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理论与实证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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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以来,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在图书馆领域突出地显露出来。然而,目前的现状有了很大的不同。由发达国家主导、世界贸易组织主持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及其在我国的实施,要求图书馆承担更多的、更强化的保护国外版权的义务;国际版权保护的强化趋势对公益性质的图书馆,尤其是图书馆的数字化日程,产生的压力与制约与日俱增;国内版权制度规则的变革和新规则的建立,对图书馆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图书馆如何有效地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成为图书馆学领域内的重要研究课题,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吴慰慈教授在《图书馆学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一文中,明确地将“知识产权问题”列为图书馆学研究的热点之一。本文将对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应注意的现实背景进行分析,并对1990年《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的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进行了分阶段的实证解析,文章最后尝试提出未来该课题研究的重点和趋势。

1 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现实背景

1.1 图书馆是版权制度利益分配的参与者

一些学者对版权领域的利益团体进行了归纳,认为可以划分如下:(1)作者及版权人。因作品的专有权利而形成的团体。(2)相关权利人。即作品的传播者。一般的作品传播者包括图书出版者、报刊出版者,电子出版物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电视组织等。(3)与网络有关的利益集团。包括网络内容提供者、链接者、最终用户。(4)非商业性使用作品的使用者,即不以营利为目的,仅为欣赏、教学、科研等目的而使用作品的公众。(5)执行公务等纯粹为公共利益目的而使用作品的法人或组织。[1]还有学者归纳出高新技术知识产权制度影响的利益集团,认为主要有:(1)作者、出版者、电影制作者(生产者)以及其他的权利所有者;(2)数据库制作者、信息分析专家、技术中介人、多媒体制作者;(3)复制设备的制造商、销售商(例如复制机、录音带、网络的供应商);(4)教育家、图书馆馆员、文化工作者;(5)计算机软件说明书、工程图纸等功能作品的作者;(6)基础科学研究者;(7)投资人,包括出资者;(8)社会公众;(9)国际方面。[2]网络环境下,版权相关利益方被认为可以划分为以创造版权信息的艺术家、作者等为代表的网络信息版权所有人、以网络服务商为代表的网络信息传播者、以个人用户、网络远程教育机构、数字图书馆为代表的网络信息使用者三大利益集团。[3]以上观点中,有的学者明确将图书馆作为版权制度中的利益集团之一,有的学者则没有将图书馆纳入或明确提出。笔者认为,目前,图书馆已经成为受版权制度影响的重要利益团体。

版权法通过赋予创作者和传播者权利,来激励作品的生产和传播,促进社会科学文化的进步。版权法调整作品创作、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其中最为基本的关系是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涉及的利益群体包括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

在版权制度中,就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而言,创作者首先是源头,是三者关系的起点。传播者在版权法中被称为版权相关权人,在三者中的地位也非常重要,他是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连接点,承担着将作品传递给使用者的任务(传播者本身也是作品的使用者,因为其使用作品要向创作者获取授权,但又不同于作品最终消费者的“使用者”)除了表演者可以为自然人外,作品的传播者多为企业法人。使用者(user),许多学者也称之为用户,处于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关系的最末端,在创作者创作出了智力作品后,经过传播者的传播程序才能接触到智力作品。但是使用者却是创作和传播的目的,是最终的消费者,创作和传播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用者的使用。在信息网络得以普遍发展进而成为传播作品的重要渠道之后,更多的群体成为版权的利益相关方。如计算机制造商和其他设备供应商、电信公司、网络内容服务、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数字媒体公司等。

很明显,在版权制度的利益格局中,图书馆的角色主要是作品的传播者。图书馆作为作品的传播者之一,通过购买版权以实现其服务用户信息需求之目的。其版权购买行为,与其他传播者相仿,如出版者购买创作者的版权进行出版发行行为。但是,图书馆与其他传播者不同的是,其他传播者多为企业,如图书、报纸、期刊、唱片、录音录像的出版商、广播、电视节目的出版者以及网络内容提供商等,这些传播者作为企业,要遵循市场规律,以赚取利润为主要目标。然而,图书馆的购买和服务行为却带有明显的公益性质。图书馆从信息采集到信息服务整个业务链,都会受到版权制度调整的影响,是版权利益分配的当然参与者之一,所以图书馆必须关注版权制度的发展和变革。

1.2 图书馆是其用户利益的代言人

我国目前已经开始进入利益博弈时代,各种利益集团正在形成。最近几年,随着利益群体的进一步发育,其对政策制定环节的影响明显增强。但同时,利益群体的发育是相当不均衡的,且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裂痕在加深,所以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力强弱不同。[4]这一点也体现在知识产权立法听证过程中。

