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_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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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五大发展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进一步突破了传统经济理论对人们思想上的束缚,第一次明确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且明确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一般认为,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制度,即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和支配方式。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体系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就是要明确生产资料所有者,这种生产资料归属关系,是生产关系中最根本的关系,它决定着所有制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点。据此,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的基本类型可划分为公有制(国有、集体)、私有制(个体、私营、合伙)和其他(股份制、合资和合作)。

二是指谁是出资人。就是要明确投资主体,生产资料由谁来负责、谁来支配,通过建立出资人制度和资本营运体系,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所有者、投资者和经营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三是指财产采取什么样的组合方式。这决定着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和企业的组织制度,反映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财产的组合方式主要有:独资和合资等。独资可分为直接支配(如私人业主)和间接支配(如委托代理)。合资可分为股权式合资(按出资比例)和契约式合资(按协议合同)。

四是指企业的组织形式。这决定着所有者、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同一所有制可以采用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不同的所有制也可以采用同一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国有国营、公司制、中外合作、私人业主制等。与此相适应的企业治理结构有:法人治理结构和非法人治理结构。

所有制与所有制结构、所有制实现形式是不同层次的问题,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把所有制的根本属性与它在一定社会历史阶段和一定经济条件下所表现的结构、所采取的具体实现形式区别开来,是正确认识所有制问题的基本方法。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的基本形态有公有制(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个体、私营、港澳台资和外资)两类。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集中表现为国家和集体是全部土地和自然资源及大部分资本的所有者。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两种形式,它们之间没有高低之分,不存在集体经济要向国有经济过渡的问题。集体经济包括社区、社团、合作组织、共同基金等多种形式。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基本特点是:

(1)建立以公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其他经济为组成部分(注:注:“其他经济”,主要包括港澳台资在大陆的独资、合资、合作经济,以及难以包括到上述经济成分中的其他类型经济。),具有多种实现形式和产权组织形式,各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优势互补、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所谓的经济成分,不仅包括该种经济成分单一的企业,还包括该种经济成分在和其他经济成分组成的合资、合作、联营企业中所占的份额。例如:国有经济,既包括独资的国有企业,也包括与其他经济成分合资、合作、联营企业中国家投入的资本(资产)。

(2)公有经济以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体。这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本要素,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将决定按劳分配的分配关系,构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并不是公有经济成分越多越好,建国近50年的历史充分证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也不是要限制其他经济成分的发展,而是要在平等竞争的前提下,充分搞活公有经济,逐步在共同发展中形成各种经济成分在重要产业中的地位。

(3)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其他经济,都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比较低下,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间的巨大差异,使我们在发展社会化大生产的同时,不能忽视大量存在的小商品生产,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个体、私营经济可以有力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资金短缺、技术落后是一个长期制约因素,积极地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鼓励个体、私营、外资和其他经济发展,可以筹集更多的资金,引进更多的技术。在贫穷的欠发达地区,更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发展。个体、私营、外资和其他经济在为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因此,国家要利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进行引导和管理,以促使其健康发展。

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是生产资料占有制形式在社会微观层次的具体体现。实际上,社会财产的组合方式具体表现到企业,就是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和资产(资本)的经营形式。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一般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同一种所有制形式在不同的企业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在同一企业中,可以兼容不同所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或采用同一实现形式。

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基本实现形式可分为:独资、控股、参股和合伙、合资、合作。具体的实现形式可分为: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合伙企业等。

不宜简单地用所有制的概念把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法人参股、职工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和基金持股企业的发展,采取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形式的企业将逐年增多。由于不同所有制的投资主体在同一企业内出资组成法人财产,这种法人财产很难界定为哪种所有制。特别是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在同一企业中都不处于控股地位的情况下,对企业很难用所有制来界定其性质。股份制企业再向其他企业投资,更难界定其所有制性质。

从现阶段的实际来看,只有独资企业,才能按所有制性质分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控股企业,特别是控股不足50%的企业,就很难按所有制性质来划定。鉴于企业财产组织形式随着改革的深化,尤其是资产的流动和重组,愈来愈复杂,因此对企业类型的划分不宜再按所有制性质,而只按企业资产规模和所创税利额的多少来划分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在统计社会资产占有情况时,仍可划分为公有和非公有两种占有形式。

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直接决定企业的组织制度。企业的组织制度一般可以分为公司制、契约制、业主制。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一般采用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决策(董事会)、执行(经理层)、监督(监事会)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机制。国家资本与其他资本联合组成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非公有资本之间的合资、合作、联营,除采用公司制以外,一般都采用契约制,用契约来规定各方的权、责、利。非公有制之间的合伙、联营企业,一般都是契约制。业主制主要是一些资本少、规模小的个体企业,所有者与劳动者是合一的,或雇佣少量工人,这是一种非法人企业,业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负全部责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改革的方向。在所有制改革时,必须把握好几个重要原则:第一,在社会总资产中要保持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占优势;第二,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第三,确保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第四,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地发展和壮大自己。

同时,允许和鼓励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它们实行“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

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是各种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保证,这两方面是并存的,又是有主有从的。必须把两者完整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使主体和补充各得其所,这才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水平。

(1)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坚持和巩固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

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标志,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公有制为主体,就要使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在社会净资产中占50%以上。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和整个国民经济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这也是由这些地区和行业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公有制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增大和发展,增强活力和竞争优势,只有通过结构调整、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所有制结构,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理顺集体经济的经营机制和改善集体企业管理,是发展集体经济,提高经营素质的关键。要继续完善农村联产承包、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体制;逐步理顺乡村政权和乡村集体企业的关系;要促进城乡各类集体企业规范化,将其分别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社区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形式。规范集体共有财产的管理,防止集体财产的流失,保护集体权益,加强民主管理。

(2)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继续鼓励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

对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要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倾斜,转到建立平等竞争环境、发挥不同经济成分的各自优势、提高效益、增强活力的方向上来。要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继续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坚持一种经济成分的发展不应以限制其他经济成分发展为前提条件。

继续改革长期以来按所有制分类进行管理和调控的办法。国家宏观调控、税收征管、必要的行政管理、提供各项服务,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要平等对待。要特别注意加强对集体、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管理,使它们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完善各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则。一是继续公平税赋;二是深化价格改革,理顺价格关系;三是逐步取消按经济成分制定的优惠政策;四是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同时,必须加强有关的立法、执法工作。

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加快在城镇对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实行基本社会保险。

(3)立足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增强国有企业活力。

第一,集中力量抓好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使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在“九五”期末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贯彻“抓大放小”的方针,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按照《公司法》组建大公司、大集团,加快推进企业集团试点,继续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小企业。小企业改革改组要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实现国有资本的优化组合。

第三,加大企业兼并、破产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淘汰落后企业。坚持多兼并、少破产的原则。采取转产或搬迁改造、联合、合并、托管、拍卖股权等多种途径重整企业。

第四,推动存量资产流动和重组,搞好搞活国有经济。把经济增长的着眼点转移到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整、改组和优化配置上来。通过公司制改组,以及联合、兼并、参股控股、收购、拍卖、破产等多种形式,使企业组织结构真正发生变化,带动产业结构的优化。

根据结构调整需要,财政、银行等部门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改等配套资金。积极鼓励和引进外地、外国的资金,加快改造国有企业。引进内资要打破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引进外资可采取直接投资、合资合营、融资等方式。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国有资本营运体系,确保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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