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技术推广的经济属性与政府行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技术推广论文,属性论文,农业论文,政府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S5-33 文献标识码:A
1 问题的提出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现代农业的建设是传统农业的不断改造过程,也就是用现代生产要素替代传统生产要素的过程。在农业自然资源不断减少、生态环境在有些方面还没有扭转恶化趋势的情况下,农业生产必须要通过现代化的生产技术、经营手段来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外延扩张、增加资源投入的发展道路。因此,现代农业的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的吸收速度,而农业技术的吸收速度很大程度上受新技术的推广方式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从农业部到县一级的四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农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1978~1983年,人民公社的解体使农业推广活动发生了深刻变化。农业推广对象由以前的农业集体转变为极其分散的小农,技术推广成本的增加以及小农在新技术面前的保守,导致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瘫痪。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在1993年颁布了《农业法》和《农业技术推广法》,为农业技术推广建立了法律框架。从国家级到省市级,然后一直到县、乡级基层推广体系逐渐恢复和建立,政府的农业推广预算资金也几乎年年增加。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为了适应农业发展形势的变化及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政府农技推广体系进行了多次改革,改革后的农技推广事业遭受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农村税费改革之后所引致的县乡财政困难,使农技推广事业遭受重创,农业技术推广链条在县乡层面几乎中断。在这种背景下,关于如何建设农技推广机构以及发挥农技推广的作用,在政府和学术界引起了相当多的争论,其中争论最多的是,政府在农技推广中的角色或行为选择问题。
农业技术推广的经济学属性是政府在农业技术推广中行为选择的基础,本文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分析农业技术推广的经济学属性,并分析政府在不同经济属性的农技推广服务活动中的行为与对策。
2 公共产品理论
根据公共经济学理论,社会产品按竞争性与排他性可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又可以区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也称混合产品),三种类型产品特性(见表1)。
从表1中不同产品特性可以看出,私人产品具有效用上的可分割性、受益性上的排他性、取得方式上的竞争性和提供目的上的盈利性,这四个特征决定了它必须由市场来提供。对于纯公共产品,萨缪尔森认为,它是与私人产品相对应的概念,是可以被一个以上的消费者共同消费或共同享用的产品。纯公共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第一,非排他性。即人们在消费某项公共产品时,无法排除他人也同时消费该产品。这种特性使该产品在消费时必然存在“搭便车”现象,即某些人为提供公共产品支付成本,而他人却可以免费享受该产品。第二,非竞争性。这一特征是指对于纯公共产品来说,新增他人参与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对这种产品进行投资必然产生外部经济,即边际私人纯产出小于边际社会纯产出。但是,斯蒂格利茨等人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纯公共产品是不多的,是一种极端的情况,而更多的是介于私人产品和纯公共产品之间的产品,即准公共产品。该类产品具有竞争非排他性或者是排他非竞争性的特征。竞争非排他性的准公共产品,通常以集体分配的形式出现,在集体内部,谁也不能限制别人消费,并可由私人部门生产或直接由公共部门提供,通过市场或国家预算分配,资金来源是销售收入或税收;排他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是具有外部性的私人物品,由私人企业生产,通过市场分配,辅之补贴或校正性税收,资金来源是销售收入。
对于公共产品的供给,如果完全由市场配置资源,必然导致“市场失灵”,产生“公地悲剧”。因此,需要政府通过补贴或干预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公共产品的纯度越高,免费搭车问题将越严重,政府干预的程度应该越强;而当公共产品的纯度较低时,政府干预的程度也可以适当降低,私人投资可以占一定的比例。图1解释了政府干预正外部性内化中的作用原理。
图1 农业正外部性“内化”原理
图1中,横轴表示公共产品供给量,纵轴表示生产成本。由于正外部性存在,边际社会成本(MSC)曲线在边际私人成本(MPC)曲线的下方。从社会效率看,为了满足社会对产品的需求,按照MSC和
3 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的农业技术推广经济属性分析
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指出,农业技术推广是指所有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通过概念可以看出,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范畴很广。首先是农业技术本身,比如培育新的品种;其次是与农业技术有关的服务,比如动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通报、产品的检验与认证等。再次是农业技术存在的制度环境,包括与农业技术有关的法律、法规。
1)农业技术的产品特征。