我国在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听证制度,这种制度在各项立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为了使知识产权立法更加民主化、公正化,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也实行了立法听证。2004年11月4日,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在北京联合举行听证会,就当时即将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办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领导以及部分专家学者、国内部分互联网服务企业代表、不同领域的网络用户代表等出席了听证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于2005年5月开始实施。由于立法听证在一定程度上是各利益集团的一场辩论,所以各方力量强弱直接影响着利益的表达充分与否。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前的立法听证会上,图书馆作为版权制度利益分配的参与者之一,也参与了立法听证。但在此听证会上,图书馆界由于相关经验的不足,声音明显较弱,且代表图书馆用户利益的代言人也出现了缺位。图书馆和其用户的利益是相一致的,版权规则的建立和调整对图书馆的影响,会直接波及用户的信息获取行为和效果,图书馆是其用户利益的当然代言人。由于图书馆用户由广泛的社会民众组成,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图书馆也是版权制度内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肩负此使命,图书馆更应关注版权制度的发展和变革,并作出回应。

1.3 因应版权保护的强化趋势

当今的国际版权体系是发达国家为了维持其在世界上的经济优势而主导制订的,国际版权保护向一体化和强化的趋势发展。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我国在国际版权保护一体化的时期,不可避免地要参与版权国际合作保护,国内的版权政策也要受到国际版权制度和他国的制约。伴随着版权国际保护一体化的是版权保护的强化,发达国家保护国内版权产业的要求,随着国际知识产权条约最终为其他国家接受。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版权产业还很不发达,处于版权输入国的位置,一味追随保护的高标准于我国显然是不利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现阶段立法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之间的协调。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国际公约规定的最低标准,而不是追随发达国家的高标准。[5]国际版权的过度扩张已经有导致版权法偏离其应有的促进社会科学文化繁荣发展目标的危险。对于图书馆而言,版权保护的强化趋势已经影响到了图书馆日常业务的开展,图书馆传统业务行为和数字化新业务的开展,无不受到版权规则的影响和制约。信息时代的版权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外国出版商、ISP服务商、数据库制造商等成为利益格局的新元素,图书馆丰富信息资源的建设、数字资源库的扩充,都要在版权制度的框架内实现。图书馆如何在版权变革中争取自己的利益,如何与版权制度和谐共存,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积极拓展在社会新环境下的作用,为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是图书馆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因此,图书馆也必须关注版权制度的变革。

2 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现状

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我国版权法立法到2001年10月27日的修改;第二阶段则是从我国版权法修改后的2002年至现在。

2.1 第一阶段:研究理性与理想的分野

在第一个阶段,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人员较少,知识产权问题并没有成为图书馆学领域研究的主要客体。从发表的学术论文看,每年大约有10篇文献是关于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论述的,有关研究的内容和数量统计如表1。

表1

在第一个阶段,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比较分散,研究者多从探讨、假设的角度出发,研究结构较为单一,与图书馆的现实距离较远,理想气息浓郁。也有部分学者能够从客观实际出发,探讨国内外图书馆版权保护问题。如陈传夫教授是较早研究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学者,他曾于1993年在《图书馆》杂志上连续撰文,指出著作权法的产生对图书馆领域的重大影响。[6]1998年10月,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通过以后,肖燕研究馆员详细地介绍了数字版权法及其对图书馆的影响,为国内图书馆界了解数字版权提供了契机。[7]总体看,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在第一阶段的后期,特别是在版权法修改调研开始之后,学术探讨便呈现出理性研究与理想的分野。

2.2 第二阶段:觉醒与对策的探讨

在第二阶段,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学者明显增多,学术研究论文呈快速增长趋势,2002至2006年达到了545篇。增长趋势如图1。

图1

这一阶段研究主题的范围较广,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文献传递方案等多个方面,其研究论文分布状况如表2。

表2

第二阶段的研究出现了许多新的研究视角,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成为研究的焦点。郑成思教授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论述了正确区分公益性图书馆与数字营利公司的重要性。[8]陈传夫教授从信息资源公共获取的角度出发,指出图书馆作为公益性信息服务机构,通过合理抗辩能够减少侵权责任。[9]肖燕研究馆员详细披露了图书馆界参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的立法过程,指出图书馆要清晰把握角色定位,成为立法参与者、用户权利捍卫者和公共利益代言人。[10]范并思教授则认为,通过参与知识产权调整和立法活动,来平衡知识产权保护,理性地表达行业诉求至关重要。[11]邱均平教授从技术角度着眼,认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可以解决其版权问题。[12]

