这个结论对保险公司来说是非常安全的。保险公司只要按照这个标准收费,需100年以上才可能会有一年入不敷出的情况发生;只要保险公司盈余的年份足够多,则多年的盈余很可能已经足够弥补某一年的可能赤字。然而,这一切的经营安全是建立在保险标的数量足够多以及标的彼此相互独立的基础上的,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然而,农业风险就难以满足这两个基本条件之一中的标的彼此相互独立,故大数法则此时失去了作用,不符合大数法则的保险无疑是赌博行为。比如,假设一年内某地病虫害发生的概率为p,而且一旦发生灾害,病虫害所到之处的所有农作物无一幸免。如果对这些作物的自然灾害风险承保,实际上只对一个风险标的进行了保险。此时,大数定律和中心极限定理都不起作用。从统计学角度来说,此时保险公司面临的是一个贝努利分布,即灾害不发生,赔款为0;灾害发生,赔款为Vn。如果保险公司仍然按照损失的期望值加上一定倍数的标准差来收取保费,那么即便保险公司把所有的保费收入都用于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仍然需要很多年才能积累起足够的准备金来应付一场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又假设沿海某对虾养殖基地一年中某品种对虾发生某种病害的概率为0.01,灾害发生时所到之处的所有对虾无一幸免死掉。假设某保险公司在该养殖基地承保了1000户(每户10亩)的水面,每户养殖水面平均价值200000元人民币。那么,按照传统保险方式,每户养殖水面交保费为:

(元)

保险公司的年总保费收入TPI(Total Premium Income)为:

TPI=nP=1000×3888=3888000(元)

然而,一旦发生灾害,仅仅承保的总损失TL(Total Loss)为:

TL=Vn=200000×1000=200000000(元)

如果保险公司把每年收取的保费全部用于灾害准备金,而且,假设准备金的年平均投资收益率为5%,则保险公司需要26~27年的准备金积累,才足以应付一次这样的灾害。如果在不到26~27年之内就发生了灾害,保险公司就会因为没有足够的准备金而陷入财务危机,甚至遭遇破产倒闭的严重后果,养殖户也会因此而得不到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而陷入困境。

另外,根据概率统计学可知,上面所假设的灾害在27年内暴发的概率为: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即使能够以国际分保的形式将灾害风险在全世界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中进行分散,但一次提前到来的灾害发生,就足以使整个国际保险界蒙受重大损失。面对此种结果,各保险公司将不得不动用自有资本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这种后果是非常可怕的。

(二)传统农业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着诸多制约

首先,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在农业保险中普遍存在,且难以防范。以现在出现的禽流感为例,假如某专业养殖村有大量的鸡鸭染上了禽流感,但投保养殖险的饲养户只有几个,于是村里人可能会把所有的死鸡死鸭全部放到仅有的几个投保人那里,去找保险公司索赔。面对这么多的死鸡死鸭,保险公司很难分辨出哪些曾投过保,而哪些没有投过保。

其次,农业保险的定损理赔比一般保险复杂。一般财产保险的赔款是根据灾前财产的价值计算的,而农业保险的标的是有生命的;价格在不断变化,赔款应根据灾害发生时的价值计算。但此时农作物尚未成熟,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预测未来的产量以及未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都是极为困难的,因而农险的理赔难度和成本要比其他险种高。

另外,农业生产在空间上呈现出分散性、在时间上呈现出季节性的特点,这给风险区域划分和确定保险费,以及保险的宣传、签约、定损、理赔等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而保险人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比城镇保险要多得多。

显然在多数情况下,一旦农业灾害风险发生,杯水车薪救济的政府面临无险可保的受灾农民,常常只会处于无奈的窘境。其实,不仅我国,就是其他发达国家的政府也对开办农业保险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另外,由于农业风险可能造成的巨大损失会给保险公司带来破产清算的灭顶之灾,而农业保险经营中的种种制约因素(保险公司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以及国际保险市场现有承保能力严重不足等问题的长期存在,商业保险公司以现有的传统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来经营纯粹的农业保险就必然会产生亏损,因此商业保险公司自然不乐于经营农业保险;即使经营,也是要么干脆把这些风险列入除外责任的不可保风险,要么仅仅承保部分损失。也就是说,商业保险采用现有的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是不能担负起纯粹农业保险重担的。“农业保险是世界性保险难题”的根源就在于此。

