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谐视角下的外资企业工会研究_劳资关系论文

劳动和谐视角下的外资企业工会研究_劳资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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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12)03-0086-0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资企业迅猛发展,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外企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相对不断发展壮大的外企职工队伍来说,实现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的目标,还须付出艰辛的努力。而且一些外企工会即使已经建立起来,由于建设水平不高,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导致一些地方职工权益受损害、职工队伍不稳定、劳动关系矛盾激化等情况,职工合法权益没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在社会上和老百姓心里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继续加强外企工会组建工作,推进外企工会工作,实现劳资关系的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既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重视的问题,也是工会组织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凭借劳动力价格优势和较好的投资环境,我国连续多年成为全球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外资企业职工人数不断增长,外资企业中劳资争议、劳资矛盾也开始凸显。在这些企业中,工会组建工作相对滞后,大量职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全国总工会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组建工会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在外资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中遭遇了很大的阻力。在已组建的外资企业工会中,大部分工会的职能也难以得到很好的发挥。面对劳动关系出现的新变化,如何组建工会并使之有效运行成为当前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各级工会组织的引导下,在工人群体的要求下,我国的外企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体水平还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劳资和谐,给社会的有序发展带来了隐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然而,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统计,截止到2011年3月份,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已建会的有45896个(按经济类型),尚未建会的外商投资企业有16894个(按经济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会组建率约为75%。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外企工会组建工作取得了重要成绩,但还有待进一步的加强。

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化解社会危机,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现代劳动关系中处于相当重要的地位。一些外企工会组织缺乏维权能力,已经成为一种通病,这导致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导致各种“血汗工厂”的存在,甚至导致外企劳动关系矛盾激化进而影响社会秩序,并在广大人民群众心里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富士康”的跳楼事件。对多数外企职工而言,其收入偏低、劳动强度过大、劳动环境恶劣,而一些外资企业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成为迫切需要关注的问题。对外企本身而言,外企工会能否发挥作用,将直接影响到外企的人力资源积累,决定外企的核心竞争力。对国家而言,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关系,其和谐与否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塑造的成功与否,而转型时期外企工会工作是否有效,则决定了中国的劳资关系是否能由个别调整向集体调整有序发展。

就目前我国的情况而言,外企劳资困境所导致的外企职工收入偏低、劳动强度过大、劳动环境恶劣的现实,与外企没建立工会,外企工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息息相关,这不仅直接制约了劳动者的人力资源积累,也让职工无法形成对企业的归属感和亲近感,很多外企也因此无法形成稳定的核心竞争力。作用外企工会未能发挥作用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企对工会的组建普遍抱有戒心,外企逐利的本性使外企对工会比较冷漠

在我国,工会的半官方性质常常使外企望而却步。在我国各级政府、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中都设有自己的工会,这种半官方甚至官方性质的机构在工人维权活动中具备一定的政治影响力和权威性。在为数众多的国企中,职工代表大会被赋予了企业的最高权力,而工会正是其常设机构。正是这种带有官方背景的原因,使许多外企对它存在有了戒心。而外企真正担心的是,一旦建立工会,就有可能影响经营,干预管理,甚至和企业对着干,中国工会超乎寻常的规模也让一些外企产生了畏惧心理。外资企业对建立工会往往有抵触情绪,搬出一堆理由拒绝,如“建立工会组织不符国际惯例”等等。某些外企甚至以“建工会就撤资”为条件要挟地方政府。强烈的利润动机也是造成外资企业不重视工会的根源。

(二)外企工会缺乏独立性,难以履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职责

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廉价的劳动力和巨大的市场吸引着外商的投资,但是部分外资企业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无视职工的尊严和权利,用各种手段防范员工。由于在中国劳动力市场上长期是供大于求的局面,因此,更加加剧了企业对员工的苛刻。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其中60%作为基层活动经费,40%上交上级工会,尽管工会法有明文规定,但是,几乎很少有企业或单位按规定比例缴足经费的,外资工会在经济上依靠企业拨付;在体制上依附于企业管理层;在人事上,工会主席一般由资方代表来兼任,专职工作人员人数由企业决定,工作人员的选拔、提升、工资报酬等均受制于企业的管理者或所有者。一些爱管“闲事”的工会主席和工作人员,常常有遭到解雇的风险。外企工会当下的处境是:端外企的饭碗,吃外企的饭,不好维权,明知侵害工人利益,有时也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三)大量外企民工仍游离在工会组织之外,一些中方员工缺乏工会意识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约两亿农业劳动力转移到了非农产业,其中较大一部分转移至劳动力密集的外资企业当中。然而,我国工会工作主要面向拥有城镇居民身份的员工开展,数量庞大的在城乡之间流动的进城务工人员却一直因其身份属性被排除在工会之外;同时,进城务工人员自发建立的组织,如“同乡会”、“打工者协会”等等,在维权能力上明显不足,甚至具有非法性,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难以维权。2004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强调:“进城就业的农民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王兆国同志在工会十四大上的报告中也明确表示:“进城务工人员成为工人阶级的新成员”。进城务工人员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是外企工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他们自身存在流动性大、分布散乱等特征,导致大多数在外企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仍然游离在工会组织之外。大量从农村到城镇特别是到新建企业来工作的民工,缺乏完善的法制教育,对工会抱可有可无的观念,缺乏通过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甚至在内心产生排斥。因此,当他们遇到困难和被侵权时,由于缺乏工会这样的可以集体协商谈判的组织进行保护,不少人只得选择忍气吞声。