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第二阶段的多维性研究,无疑体现出图书馆权利的觉醒与维护,代表着广大图书馆人对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思考与自身利益的争取。但是,第二阶段的研究存在着以下不足:

(1)研究多从理论探讨为主,知识产权对策或方案缺乏来自司法实践与图书馆知识产权处理方式的证明。

(2)学术研究总体质量不高,缺乏全面的、系统的研究。例如第二阶段发表论文数为545篇,核心期刊论文只有188篇。

(3)研究的主题与研究内容较多重复。例如“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同一题目多达138位学者撰文,内容与结构上多有交叉重复。

(4)来自法学界、司法界的学术观点较少。

3 我国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趋势

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地深入发展,国际知识产权法也在不断调整中,图书馆在未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风险的同时,又将面临新的知识产权挑战。目前图书馆界仅仅依靠版权法中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因此,对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找出解决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整套方案,甚为迫切。

3.1 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实证研究

我国图书馆界在实际业务中已经采取系列有效措施来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通过随机抽查国内20个复合型图书馆的主页发现,每个图书馆在其主页的显著位置或电子资源网页上均有“版权声明”措施。并且,各图书馆已经将自主知识产权的主页设计版式也进行版权宣示,但这只是简单的图书馆知识产权维护模式的一种。图书馆实际工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很多,如数据库采购时的知识产权处理模式、未来图书馆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市场化模式等,都应从实证的角度总结出经验,为图书馆解决面临的诸多知识产权问题找出应对策略。

3.2 图书馆知识产权侵权抗辩研究

我国学者对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深入,如吴汉东教授对合理使用的法律价值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图书馆合理使用抗辩提供了很好的依据。[13]但是,我国图书馆界面临着足以引起警惕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却越来越多,如1999年王蒙等六作家状告世纪互联侵犯著作权、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教授陈兴良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2004年以北京大学为首的11家全国最著名的大学和最高学术机构状告中国学术期刊中心(重庆维普公司)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已经让图书馆数字化日程如履薄冰,因此,加强合理使用抗辩、法定许可使用抗辩、强制许可使用抗辩、著作权客体公有领域抗辩等版权法赋予的抗辩事由,以及基于合同原则的同意抗辩研究,是今后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重要方面之一。

在侵权抗辩研究之外,图书馆还要注重非诉讼处理方式的研究。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非诉讼处理方式,不仅包括调解、谈判和仲裁,也包括半正规式的案件评估(case valuation)、微型审判(mini-trial)、初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私人审判以及法官主导下的和解会议等。因非诉讼处理往往节省时间,注重效率,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手段,使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本着灵活的态度解决问题。

参与司法诉讼往往意味着人力财力的耗费,所以图书馆应重视遭遇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时的非诉讼方式,积极研究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其他途径。

3.3 图书馆界集群式立法游说研究

在我国版权法调整中,很少出现图书馆界的声音,肖燕研究馆员认为这种现象是图书馆界的“集体失语”,图书馆界没有通过集体的力量表达行业诉求。所幸的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立法调研时,图书馆界积极参与其中。“图书馆界以行业的身份参与国家信息网络传播的立法,是2005年内中国图书馆界发生的一件大事。”[14]但是,仅靠偶然的一次参与,并不能完全改变图书馆界在立法论证中的“失语”状况,扭转这一局面需要图书馆界集群式的、惯例式的辩论与游说。图书馆界可以中国图书馆学会为代言人,图书馆立法游说集群有许多子群,它们可以由高校图书馆联盟、公共图书馆联盟、专业图书馆联盟、档案馆联盟、数字图书馆联盟、图书情报与文献专业专家学者代表各子群构成,在今后的立法调研中,集群应通过发出集体声明或建议,争取自身权利和利益,促使图书馆公共利益立场与知识产权私法间的平衡维持下去。因而,对图书馆界集群式立法游说研究将成为今后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的一个方面。

3.4 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设立与业务研究

从长远发展来看,图书馆引入知识产权管理专门人才已经是一个趋势。图书馆设立专门的部门来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包括图书馆自主知识产权资源的管理、图书馆数据库采购或贸易谈判、图书馆数字化日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规避方案、图书馆主页转载与链接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与调整、图书馆知识产权制度的咨询服务等,通过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有效地解决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图书馆并没有引进专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思维,但是这个问题终究会摆在图书馆管理者的面前,所以,对图书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设立进行论证研究也将是未来研究的一个方面。

收稿日期:2008-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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