大多数农业技术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大特征。非排他性的原因在于:首先,多数农产品的自然再生产属性使其具有非排他性;其次,农业生产在大田进行,加上我国农业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进行经营的,这种生产方式使得农业技术保密性差,保密成本加大。非竞争性原因在于:首先,新技术推广的目的是使其尽快地在农业生产中普及应用,所以推广的对象是每家每户。其次,采用新技术的农民本身也对该技术起传播作用。农业技术的公共产品特性使人们在对其消费时存在一种“搭便车”动机,加之一些农业技术存在外部效应,比如病虫害防治技术,如果一个农户防治病虫害而其相邻农户不进行防治会影响其防治效果。这两方面的原因造成提供或者采用某种农业技术的私人成本或收益同社会成本或收益不一致,靠市场机制调节无法达到最优供需平衡状态,需要政府进行干预,比如对采取防治措施的农户进行补贴或奖励,对未采取防治措施的农户征收费用或进行惩罚。
但是不同类型农业技术公共产品属性的强弱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按照农业技术公共产品属性的强弱不同,可以将农业技术分成纯公共技术、准公共技术和私人技术。一般来讲,纯公共农业技术包括生态农业技术、有机农业技术、农田基本建设、公益性农业技术培训、农业技术推广示范区建设等。私人技术包括各种具有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加工技术、珍奇动植物的栽培技术等。介于纯公共技术和私人技术之间的具有竞争非排他性或者是排他非竞争性的农业技术,都可以归为准公共技术。
2)农业技术服务的产品特征。
与农业技术有关的服务可以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公益性服务,比如,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与示范,农业实用技术的宣传与培训等。这类服务大都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其社会经济价值难以准确度量,属于纯公共产品,需要政府承担主要职责。第二类,中介性服务,比如,为农民提供产销信息,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等,这类产品在性质上属于准公共产品。第三类,经营性服务,如种子、化肥和农药的销售等,这类服务产品更多地具有私人产品的特性,其生产应该推向市场,为多种所有制经营企业的发展提供空间。
3)农业技术制度环境的产品特征。
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是农业技术得以顺利推广的外在环境,关系到农业技术推广的效果。这些法律法规不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属于纯公共产品。
4 政府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行为选择
由以上分析可知,无论是农业技术,还是农业技术法律法规以及与农业技术有关的服务,其公共产品属性强弱是不一样的,政府应该对这些领域重点选择。
1)立法领域。
农业技术推广存在的制度环境属于纯公共产品,应隶属于政府行政职能。我国原有的与农业技术推广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技术推广规范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在该领域,政府一方面要不断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制度,使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要继续出台一些适应新形势的新法律、法规。比如,在非政府农业技术推广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农业技术推广中来的情况下,制定保障其发挥技术推广作用的法律法规。再如,随着技术市场在全国各地的广泛兴起,政府可以针对目前农业技术市场在运行中缺乏维护技术市场买方、卖方和中介三方利益的相关政策,对技术市场机构的性质、权利和义务等尚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制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的质量标准、收费标准和转让成果评价标准的法律依据,使目前市场经营行为有法可依。
2)农业技术领域。
政府应该针对不同技术产品的属性,确定其行为准则。对于纯农业技术,由于推广应用的受益面是整个社会公众,所以,推广该类技术时难以消除免费“搭便车”现象,市场机制不能保证其供给与消费达到社会最优状态。加之我国农业生产以小规模经营为主,每户平均仅0.5公顷耕地,而且地块分散,每户农户一般种植3~5种作物,这直接影响到农业技术推广的成本和规模,也为一些企业进入某些农业技术推广领域造成了障碍。因此,该类技术的推广只能由政府来完成。对于准公共技术,政府应对其在推广中产生的外部效应加以校正,对于使用该技术发生的外部“负效应”,由政府向技术用户征收一定费用,对受“外部负效应”影响的农户加以补偿,使“外部负效应”转化为技术用户的内部成本;对于发生的外部“正效应”,由国家向除技术用户以外的其他受益者征收的一定费用补偿技术用户本人。对于私人技术,由于其排他性、竞争性和独立性的特点,技术推广应该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可由企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非政府技术推广组织来进行。一方面,这类推广组织以赢利为目的,他们会尽可能多渠道、多方式、快速地向用户推广技术,使尽可能多的用户接受并使用,另一方面,这类组织在新技术推广前一般要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选择的技术市场需求好且效益高,因而推广的效率高。也就是说,政府在“私人技术”推广领域应该以宏观指导为主,加强对各类推广组织的管理。
3)经营性领域。
经营性领域应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行企业化经营。对于农户来说,企业根据市场农产品供求状况确定推广计划,这样既有利于确保农产品的质量以及供求平衡,又有利于减少用户采用农业技术的盲目性,避免市场风险,增加农户收入。对于企业来说,各种企业为了获得合乎一定规格或质量的产品作为其原料,在对农民提出要求的同时,也向他们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使经营性工作的内容适应农村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销售市场的变化,从而也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率。在经营性领域,政府应该为这些企业的发展创造优良的发展环境,比如在金融信贷服务、项目扶持以及税收、用地、水电、交通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对于企业的技术改革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帮助,还应引导企业创品牌、创名牌,帮助其发展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及申报名牌产品等。