(三)农业保险组织制度模式选择的经济制约:政府与农户都缺钱

我国人均GDP已达到1000美元,但处于工业反哺农业的初期政府财力有限,不可能像发达国家一样投入大笔资金以支持农业,从而在农业保险中起主体作用。从前述可知,“安信”和“安盟”的经营模式其实就是政策性保险,它们从“三农”问题入手,用经营“三农”风险的战略,达到了稀释化解农业风险的目的,给中国农业保险注入了活力。然而,农业保险的核心问题却没有被触及,那些模式只是一些“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也就是说,它们经营的农业风险根本没有“消化”掉,只是在全方位经营的“三农”风险中被稀释了而已;而经营的“三农”风险也并没有在大范围内很好地“消化”掉,只是将原来商业保险公司单独难以承担的农业风险部分地转移给了国家。因此,“安信”和“安盟”的经营模式很难说是安全可靠的,政府也很难说肯出很多钱。其实,保险的本质就是分散风险,提供保障,将小范围的风险分散到大范围,而且是越大越好。也许有人认为,国家的赈济可以理解为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分散,但是国家财政的赈济作用是有限的。农业保险的真正目的就是通过分散风险,达到“消化”农业风险的作用,而不是希望通过制度安排,简单地将负担由保险公司一方转移到国家一方。而且,WTO农业协议规定,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性保护政策是有限的。显然,政府并不能很好地、也不可能充分地担负起这个重任。[5-6]

其次,我国农业产业化、区域化和现代化发展很不均衡,整体经济较落后,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还很有限。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建立哪一种模式好?笔者认为,农产愿意且买得起的制度模式就是最好的模式。当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财政负担能力、不同的农户投保意愿,难以用一个统一的农业保险模式去规范,只能因地制宜地逐步进行,而绝不能搞“一刀切”。比如,目前在以上海为中心的长三角、广东为中心的珠三角以及京津环渤海等经济较发达地区,财政负担能力也相对较好,可以由政府组建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像“安信农险”的经营方式其实就是政策性保险的雏形。而其他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内陆地区,则可以考虑采用由政府补贴的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像中国人保与中华联合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农业保险,其实就是政府补贴的商业性保险模式;还有像“安华农险”、“阳光农险”等。

综上所述,经济落后决定了政府和农户都不会出太多的钱用于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既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又不能全部依赖政府;既不能单独让农户承担保费,又不能让农户一点都不出。因此,在因地制宜地采取政府主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政府补贴的商业性农业保险为主,相互保险或合作保险等其他为辅的多元化农业保险发展格局下,通过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创新,实现政府只出政策不出钱、农户少出钱、保险公司又能赚钱这种各方都愿意参与农业保险的格局,这才是解决农业保险难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

三、农业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创新思路

其实,农业保险在现有的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水平下是做了就亏,加上政府财力支持有限、农户经济基础不好这一双重压力,保险公司只能采取绕着走的战略经营“三农”风险。即使有能力推出农业保险产品,则推出的农业保险商品只会是价格(费率)高、保障程度低,农业保险难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我们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农业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的制约。既然任何保险公司都是依靠把可保风险标的设计成社会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需要的保险商品而生存下去的,那么保险公司要有什么样的保险技术才能经营纯粹的农业保险呢?下面是我们的研究设想。

(一)分类治理的保险产品组合设计设想[7]

首先,正确认识农业风险。农业风险不是“三农”风险,农业风险与“三农”风险是有区别的。农业风险仅指种植与养殖两业险,农业风险只是“三农”风险中的一部分。

其次,正确分类农业风险。农业风险可分为小型和大型两类风险。小型农业风险指发生频率高、涉及范围小、损失程度低的农业意外事故风险,类似于普通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一般农业意外事故风险。如个别农户因假种子、假肥料导致几亩地的绝收,或因田间耕种管理技术疏忽而导致的减产,或一只在山坡上吃草的耕牛失足摔死。这是目前国内外农业保险公司愿意开展的业务。这样的纯粹农业风险是很经常性的,但不至于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大型农业风险指发生频率低、涉及范围广、造成损失大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是一般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巨灾风险。这样的风险不常发生,而一旦发生,则损失非常巨大。如区域性大面积的旱灾、洪灾、泥石流、蝗灾或禽流感等。目前国内外农业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是直接将其列为除外责任,常常是不愿意也不敢承保的。

(二)分类治理的处理办法

“分类治理”就是对不同类别的风险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我们认为,农业保险宜采用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的多元化制度安排模式;而在农业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上,应该把农业风险与“三农”风险区别开来,采取分类治理的保险产品组合设计办法,通过一揽子保险产品组合来处理复杂的“三农”风险。对于小型农业风险,可用传统的风险管理与保险技术处理;对于大型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则要运用ART金融工程技术来设计农业风险金融衍生产品,并通过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互动来有效地解决。