(四)政府和社会对外企工会监督乏力

现代社会各国政府在不同程度上通过干预劳资关系的发展,从而影响劳资关系的平衡。从整个社会来看,除了劳方主体与资方主体外,政府在很多时候也被视为现代劳资关系的“第三方主体”。政府本来是调解员,目的在于实现政府公共管理的目标。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宁愿把“天平”倾向外企的资方,以此来实现政府和资方的“双赢”。同时,由于资方在地方政府的庇护下,对当地的公共影响愈来愈大,形成一种尾大不掉的局面,政府在某种程度上失去了劳资关系中的调节作用,甚至纵容资方违反有关劳动法规。这就使原本处于弱势的劳方的处境更加不利。虽然工会法赋予了各级工会组织相应的权利,但工会等与工人群体权益保护相关的职能部门,在地方政府中一般处于非核心的位置,独立行使职权的效率不高,其执法行为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行政干预,从而出现“底气”不足的问题。社会的协调发展是政府、市场(主要是市场中的企业)和公民社会三种力量的协调统一。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在西方国家,也经常有类似的事情发生,但是在发生劳资冲突之后,政府和媒体都会非常透明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处理,不会造成大的负面影响。而我国外企的劳资冲突发生以后,虽然多家媒体以各种形式对事件作了客观的报道,一些专家学者也纷纷撰文对工人的行为给予强力支持,但这些都没有产生像西方的工会那样强大而直接的影响力,对企业和国家权力机构的活动和决策发挥的影响力仍然有限。

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或劳动者组织,如工会与雇主或雇主组织以及管理当局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内容包括劳动任务、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劳动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以及有关的劳动争议及处理关系。劳资关系作为社会经济的产物,其反映的实质就是社会经济利益的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具有一致性和对立性。因此劳资关系的表现形式就分为:冲突与合作。劳资冲突是劳资双方在利益、目标以及期望上产生分歧,甚至对立的表现形式。因此,发挥劳方工会平衡劳资双方力量的作用,形成劳资双方的制衡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要真正发挥外企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与解决劳资矛盾的作用,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强化法制引导,督促外企建立工会

《工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除此之外,《劳动法》第七条也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因此应积极争取党委组织部门、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外经委等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机制,加快工会组建步伐,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组建。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场合、各种宣传媒体,深入广泛地宣传《工会法》、《外资企业管理法》、《合资企业管理法》,造成强大的舆论氛围。组织联合执法检查,监督企业《劳动法》、《工会法》的执行情况。可由地方人大牵头联合有关政府职能机构,如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联合执法检查,检查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劳动法》、《工会法》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章程有关职工章节的执行情况,履行诚信承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明确任务、要求,促使依法经营,遵纪守法。同时,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宣传监督作用。通过新闻宣传扩大舆论监督,是唤起全社会尊重、关怀外商投资企业员工的有效途径,也是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权益的具体抓手。

(二)促进劳资平衡,积极倡导中方员工加入外企工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8条的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然而,种种事实说明,当前,太多的外企工会只是依附于外资老板的机构,工会在外企老板面前,根本硬气不足,工会未能真正成为职工维权的“娘家”。工会的现状不容忽视,不仅经费较缺,而且在企业中的实际地位较低。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开展活动时,一定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坚持为企业所理解、为职工所欢迎的原则。一是活动内容要有针对性,注重实效。二是活动方式要小型、多样、灵活。三是活动时间要以业余为主,分散开展。不管开展什么活动都应经常与外商进行沟通,取得外商的支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工作机制,对涉及区域或行业员工切身利益的共性问题,应由上级工会出面与相应的企业方代表进行协调,并为企业工会依法维权提供依据和条件。对企业工会不便与行政交涉的事项,上级工会要积极参与,代表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沟通协调。

(三)加强分类指导,着重建设外企工会三大维权机制

外企工会组织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及时了解企业劳资关系运行状况,建立、完善职工信访与法律援助机制,并通过与企业主的平等谈判,以此将劳资冲突化解于萌芽状态,防止劳资冲突的积累与爆发。要加强分类指导,在外资企业工会中推进规范化运作,帮助外资企业建立工会运作的基本制度。指导基层工会突出维护职能,努力服务职工群众,服务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建立和谐协调劳动关系、实现双赢的目标,不断提高工会工作水平。当前,要十分重视维权机制建设:1.员工利益表达机制。外企工会要密切联系中方员工,畅通中方员工表达自己心声的渠道,与外方经营者及时沟通、协商,形成共识,使中方员工合理、合法的要求、意见及建议得到妥善解决。同时要使企业决策层了解下情,在作出有关全体员工利益的决策时充分考虑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决策的合法性。2.集体合同和平等协商机制。外企工会要督促资方加快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采用积极沟通的方法,提高平等协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三方联动(工会、行政、员工),提高中方员工方监督的力度,确保平等协商机制正常运作并取得实效。3.事务公开民主管理机制。坚持和加强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员工民主管理制度,促进中方员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落实职代会职权,规范职代会程序,认真实施权力公开,加强职工代表的知情、参与、反馈和评估工作,使职代会真正发挥作用。

(四)提升业务素质,强化外企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打造一支素质好、能力强、善维护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会干部队伍,是当前外企工会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要加强工会干部的培训,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学习工会工作理论和业务知识,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要积极探索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新路子,逐步改变目前外资企业工会干部因“双重身份”而造成的尴尬局面。探索工会主席委派制,健全工会组织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对因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打击报复,遭到不公正待遇的工会干部,上级工会不能无所作为,要及时给予物质、精神、法律方面的援助,为他们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调动和保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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