对于小型农业风险的处理技术,可类似一般的商业保险,或者采用“政策保险”或者“以险养险”的方法将其与农村风险和农民风险打包为一个整体,即“三农”风险。这样,纯粹的小型农业风险与一般获利性的农村和农民风险一起出让给愿意承包经营农业风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对于大型农业风险的处理技术,可以采用金融市场上惯用的巨灾风险转移方式。巨灾风险转移方式是一种非传统风险转移技术(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8-10]它是随着数理建模及精算技术在风险管理领域的普及应用而发展起来的。ART通常是指除传统(再)保险手段或产品以外的一切关于风险的承担转移或者融资的方法或产品,或是利用金融工程技术与保险精算技术改变传统保险对风险的处理方式和机制。通过对农业灾害风险认识的数量化,设计出满足不同投资者要求的金融保险混合型产品。因此,只要是区别于传统的基于大数法则的商业保险模式的保险方法,都可以包括在ART中,通常有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s)、应急资本(Contingent Capital)、巨灾互换(Catastrophe Swaps)等产品,其中也包括保险风险证券化等保险类衍生金融产品。这些产品是经过精算技术处理后的产物,具有价格低廉、风险稳定的特点,可以相比于传统保险商品较低的价格实现风险转移。

ART的设计思路是将大型农业风险的分散放到实力强大的证券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和证券化设计出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互动的金融产品,并利用证券市场分散保险风险,从而达到解决大型农业风险保险的目的。这种办法与传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当然我们要承认再保险在农业保险中的重要地位)相比,消化风险能力非常强大。首先,证券市场强大的融资能力远非保险市场可比,这就给解决农业巨灾损失的补偿问题提供了一个很有潜力的平台。其次,ART农业风险保险产品的价格波动比传统保险方法的农业风险保险产品价格波动幅度小。如果采取传统保险方法设计的农业风险保险产品,其价格波动幅度变化大,而且具有周期性特征。这是由于保险供求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且,这种波动是保险业自身无法消除的,只有证券市场巨大的融资能力,才可以使保险公司有希望获得开展此类业务的巨大资本来“削平”这种波动。另外,利用资本市场证券化的ART金融工程技术能够提供比传统保险产品价格稳定得多的产品。因为证券市场的“记忆性”比保险市场弱得多,一次巨大灾害风险的发生并不能使证券化的保险产品价格发生很大变化。再次,ART农业风险保险产品让保险公司有胆量和信心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因为在资本市场上,强大的资金流可以十分轻易地弥补巨大灾害导致的损失。而且,资本市场严密的清算机制使得违约风险控制在了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所以,正确利用资本市场设计ART农业风险保险产品,可以增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降低破产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胆量和信心,也为被保险人提供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护。

(三)对政府提出的要求

农业保险从经营技术上找到了一个利用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ART技术,这无疑是对传统农业保险技术的重大突破。ART技术不但从理论上解释清楚了农业保险的本质及其属性,而且不可保风险也能转化为可保风险。因此,保险公司敢接手农业保险,同时,农民能以较低的支出转移掉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面临的各种巨大风险的愿望得以实现。显然,ART技术把政府从长期的财政负担中解脱了出来。从技术上讲,资本市场稀释和分散风险的巨大功能,让政府也可大胆地做农业保险了。从农业保险的本质上看,农业保险是政策保险,政府在农业保险中是大有作为的。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将ART技术运用到商业保险处理农业风险,仅仅凭借商业手段是不现实的。因为,在调控农业巨灾准备金的筹集运作、干预金融市场以及赔款处理等关键环节上,政府有其独特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在必要的时候,政府的强制力也能起到商业手段所无法实现的目的,这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即国家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承担起一个“出力不出钱”的角色,只在政策法规上对商业保险进行扶持便可。实践表明,当今世界,即使发达国家,政府也是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中的关键环节;而且,越是发达国家,政府在提供农业风险保障中所起到的作用越大。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的确应该由政府作为农业保险的主体,保险公司毕竟只是经营主体。

事实上,农业风险保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农业保险只有在政府参与的多元化制度安排模式下,把纯粹农业风险与“三农”风险区别开来,采取分类治理的保险产品组合设计方案,通过一揽子农业保险产品组合创新来处理复杂的“三农”风险,并通过保险市场、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互动,才有可能较好地解决。尽管目前中国要全面实施的条件还欠成熟,还面临缺乏巨灾支持保护体系、缺乏财政税收支持、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在部分条件成熟的地区,则是很值得去探索试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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